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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本质区别

2022-08-02 来源:尚车旅游网

违法和犯罪的区别比较明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区分:

1、社会危害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虽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与犯罪相比起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远不及后者。因为对于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要靠刑法来调整和处罚。

2、刑事违法性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虽然也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其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程度,因此不作为犯罪看待。而一切犯罪行为,都已经违法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相应刑法条文,构成不同的犯罪。

3、应受刑法处罚性不同。犯罪行为一律应受到刑法的处罚,虽然某些犯罪行为因其自身的一些原因和刑法的特别规定,刑法不进行刑罚处罚,但其具有的应受刑法处罚的性质是没有改变的。而一般违法行为由于没有触犯刑法规范。因此刑法不将其作为犯罪来惩处,故也就不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质。

凡是犯罪必定违法,但违法不一定犯罪。

一、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量刑的原则概况来说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它是指导量刑工作和制约量刑工作的法律准则。

1.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这是指以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查清行为人具体做了什么、是否符合犯罪的主体构成条件、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否产生危害;其次,要正确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体构成什么罪,犯罪的性质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法定的量刑也就不同,只有准确定位才能做到正确量刑;最后,要全面考察犯罪情节,也就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首、从犯、犯罪的手段、动机、后果等。同一性质的犯罪,若犯罪情节不同,所造成的的社会危害程度就不同,其相应的刑罚处罚也就会有所区别。

2.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量刑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刑法规定包括: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及其使用条件的规定;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幅度及相应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二、刑法对判处的量刑有哪些规定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2.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5.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6.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8.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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