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公安局如何调查诈骗案件?

2023-09-13 来源:尚车旅游网

派出所可以受理和侦查诈骗案件,但重大案件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应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并可先行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逮捕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需经过侦查,对有犯罪证据的案件进行预审和核实证据材料。

法律分析

诈骗案件是由派出所受理立案的,是可以由派出所侦查的,但如果案件的案情比较重大的,应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侦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拓展延伸

公安局在调查诈骗案件时的关键步骤和策略

公安局在调查诈骗案件时,通常会采取一系列关键步骤和策略。首先,他们会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银行记录、通信记录和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等。其次,他们会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查讯问涉案人员、收集监控录像以及调取相关的物证等方式,以获取更多证据。然后,他们会进行数据分析和犯罪模式识别,以确定诈骗手法和作案手段。接下来,他们会展开追踪和侦查工作,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调查其社交关系和财务状况。最后,他们会组织抓捕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将案件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公安局在调查诈骗案件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依法行动,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和公正审判。

结语

公安机关在处理诈骗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并对重大案情进行预审。他们会采取一系列步骤和策略,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数据分析和犯罪模式识别、追踪和侦查工作,最终组织抓捕行动。公安机关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破和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