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引进大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项目招商引资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实施招商引资“揽月工程”,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大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市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大项目。
第三条 市外资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接受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分别组织评审。经评审和认定的大项目,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按项目投资总额规模对项目、高端人才及项目引荐人给予财政奖励。
第二章 项目奖励
第四条 大项目奖励标准:
(一)第一档大项目
外资大项目:新引进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美元,现有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0亿美元。内资大项目:新引进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现有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
第一档大项目享受的优惠及奖励:
1、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缴纳的各项税收,自投产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市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创新、生产力提升和品牌培育等。
2、现有项目,自符合条件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市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创新、生产力提升和品牌培育等。
3、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优先配备用地指标。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我市基准地价的70%执行。
4、项目进口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金额(折合人民币)的2%给予资助扶持,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项目在我市银行机构贷款融资,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第二档大项目
外资大项目:新引进项目投资总额5亿—10亿美元,现有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5亿—10亿美元。内资大项目:新引进项目投资总额30亿元—60亿元人民币,现有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30亿元—60亿元人民币。
第二档大项目享受的优惠及奖励:
1、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缴纳的各项税收,自投产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
成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市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创新、生产力提升和品牌培育等,每个项目年度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2、现有项目,自符合条件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市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创新、生产力提升和品牌培育等,每个项目年度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3、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优先配备用地指标。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我市基准地价的70%执行。
4、项目进口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金额(折合人民币)的2%给予资助扶持,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项目在我市银行机构贷款融资,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第三档大项目
外资大项目:新引进项目投资总额1亿—5亿美元,现有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1亿—5亿美元。内资大项目:新引进项目投资总额6亿元—30亿元人民币,现有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6亿元—30亿元人民币。
第三档大项目享受的优惠及奖励:
1、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缴纳的各项税收,自投产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市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
创新、生产力提升和品牌培育等,每个项目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2、现有项目,自符合条件之年起五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的标准,由市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创新、生产力提升和品牌培育等,每个项目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3、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优先配备用地指标。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我市基准地价的70%执行。
4、项目进口生产性设备,按照设备金额(折合人民币)的2%给予资助扶持,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项目在我市银行机构贷款融资,给予年利率2%的贴息支持,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并购重组项目
1、对于现有外资项目,通过以下两种形式并购重组后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0亿元人民币,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具体形式包括:
(1)两个或以上公司(一方或以上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订立协议经审批机关审批批准合并成为一个公司;
(2)外国投资者按《公司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购境内企业并经审批机关审批批准。
2、对于现有内资项目,通过并购重组后投资总额达6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产值超100亿元人民币,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条 经认定的大项目,自动享受各部门对企业的最高优惠待遇,优先解决高管人才子女入户和公办教育等优惠措施。
第三章 引荐人奖励
第六条 引荐人认定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大项目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引荐人为2人或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
第七条 **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落户我市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方及其决策者,以及经审批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属于奖励对象。
第八条 大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外资大项目:新引进项目,按照项目到位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奖励项目引荐人,从项目第一份批文日期起,两年内追加投资并实际出资的可合并计算。
内资大项目:新引进项目的引荐人,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600万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上述大项目引荐人的奖励,第一档大项目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和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档大项目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和累计奖励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第三档大项目每个项目最高奖励和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项目高级人才奖励
第九条 对在大项目任职满一年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个财政年度且满足有关条件的高级人才,按外资项目每新增1000万美元、内资项目每新增6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总额分配3个名额的比例,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奖励,奖励额度为其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第十条 对大项目的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一次最高100万元的税后生活补贴。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五章 园区、镇街招商部门奖励
第十一条 园区、镇街招商部门成功引进大项目,由市财政按照单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作为该园区、镇街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市财政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经认定和奖励大项目,两年内注册资本到位达不到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取消其大项目认定资格,追回已奖励资金。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投资期限后进入我市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和项目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项目引荐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十六条 对于产业带动性特别强、对地方经济发展作用特别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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