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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婚姻法规定了哪些事项?

2022-07-07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中国公民不能与外国人结婚的情况包括: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等)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虽然现行法律不限制上述人员与外国人建立恋爱关系,但考虑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他们与外国人的恋爱也是不妥当的。该条例已于2003年失效,提供仅为方便查阅之前关于这方面的相关资料。

法律分析

一、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能和外国人结婚的呢?

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包括:

1、现役军人。系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现役,并具有军籍的干部、战士。虽在部队工作但并未取得军籍的人员,不在此限。原在部队服役期间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人员,复员或者转业到地方后,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效以前,仍不能同外国人恋爱、结婚。

2、外交人员。系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

3、公安人员。系指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

4、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系指国家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尖端科研机密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以国家利益为重,自觉不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以及其他外国人恋爱和结婚。

(二)因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上述人员由于其违法或者犯罪,正在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失去了人身自由,因此,他们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不受限制。

我国现法律并未限制上述人员与外国人建立恋爱关系,恋爱不属于法律问题。但是,在现阶段,通常情况下,人们恋爱是为选择配偶做准备,恋爱通常指向婚姻。既然上述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因此,上述人员与外国人恋爱也是不妥的。通常情况下,恋人关系也是非常亲密的,从国家安全考虑,上述人员与外国人恋爱也是不妥当的。

【注】:该条例已于2003年失效,提供仅为方便查阅之前关于这方面的相关资料。

结语

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特定公职人员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尽管现行法律并未限制上述人员与外国人建立恋爱关系,但考虑到国家安全因素,他们与外国人的恋爱关系也是不妥当的。请注意,该条例已于2003年失效,提供的信息仅为了方便查阅之前关于这方面的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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