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贪污罪如何构成共同犯罪?

2020-03-29 来源:尚车旅游网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贪污罪共同犯的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与其勾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共同犯罪的主体情况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的两种情况。

法律分析

一、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什么

1、贪污罪共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侵犯公共财物,在这里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包括那些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贪污共同犯罪的主体的情况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结语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他们侵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这些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也将被视为共犯。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包括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