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规定外籍人士不能担任内资公司的法人代表,特别针对法人代表的法律只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在上海有很多外籍人士就是这样做的。建议注册分公司,这样在业务与管理上都有很大的方便;如果用亲朋名义注册私营(内资)公司,那这个外籍人士就只能以受聘形式能出现该公司,法律上是没有占有该公司的股东的。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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