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费收费标准如下:
1、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
2、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点五交纳;
3、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交纳;
4、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5、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
广义的经济诉讼,是指所有产生于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讼争。狭义的经济诉讼仅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权益的讼争。
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广义的经济诉讼,是指所有产生于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讼争。狭义的经济诉讼仅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权益的讼争。
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共有原则是指经济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法律共同奉行的原则,例如,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等。
特有原则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适用于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的原则。经济诉讼的特有原则有五个,即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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