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也是能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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