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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2024-05-28 来源:尚车旅游网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十六)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

第十六篇 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组织编写部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

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

四、六 、 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 行 日 期:1988年7月1日

目 次

第十六篇 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金属冶炼、加工各工种 第一节 模型工(木模) 第二节 造型工 第三节 冶炼工 第四节 浇注工 第五节 清砂工 第六节 热处理工 第七节 钳工 第八节 机修钳工 第九节 车工 第十节 铣工 第十一节 镗工 第十二节 磨工 第十三节 刨工 第十四节 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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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铆工 第十六节 电镀工 第十七节 锻工 第十八节 锯床工

第十九节 冲天炉修炉工 第二十节 冲压工

第二十一节 砂轮机使用 第二十二节 电焊工 第三章 起重、运输各工种 第一节 门式起重机司机

第二节 汽车式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工 第三节 塔式起重机司机

第四节 桥式起重机(天车)司机 第五节 缆索起重机工 第六节 履带式起重机工 第七节 卷扬机工 第八节 皮带机工 第九节 汽车司机

第十节 电瓶机车司机 第十一节 内燃机车司机 第四章 机械维修各工种 第一节 汽车修理工 第二节 施工机械修理工 第三节 内燃机车修理工 第四节 轮胎修理工 第五节 白铁工 第六节 扳金工 第七节 喷漆工

第五章 施工机械设备运转各工种 第一节 推土机司机 第二节 挖掘机司机 第三节 铲运机司机 第四节 装载机司机 第五节 拖拉机司机 第六节 锅炉工 第七节 空压机工 第八节 制氧工

第九节 冷冻机(氨压机)工 第十节 水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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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柴油发电机工 第六章 永久设备安装各工种 第一节 水轮机安装工 第二节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 第三书 卷线安装工 第四节 电气安装工 第五节 管路安装工 第七章 电气及通讯各工种 第一节 外线电工 第二节 维护电工 第三节 汽车电工 第四节 充电工 第五节 通讯电工

第八章 监测及试验各工种 第一节 金属材料试验工 第二节 混凝土材料试验工 第三节 化验工(含水质化验) 第四节 无损探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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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 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1条 凡属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修、金属加工、电气作业、起重运转等工种均应执行本规程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1.0.2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第1.0.3条 操作一切机电设备,必须经过专门训练,了解机械性能、构造、保养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准进行工作。

第1.0.4条 机电设备,一般应实行定人定机操作,他人设备,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开动。

第1.0.5条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女工应束发入帽,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工作时严禁赤膊、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敞衣、戴头巾、围巾、穿背心。上班前不准饮酒。 第1.0.6条 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附件、工具等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或向有关领导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具。

第1.0.7条 各种机电设备上的信号装置、防护装置、保险装置应经常检查其灵敏性,保持齐全有效,不准任意拆除或挪用配套的设备。 第1.0.8条 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非电工不准拆装电气设备和线路。

第1.0.9条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停电挂标志牌,标志牌必须谁挂谁取。合闸前必须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合闸。

第1. 0. 10条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金属容器内和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V,使用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除有良好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外,必须戴绝缘手套或装设触电保安器。

第1.0.11条 金属切屑必须用专用勾子清理,碎沫用刷子清理,严禁用手抹或用咀吹除。

第1.0.12条 操作者离开岗位时,必须停机、停电。搬移风扇等转动设备也应停机断电,待机械停止转动以后才许搬移。

第1.0.13条 运转部分及导轨面上等部位严禁放置各种工、夹刀具等物品,设备运转中严禁调整一切制动安全防护装置及给转动部位加润滑油(空压机例外)。

第1.0.14条 搞好文明生产,工作地点及通道必须保持整洁畅通,物件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行车道、厂区重要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并按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第1.0.15条 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各种消防工具、器材要经常保持良好,不准乱用、乱迁。

第1.0.16条 严肃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中严禁打闹、取笑、睡觉和做各种影响安全操作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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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7条 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第1.0.18条 高处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二篇有关规定。

第1.0.19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并按本规程第十七篇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0条 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乙炔站、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1.0.21条 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认真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整洁、润滑良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同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1.0.22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第二章 金属冶炼、加工各工种 第一节 模型工(木模)

第2.1.1条 木材库和生产车间的消防器材必须齐备、可靠、方便。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吸烟。不得存放油料、油棉纱等易燃物品。各场所的木材堆放应整齐。每天工作完毕,必须将周围刨花、木屑打扫干净。

第2.1.2条 机床应保持清洁。转动部分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接地线良好。各部螺钉、螺帽、紧固件不得松动,工具台上禁止放杂物。 第2.1.3条 各种工具、刀具经检查后才能使用,不得有破损、裂纹。

第2.1.4条 使用手锯时,锯条要拉至一定张力。在休工时须放松,锯料时检查木料有否裂缝、圆钉,以免锯条弹出伤人。

第2.1.5条 用手锯锯小料时,应用脚踏牢后端,逐渐移锯,当锯近尾端时,前端要用架子搁牢,以防木料跌落伤脚。

第2.1.6条 使用斧头劈削工件时,应注意木料上的硬节、铁钉,以免损坏斧头。周围不许站人,以防斧头柄碰伤人。

第2.1.7条 开动木工机械前,先开抽风机,机床起动后,待主轴运转正常,方可工作。不准跨过机械传动部分传递木材、工件、工具。装卸零件、刀具,必须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 第2.1.8条 使用木磨光机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各部位运转应正常,磨盘应经常保持清洁、锋利。 2.带有油松、胶水未干的工件,不准上木磨床加工。

3.不准站在磨盘旋转方向或从旋转方向去看加工物件,防止木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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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眼内。

4.磨光的零件大小应适宜:

(1)宽度和厚度,不得超过磨盘的半径;

(2)长度必须不影响操作者观看磨光加工情况。

5.工件应放在下旋转的半面进行磨光。手不准靠近磨盘。 6. 工作台上的定位手柄必须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7.易滚动的木制零件,严禁磨削。 第2. 1. 9条 使用木车床时应注意:

1.应认真检查转动部分,保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清除机床台面上的杂物并检查刀杆、刀架、顶针、螺丝是否牢固,然后接通电源试车。 2.车削大件,必须经过检查,胶水未干和胶水质量不好工件禁止上车床。使用平盘时,工作物一面须刨平与平盘平面贴牢。禁止车带钉子、死节多和有裂缝的木料。

3.车削第一刀时,进刀量要小,以防车刀或工件飞出伤人。打破皮时,用力要均匀。不准用手去试模工件。

4. 装刀具时,刀杆伸出刀架的长度要短于5cm,加工大件时(直径5Ocm以上),必须把刀具固定在刀架上,车刀要夹牢,进刀不可过猛。 5.操作时戴好防护眼镜和口罩,不准带手套。操作者离开机床时,必须停车。

第2.1.10条 操作带锯时应注意:

1.开锯前,要对锯条、防护装置及各部件,作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2.往台车上装木料时,挂钩应后退,用反杠或大牙将木材掀到车上。然后再扣紧挂钩。

3.不准锯加固不稳及锯削线上有铁钉、水泥、铁屑的木料。

4.电锯开动后,先空转两分钟,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刀,进刀速度要视木料的软、硬、厚、薄而定。操作者或辅助人员不得站在锯条侧面。应指定一人指挥,紧密配合。

5.电锯开动后,第一锯口板面若有凹凸不平时,要停车检查。 6. 电锯开动或停车时,开关手柄要用固定销栓住,防止自动关闭。锯条涂润滑油时,要站立在侧面,刷柄长度不少于1米。清除锯沫要及时。清除时应使用工具。

7.工件和锯条接触后,不许再摇摆工件。工件将要锯完时,应用木棒推进,不得用手推。

8.更换据条必须关闭电源,待皮带完全停止转动后,方可进行。 9.工作台面,锯条的护具如有损坏,应修好后使用。

10. 锯条齿深,不得超过锯条宽度的1/4。锯床的上轮应装刮板,以防锯屑粘在轮上,使锯条滑脱。

第2.1.11条 使用圆锯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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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圆盘锯应装有楔片、防护罩。锯片要紧固并垂直于轴的中心线,启动时不得有震动。先空转两分钟,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料开锯。 2. 禁止在圆锯转动时,校正防护罩的位置,锯片以不超过台面1/3为准。圆锯马达已切断电源,而锯片还在转动,不能用木料塞住强迫其停止。

3.纵向锯开木料末尾时,须用木棒压住推送,手指离开锯齿至少10cm。长200mm以下,宽50mm以下的短料不准加工。锯削线上有铁钉、水泥、铁屑的木料不准加工。 4. 不得在圆锯上加工不规则(如弧形的)工件,已经锯开的工件.不得再向反方向位置回拖。

5.机床开动后,人要避开锯盘旋转方向,手或人体不得接近锯齿,工作台面上必须用红颜色标出安全线,手推木料时,手不准越过安全线。 6.工作时如发现异声响或震动,应立即停车,经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2.1.12条 使用木平刨机时应注意:

1.刃具要锋利,安装要牢固。防护装置及设备各部件要良好有效。大平刨刨平面时吃刀量不得超过2mm。小平刨吃刀量不能超过1mm。 2. 在10mm薄料以下的长300mm,宽100mm的薄板和短料不能进行刨削。

3.平刨机必须有安全装置。手推木料时,手不得从刨刀面上通过,较短薄的加工件,必须使用压板和推料棍,严禁用手直接推料。 4.不刨水泥模板和有钉子的木料。

5.清理机件、加油、调换刨刀必须切断电源。

第2.1.13条 使用木铣床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拿不稳、放不平的木料禁止使用木铣床。如木材五分之一以上有节疤不得加工。

2.工作前认真检查铣刀是否紧固垂直,各种销子、压板是否牢固,皮带卡子是否正常,空运行中工作台的往复是否可靠,防护装置是否良好。

3.当木材进给不正常或铣刀将工件带出时,应马上停车,立即调整刀具。

4. 不得以反行程加工工件。

5.当用溜板进料时,应注意工件是否紧固在溜板上。 6.加工长料时,多余部分应用支架支柱。 第2.1.14条 木压刨机应注意:

1.刨制规格:在大压刨上,料不得小于50Omm长,1Omm厚;在小压刨上,料不得小于300mm长,10mm厚。

2.厚度不同的木料,不得在压刨上同时推进。吃刀量应按机床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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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木料厚度在15mm以下,或刨有节子硬杂木时,吃刀量:大压刨不得超过2mm,小压 刨不得超过0.lmm。

4. 刨2m以上长料时,出口一边必须有人接,并保持与台面平行。手离送料轴应保持 150mm以上。

5.送料发生阻滞时,不可硬推,应立即停车修理。清除刨屑要用工具,不得用手。

6.送进木料时,选择木料较平的一面紧靠台面。木料必须正直地通过刨刀。加工三角面 时要有胎具。

第2.1.15条 使用木钻床时应注意:

1.安全防护装置应良好,工作时不得带手套和围围巾; 2.根据木料的性质,适当掌握进刀量;

3.任何加工件都必须有夹具,不得用手直接抚摸或按着一头进行钻孔;

4.换钻头时,必须停车,不得用棉纱或碎布擦正在转动的部位; 5. 钻下的木屑,不得用嘴吹,以防木屑飞入眼内; 6. 换夹工件时,要停车。

第二节 造型工

(Ⅰ)烘砂表全事项

第2.2.1条 操作人员应掌握风动送砂基本原理,了解风送工艺参数和车间用砂及时间。

第2.2.2条 认真检查喷油嘴,油(气)管的阀门应畅通,检查送砂系统中各个部分(风机输送器)机构应良好。

第2.2.3条 除尘装置应良好,如除尘装置失效时应停止送砂,检修好再开动。

第2.2.4条 操作人员点火工作前,应先开动风力送砂装置,检查喉管是否有负压,点火时,人不得站在火焰喷出方向的对面。应站在其侧面。

第2.2.5条 点火的顺序是:先点燃引火棒,伸至喷嘴准,微开油门,待点燃后再开压缩空气阀门,进一步调节油门和风门,使油充分燃烧,达到烘干效果。

第2.2.6条 干砂风送装置停止工作时,应立即停止烘干系统。 第2.2.7条 停止烘干系统次序是:先关小压缩空气阀门,后关闭新砂闸门,再关小油门和关闭气门,最后关闭油门,切断送砂系统电源。

(Ⅱ)机械温砂安全事项

第2.2.8条 送入混砂机的新砂必须经过筛选、烘干;旧砂须经清除金属碎片。开车时,先开通风除尘设备并戴好口罩。 第2.2.9条 混砂机在运行时,严禁用手伸入碾盘内做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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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捅下料口时,应用适应工具,不准用手。

第2.2.10条 需在碾盘内取砂样,必须用工具从“取样门”取样。严禁用手取样。

第2.2.11条 进入碾盘内清理检查前,必须切断电源,挂上“有人检修,不准合闸”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2.2.12条 敲火碱时,必须戴好手套、防护眼镜。火碱桶加水时,不得搅动。

第2.2.13条 混砂机平台必须坚固平坦。禁止堆放其他物品。平台周围应有防护遮拦。

第2.2.14条 混砂机系统在运行中不得离人,下班时,要切断电源、水源、风源,清扫场地。

第2.2.15条 使用皮带机送砂时,应遵守皮带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Ⅲ)造型

第2.2.16条 操作人员要掌握一定的行车起重基本知识,并遵守本规程。吊砂箱翻箱时,先检查砂箱柄是否有裂纹,弯曲松动,箱带是否坚固。大小不一的砂箱不准一块吊。

第2.2.17条 叠放砂箱和砂型时,一定要整齐、稳固,不得歪斜,600mm以下的砂箱叠放高度不得超过2m,扣箱间距一般不小于0.5m。 第2.2.18 使用钢丝绳时,要按规定标准,不得超负荷,禁止使用破损钢丝绳吊运(安全系数不低于5倍)。

第7.9.19条 使用风动工具前.先检查风管、接头应牢固。操作时,使用者双手要撑直,双腿要摆开,以防砸脚。用完后放在指定地点。 第2.2.20条 绑扎芯骨时,铁丝弯头不准对着人。小泥芯适当选择铁丝扣,大泥芯禁止使用铁丝扣,以防断落伤人。

