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印发《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
法》
作者:
来源:《中国标准导报》2016年第11期
日前,国家旅游局为做好标准化工作,提升旅游标准“制修订”水平,发布了《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说明,每年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旅标委”)秘书处统一向国家旅游局各司室、中国旅游行业协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旅游委(局)发出书面通知,集中征集标准项目。由旅标委秘书处组织专家对集中征集的标准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本年度拟立项项目。立项评审时应对标准责任单位和编制单位进行考察筛选;具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经验的责任单位或编制单位及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和试点单位,应予优先考虑;标准责任单位或编制单位有未完成标准项目不良记录的,一般不予立项。在拟立项项目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后,国家标准项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审批确认,行业标准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旅游局确认立项。
《办法》强调,在标准制修订期限内,须向旅标委秘书处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送审材料,提交审查资料应包括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方式一般均采用会议审查,审查会应对送审标准展开充分讨论,从而达成协商一致。旅标委秘书处应根据审查结果形成对该标准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编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要求提交该标准的报批稿、总结报告等文件送旅标委秘书处。
《办法》指出,国家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报国标委批准、发布,发布后由国标委统一印制标准文本。行业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批准、发布,并报国标委备案,发布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标准文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旅标委应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时应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或废止。
(摘编自旅游局网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