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定代表人死亡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就应该中止诉讼事宜,除此之外,还应该确立新的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走了,这个情况需要在审理案件当中进行简单的笔录陈述,虽然自然人死亡,但是法人主体资格仍然是存在的。
一、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应该中止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人格互相独立,因此,在公司未注销前,法定代表死亡并不影响公司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法院无需中止案件诉讼。
二、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在未依规定选出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有主持工作的副负责人的,法院也可以列该副负责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其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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