第2.2.21条 大件地坑造型时,地坑应有良好的防水层。地坑中的焦碳层应布置足够数量的通气管,以免浇注时,由于蒸气或瓦斯引起爆炸。

第2.2.22条 合箱后要紧固上下螺丝,需要压铁的铸件,须计算工件的抬力。以防抬箱及浇注时发生事故。高大的铸件要放在浇注坑内浇注。

第2.2.23条 在加冒口时,吃砂量较薄的冒口高度超过 10cm以上应加箱圈,以免冒口倒塌。

第2.2.24条 使用喷灯时,油量不得超过油箱容积的3/4,不得漏气、漏油,严禁使用汽油。点火时,不得将喷嘴对人和易燃物;使用时,严禁喷头直射被烤物,以免火焰反回烤热灯体引起爆炸。

第2.2.25条 严禁在吊起悬空的砂型下修型,应放在牢固的支架上修型。扣箱时不要把手指放在砂箱下方,以免砸手。

第2.2. 26条 大、中件不准空中翻箱,半吨以上的砂箱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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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生铁铸成。有裂纹损坏的砂箱不准使用。

第2.2.27条 造型时,要留出气孔。型腔要干净,型砂湿度要适当,避免发生型芯呛出和爆炸事故。 (Ⅳ)落砂安全事项

第2.2.28条 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地做到经常喷洒水,加强通风,使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2.2.29条 了解铸件、砂箱的重量,禁止落砂机超负荷运行。 第2.2.30条 落砂机及其通风设备应良好;电动机上的皮带应齐全可靠,传动部件有无防护罩,其它有关设备和工具应齐备完好,如有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2.2.31条 了解铸件工艺过程。落砂只能在工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2.2.32条 在吊运铸件时,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与起重工(挂钩工)密切配合。

第2.2.33条 在将铸件,型砂箱就位时,必须小心稳放后,再进行工作。

第2.2.34条 在开动落砂机前,应罩好密封罩,先开通风除尘设备,再进行落砂工作。

第2.2.35条 当一箱铸件落砂完毕后,先停落砂机,过一段时间,再停通风设备,移去封闭罩,防止灰尘扩散飞扬污染环境。

第2. 2. 36条 在落砂机上,小砂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2m。大砂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5m。

第三节 冶 炼 工

(I)基本规定

第2.3.1条 装料前应详细检查炉体、链条、炉盖、冷却系统,倾倒机构和电气设备等是应正常,方可送电。

第2.3.2条 炉料要进行检查,防止易燃、易爆及封闭容器进炉;不要将潮湿、带冰雪、土块的物料装火炉内。加料时应缓慢进行。 第2.3.3条 清理电气设备灰尘时,应将电炉变压器电源切断,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试确认无电后,才能清理,并应有人监护。

第2.3.4条 溶炉周围应干燥,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凡接触或盛装铁水、炉渣的工具,应清理并予热后才能接触铁水,用后应放在指定地点。

(Ⅱ)电弧炉操作事项

第2.3.5条 接电极必须在停电情况下进行,起吊电极时,螺丝必须上牢。

第2.3.6条 送电前,升起电极并进行检查,防止短路。禁止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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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送电。通电后先用10min的低压,当电极埋入炉料时,才能将功率加到最大。

第2.3.7条 清除炉渣时,先要除去电极电压,用力不得过猛,以免钢水溅出伤人。

第2.3.8条 在投加粉状脱氧剂时,要站在炉门侧面加料,防止喷火伤人。

第2.3.9条 出钢摇炉应在电极断电后进行,摇炉角度不得超过 45°。同时注意限位,限位不灵时,应及时检修,严禁超越限位,强行翻炉。

第2.3.10条 后期炉衬,炉盖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以免发生穿炉,塌顶等严重事故发生。

第2.3.11条 在冶炼过程中,吹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离明火10m以上。

2.不许用带油脂的扳手或带油脂的手套去开启氧气阀门。 3. 输氧导管长不得短于5m,吹氧管压力应保持588~784kPa。 4.吹氧操作时,精力要集中。吹氧管必须通气后才能插入钢液。吹完时,要先抽出氧气管,后关闭氧气阀。操作时严禁吸烟。不准用吹氧管在炉内探寻炉料或直接与炉壁,炉底接触。

第2.3.12条 熔化过程中加生铁、锰铁及其它铁合金时,必须经过600℃高温烘烤干燥。

第2.3.13条 打出钢口时,需站在出钢槽两侧,不得站在槽子上。出钢口打开后,不得用铁管探渣。

第2.3.14条 出钢时,先切断电源,升起电极,确认出钢口畅通后,缓缓翻炉,对准钢包,不要把钢水翻出。

出钢时,钢包槽内不准有水,以免发生钢水爆炸事故。 (Ⅲ)工频感应电炉操作事项

第2.3.15条 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冷却水不间断,并保证水箱经常满水。水箱缺水时应停止熔炼。需打开炉盖时,人必须站在一侧。发现冻结密封“棚炉”现象,应及时把炉体倾侧一定角度,使冻结部分熔化,禁止用铁棍捅开。有炉壁烧红现象,应及时处理。炉衬烧损超过规定应停炉修补。

第2.3.16条 调换电压,应先断电,后调压。禁止带电倒闭。 第2.2.17条 倾倒炉体出铁(钢)水之前,应清除回转台上的异物,以免滑落伤人。

第2.3.18条 中途停电时,要注意保持炉温,并联系送电时间,若短时间不能恢复供电,应将炉内金属液倒出。

第2.3.19条 有芯工频电炉在每次冶炼完最后一炉以后,应将炉盖盖好,以防坩埚受骤冷而造成裂纹。 (Ⅳ)冲天炉操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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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条 开动鼓风机前,先打开全部风口,待鼓风机开动10~15秒钟后方可关闭风口盖。

第2.3.21条 炉子点火后,加料操作人员,不得靠近加料口,防止炉门喷火和煤气中毒。

第2.3.22条 加料平台上堆放的炉料,不准超过平台额定负荷。 第2.3.23条 风机停止运转后,必须关闭风管闸门,以防煤气倒灌,并将风眼打开,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2.3.24 条 加料时,炉底附近不得站人。

第2.3.25条 经常检查炉前铁水盛装情况,及时观察炉渣,以保证冲天炉正常工作。

第2.3.26条 熔炼过程中发现“棚料”现象时,应立即停止鼓风,打开全部风口。“棚料”事故排除后,必须补加焦碳。其补加量为正常熔化的1.5~2倍,以确保炉子正常熔化。

第2.3.27条 保持风口畅通。在捅风眼过程中,人体要避开火焰喷出方向。铁条向外抽出时,后面应无人,防止造成烧伤事故,观察及清理风眼时,应戴防护眼镜。

第2.3.28条 发生铁水眼凝结时,必须使用专门工具进行排除。不准用手把住铁棍锤打。

第2.3.29条 出渣后,必须先将出渣口用泥堵塞好,方能打开出铁口出铁水。

第2.3.30条 在熔化过程中,如果发现炉壳变红,应立即停炉处理。

第2.3.31条 风眼盖上的观察玻璃损坏后,应及时更换。风眼盖必须与炉体配合紧密,如有损坏,也应及时更换。

第2. 2.32条 吊炉盖时,必须挂牢,人离开炉盖后再起吊。 第2.3.33条 熔炼过程中如遇故障,炉前工必须及时通知其他有关操作人员,协同排除故障。

(Ⅴ)有色金属冶炼炉操作事项

第2.3.34条 认真检查坩埚有无裂纹。坩埚应干燥,使用前必须预热到600℃以上。金属坩埚必须认真刷好涂料。

第2.3.35条 炉子周围不得有积水。炉盖、炉板应经常保持干燥。用水冷却的炉盖不得有漏水现象。

第2.3.36条 炉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挑选,保持干燥并经过预热。加料时速度要慢。

第2.3.37条 小浇包倾注金属液时,不可过满。从坩埚往小浇包盛装金属液时应缓慢不可过满,必须谨慎小心,防止发生烫伤事故。 第2.3.38条 打炉洒水,不要浇在炉壁上,炉底(对固体燃料炉)如有人时不准洒水。

第2.3.39条 有色金属冶炼车间,要注意空气流通。抽风装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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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保持良好并要充分利用。

第2.3.40条 在精炼、除气时,操作人员必须戴上口罩等防护用品,操作时应站立在上风向。

第2.3.41条 采用油炉加热治润熔化金属时应注意事项: 1.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气路、油路应正常。

2.应按照油炉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点火作业,先闭风口,点燃引火棒,微开油门,再开风门并进行调节。禁止风压油。注意调节,使之充分燃烧。

3.开炉时必须打开通风设备,排除烟雾。 4.如果是可转式炉,在熔化过程中必须摆正。

5.油箱放置位置要与冶炼炉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失火。

第2.3.42条 采用固体燃料加热坩埚熔化金属时应注意事项: 1.操作前检查鼓风机安装坑是否有积水,管路部分是否良好,炉条是否排布均匀安全可靠。

2.第一炉焦碳一定椿实塞紧,防止坩埚倾倒。垫坩埚的耐火砖必须保证坩埚蜗平稳。

3.补加焦碳时要沿坩埚周围添加优质焦碳并要塞紧。

4.在熔炼过程中要观察,熔化过程情况时必须停止鼓风。观察时。注意和火焰保持一定距离。

5.浇注时,坩埚从炉中取出后,立即盖上炉盖。

第四节 浇注工

第2.4.1条 浇注地区的通道应畅通,地面要铺有一定厚度的旧砂,不能太湿,更不能有积水。浇注条件差的大件,要搭好安全操作台。 第2.4.2条 浇包须经烘烤,扒渣、挡渣工具须予热干燥。 第2.4.3条 包子要放平、放稳。盛铁水不得过满,离包口 60mm左右。剩余的铁水不准乱倒,如倒在坑内,不能用砂子蒙盖,防止误踏伤人。

第2.4.4条 用行车吊运铁水,必须有专人指挥,吊运前插好保险卡、吊运下方,不准有人。用平车运送铁水,要放置稳固,轨道附近不能有障碍物。

第2.4.5条 浇注时应戴好防护眼镜、防护帽和鞋盖,严禁从冒口观察铁水。摇包的对面不得站人,以防铁水喷出伤人。

第2.4.6条 抬铁水包时,要保持平衡,必须互相紧密配合。 第2.4.7条 浇注大型铸件要有专人扒渣、挡渣、排气,以免发生爆炸事故。

第2.4.8条 浇注人员应经常检查钢包内衬与开闭口,避免漏包。 第2.4.9条 烘包时,应先开油门,后开风门,关时亦应先关油门,后关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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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0条 浇注时要有专人指挥对包,保证水口中心与砖漏斗重合。

第2.4.11条 吊运炉盖、钢包时应严格遵守起重安全操作有关规定。不准在吊起的炉盖、钢包下站人和行走。 第2.4.12条 操作离心浇注机安全事项: 1.设备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地面不得有积水。

2.各部螺丝、插销和安全罩应稳固,传动部件运转应正常,铸型应干燥,并无裂纹,安装应牢固可靠。

开车后,车头旋转方向禁止站人。浇注时,必须挡好防护罩。 3.浇注前,应将金属液称量准确,不得超过规定重量。运送金属液时,不得碰撞,防止烫伤。非定量浇注观察金属体溢出孔时,应戴好防护眼镜,并注意保持一定距离。

4.离心浇注机严禁超负荷运转。 5.取出铸件时,应使用适当工具。采用行车或电动葫芦吊运铸件时,应遵守挂钩工、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节 清砂工

第2.5.1条 人力清砂应做到以下几点:

1.使用大锤时,严禁戴手套。前后不准站人,经常锤头无松动,锤把无开裂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修理。

2.清理铸件要放平、放稳,不准用重心高或易滚动的物件做垫块。使用行车起吊和翻转铸件应严格遵守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3.铲毛刺或打冒口时,不准对着周围人员操作,以防飞刺伤人。 4.使用固定或手提砂轮机时,砂轮应无裂纹和缺损,接地应良好。砂轮防护罩应牢固可靠。打磨时用力不要过猛,以防砂轮破裂造成伤害。 5.禁止用风管吹工作服及人体。使用风动工具时,先检查风管、接头应牢固。操作时,使用者应小心谨慎。

6.用撬根时,前后不准站人,翻动铸件时,不得将撬棍穿在铸件孔内,避免撬棍回转失手伤人。

第2.5.2条 水力清砂应做到以下几点:

1.工作前认真检查高压泵,喷枪及升降工作台联接管道等附属装置应良好。铸件应平稳可靠地放置在回转工作平台上。

2.开动水力清砂机时,操作人员先发出信号。喷枪喷射及水流溅射范围内严禁站人。

3.水力清砂完毕,铸件外运或需翻身时,应先关闭高压泵。 4.高压水泵运行时,要设专人负责监护,观察压力是否正常。 5.高压水泵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一定要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保证运行安全。

第2.5.3条 水爆清砂工应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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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运铸件、砂箱时,链条、弹簧、钢丝绳和水池的防震装置应安全可靠。起吊时,应遵守起重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2.开动落砂机前必须先看棚上是否有人。设备开动后附近不准站人。 3.吊篮内装铸件不能过满,铸件不得超出吊篮帮子,防止铸件或砂块掉下伤人。

4. 操纵者不得赤裸膀背,水温过高时,应停止爆破.以防烫伤。 5.水爆时,操作者必须作好自身防护,并用信号通知四周人员及时散开后,才能入水爆破。在清理水池用行车抓砂时,应将砂内铁件拣净。用混水泵抽砂时,入口筛网应完好,防止将铁件吸入泵内。

6.空砂箱应按类型,规格堆放。小砂箱不得高于2m;大砂箱不得高于3.5m。

7.打箱时,必须检查锤把是否牢固。打卡子必须先打上面,后打下面,翻箱时人员不得靠近。

第2.5.4条 滚筒清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清理滚筒必须有专人操作。开车前,设备各部件应正常,有无缺损,紧固件是否松动。 2.每批铸件连同星铁不得超过滚筒容积的75%~80%。最大件重量不可超出规定。

