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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证券管理制度可能触犯的法律责任

2020-02-23 来源:尚车旅游网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量刑标准: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者的主管人员也会受到处罚。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涉嫌造成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金融秩序、犯罪行为得逞、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应立案。

法律分析

一、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罪行为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上述量刑标准处罚。

3、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结语

对于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一般情况下,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该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根据上述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对于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涉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金融秩序等情形,应予立案。此外,还包括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存在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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