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它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它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学校对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库分为学校项目库、教育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学校项目库是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等项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后,经学校筛选排序后设立。
教育部项目库,由教育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教育部门的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我校申报的项目经过立项论证后进行筛选排序编入教育部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即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填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并按照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汇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申报需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为本年度新增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学校主管部门一般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考虑编制预算年度及预算年度的下一个年度两年的学校项目支出预算。
延续项目为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和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和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学校上报项目申报材料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上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高校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校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校内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调整申请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校财务处,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原项目变更或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需按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列出具体执行计划,明确项目负责人,财务处按照批复的项目设立明细帐,进行专项项目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校招投标小组、财务处、审计室、监察室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未完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项目总结随年度本部门财务工作总结上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项目总结按项目报财务处,财务处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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