3.装料之前,滚筒应用销子固定,以免装料时发生旋转伤人。 4.滚筒装好铸件后,应盖好筒盖,并用螺栓固紧。清理时先开动通风除尘设备,再开滚筒。 5.卸铸件必须将滚筒盖转到正面,并用插销固定后,才能打开筒盖。 6.滚筒工作时,严禁人员接近。周围不得堆放铸件或其它杂物。 7.抛丸清理滚筒叶轮没有完全停止转动前,不得打开端盖。 第2.5.5条 抛丸清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工作时要戴上防护面罩,否则,禁止工作。抛丸室的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如铁丝网等)。

2.抛丸室工作时,非工作人员,不得靠近抛丸室。不得任意起动设备。

3.禁止穿越吊有铸件的悬链,以免铸件落下伤人。

4.在维修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5.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抛丸工作: (1)防护帘破坏,失去防护作用;

(2)抛丸室或抛丸机,有局部被铁丸穿透; (3)供丸系统被堵塞; (4)抛丸机转动不平衡;

(5)没有通风除尘装置或该装置已被损坏者。 6.抛丸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抛丸机未起动前,禁止打开供铁丸的控制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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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抛丸机每当起动后,必须进行运转检查;

(3)抛丸室在工作中,必须经常检查供铁丸系统,以防堵塞; (4)抛丸室悬挂输送链的吊钩,不得超过吊钩的规定载荷范围; (5)吊钩上所挂的铸件,必须牢固和不妨碍吊钩的自由旋转。 第2.5.6条 风铲清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和熟悉风铲的工作特性,所有联接部分应牢靠,操作阀门应灵活,以免联接部分脱落打人,工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护耳器。 2. 清理时,要一手掌握风铲本体,另一手握住铲头,并防止铲头滑出伤脚,严禁手扶铲头与铲枪连接部位,以免挤手指。

3.风铲时,铲头对面不得站人,防止铲空或飞砂伤人。

4.风铲头如被铸件粘砂或冷铁卡死,不得用锤猛击以免损坏风铲和折断铲子。

5.工作完毕后,切断风源,取出铲头,并把风铲摆到指定的地点。工作场地应经常喷洒水雾。

第六节 热处理工

(Ⅰ) 基本规定

第2.6.1条 操作人员应注意防火、防爆、防毒、防烫、防触电。工作场地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2.6.2条 应尽量采用无氰工艺,化学物品应由专人管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操作各种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2.6.3条 工作中配制各种化学试剂时,应严格执行化学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并配有防毒面具。

第2.6.4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氰化室、化学药品储藏室,中频发电机房和高频淬火室。各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无关物品。

第2.6.5条 工件进入油槽要迅速。淬火油槽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2.6.6条 使用行车(或单轨吊车)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井式炉及盐浴炉的吊车电机应防爆,钢线绳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第2.6.7条 零件在校直时,校直机的直线方向两头不得站人,以免断裂飞出伤人。

第2.6.8条 各种废液、废料,应分类存放,统一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入下水道和垃圾箱,防止污染环境。

第2.6.9条 采用煤炉、煤气炉、油炉加热,进行热处理。应遵守有关炉型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火炉工件,工具应干燥。

第2.6.10条 大型热处理炉及连续处理炉,工作前各传动部件应无烧损、腐蚀,轨道上应无障碍物,工件堆放高度和宽度应合适。工件出炉卸车时,必须防止烫伤和砸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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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1条 热处理人员,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五篇有关规定。

(Ⅱ) 箱式电阻热处理

第2.6.12条 工作前,应仔细检查测温仪表,热电偶、电气设备接地线等是否良好。

第2.6.13条 工件进出炉时,应断电操作,并注意工件或工具不得与电阻丝相碰撞。

第2.6.14条 电炉通电前,应首先合闸,再开控制柜电钮,使用温度不得超过额定值。停炉时,应先关控制柜电钮,再拉闸。

第2.6.15条 干燥箱、保温炉、电熔炉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温度。 (Ⅲ) 盐浴炉热处理

第2.6.16条 工作前,应做好下列几点: 1.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测温仪表、仪器、电气设备应完好可靠。

3.通风排毒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液体氰化炉应单独设抽风装置。 4.检查汇流铜板,正负电极防止被物体短路。

5.火炉的工件、工具、夹具和挂具等均应干燥,预先要经烘烤预热。 第2.6.17条 调节电流时,应首先将变压器电源切断。 第2.6.18条 盐炉启动时,应先低压,以后逐渐升压。

第2.6.19条 工件不准与热电偶、电极相接触,其间距不得小于50mm。

第2.6.20条 工件应捆扎牢固,如掉火炉内,应马上断电捞取。 第2.6.21条 添加的盐类及脱氧剂,必须经过烘烤,并应缓慢加入。加盐量应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盐液面应低于槽口 80~100mm。 第2.6.22条 中温盐炉应每班脱氧,捞碴一次,高温炉连续工作 4h即应脱氧。

第2.6.23条 高温炉工作温度,一般不超过1 300℃,中温炉工作温度一般不超过950℃;硝盐炉工作温度一般不超过570℃。

第2.6.24条 严禁将硝盐带入中、高频炉内。严禁将棉织物、木碳、石墨及氰盐带入硝盐炉内。

第2.6.25条 硝盐炉应用电加温,严禁用煤或油类加热。碍盐炉如果树润破损,严禁使用。 (Ⅳ) 并式电阻炉热处理

第2.6.26条 操作时,应戴好防护面罩或眼镜。

第2.6.27条 认真检查炉盖提升装置,工作吊具应良好,设备接地应安全可靠。

第2.6.28条 工件进出炉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风扇,工件重量不准超过吊机额定量,吊装工件时,不要碰撞或接触电阻丝。 第2.6.29条 炉子工作时,其温度不得超过额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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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0条 大型井式电阻炉吊装工件时,炉子平台上、下不许站人。

(Ⅴ) 煤气炉热处理

第2.6.31条 开炉前,各机械应正常,煤气、油、水管道及阀门应安全可靠,煤气喷嘴阀门应关闭,检查漏气要用肥皂水,禁止用火试验。

第2.6.32条 点燃引火棒,放入点火孔,微开煤气喷嘴阀门,待火燃后,再慢慢开空气阀门到正常,严禁先开空气阀门后点火。 第2.6.33条 提高温度时,先加大煤气量,后加大空气量。降温时,先减少空气量,后减少煤气量。

第2.6.34条 不同温度,不同周期的零件,按工艺要求进行生产。在台车上堆放工件不得超高、超宽。

第2.6.35条 保温时,可关小煤气阀门,关闭或减小空气阀门。 第2.6.36条 停炉时,先关空气阀门,后关煤气阀门,然后关好各总阀门、仪表和切断电源。禁止打开炉门和吹风降温防止骤冷爆裂。 第2.6.37条 入炉检修前,要关闭煤气总阀门,戴防毒面具,设专人监护。

(Ⅵ)燃油反射炉热处理

第2.6.38条 点火前应认真检查油管、风管、油嘴应畅通,油压、风压及测温仪表应正常。

第2.6.39条 点火时,先微开油门,用点火棒引燃油嘴后,再开风门,并调整好油风门使之充分燃烧。严禁“风压油”。停炉时,先关小风门,后关闭油门,熄灭后,再关死风门。

第2.6.40条 点火及工件进出炉时,炉门前后不得站人。 第2.6.41条 按工艺要求装炉,和调整油量。

第2.6.42条 台车开动前,应认真检查工件是否放置平稳可靠。轨道附近应无障碍物,牵引机械应正常。 第2.6.43条 油料应妥善存放。 (Ⅶ)气体渗碳炉热处理

第2.6.44条 工作前,应检查以下各项:

1.检查电气接地应良好,并将测温仪表按规范要求调整好。 2.检查炉盖的升降机构应正常。

3.风扇转动应平稳,无噪声;风扇的冷却水管应完好。工作中的冷却水温度不得高于60℃。

4.输油管道应畅通无渗漏,排气管、滴油器必须畅通无阻。 5.炉罐内应无碳墨之类脏物,炉子应密封良好。 第2.6.45条 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扇轴迷宫装置通冷却水后,设备方可通电。 2. 600℃以上严禁关掉风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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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以下严禁向炉内滴注煤油,以防爆炸。

4.RJJ系列气体渗碳炉,最高工作温度不得超过950℃。各设备装置量及最大工件尺寸,应符合规定。 5.工件进出炉时,设备应断电。

6.在渗碳过程中,必须点燃从炉内排出的废气。

7.渗碳工作完毕,应立即用辅助炉盖将渗碳炉罐盖好。 8. 甲醇等液体渗碳剂,属易燃物品,必须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爆。 (Ⅷ)气体氮化炉热处理

第2. 6.46条 氨瓶应放在离工作场地5m以外的阴凉通风的地方,严禁靠近热源或受日光爆晒,以防气体受热膨胀而引起爆炸。 第2.6.47条 吊装氨瓶应平卧或系在瓶子中上部,不准系在盖上。氨瓶运送应采用推车或电瓶车,不准用行车(或吊车)吊运,严禁抛、滚、滑溜。

第2.6.48条 液氨冻结,只能用水冲淋,严禁用火或电炉烘烤。严冬贮藏氨瓶,应用暖气保温在20℃左右。 第2.6.49条 液氨用完后,应在瓶上用粉笔写上“已用完”或“空瓶”字样,并集中堆放。

第2.6.50条 氮化炉装好后,必须仔细检查氮气管道,炉盖不得有泄漏,以免影响环境。严防氨分解出来的氢气遇大自然引导到氮化包内而引起爆炸。

第2.6.51条 操作人员应戴好口罩,并站在上风处,以防吸入过多氨气而中毒。

第2. 6.52条 出炉时.先打开炉盖,充分通风后方可取工件,以防氨气中毒。

第2.6.53条 操作中发现漏气或氮化包内温度突然上升,应及时切断电源,但不得切断气源。 (Ⅸ)离子氨化炉热处理

第2.6.54条 真空系统、配电柜、操作柜等装置均应接地良好。 第2.6.55条 阴极接线桩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0MΩ。

第2.6.5 6条 配电柜、操作柜的门或盖除维修外,不准随便打开。

第2.6.57条 工作时,随时注意电流、电压的变化和电机的温度。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第2.6.58条 其它电器的操作,参照电气安全操作有关规定。 第2.6.59条 供氨系统不准有泄漏现象。 第2.6.60条 有关氨瓶的处置,应遵守气体氮化炉安全操作规定。 第2.6.61条 不允许在没有安全措施情况下,操作人员在真空罩下面操作。

第2.6.62条 真空系统的冷却水温,不得超过60℃,并经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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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各部位冷却管道是否畅通。

第2.6.63条 洗涤零件时,必须远离火源,加强通风,操作者不准吸烟。

(Ⅹ)高频热处理

第2.6.64条 操作时,应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及其它劳动防护用品。应有良好屏蔽和防护遮拦,工作室闲人免进。

第2.6.65条 电气接地应安全可靠,淬火机、机械、液压传动、冷却系统应保持工作正常。开启水泵、检查各冷却系统。

第2.6.66条 装好感应器、接通冷却水,将工件放人感应器后,方可送电加热。严禁空载送电。更换工件,必须停止高频,若高频无法停止,应立即切断高压或连接紧急开关。 第2.6.67条 设备在运行中,注意阳流和棚流都不准超过规定值。 第2.6.68条 工作时,全部机门必须关好,高压合上后不得随意到机后活动,严禁打开机门。

第2.6.69条 机器在工作时如发生异常现象,应首先切断高压,再检查分析排除故障。

第2.6.70条 检查设备时,应预先通告,打开机门后,首先用放电棒对阳极、栅极、电容器等放电,然后再检修。严禁带电抢修。操作工不得独自检修设备。

第2.6.71条 工作结束后,首先断开阳极电压,再断开灯丝电源。设备断电后,须继续供水15~20min,使电子管充分冷却。

第2.6.72条 设备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有灰尘和潮湿现象,以防电气元件放电和击穿。 (Ⅺ)中频热处理

第2.6.73条 工作前,机组、淬火机床、工具、仪表、电路、水路、安全遮拦等应正常。

第2.6.74条 机组启动前,先开泵供水,使电机冷却。水压不小于 294kPa。机组不允许连续启动4次。严禁全压自动电机。

第2.6.75条 机组运行正常后,即可加上发电机激磁线组电源,接入发电机负载,若无异常现象,便可连续运行。下轴承温度不允许超过85℃。

第2.6. 76条 固定淬火变压器,理好软线、软管,装好感应器,并接通变压器及感应器的冷却水。工件放人感应器后,方可送电加热,严禁空载送电。

第2.6.77条 机房、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整齐。

第2.6.78条 停止步骤:先逐渐减少以至切断激磁电源,再切断发电机电源,机组停机15min以后,再关闭各路冷却水源。 (Ⅻ)氧一乙炔火焰淬火

第2.6.79条 氧气和乙炔的使用保管,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二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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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电石桶严禁用铁器工具打开,必须使用青铜制成的小锤或专用器具开桶,电石桶打开后必须盖好。

2.氧气瓶不应与乙炔发生器放在一起,应距离10m以上。氧气瓶上不允许有油脂,同时不准用有油渍的手套去开氧气瓶。

3.乙炔发生器与火焰淬火工作地点距离应不少于10m。同时应避开电源闸刀及送风机的抽风地点等。

4.禁止将明火,燃烧着的物品或炽热的物体接近乙炔发生器。发生器防爆膜不可随便代用,并应经常检查。

5.当周围气温低于0℃时,乙炔发生器内应加热水或食盐水,氯水钙水。下班时,应将发生器内的水全部放净。

6. 乙炔发生器冰冻时,可用热水或蒸气加热融化,不允许用明火加热解冻或用铁棍撬打。

7.必须有回火防止器,并应谨上一定高度的水(水位相当于控制阀门)。每次工作前和发生回火后,都要检查一次水位。严寒时可加盐水以防冰冻。

8.乙炔压力不得超过(147kPa)。

9.软管不准有漏气和堵塞现象。使用新的软管应用压缩空气吹净管内滑石粉或灰屑。

10. 喷火嘴应用紫铜制成,不得用黄铜。堵塞时应用黄铜丝流通,不准用其他金属丝,喷嘴不准放在地上。喷火咀温度不能过高,以免引起爆炸,当温度过高时,应暂停操作。

第2.6.80条 点燃喷火嘴时,应先微开氧气阀门,再开乙炔气点燃,然后调节;熄火时,应先关乙炔阀门,再关氧阀门。为防止喷火孔爆炸,也可以先关一些氧气(但不能一下关死),再关乙炔,最后将氧气阀门关死。

