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地区的医院规定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用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保健手册回执单、母亲出院结账单、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户口簿及复印件(复印首页及本人页)、生育证(准生证)等。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有什么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由新生儿母亲办理,父母双方到场;
2、需要携带《母子健康手册》内产后访视卡须加盖产后休养地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公章;
3、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妇产科护士站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二、办理新生儿出生证明需要什么
要进行新生儿出生证明的办理,那么所需要的材料一般是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况说明,而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签署婴儿民族成份确认书,原件1份。因此当事人在给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的时候,一定要带齐上述材料之后再进行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出生证明管理办法》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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