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包括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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