第七节 钳工

(Ⅰ)基本规定

第2.7.1条 根据工作性质,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2.7.2条 所用工具必须齐备、完好。禁止使用有裂纹、带毛刺、手柄松动等不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第2.7.3条 工作完毕或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将设备和工具的电、风、气、水、油源断开。

(Ⅱ) 钳工常用工具安全操作事项

第2.7.4条 手锤和凿子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锤柄须用硬木制成,应无节疤、裂缝、蛀孔和斜丝等缺陷,柄把上不能有油脂,以防使用时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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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打手锤时,要挑选摆动的方向,以免锤头脱落伤害他人。不可用手指点锤子要打的部位,不用锤面有毛刺的手锤。使用大小锤时严禁戴手套。 3.柄与锤孔部分应紧配,并以斜楔或柱钉销牢,以免锤头脱出伤人。 4. 打锤时注意前后左右的人员,掌钳者(钳凿子)不能与打锤人成直线,应保持一定距离并成直角。

5.凿子要握紧,防止飞出伤人。凿子末端毛边应磨掉,以免碎裂伤人。

6. 严禁用高速钢做扁锤和冲子。使用凿子时不准猛打和重打物件,以免碎裂伤人。

第2.7.5条 老虎钳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固定安装在工作台或支架上,不能有摇动现象。

2.不得用老虎钳当铁砧锤击物体。用老虎钳夹持工件时,只许使用钳口最大行程的2/3。

3.夹重大或复杂外形的工件时,应使用毛凿钳口。并用材料撑牢,使用时要考虑人站立的位置,以防止重物坠地伤人(大工件不能夹过夜)。 4. 虎钳的丝杆、螺母要经常擦洗加油,保持清洁。如有损坏,不得使用。禁止用套管板紧和用锤敲打。

第2.7.6条 扳手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扳手的钳口应当完整,活络钳口应无松动现象,钳口上或螺杆上不准沾有油脂,以防滑脱;

2.用扳手扭松螺丝时,不可用力太猛,应该逐渐扭松,以免滑脱伤人,禁止扳口加垫或使用加力杆;

3.扳手不能当手锤使用,使用活扳手时,应把死面作为着力点,活面作为辅助面,否则容易损坏扳手和伤人。

第2.7.7条 使用手锯时,工件要夹紧,用力需均匀,站立要稳,锯条要保持平直。在料快锯断时,不可用力太大,锯重物件时,应有支垫,以防锯断时跌落伤人。

第2.7.8条 攻套丝和铰孔时,刀具要对正,用力要适当,以防折断。不要用嘴吹孔内的铁屑。不要用手抹工件的表面,以防铁屑刺手。 第2.7.9条 划线平台必须平稳。划线用完的划针,尖头要朝下。千斤顶的尖端要保持尖锐,升降要灵活可靠。顶工件的位置要适当,应用专门工具进行调整。工件与划线台平面间要放垫木,以防工件翻倒伤人。工件顶压在千斤顶上时,禁止打样冲眼。

第2.7.10条 手电钻使用应做到以下几点:

1.电钻外壳应接地,使用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胶鞋,在潮湿地段工作,必须站在橡皮垫或干燥的木板上工作,以防触电。 2.严禁使用380V的电钻。

3.电钻的电线和插头必须完好,严禁乱拖防止轧坏,割破。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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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电线拖到油水中,防止油水腐蚀电线。

4.电钻转动尚未停止,禁止拆换钻头和用手刹钻头。 5.禁止直接用手清除钻头排出的铁屑。

6.如用木棒压电钻加压时,木棒与电钻应保持垂直.木棒固定点必须牢固。

第八节 机修钳工

第2.8.1条 遵守“一般钳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钳工常用工具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蓖2.8.2条 在检修机床时,首先检查电源、气源是否断开,并应在开关处挂上“不准合闸”,“不准开气”的标示牌。

第2.8.3条 用人力转移机件,动作要协调一致。在抬搬工件时,如轴杆、螺杆、管子等长件,必须同肩、要稳起、稳放、稳步前进。 第2.8.4条 铲刮机床导轨面时,工件底部要垫平稳,在拂刮机床拖板、翻身及移动时防止手指轧伤。须要行车配合起落要有一人指挥。 第2.8.5条 在装卸侧面机件,如变速箱盖,应先拆下部螺栓,装配时应先装上部螺栓,重心不平衡的机件拆卸时,应先拆重心远的螺栓,装配时应先装离重心近的螺栓。在装卸弹簧时,应注意弹簧崩出伤人。

第2.8.6条 清洗零件严禁吸烟。废油要倒在指定的容器内定期回收,不准倒入下水道或垃圾堆内,以免发生火灾和污染环境。

第2.8.7条 工作地点要保持清洁,油污不得流在地上,以防滑倒伤人。

第2.8.8条 如设备装有温度计、压力表、保险阀等设备,在开车前必须加以校验,开车后,必须检查是否灵敏。

第2.8.9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安全防护罩应及时装上,未装好之前不准移交生产。

第九节 车工

第2.9.1条 禁止围围巾、围裙、戴手套、发辫要盘火帽内,袖门要扎紧,高速切削时要戴好防护眼镜。

第2.9.2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各传动部位的润滑情况,对各油孔加油,用手盘动卡盘,了解有无卡死现象,检查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下班前,将机床各部位揩拭干净加油,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9.3条 装卸卡盘及装较大的工、夹具时,床面要垫木板防护,不准开车装卸卡盘,装卸工件后应立即放下扳手。

第2.9.4条 在车床上使用砂皮砂光工件时,必须先将凸出部份的锋口用锉刀或车刀刮去,有砂眼时要注意防止手指被锋口割伤,小孔不可用手指,应用木棒伸进去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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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条 用锉刀光工件时,应右手在前,左手在后,身体离开卡盘。禁止用砂布裹在工件上工作。应按照用锉刀的方法,成直条状压在工件上,在锉或砂工件时,应把刀架摇开一定的距离,以免打滑碰伤手指。

第2.9.6条 变换转速必须在机床完全停妥后进行。

第2.9.7条 在加工长件时,如工件伸出车头后尾时,必须采取挂标示牌、挡板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2.9.8条 加工偏心工件时,必须加平衡铁,连接要牢靠,刹车不要过猛。

第2.9.9条 攻丝或套丝必须用专用工具,不准用手扶攻丝架(或扳牙架)。

第2.9.10条 切大料时,应留有足够余量,以免切断时铁件掉下伤人,小料切断时,不准用手接。

第2.9.11条 使用塞规、环规时,尾架和刀架必须摇开,以防塞规、环规退出伤人;使用机动走刀时,先将拖板摇到行程范围内,试一下是否有阻碍,然后再操作。

第2.9.12条 工件装好校好后,不要将扳手、划针盘、量具和工具钥匙等放在拖板或床面上,以防开车后出事故,划针使用后尖头应朝下。

第2.9.13条 加工腰形、弯形或特殊工件时,应先用手盘动车头,检查有无与床面大小拖板以及刀架等碰撞通不过现象。 第2.9.14条 盘弹簧时,要预防弹簧弹出后伤人。 第2.9.15条 卡盘须装紧,防止开倒车时甩出。 第2.9.16条 高速切屑时注意以下几点:

1.工作物要夹牢,尾座架螺丝应扳紧,使用活络顶针,摇手柄头要向右上角放。

2. 车刀角度要磨正确,装夹要平,工件吃刀时不可停车,以免折断刀尖。

3.加工细长的工件不能用负前角切削。 4. 高速切削时必须采取断屑措施。

第2.9.17条 立车床安全操作事项如下:

1.轧头盘上禁止堆放工具和其它杂物,以免开车时甩出伤人,校调工件时要停车。切削飞溅工件要装上防护挡板。

2.装卸工件、夹具时要和行车工,挂钩工密切配合。

3.工件、刀具要紧固好。所用的千斤顶、斜面垫铁、垫块等应固定牢,并经常检查,以防松动。

4. 工件在没有夹紧前,只能点动校正,人体与旋转体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站在旋转工作台上调整工件和操作按钮。非操作人员不准靠近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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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刀时必须缓慢进行,自动对刀时,刀头距离工件40~60mm时应停止机动,用手摇进。

6.登“看台”操作时要注意安全,不准将身体伸向旋转体。

7.使用的扳手必须与螺帽和螺栓相符。夹紧时用力要适当,以防滑倒伤人。

8. 在切削过程中,禁止测量工件和交换工作台转速及方向。刀具未退离工件前不准停车。

9.发现工件松动,机床运转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

10.大型立车应二人以上操作,必须明确由主操作人员负责指挥,互相配合。非主操作人员不得下令开车。

第2.9.18条 落地车床(卧式车床)操作事项如下:

1.装卸工件要与行车工、起重工紧密配合、动作要协调,以防工件装卸不当发生事故。

2.机床运转时,不准向刀架处探头伸手,人体不准接触花盘、工作。 3.花盘上的附件,要紧固牢靠,不得松动。

4.装卸工件及人员操作的地方,如有油污应及时清除。 5.停车时先退刀,后停止机床转动。

第十节 铣工

第2.10. 1条 装夹工件,工具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所用的扳手,必须符合标准规格。

第2.10.2条 装卸工件或调换工具,必须在机床停妥后进行。在装卸工件时,要把工作台摆到离刀具一定的距离上,拆装较重大的工夹具时,要有人协助,就位时要当心,以免压伤手指发生事故。

第2.10.3条 高速切削时,必须装有防护挡板,操作者要戴防护眼镜。

第2.10.4条 工作台上不得放置工、量具及其它物件。工作台来回退位处,不准搁手,以免轧伤手指。

第2. 10. 5条 加工重大工件,必须装支撑架。不可利用机床动力来紧、松刀轴螺丝。

第2.10.6条 切削中头、手不得接近铣削面。

第2.10.7条 严禁用手摸或用棉纱擦拭正在转动的刀具和机床的传动部位、清除铁屑时,只允许用毛刷,禁止用嘴吹。

第2.10.8条 拆装立铣刀时,台面须垫木板,禁止用手去托刀盘。 第2.10.9条 装平铣刀,用扳手扳螺母时,要注意扳手开口的选择,用力不可过猛,防止滑倒。

第2.10.10条 对刀时必须慢速进刀,刀接近工件时,改用手摇进刀,不准快速进刀,正在进刀时,注意手柄伤人。

第2.10.11条 吃刀不能过猛,自动走刀必须拉脱工作台上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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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不准突然改变进刀速度。限位撞块应预先调整好。 第2.10.12条 龙门铣床操作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工作前要认真检查机床传动部分是否良好,运转前必须装好防护挡板。

2.铣切各种工件,特别是粗铣时,开始应缓慢切削。

3.移动工作台和刀架,应先松开固定螺丝,以防发生事故。

4.装卸刀具时,应使用铜锤或木槌轻打,防止刀具破裂,飞出伤人。 5.切削飞溅工件时必须戴防护眼镜。

第2.10.13条 花键铣床操作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每次开车前要开动油泵马达1Omin。然后由低速到高速进行空转,各部机械传动和电气限位开关应灵敏、可靠,同时调整好限位挡铁。 2.切削中,刀具未退离工件时不准停车。 3.在挂轮和装夹刀具、工件时必须切断电源。 4. 运行时,不得变换机床转速。

5.不准在机床尾架顶尖上,溜板台面上修整或锤击工作物,以免影响机床精度。工具及杂物,不得放在溜板台或导轨面上。 6.必须定期清洗切屑箱的污物。

7.机床运转切削时,严禁擦拭、调整、测量和清扫铁屑。不准用手触摸刀具或隔着运动部件送取东西。

8.发现工件松动,机床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 第2.10.14条 滚齿机操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1.刀具必须装夹紧固,刀具不合格,锥度不符不得装夹。

2.工作前应正确计算各挂轮架齿轮的齿数,啮合间隙要适当,选用的齿轮其啮合面不应有划痕堆顶及油污,挂轮架内不得有工具和杂物,同时根据齿轮铣削宽度调整好刀架行程挡铁。 3.铣削半面形齿轮时,需装平衡铁。

4.工作前应按工件材料、齿数、模数,选用合理的切削用量,并根据加工直齿和斜齿调好差动离合器。

5.多工件堆积切削时,其相互接触面要平直、清洁、中间不得有铁屑等杂物。

6.当切削不同螺旋角时,刀架角度调整后应紧固。

7.不得机动对刀和上刀,当刀具停止进给时,方可停车。

8.工作中要经常检查各部轴承的温升,轴承温度不许超过50℃。 9.有液压平衡装置的机床,在顺铣时应注意按机床规定调整好工作压力。

10.加工少齿数齿轮时,应按机床规定要求,不得超过工作台蜗杆的允许速度。

11.使用扳手与螺帽(螺栓)必须相符,用力要适当,防止打滑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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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15条 插齿机操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插齿刀固定在心轴上必须牢固,防止松动。

2.加工毛坯齿轮工件必须压紧,同时在底部垫上垫块,保证插刀有一定的空行程。

3.同时加工几个毛坯件时,各坯件端面接触必须良好。中间不得夹有异物件。

4. T型槽的螺钉必须符合标准,否则不得使用。

5.设备在运行中严禁变换速度,并要注意变换手柄的两个位置。当一个搬把操作时,另一手柄必须在中间位置,否则不得开动。 6.加工铸铁件时,应将冷却泵关闭。

7.插齿刀的让刀间隙,操作者不得自行调整。快速调整时,分齿挂轮一定要脱开。

8.按照齿轮合理调整齿刀工作行程,注意插齿刀不得撞上卡盘。 9,行程调整好后,手动行程几次,确认安全可靠,再开始工作。

第十一节 镗工

第2.11.1条 机床开动前,检查螳刀是否压紧,工件是否压紧,支撑压板的垫铁不宜过高或块数过多。

第2.11.2条 安装刀具时,紧固螺丝不准凸出镗刀回转半径。 第2.11.3条 机床开动时,不准量尺寸、对样板或用手触摸加工面。镗孔、扩孔时,不准将头贴近加工孔观察吃刀情况。 第2.11.4条 使用平旋刀盘或自制刀盘进行切削时,螺丝要上紧,人不准站在对面或伸头察看,以防刀盘螺丝和斜铁甩出伤人。

