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支付方:买方。征收标准:
(1)首套房且面积90平米以下,成交价1
(2)首套房且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成交价1.5
(3)其他:成交价3。
二、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卖方。征收标准: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
1.
5、3)(普通住房
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
1.
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征收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
四、印花税:征收标准:买卖双方各0.05。
五、土地增值税:目前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一般城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
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六、登记费:征收标准:
(1)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征收标准:
(1)新建商品房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
(2)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
(3)其他情况按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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