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和规定,制定符合本矿实际的安全管理、环保方针、目标和制度,负责矿属各单位安全管理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的审定。
第二条 督促检查矿属各单位对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行业标准及矿内有关安全管理、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条 负责保证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配置以及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提高、改进。
第四条 负责组织审定本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对上级公司下达的安全、环保控制目标进行分解与细化,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全矿安全、环保工作进行动态检查,监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基层单位,提出停产整顿意见。
第六条 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环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发、偶发尤其是未知规律的重大隐患,本单位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公司请求解决。
第七条 负责参与各类安全、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使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例会,
解决月度、年度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第八条 负责《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实施情况的评价。
第九条 负责矿各级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管理绩效考核方案的审定,并根据考核结果,督促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制定相应改进措施。
第十条 所有成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悉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组织和配合矿井事故的抢救与处理,如实向上级单位汇报安全事故、环保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配合上级单位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对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二条 负责审定、更新和修改工作任务、流程、职责、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总结人员不安全行为发生规律,不断提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追究处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研究审定矿年度各类安全生产、环保工作先进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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