第2.11.5条 启动工作台自动回转时,必须将镗杆缩回,工作台上禁止站人。

第2.11.6条 两人以上操作一台镗床时,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并由主“操作人”统一指挥。

第2.11.7条 机床主要精密部位,禁止存放工具。

第2.11.8条 加工毛坯件应注意保护好工作平台,必要时用衬垫垫料保护。

第2.11.9条 附件必须堆放在木架上,禁止乱丢乱放。 第2.11.10条 座标镗床操作事项如下:

1.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和恒温装置应良好,并加足润滑。 2.装卸较重工件时,必须用安全吊具,轻起轻放,装卡螺栓应牢固,扳手不得加套管。

3.在座标错床上加工工件,必须有加工好的基准面,铸件的非加工面要喷漆或喷砂。加工的表面必须先在其它机床进行过粗加工。加工面不得有锈。

4.车间温度应保持在设备允许范围内,同时避免阳光和其它热源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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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射设备。

5.横梁、螳杆、套简等移动前,必须松开夹紧手柄(定位销),并再次擦净注油,移动后仍须夹紧手柄(定位销)。

6.设备上使用的工、卡、量具必须符合机床要求,垫块必须磨光。 7.工作台快速运动时,不得搬动离合器操纵手柄,只能在慢速时搬动。

8.设备附近不得使用风动工具及震动大的机具,不准有尘土飞扬的现象。

9.在工作台上校正工件和加工时,注意头部不可靠近或进入刀身回转范围内。

10.下班前,须将各手柄置于“空位”上,并切断电源。

第十二节 磨工

(Ⅰ)砂轮安装

第2.12.1条 根据砂轮使用说明书,选用与机床主轴转数相符的砂轮。所选用的砂轮要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查试验标志。

第2.12.2条 砂轮要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砂轮的质量、强度、粒度和外观有裂纹等缺陷时,禁止使用。

第2. 12. 3条 安装砂轮的压板不能小于砂轮直径的1/3或大干 1/2。

第2.12.4条 压板与砂轮之间要垫好衬垫。 第2.12.5条 砂轮在安装前,要校好静平衡。

第2.12.6条 砂轮孔径与主轴间要配合适当,严禁紧配,以免轴受热膨胀使砂轮胀裂,其松紧范围(孔径浇铅)如下: 砂轮孔径≤100mm,松 0.1~1mm。 砂轮孔径≤250mm,松0.2~1.2mm。

第2.12.7条 砂轮必须安装防护罩,砂轮侧面要与防护罩内壁之间要保持20~30mm以上的间隙。

第2.12.8条 砂轮装好后,要经过5~ 10min的试运转,启动时不要过急,要点动检查。 (Ⅱ)一般操作事项

第2.12. 9条 干磨和修正砂轮时,要戴防护眼镜。

第2.12.10条 砂轮正面不准站人,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 第2.12.11条 砂轮转速不准超限,进给前要选择合理的进给量,要缓慢进给。

第2.12.12条 装卸工件时,砂轮要退到安全位置,防止磨手。 第2.12.13条 砂轮未退离工件时,不得停止砂轮转动。 第2.12.14条 用金钢石修正砂轮时,要用固定架将金钢石衔住,不得用手拿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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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15条 吸尘器必须保持完好有效,并充分利用。

第2.12.16条 干磨工件不得中途加冷却液,湿式磨床冷却液停止时,应立即停止磨削。工作完毕,应将砂轮空转5分钟,将砂轮上的冷却液甩掉。

(Ⅲ)平面磨床操作事项

第2.12.17条 装卸工件时,要把砂轮升到一定位置方能进行。 第2.12.18条 磨削前,把工件放到磁盘上,使其垫放平稳。通电后,检查工件被吸牢后才能进行磨削。

第2.12.19条 一次磨削多件时,加工件要靠紧垫好,并置于磨削范围之内,以防加工件倾斜飞出或挤碎砂轮。

第2.12.20条 进给时,砂轮接触工件不得太急,要留有空隙,缓慢进给。

第2.12.21条 自动往复的平面磨床,根据工件的磨削长度,调整好限位档铁,并把档铁螺丝拧紧。

第2.12.22条 清理磨下的碎屑时,要用专门工具。 第2.12.23条 立轴平磨磨削前,应将防护挡板挡好。 第2.12.24条 磨削过程中,禁止用手摸拭工件的加工面。 第2.12.25条 更换砂轮和磨削操作应遵守磨工一般安全规程。 (Ⅳ) 内圆磨床操作事项

第2.12.26条 往复变向阀要灵敏可靠,行程挡铁要根据工件磨削长度调整,并应紧固牢靠。

第2.12.27条 第一次进给时要缓慢,以免撞碎砂轮,飞出伤人。 第2.12.28条 用塞规或仪表测量工件时,砂轮要退出,并要停稳。砂轮和工件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2.12.29条 用塞规测量工件,当拔出塞规时,一定要稳,以防用力过猛将手撞伤。

第2.12.30条 在磨削中,如砂轮破碎,不要马上退出,应待停止转动后再作处理。

第2.12.31条 更换、修正砂轮时,应遵守磨工一般操作事项。 (Ⅴ)万能磨床操作事项

第2.12.32条 磨削用的胎夹具,顶尖必须良好有效,固定的夹具顶尖的螺丝要紧固牢靠。磨削长工件要有防弯措施。

第2.12.33条 往复变向阀门必须灵敏可靠,行程挡铁要调整并紧固好。

第2.12.34条 开动砂轮前,应将液压传动开关手柄放在“停止”位置上,调节速度手柄放在“最低速度”位置,砂轮快速移动手柄,应放在后退位置,以防开车时,突然撞击。

第2.12.35条 装工件后,必须检查工件是否装夹牢固可靠。

第2.12.36条 油压系统压力应不低于规定值。油温不应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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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油缸内有空气时,可移动工作台到两极端位置,排除空气,以防液压系统失灵,而造成机械,人身事故。

第2.12.37条 严禁用无端磨机构的外圆磨床作端面磨削。 第2.12.38条 装卸较重工件时,应在床面上铺设木板。

第2.12.39条 更换、修正砂轮,应遵守磨工一般安全操作事项。 第2.12.40条 卸工件时,必须使卡盘停止转动,并将砂轮退出以后,方能拆卸。

(Ⅵ)导轨磨床操作事项

第2.12.41条 工作前,砂轮应完好,严禁使用破裂砂轮。开车时,要先装好砂轮防护罩。

第2.12.42条 检查、测量加工面、或调整砂轮,应停车进行。停车时,应在完成一次行程后,再关车停电。

第2.12.43条 导轨磨床应配装抽风除尘装置,并应充分利用水磨法加工,以防粉尘危害。

第2.12.44条 磨削工件,不准突然加大进给量,快速进给时,要防止砂轮和工件撞击,以免碰碎砂轮,飞出伤人。

第2.12.45条 磨削过程中,机床不准离人。更换砂轮应遵守磨工一般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节 刨工

(Ⅰ)牛头刨操作事项

第2.13.1条 开车前应检查以下各部: 1.电动机运转应正常。 2.调速排档应合适。

3.各润滑部位应加过润滑油,防护罩壳必须完整牢固。 4.工作台升降螺丝应紧固,横向导轨上障碍物应排除。 5.牛头刀架行程螺母应紧固。

第2.13.2条 开车后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件必须夹紧,不得松动,以免刀具推动工件坠落伤人,工件装夹好后,工具必须放置在安全位置上。

2.刨削时,操作者不得把头部俯在刀架行程内,以免撞伤头部。 3.在刨削脆性和铁屑飞溅的工件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 4. 在切削过程中,刀具进给运动未脱开时不得停车。

5.用手对刀开始吃刀时,应缓慢进行,不得突然猛进,手不得扶在工作台或工作物上。

6. 装卸工件和刀具时,应轻拿轻放,台面不得用任何金属物敲打。刀具不应伸出过长,刀排要压紧。

第2.13.3条 牛头刨床有下列情况时,应停车: 1.更换刀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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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夹或取下工件时。 3. 调节行程时。 4. 调速换挡时。 5. 测量工件时。

6.加注润滑油或清除切屑时。

第2.13.4条 工作结束后,应擦拭设备,加润滑油,清除周围铁屑,打扫场地,整理工具及工件,切断电源,做好交接班工作。 (Ⅱ)液压牛头刨操作事项

第2.13.5条 液压油注入机床前,油池必须清洁。

第2.13.6条 主电机开动前,各手柄均应在空档或最低速度,液压总开关应位于“停止”位置。

第2.13.7条 机床进行空运转试车时,油泵应无异常音响,并用手来回拨动滑枕行程换向手柄,滑阀移动灵活,方能拨动液压总开关。 第2.13.8条 滑枕行程调整适当后,挡铁须紧固,挡铁碰撞操作阀的动作必须准确。

第2.13.9条 工作前应检查工作台面或工件表面距刀架上夹持物的距离,使不致发生碰撞。刀架升降距离经调整适当后,应将刀架滑座手柄拧紧,以免刀架自行起落。工件装夹好后,工具必须放置在安全位置上。

第2.13.10条 变级手柄应对妥,不得置于两级之间。交换变级手柄位置时,应先将液压总开关拨至“停止”位置,无级变速手柄,则可在滑枕运动时任意调节。

第2.13.11条 停止运转前,应先将液压总开关拨至“停止”位置,然后停止主电动机。停止时注意将滑枕的重量均匀的分布于床身导轨面上。

第2.13.12条 升降工作台时,待升降到需要位置时,必须拧紧压板螺丝,并注意不准超过极限位置。

第2.13.13条 工作完毕,应将各种手柄于空档或“停止”位置,调速手柄旋转至最低速度位置,切断电源然后将机床清扫干净。 (Ⅲ)龙门刨床操作事项

第2.13.14条 工作前应检查刨床以下各部位: 1.机床各部油量应充足。 2. 电源开关应完好

3.工件应夹紧,龙门宽度高度要合适,试车检查工件和夹具应能安全通过。

4.工作台行程前后应无障碍物。

5.正式开车前,应将行程挡铁位置调节适当并紧固。 第2.13.15条 工作中应遵守下列各点: 1.看清工艺图纸,检查工件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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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换龙门刨床行程距离时,必须先停车后变速。

3.刨切过程中,严禁将头、手伸入龙门及刨刀前面。不准站在工作台面上,更不应跨越。严禁有人在两头护栏内通过。 4.多人操作时,应有一人指挥,动作要配合协调。

5.加工薄型重型及异型工件时,压板搭好后,还应用金属棒敲打检验,不得有松动。

6.装卸及翻滚工件时,要选择安全地点,防止锐边毛刺割手。 7.工作时袖口应扎紧,在加工脆性和铁屑飞溅的工件时,应戴防护眼镜。

8.清除铁屑时应用刷子,禁止用压缩空气吹除。

第2.13.16条 工作完毕应清理周围场地,擦洗设备,人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2.13.17条 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四节 钻工

第2.14.1条 按钻床额定钻孔直径使用,不得超过。

第2.14.2条 钻头必须卡紧,工件必须夹牢,不准手拿工件钻孔。钻薄件时,工件下面要垫平整木板。

第2.14.3条 操作人员的头部不得靠近旋转部份,禁止用管子套在手柄上加力钻孔。

第2.14.4条 操作时要戴防护眼镜,严禁戴手套。

第2.14.5条 摇管旋转范围内,不堆堆放物件和站立无关人员。 第2.14.6条 在开始钻孔和将钻穿时,用力要轻,以防工件转动或甩出。

第2.14.7条 钻硬工件时,进刀量不得过快,更不得用手硬送。 第2.14.8条 钻深孔时,要经常升降,清除铁屑,以防咬牢损坏机件。

第2.14.9条 严禁用手直接清除铁屑,要用专门的工具。

第2.14.10条 钻床变速时,必须停车后进行。使用自动进刀时要选择好进结速度,调正好行程限位夹块。

第2.14.11条 各种金属的切削角一般应为:铸铁118°、青铜黄铜130°~140°、硬性钢材134°。

第2.14.12条 工作完毕拆钻套时,应使用楔形垫铁冲击,不得用其他工具代替。

第2.14.13条 拆卸钻头时,必须用手抓住钻头,以免落下伤人。 第2.14. 14条 工作结束时,将横臂降到最低位置,主轴箱靠近立柱,并且都要卡紧。

第十五节 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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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一般规定

第2.15.1条 工作前,仔细检查所用的工具,大小锤。平锤、冲子及其它承受锤击的工具顶部有无毛利及伤痕、锤把是否有裂纹痕迹,安装是否结实。凡承受锤击之工具顶部严禁淬火。

第2.15.2条 进行铲、剁、铆等工作时,严禁对着人操作,并应戴好防护眼镜。使用风铲,在工作间歇时,必须将铲头取下,以免发生事故。噪声超过规定时,应戴防护耳塞。

第2. 15. 3条 使用油压机、摩擦压力机、刨边机、剪板机等设备时,设备运转应正常,并严格遵守该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2.15.4条 凿冲钢板时,不准用圆的物体(如铁管、铁球、铁棒等)做下面的垫板,以免滚动。

第2.15.5条 用行车翻转工件时,工作人员必须离开危险区域;所用吊具必须事先认真检查,并严格遵守行车起重安全操作规程。 第2.15.6条 使用大锤,严禁戴手套操作,工作中应该注意锤头甩落范围,对面不准站人,以防抡锤时造成危险。

