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根本标准
(一)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别犯罪的未遂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二、犯罪未遂的含义
刑法第23条第l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该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未遂犯。在结果责任时代,只要造成结果便处罚行为人,所以,一方面实行的是客观归罪,另一方面通常不处罚犯罪未遂;责任主义的兴起,一方面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过失为条件,另一方面也处罚没有发生结果的未遂犯。明确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有利于理解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未遂犯与既遂犯法定刑原则上相同,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不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这似乎可以看出其主观的未遂论的立场;可是,现行刑法的法定刑幅度从总体上说并非很小,对未遂犯的处罚完全可能轻于既遂犯,实际适用上也是轻于既遂犯的。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未遂犯的处罚以有明文规定为限,似乎任何犯罪的未遂都会受到处罚,表明采取了主观的未遂犯论;但事实上并非任何犯罪未遂都受处罚,实际上许多未遂行为并没有作为犯罪未遂来处罚,这样做也具有刑法上的根据(下面将会具体论述),这又显示出犯罪未遂的例外性。
三、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犯罪的既遂的标准为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遂的标准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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