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2024-03-30 来源:尚车旅游网

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1、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2、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当事各方互留电话号码或互换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暂保管,共同前往指定地点协商处理或到附近高速交警大队处理;

4、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赔偿结果的,填写《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或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5、迅速报警。高速交警大队通过当事人电话报警了解现场情况后,利用“电话指导交警工作法”电话指导处理。

一、车祸赔偿协议注意事项

1、协议书所适用的交通事故是指双方以上车辆在本市道路上(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碰撞,且同时满足以下六项条件的交通事故。

(1)未造成人员伤亡;

(2)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

(3)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4)事故车辆能够自行离开;

(5)事故当事人各方均在本市内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6)当事人各方均自愿选择并承诺共同前往同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及事故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现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市外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8)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9)发生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不吻合或有其它骗保嫌疑的。

3、发生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本《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在现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4、协议书可复印使用,自行协商时当事人各自保留一份。三方以上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参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记录。

二、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处理流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自行撤离现场,然后在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赔偿方式。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就立即报警。

(一)如果达成协议不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实行赔偿后,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