第2.15.7条 加热后的材料要定点存放,搬动前要用滴水试验,待冷却后,方可用手搬动,防止烫伤。

第2.15.8条 用地炉加热工件时,要注意周围有无电线或易燃物品,熄灭地炉时,浇水前应在将风门打开,以防爆炸。熄灭后要详细检查,避免复燃起火。

第2.15.9条 拼装工件时,不准用手插试针孔,应用尖顶穿杆找正,然后穿钉。打冲子时,冲子穿出的方向不准站人。

第2.15.10条 高处作业时,要系安全带,并详细检查操作架、跳板的搭设是否牢固。在圆形工件上工作时,下面要垫好。

第2.15.11条 远距离扔热铆钉时,要注意四周有无交叉作业。为防止行人通过。应在工作现场周围设置围标和标示牌。接铆钉的人要侧面接。

第2.15.12条 连接压缩空气管时,要先把阀门打开,将管内的脏物冲净后再接。气管不准从铁道上通过。

第2.15.13条 捻钉及捻缝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

第2.15.14条 手剪床工作时,应做到以上几点:

1.不准剪切淬过火的钢板和超过手剪床允许剪切厚度的材料。 2.剪切时,手指不准靠近刀口,距离刀口不得小于50mm。 3. 剪切较小的零件时,必须用压板压住,并将螺丝压紧。 4.不得任意调整配重,剪切时掌握操纵手柄者不得松手。

5.测量剪切长度,不得将手伸入刀片下,以免刀片突然下落发生事故。

第2.15.15条 划线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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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翻转大型工件时.人要离开翻转范围,不准向转动中的工件安放垫块。工件放置应稳固可靠。

2.重量不均衡的工件,应有配重,否则不可移动。

3.在工件上划线打样冲时,必须将工件撑牢,以免翻转伤人。 4.严禁在吊起的工件下面划线。 (Ⅱ)卷板机操作事项

第2.15.16条 开车前,应检查以下各部:

1.电动机底脚螺丝必须紧固,升降丝杆应正常。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各转动部位按规定加注润滑油。

2.传动三星齿轮无杂物,上下滚轴应平行。 第2.15.17条 起动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转的声音应正常,板料落位后及机床开动过程中,进出料方向严禁站人;

2.钢板进料,滚筒运转必须停止;

3.必须控制加工掌握钢板厚度,严禁超负荷运行; 4.严禁压滚厚度不均匀的钢板; 5.严禁在辊筒上击破钢板; 6.调整辊筒、板料,必须停车。

第2.15.18条 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清除辊筒上氧化铁皮,涂油。

(Ⅲ)刨边机操作事项

第2.15.19条 开车前,机床各部位润滑油应充足电源开关应灵活;工作台行程内无障碍物,多人操作时应有统一指挥。

第2.15.20条 调正工件时,应先用手动千斤顶将工件轻轻压紧,调好后再开启油泵、打开总开关阀和各液压千斤顶开关,使液压千斤顶压紧工件,然后将手动千斤顶—一压紧。所有辅助人员必须离开子车移动的区域。

第2.15.21条 加工工件长度,不准超过机床规定范围(其它操作事项按说明执行)。

第2.15.22条 工作完毕,应对机床、导轨进行清扫,加好润滑油,切断电源。

(Ⅳ)油压校正机操作事项

第2.15.23条 起动前,须经回油口向泵体内灌满工作油,排出主缸及液压系统中的空气。同时检查各部位所有连接部分是否紧固,电动机旋转方向应相符要求。多人操作时应有统一指挥。

第2.15.24条 每班应检查一次所有管接头及密封件,如发现渗漏应及时修复。

第2.15.25条 设备运行中,不得进行修理及更换工具。 第2.15.26条 操作人员离开本设备时,应停机并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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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喷砂操作事项

第2.15.27条 工作前,应做到以下几点: 1.放净贮气筒、分离器内的积水; 2.检查所有阀门、管路应良好;

3.灌(装)满砂桶,穿戴好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2. 15. 28条 砂桶操作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阀门打开顺序:风压阀门→直风阀门→出砂阀门;

2. 密切注视喷枪作业情况,并及时与喷枪操作者相互用信号联系,调整好风与砂的流量;

3.如喷枪发生堵塞,喷枪操作者要及时进行处理;

4.管路堵塞(风与砂混合管)或管道磨破要及时停风、停砂后处理或更换。

第2.15.29条 喷枪操作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喷枪操作时,要听从砂桶操作者的“信号”指挥和向砂桶操作者发出风砂流量需要的“信号”;

2.严禁将喷枪口对人或对砂桶方向; 3. 喷枪堵塞时,须及时作出判断和处理,若不能处理,必须换枪头,枪管或瓷管时则应及时向砂桶操作者发出“信号”,联系; 4.掌握好大小风管,注意工件位置,以免摔跤或碰伤。 第2.15.30条 停止工作后,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关闭所有阀门,顺序与打开阀门顺序相反,并检查是否关闭好; 2.收回风砂管(民与砂混合输送管)清理和吹去喷砂处的砂、灰尘再交油漆工及时刷防锈漆;

3.清理、收回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Ⅵ)风铲操作事项

第2.15.31条 使用前,应检查以下各部:

1.新领来的风铲,必须拆卸检查清洗,加润滑油,然后方可使用; 2.检查风管接头和滤风网、缸体、孔是否清洁; 3.检查铲凿与风铲6角套应合适; 4. 风管接头必须扎牢,不得漏气。

第2.15.32条 操作者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护耳器。 第2.15.33条 使用过程中,风管必须无阻,不允许弯成90°角,以免塞住风量。

第2.15.34条 严禁风铲空击,避免风压不足。

第2.15.35条 风铲使用完毕,应放在清洁处,避免污物进内。

第十六节 电镀工

(Ⅰ)一般规定

第2.16.1条 开始工作前,应先打开通风装置,镀铬工作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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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和鼻腔内应涂护肤剂。外伤和皮肤病患者,禁止从事镀铬作业。镀铬工作时如镀铬液溅到身上,应立即清洗。 第2.16.2条 使用酸碱应戴防护眼镜和耐酸、碱手套等防护用品。酸液应储存在带塞的瓶中,容量不准超过容积的4/5。碱应储存在密闭的铁筒内。

第2.16. 3条 搬运酸液和倒酸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或妥善抬具,并应认真检查容器确无裂缝后,才可搬运和使用。

第2.16.4条 对各种电镀辅助材料、有毒有害物品三酸等应设专人严格保管。

第2.16.5条 使用氰化物时,其存放、称量、配制应有专人负责。接触氰化物的零件、容器、镀槽应及时除毒,氰化物与酸不准接触。 第2.16.6条 工作场所严禁存放食品、进餐、吸烟;应备有保健药箱和防毒用具。

第2.16.7条 电镀废水必须进行处理,经化验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排放。

第2.16.8条 废水及废酸坛、槽引流时,应用吸筒、漏斗,禁止用嘴吸法引流。

第2.16.9条 存放有毒物品的容器,使用后必须消毒洗净;统一管理。

第2.16.10条 氰化镀槽的工作人员,下班时应用消毒液对手、脸各部进行消毒。未经消毒处理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准带到其它场所。 第2.16.11条 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整理场地,所用工具应按规定地点存放。

第2.16. 12条 电镀人员尚应执行本规程第十五、十七篇有关规定。

(Ⅱ)酸洗工作

第2.16.13条 酸洗槽应有独立的抽风设备。在配制酸液和酸洗过程中,均应开动吸风机;酸洗槽周围应设置遮拦。

第2.16.14条 运送或向槽内注入酸液时,应使用专用的抬具和夹具;在槽沿高出地面的酸洗槽工作时,不准站在槽沿上。

第2.16.15条 配制混合酸液的顺序是:先向槽内注水,然后注入盐酸,再加硝酸,最后加硫酸。严禁颠倒。

第2.16. 16条 所需酸洗的工件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2.16.17条 工件入槽应缓慢。严禁将碱性物质带入酸槽内。 第2.16.18条 工件酸洗后应立即进行清洗,并按工艺规定中和工件表面酸性。

第2.16.19条 经常检查工夹具、起重运输设备和通风管道等受腐蚀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Ⅲ)发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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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0条 发兰槽应有独立的抽风设备,工作时应将风机全部打开。

第2.16.21条 工作前应检查设备接地应良好,测温仪应准确、可靠。

第2.16.22条 工作中应按规定检查和调整发兰液的化学成份。 第2.16.23条 加水调整发兰槽内溶液温度时,冷水应沿槽壁缓慢加入,防止碱液溅出。

第2.16.24条 工作时,发兰液表面的浮渣应随时清除。 第2.16.25条 发兰后的工件应立即清洗干净。

第2.16.26条 工作完毕应将设备附近的地面冲洗干净。 (Ⅳ)零件抛光

第2.16.27条 抛光作业地点通风要良好,工作前应开动风机。 第2.16.28条 工作前应检查抛光机的安全可靠性,抛光轮应校正平衡、紧固。

第2.16.29条 抛光场所必须保证足够的照明,工作时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和进餐。

第2. 16. 30条 使用抛光轮时,必须严格检查; 使用50mm直径以下的毡轮时,严禁戴手套,防止统伤。

第2.16.31条 布轮必须装牢固,不许拆除布轮的防护罩。 第2. 16.32条 抛光时工件应拿稳,用力应适当,必要时安装托架以防工件脱落伤人。

第十七节 锻 工

(Ⅰ)一般规定

第2.17.1条 车间内温度较低时,锤头、锤杆、胎模和工具,应预热以防断裂。

第2.17.2条 开始工作前所用工具应良好、齐备、牢固;风动工具气压应符合规定。

第2.17. 3条 工作中,应经常检查设备和工具上受冲击部位是否有损坏,如有松动或裂纹应立即停机修理。

第2.17.4条 锻件传送时,不得投掷;大锻件必须用钳夹牢,用吊车传送。

第2.17. 5条 使用手钳掌钳操作时,注意不要将手指置于两钳把之间,钳柄不能对准自身或他人,应置于身体侧面,以免造成伤害。 第2.17.6条 锻打时,指挥人员的信号应明确。

第2.17.7条 不准锻打冷料或过烧的坯料,以防飞裂伤人。 第2.17.8条 不准用手或脚直接去清除砧面上的氧化皮。

第2.17.9条 车间内主要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准将热锻件或工具放在通道上或靠在机械传送带上;锻件不宜堆放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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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10条 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放在加热炉或热锻件附近。 第2.17.11条 使用手锤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锤把是否牢固,锤头凿子顶部是否有毛刺或卷口,如有应清除;

2.操作时挥锤者与掌钳人员应错开一定角度,挥锥对面严禁站人,不准榔头敲榔头地锤击工件;

3.挥锤时,周围不准站人;挥锤者禁止戴手套; 4.挥锤者必须服从掌钳人员的指挥;

5.当工件要断开时,应轻锤敲压,毛刺和料头可能飞出的方向禁止有人;

6.手工锻严禁戴手套,掌钳工钳柄严禁靠近腹部,其距离不得小于20cm。

(Ⅱ)气锤操作事项

第2.17.12条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气锤的结构、性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第2.17. 13条 开锤前应做好以下检查准备工作: 1.锤头、锤杆应无开裂现象。

2.锤头与锤杆、下砧与砧座的连接楔子、各部压紧螺丝应无松动。 3.各部位润滑情况应良好,油泵运行应正常。 4.冬季时润滑管路应无冻结堵塞。

第2.17. 14条 锻锤开动后必须遵守下列各点: 1.工作时必须精神集中,服从掌钳人员的统一指挥。

2.注意观察砧面上的工件变形情况,所用工具应合适牢固。

3.随时检查设备应无漏油、漏气现象;气缸及轴承工作应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停车检查。

4.随时注意、防止锤杆冲击工作缸与导程。

5.锤头行程距离应是:15Okg气锤不大于 35cm,30Okg气锤不大于 54cm,750kg气锤不大于83.5cm。 6.必须做到六不打:

(1)工件处于换位过程或未放平稳不打; (2)钳子夹不住工件有松动现象时不打; (3)冬季工具未经预热不打;

(4)锻件不够始锻温度或低于终锻温度时不打;

(5)掌钳工将钳把对着人身、剁料时工件不在砧子中央和拿刀不正时不打;

(6)站上没有工件空锤不打。 (Ⅱ)弯曲机操作事项

第2.17.15条 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转动部件及电源开关应正常,并开车试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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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16条 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听从掌钳人员的指挥,做好作业配合工作。

(Ⅳ)160吨摩擦压力机操作事项

第2.17.17条 使用前机械各部螺栓应无松动,传动部位润滑油应足够。

第2.17.18条 工作前必须进行大车试运转,待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2.17.19条 工作台与冲尖的距离不得小于450mm。

第2.17.20条 操作人员必须谨慎小心,听从掌钳人的指挥,密切配合;工作后应进行日常保养工作。 (Ⅴ)锻压件加热炉操作事项

第2.17.21条 工作前炉门升降机构及配重应完好可靠,输送机构及空气管道应完整可靠。

第2.17.22条 清理炉膛中的氧化皮、碎砖及其它无关物件。用压缩空气吹扫时,对面不准站人。

第2.17.23条 使用火钩、火钳、撬棍等工具时,注意周围是否有人。工具不可随手乱扔。装炉、出炉操作不可过猛,以免烫、砸伤人。 第2.17.24条 加热炉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2.17.25条 工作间及炉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开炉时应先开动通风设备。烟道及炉子周围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

第2.17.26条 在开启炉门前,应关小油门、气门及风门,操作者应戴好防护眼镜,穿好鞋盖,并与炉门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火焰喷出伤人。

第2.17.27条 炉膛内温度过高,余气未排净,不准进火炉膛内检修或清理;进入电炉及煤气炉内检修时,外面应设专人监护,并在电闸、气闸处挂上“正在检修、严禁开动”的标示牌。 第2.17.28条 使用燃煤炉应遵守以下规定: 1.检查渣池水位,清除煤渣,炉管应复位。 2.点火前先打开烟道,鼓风机运行应正常。

3. 装坯料时,不得将坯料直接扔入炉底,应先将坯料放在炉台上,再推火炉膛。

4.大料装炉、出炉应关闭风门。

5.工作完毕应关闭风门、封好火源,清除灰渣,关闭炉门,进行清扫。

第十八节 锯床工

第2.18. 1条 工作前应检查以下各部:

1.锯床的传动装置、皮带应无松弛,接头完好、保护罩应齐全可靠,各部螺栓应紧固。锯条不得有缺口、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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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开关、线路、接地装置应符合要求,并定期测定接地电阻。 3.机械各运转部位无障碍物,传动部位润滑油应足够。

