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有严格控制其中不包括死刑的处理手段。
我国的法律分类如下:
1、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2、民事方面: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在法律的执行中,对于适用死刑也实行了严格的限制和控制,包括如下:
1、限制适用死刑的罪名范围:我国已经废除了一些原有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如走私枪支、弹药罪等;
2、限制适用死刑的情节与证据标准:应当在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且不能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罪犯,也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3、检察机关必须提出死刑量刑建议,且需要经过法院判决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适用死刑实行了非常严格的控制和限制,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适用性,避免冤假错案等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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