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案件处理时,必须参考的依据。如果你请假是因为确有合理理由,又没有因为请假严重影响工作,公司就不能辞退;如果强行辞退,就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公司辞退就是有理由的。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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