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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期限与减刑时间有何关联?

2021-11-20 来源:尚车旅游网

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悔改或立功,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舍己救人、在灾害中表现突出等,应当减刑。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进了监狱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才可以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监狱服刑期限对罪犯减刑机会的影响研究

监狱服刑期限对罪犯减刑机会的影响一直是犯罪学和刑法领域的研究重点。研究表明,监狱服刑期限的长短与罪犯获得减刑机会的可能性存在一定的关联。较长的服刑期限通常意味着罪犯需要在监狱中度过更长的时间,相应地,他们可能会更积极地寻求减刑机会,例如通过参与教育、职业培训、良好的行为表现等方式展示改造和悔过的意愿。此外,监狱服刑期限的长短也可能影响法官和相关决策者对罪犯减刑申请的审查态度,长期服刑的罪犯可能会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审慎考虑。然而,具体的影响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以更好地理解监狱服刑期限与罪犯减刑机会之间的关系。

结语

监狱服刑期限对罪犯减刑机会的影响一直备受关注。研究表明,较长的服刑期限通常意味着罪犯更积极地展示改造和悔过的意愿,增加减刑机会。此外,长期服刑的罪犯也可能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审慎考虑。然而,具体影响因素仍需进一步研究,以深入理解监狱服刑期限与罪犯减刑机会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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