4. 手柄应在上升位置上,并作空转试车,由慢到快运转3~5min,确认无误后,方可工作。

第2.18.2条 按工件(材料)大小选用合适的卡板,并应将工件放正、夹紧、夹牢,确认无误,方可开动机床。

第2.18.3条 机床在运转中不准变速,并应按材料的性质和铝片的质量决定进给量。

第2.18.4条 机床在运转中不得加油和卡、卸工件,必要时应停车进行,并把弓架停留在指定的限位位置。

第2.18.5条 如遇停电或发生故障停机时,首先拉开电源闸刀,然后设法将锯片退出,以免损坏锯片和锯床。

第2.18.6条 锯长料时,必须用支架架好,防止活动倾倒伤人或损坏刀具及机床。

第2.18.7条 当材料快锯断时,应注意材料掉落伤人。

第2.18.8条 操作者在工作中必须坚守岗位,监视机床运转情况,防止发生故障时能及时停机处理。

第2.18.9条 机床停止运转后,应将手柄停在上升位置上,将机床各部擦拭干净,并按规定对机床进行保养。

第十九节 冲天炉修炉工

第2.19. 1条 所用设备与工具应安全可靠,所有绳梯、铁架、搭桥应牢固。

第2.19.2条 在修理炉底时,应注意周围行人,废渣不许乱扔,防止砸伤行人。

第2.19. 3条 用工具清理渣瘤时,应从上至下进行,禁止较大震动而造成炉砖砌体裂缝。

第2.19.4条 进炉修理前,应载好安全帽,先清除炉膛壁上的浮挂物后,方可进火炉内工作。

第2.19.5条 修炉使用的照明灯具,其电压不得超过36V,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2.19.6条 两台冲天炉采用联通送风管时,其中一台检修应关好风闸,以免风力倒送造成事故。

第2.19.7条 顶炉底板时,其支柱基础必须安全可靠,支撑好炉底板后,炉底和支柱上用砂子盖好,防止铁水凝结。

第2.19. 8条 工作场地必须清理干净,一切材料要存放在指定地方,人行道必须畅通无阻。

第二十节 冲 压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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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0. 1条 冲压工必须了解设备性能、冲压工艺和附件的使用方法。

第2.20.2条 认真进行开机前检查工作。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空转2~3min,方可进行冲压工作。

第2.20.3条 严禁将手伸进冲压区域内。冲压小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操作,模具卡住坏料材时,只准用工具去解脱。

第2.20. 4条 每冲完一件工件时,手或脚必须离开按钮、踏板,以防止误操作。

第2.20. 5条 二人以上作业时,应定专人开机,注意协调配合。 第2.20.6条 机床发生不正常连续冲击或异常声音时,必须立即停机,查明原因。待修复后,再开机作业。

第2.20.7条 冲压后的工件、余料应及时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一节 砂轮机使用

第2.21.1条 砂轮机必须装有防护罩和吸尘装置、托刀架与砂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3mm。

第2.21.2条 认真进行开机前检查工作,确认无误后方能开机,空转2~3min,待运转正常,方能作业。

第2.21.3条 禁止在砂轮侧面上磨削。禁止二人同时使用一片砂轮。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以防砂轮崩裂伤人。

第2.21.4条 使用手提砂轮机时,严禁将皮线盘挽在身上。 第2.21.5条 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严禁戴手套作业。其它事项,应依照本篇磨工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节 电焊工

第2.22.1条 焊接及切割人员应遵守本规程第二篇和第十二篇中的有关规定。

第2.22.2条 焊接及切割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2.22.3条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2.22.4条 焊接及切割操作人员必须熟知焊、割机具的性能和有关电气、防火安全知识以及触电急救常识。

第2.22.5条 作业前必须了解焊接与切割工艺技术以及周围环境情况,对焊、割机具作认真检查,严禁盲目施工。

第2.22.6条 固定式、移动式电焊机和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开关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第2.22.7条 电焊机所用的电焊钳(把)及导线的绝缘必须良好,不得有损坏现象。严禁用竹片等绑夹作电焊钳(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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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8条 焊接与切割作业点应设置防弧光和电火花的挡板或围屏,以免伤害他人。

第2.22.9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和盛装有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容器上进行焊、割。

第2.22.10条 焊、割盛装过可燃液体或气体的容器时,必须事先对该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干净,并打开容器孔盖,确认容器内无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时,方准焊割。

第2. 22.11条 在密闭或半密闭的工件内焊割时,必须有二个以上通风口,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并有专人监护。 第2.22.12条 火源(火点)、乙炔发生器(乙炔瓶)、氧气瓶三者间距应大于或等于10m。

第2.22.13条 焊割后的灼热工件不准堆放在电焊钳(把)线、焊枪软管旁。也不准电焊钳(把)线与焊枪软管绞在一起。以免发生事故。

第2.22.14条 不准将电石放在潮湿或雨淋、有热源的地方。向乙炔发生器内投放的电石量及电石块大小应符合规定。使用后的废浆必须倒在指定的坑池内。工作中断或停止作业时,必须先关闭乙炔开关,后关闭氧气开关。

第2.22.15条 工作后应切断电源和气源,盘收电焊钳(把)线和焊枪软管。清扫工作场地,做到工完场清。

第三章 起重、运输各工种 第一节 门式起重机司机

(Ⅰ)基本规定

第3.1.1条 司机必须身体健康,经检查合格,证明无心脏病、高血压、精神不正常等疾病,并具备高空作业的身体条件。

第3.1.2条 司机须经专门技术训练,了解本机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和起重工作的信号规则,具有相当熟练的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第3.1.3条 轨道基础必须坚实可靠,栈桥要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距轨道两端3m外应设置终端碰撞装置。轨道坡度不得超过1/1500,轨距偏差和同一断面的轨面高差均不得大于轨距的1/15O0,每季度用仪器检查一次。轨道要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轨道终端限位装置要经常保持完好。

第3.1.4条 新机安装或搬迁、修复后投入运转时,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3.1.5条 起重机禁止吊运人员。吊运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重要物件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司机操作,并设专人指挥。 第3.1.6条 起吊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本机的额定起重量,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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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吊、拉吊和起吊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冻结以及被其它重物卡压的物件。 第3.1.7条 变幅指示器应灵活准确。 第3.1.8条 当气温低于-20℃或遇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作业(高架门机另有规定)。大风时,吊钩应升至最高位置,臂杆落至最大幅度并转至顺风方向,锁住回转制动踏板,台车行走轮用防爬器卡紧。

第3.1.9条 机上严禁用明火取暖,用油料清洗零件时禁止吸烟。废油及擦拭材料不得乱泼乱扬。

第3.1.10条 机上必须配置合格的灭火装置。电气失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用绝缘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3.1.11条 各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高压开关柜前应铺设橡胶绝缘板。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进行检修,维修使用的工作灯必须在36V以下。各保险丝(片)的额定容量不得超过规定值,不许任意加大,不准用其他金属丝(片)代替。

第3.1.12条 夜间工作,机上及作业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臂杆及竖塔顶部应有警戒信号灯。

第3.1.13条 司机有病不可勉强工作,司机饮酒后和非本机司机均不准登机操作。 (Ⅱ)起动

第3.1.14条 起动前检查 1.行走轨道、回转盘及各种传动机构开式齿轮啮合面上应无障碍物。 2.取掉台车行走轮的防爬器。 3.各主要结构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4.寒冷季节应清扫扶梯和平台上的霜雪。 5.按润滑周期表的规定对各部位进行润滑。

6.起升及变幅钢丝绳端头应牢固,钢丝绳无扭曲、挤压等情况。 7.各接触器应完好,限位开关齐全,位置正确。 8.电缆无破裂漏电现象,各导线绝缘无明显损坏。

9.电源电压应符合规定。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规定值的一5%~+10%。

10.各操作手柄应置于零位。 第3.1.15条 起动后检查

1.各传动机构齿轮啮合正常,无异常声响。

2.进行空载试车、各仪表指针位置应正确,接触器、限位开关及制动器动作应灵活可靠。

3.各机构联合运转数分钟,确认各部机构动作正常灵敏可靠后方可投入工作。 (Ⅲ)作业

第3.1.16条 司机应听从作业指挥人员的指挥,得到信号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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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操作前必须鸣号,发现停车信号(包括非指挥人员发出的停车信号)应立即停车。司机要密切注视作业人员的动作。

第3.1.17条 司机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不准吸烟,不准做与操作无关的事情,不准与他人闲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3.1.18条 起吊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制造厂所规定的在不同幅度时的最大起重量。当起重量在10t以下时,允许在18~37m范围内变幅;当起重量在20t或30t时,必须按规定的滑轮倍率,在固定的幅度进行起落,禁止变幅。

第3.1.19条 起吊重要物件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由技术熟练的司机操作。

第3.1.20条 司机接班后首次起吊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 30cm左右,确认制动器工作可靠后,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第3. 1.21条 每次作业,一般应先将物件吊离地面 30cm左右,由作业人员检查被吊物件绑扎的牢固性和平稳性,然后再继续起升。 第3.1.22条 起吊接近满负荷重物时,在吊离地面 10cm左右后,停机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和钢丝绳的受力状况,确认正常方可继续起吊。

第3.1.23条 起吊重物时,升降要平稳。快速下降不宜时间过长。当重物的下降速度大于电动机的同步转速时,不允许越挡直接进行反接制度。重物快速下降时不允许突然停车。

第3.1.24条 回转时,操作要平稳、转动要均匀,无冲击现象。 第3.1.25条 被吊物件需要进行逆向运行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待机构完全停止,物件平稳后方可进行反向操作,禁止利用反向操作来进行停车。尽量避免紧急制动。

第3. 1. 26条 行走时,应由专人监视电缆的收放和台车的运行。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或手动断开台车限位开关,起重机离轨道尽头不得少于3m。

第3.1.27条 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或臂杆下落到最大幅度位置时,起升和变幅卷筒上至少要留有3圈钢丝绳。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应排列整齐。

第3.1.28条 运转中,应经常察听各传动部位声音,检查各部轴承的温度不得超过85℃,各电动机的温升不得超过60℃。发现问题要及时停机处理。

第3.1.29条 传动部位的调整和检修工作必须在停机后进行。 第3.1.30条 作业时遇突然停电或发生其它故障,应设法使被吊物件下落着地,不得停在空中。

第3.1.31条 起吊物件超过障碍物时,应先将物件起升超过障碍物最高点的1.5m,然后跨越。

第3.1.32条 两台同型门机抬吊,应经机电及安全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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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安全措施。统一指挥。其抬吊重量不得超过双机额定起重量的 75%。每机所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吊运特大件时尽量用平衡梁吊挂,无平衡架时,应随时保持钢丝绳垂直。

第3.1.33条 两台门机不得在同一跨栈桥上作业。两机在同一轨道上作业时,相距不得小于9m。并要注意回转方向,避免臂杆相碰。 (Ⅳ)停机

第3.1.34条 将臂杆落至最大幅度位置,转至顺风方向,空钩升至距臂杆顶端5~6m处。

第3.1.35条 将起重机开到安全无干扰的地方。

第3.1.36条 将各控制操作手柄置于零位,并应切断电源。 第3.1.37条 按规定做好各部位的日常保养工作,清点工具,做好防火检查。

第3.1.38条 如停机时间较长,应将台车行走轮用防爬器塞住,回转机构脚踏制动器用重锤制动住,变幅机构开式齿轮中间用木楔塞住。检查无误后,关门上锁,断开外部电源。 (Ⅴ)日常保养

第3.1.39条 检查各减速箱的油量和油质,按规定对各润滑部位加添润滑油,润滑油脂必须保持清洁,牌号符合要求。

第3.1.40条 检查各电动机、减速箱、卷筒机构等基础螺栓及各部位的连接螺栓,如发现松动,应予紧固。

第3.1.41条 检查各制动器的间隙及效能。

第3.1.42条 检查并保持各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的灵活性与可靠性。

第3.1.43条 检查钢丝绳的磨损与断丝情况。每节距内断丝超过7%时,应即予更换。钢丝绳与卷筒的连接必须牢固。

第3.1.44条 电气设备运转必须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由专职电工及时进行检修。

第3.1.45条 检查行走轨道基础,接地装置应保持良好。 第3.1.46条 做好全机的清洁工作,应经常保持整洁。

第3.1.47条 新机或旧机大修后投入使用,应按磨合期规定进行保养,按时换油。

(Ⅵ)交接班规则

第3.1.48条 交接班应在机上进行。

第3.1.49条 交班人员要为接班人员提供方便,白班要为夜班创造条件,交班前要切实做好机械的例保工作,认真填写机械运行记录。 第3.1.50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做好接班准备。

第3.1.51条 交接双方要认真做好“五交”、“三查”: 1.交生产任务、施工条件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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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机械运行及保养情况。

3.交随机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况。 4.交事故隐患及故障处理情况。 5.交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6.查机械运行及保养情况。

7.查机械运行记录是否准确完善。 8. 查随机工具是否齐全。

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3.1.52条 交班人员不得隐瞒事故,由于交待不清而发生问题应由交班人员负责,由于检查不周,敷衍了事而造成事故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3.1.53条 机械发生故障,应由当班人员处理完毕,若处理时间过长,在取得有关上级部门同意后,可向接班人转交,转交时必须将事故的全部经过、处理情况和意见交待清楚。

第3.1.54条 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共同签字。

第二节 汽车式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工

(Ⅰ)基本规定

第3.2.1条 新机或经过大修以及改变了原主要性能的起重机,应经载荷试验和检查验收合格,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3.2.2条 超过预修期而需继续运行时,必须通过技本鉴定,规定允许超期使用期限,采取相应措施,并经机电、技安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3. 2. 3条 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经体格检查证明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

第3.2.4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达到下列要求:

1.熟悉起重机的结构、原理和工作性能; 2.熟悉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3.熟悉起重工的工作信号及规则; 4.具有操作维护起重机的基本技能; 5.掌握各调整部位的调整方法。

第3.2.5条 每台起重机应配备专职司机和助手各一名。助手只有在司机的指导下方可操作。起吊重要部件(重量大、精度高)时,必须由司机操作,助手不得单独进行调整工作。

第3.2.6条 值班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女同志应将发辫塞入帽内。 第3.2.7条 严禁酒后或精神情绪不正常的人员操作。与本机无关人员禁止上机。

