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范围:
1、物证,书证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稳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
2、证人证言
(1)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2)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3)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鉴定意见
(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2)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3)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6、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一、什么情况下翻案需要什么证据
翻案所需要的证据就是与案件相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怎样收集赌博证据法律才会有效
法律上,收集有效的赌博证据方法如下:
1、收缴的赌资、赌具、赌博记录等实物照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明发生行为的证据;
2、收集证明为了营利而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证据。
狭义的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或者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根据或者凭据,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属性。证据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当一个问题需要证实时,则和其关联的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事实便成为证明该问题的证据。反之如果没有被证实的问题或没有关联性时,则该事实不称其为证据。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赌博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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