第3.2.8条 必须保持起重机内外零、部件完整,如有丢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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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补齐及修复。

第3.2.9条 起重机上配备的变幅指示器,重量限制器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拆封,要求保证动作灵敏可靠,不得以安全装置代替操作机构进行停机。

第3.2.10条 起重机吊有重物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作业时,司机不得从事与操作无关的事情或与他人闲谈。

第3.2.11条 夜间作业时,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3.2.12条 遇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大雾时,应停止作业。 第3.2.13条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在公路上行驶时,要严格执行汽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3.2.14条 起重机应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操作人员都应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3.2.15条 用汽油、酒精清洗机件时,严禁烟火;清洗完毕后,要及时处理干净。废油、擦拭后的破布、棉纱等不得乱泼、乱放。 (Ⅱ)起动发动机

第3.2.16条 起动前要检查冷却水、润滑油、燃油、液压油是否充足,轮胎气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各连接部位的螺栓是否牢固。 第3.2.17条 拉紧手制动器,将变速杆、取力器( TO杆)都置于空档位置,踩下离合器踏板,并适度踏下加速踏板,连通起动开关,进行起动。每次起动时间不得超过10s,一次起动未成,约停30s后,方可再次起动。如果3次未成,则应检查原因,设法排除故障。

第3. 2.18条 低温起动时,必须使用预热装置,先用起动机驱动发动机空转几转后,方可给油起动。QY-8型起重机起动时,可在进气管中喷射起动液助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明火烤油底壳。 第3.2.19条 发动机起动后,缓慢放松离合器踏板,观察各仪表的指针是否动作。机油 压力是否达到本机要求的压力。怠速运转3~5min,使发动机水温上升到5O~60℃(正常工作水温为 75~90C),然后经中、高速运转,观察发动机有无异声,焦臭气味、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在机油压力和水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最低标准之前,不得高速运转;无论何时,发动机都不应在无负荷的情况下长时间高速运转。 (Ⅲ)起吊作业

第3.2.20条 作业前的准备规则

1.各操纵杆应置于空档位置,并锁住制动器踏板。

2. 发动机在中速下按合输出动力,使液压油及各齿轮箱的润滑油预热15~20min,寒冷季节可适当延长预热时间。

3.起重机进入现场,应检查作业区域周围有无障碍物。起重机应停放在作业点附近平坦坚硬的地面上,全部伸出支腿。地面松软不平时,支腿应用势木垫实,使起重机处于水平状态。

4.全部伸出水平油缸。禁止在半伸出状态下使用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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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L-252型、NK-400E型起重机支腿后,轮胎不可接触地面。 6. 放支腿时,应先放后支腿,后放前支腿;收支腿时,必须先收前支腿,后收后支腿。QY-8型起重机应检查稳定器油缸活塞是否伸出,并通过挂钩吊住后钢板弹簧,整机倾斜度不得大于1.5。NK-400型起重机支腿时,应将机身校正。

7.作业时,不要扳动支腿操作机构。如需调整支腿时,必须将重物放至地面,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再进行调整。 第3.2.21条 作业规则

1.变幅应平稳,严禁猛然起落臂杆。

2.作业时,臂杆可变倾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TL-252型起重机臂杆长35m时,应为30°~80°。制造厂无规定时,最大倾角不得超过78°。

3.变幅角度或回转半径应与起重量相适应。

4.回转前要注意周围(特别是尾部)不得有人和障碍物。

5.必须在回转运动停止后,方可改变转向。当不再回转时,应锁紧回转制动器。

6.起吊作业应在起重机的侧向和后向进行,向前回转时,臂杆中心线不得超过支腿中心。

7.臂杆外伸时,第二、第三节必须同步,如其中一节发生迟缓现象,应即予调整。第四节臂杆只有在第二、三节全部伸出后才允许伸到需要的长度。

8. 带副杆的臂杆外伸时,要取出副杆根部销轴,并把它插入第一节下的固定销位。

9.臂杯外伸时,应充分下降吊钩,以免发生过绕。

10.臂杯向外延伸,当超过限制器发生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不得强行继续外伸。

11.当臂杆外伸或降到最大工作位置时,要防止超负荷。

12.在时、臂杆角度缩回不得太小,先缩回第四节,然后再将第二、三节缩回。

第3.2.22条 副杆的延伸与收存的规则 1.延伸副杆时,工作范围内应无任何障碍物。 2.延伸或收存副杆时,各支腿应完全伸出。

3.收存时应根据指挥信号,拆卸或存放副吊钩。在操作中,力矩限制器可能会使起重机停止动作,此时,应操作力矩限制器释放扭矩,以便使收存工作继续进行。

4.收存时应特别注意不可将钢丝绳绞的太紧。 第3.2.23条 提升和降落的规则

1.起吊前,应查表确定臂杆长度,臂杆倾角,回转半径及允许负荷间的相互关系,每一数据都应在规定范围以内。绝不许超出规定,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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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2.应定期检查起吊钢丝绳及吊钩的完好情况,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起吊前,要检查蓄能器压力矩限制器、过绕断路装置,报警装置等是否灵敏可靠。

4.为防止作业时离合器突然脱开,应用离合器操纵杆加以锁紧。 5.正式起吊时,先将重物吊高地面20~50cm,然后停机检查重物绑扎的牢固性和平稳性,制动的可靠性,起重机的稳定性,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操作。

6.作业中如突然发生故障,应立即卸载,停止作业,进行检查和修理。禁止在作业时,对运转部位进行修理、调整、保养等工作。 7.当重物悬在空中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8.当负荷不超过最大定值的1.5时,可使用自由下落装置,但操作要平稳。

9.起吊钢丝绳从卷筒上放出时,剩余量不得少于3圈。 第3.2.24条 安全注意事项

1.在提升或降落过程中,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2.操作室内禁止堆放有碍操作的物品,非操作人员禁止进入操作室。 3.严禁斜吊、拉吊和起吊被其它重物卡压与地面冻结以及理设在地下的物件。

4.严禁在起吊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物品和材料必须用吊笼或用钢丝绳捆绑牢固后,方可起吊。

5.开始工作前,必须仔细检查各操作手柄的位置,操作前一定要先发出信号。

6.雨雪天气,为了防止制动器受潮失灵,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7.起吊重物时,重物重心与吊钩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绝不可偏置。回转速度要均匀,重物未停稳前,不准作反向操作。非紧急情况,严禁紧急制动。

8.起吊重物越过障碍时,重物底部至少应高出所跨越障碍物最高点0.5m以上。

9.要注意吊构起升高度,应防止升过极限位置,以免造成事故。 10.停机时,必须先将重物落地,不得将重物悬在空中停机。 第3.2.25条 新机或大修后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在交合期各润滑部位应充分润滑按规定及时换油。

第3.2.26条 应尽量避免双机抬吊。确因工作需要双机抬吊时,必须两机性能相同,负荷分配均匀,荷重不得超过两机总起重量的75%,起吊时动作要一致,禁止回转臂杆,严格服从统一指挥。 第3.2.27条 不同型号起重机的注意事项: 1.Q51型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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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机初期使用时,应先用较低的工作速度(汽车的第一档),要避免超负荷。各种动作只许单独操作。

(2)尽量避免臂杆带负荷变幅。确因工作需要负荷变幅时,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讲行,并严

险通过。

第3.2.34条 QL3-16型起重机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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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平路面行驶时,必须松开前桥上方的螺旋丝杠,保证前桥能绕中间的销轴上下摆动。 2.在一般道路上行驶和进行短距离下坡时,均用刹车踏板进行制动。 3.长距离下坡时,为了避免制动器过热,可利用动能装置制动,其操作方法是:

(1)踩下刹车踏板,使起重机停止在下坡状态。

(2)将下坡制动旋钮拧到“下坡”位置(起重机未停稳前,不得使用下坡旋钮)。

(3)换向器手柄放在后退位置。 (4)按高速或低速按钮。

(5)抬起刹车踏板,让起重机自由地匀速下滑。

(6)下坡过程中,仍用刹车踏板控制车速和停车。下坡完毕后,旋钮和手柄应恢复到原位。

第3.2.35条 行驶时,制动气压应大于490kPa。 (Ⅴ)停车

第3.2.36条 起重机应停在安全、平坦、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指定的停车位置),拉紧手刹车,挂入低速挡。在坡道停车,车头向上坡时挂一挡,车头向下坡时挂倒挡,并用三角木把车轮塞死。

第3. 2.37条 低速运转几分钟后再熄火,寒冷季节应放净未加防冻液的冷开水。

第3.2.38条 断开搭铁线,以防漏电起火。

第3.2.39条 作业终了停车,要按规定进行保养。 (Ⅵ)日常保养规则

第3.2.40条 应根据气温变化情况,选用合适的液压油、润滑油(脂)和燃油。

第3.2.41条 对液压油、润滑油(脂)和燃油必须十分整洁。添加时,加油口要擦净,加油口有滤网时,不得放下滤网加油。 第3.2.42条 要尽量减少液压系统的拆检工作。 第3.2.43家 燃油箱应在每日作业终了后加满。

第3.2.44条 放泄液压油和润滑油,应在作业终了,油温尚未完全冷却以前进行。

第3.2.45条 加、放和检查油量,均须将起重机停在平坦的地方进行。

第3.2.46条 冷却水必须用清净的软水。往发动机里加冷却水时,应先加入总量的80%,然后开动发动机,待冷却水温暖后,再加以注满。

第3.2.47条 放泄冷却水,必须待水温降到60℃以下进行。 第3.2.48条 寒冷季节,冷却水掺入防冻液的比例,应依据所在地区最低气温再降10℃的温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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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49条 发动机在更换冷却水、油料和附件后,应先空转5~10min,排除回路中气体,经检查后再补充油、水。

第3.2. 50条 蓄电池的电解液的比重应依据不同气温进行调整,添加蒸溜水,应在当班作业前进行。

第3.2.51条 对传动部分进行保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动力。 第3.2.52条 要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情况,每节距内断丝超过7%时,应即更换。

第3.2.53条 日常保养工作,按各保修工程中的例保项目执行。 (Ⅶ)交接班规则

第3.2.54条 交接班必须在机上或机械工作地点进行。

第3.2.55条 交班人员要切实作好机械的例保工作,认真填写机械运行记录。未经交班,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2.56条 接班人员要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做好接班准备。

第3.2.57条 交接双方要认真做到“五交”、“三查”。即交生产任务、施工条件及质量要求;交机械运行及保养情况;交随机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况;交事故隐患及存在问题。查机械运行记录是否准确完善;查随机工具是否齐全;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3.2.58条 交班人员不得隐瞒事故,由于交待不清发生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

第3. 2.59条 由于检查不周,敷衍了事而发生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3.2.60条 机械发生故障,应由当班人员处理完毕。若处理时间过长,在取得有关领导同意,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开始接替以后,方可下班。

第3.2.61条 交接双方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并共同签字。

第三节 塔式起重机司机

(Ⅰ)基本规定

第3.3.1条 司机必须身体健康,经检查合格,证明无心脏病、高血压和精神不正常等疾病,符合高处作业的身体条件。

第3.3.2条 司机须经专门技术训练,了解本机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和起重工作的信号规则,具有相当熟练的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进行操作。

第3.3.3条 每个运行台班必须配备司机1人,助手2人。学员只有在司机的监护下,才允许进行操作。监护时,司机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第3.3.4条 司机必须穿工作服,女同志须将发辫塞入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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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条 新安装、搬迁或修复后的搭机,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3.3.6条 起重机的行驶轨道,必须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进行铺设。轨道要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轨道终端限位装置要经常保持完好。

第3.3.7条 起重机禁止吊运人员。吊运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重要物件时,必须有专门的 安全措施,并由司机操作。

第3.3.8条 禁止进行斜吊、拉吊和起吊埋在地下,与地面冻结以及被其它重物卡压的物件。

第3. 3. 9条 在气温低于-15℃(如在低温地区工作,要校验塔架结构材料的低温,冲击值),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风力时,禁止作业。大风时,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小车应移至40m幅度处,吊钩升至极限位置,大车要锁紧夹轨器。暴风雨时应作特别处理。

第3.3.10条 司机遇病不可勉强工作。司机酒后或非本机人员严禁登机操作。

第3.3.11条 助手、学员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工作。

第3.3.12条 机上严禁明火取暖,用油料洗时,禁止吸烟。废油及擦拭材料不得乱拨乱扔。

第3.3. 13条 机上必须配备灭火装置。当电气失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电源,用绝缘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3.3.14条 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进行检修。各丝(片)的额定容量不得超过规定,不许任意加大和用其它金属丝(片)代替。

第3.3.15条 夜间工作,机上及作业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警戒信号灯。

(Ⅱ)起动

第3.3.16条 起动前的检查和准备

1.大车行驶轨道不得有下沉现象,轨道固定部位必须牢固完好。 2.松开夹轨器,清除轨道上及周围的障碍物。 3.电源电缆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现象。

4. 寒冷季节,应清扫扶梯和平台上的霜雪。 5.各主要部位的联接螺栓不得有松动现象,各主要部位焊缝无开裂。 6. 各转动部位不得有异物,滑轮、托、滚、卷筒情况正常,钢丝绳卡头紧固,钢丝绳无扭曲、挤压现象。

7.各制动轮表面(应特别注意起重机构的制动轮)必须保持清洁,防止沾上油污。

8.按润滑周期表规定,对各有关部位进行润滑。

9.各接触器应完好。各限位开关齐全,位置正确、动作可靠。 10.各操作手柄处于零位。电源电压应正常,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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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值的一5%~+ 10 %。

11.臂架回转及其它传动部位不得有人员工作或停留。 12.起动前应通知车上、车下有关人员、发出起动信号。 第3.3.17条 起动程序

1.合上各屏的动力电源开关及操作回路开关。 2.接通司机室内总控制柜的空气开关。 3.操纵各控制器手柄,即可进行工作。 第3.3.18条 起动后的检查

1.各传动机构齿轮啮合应正常,无异常音响。

2.检查各仪表指针位置是否正常,各接触器、限位开关及制动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3.各机构联合运转数分钟,确认各部位动作正常可靠,方可正式投入工作。

(Ⅲ)作业

第3.3.19条 司机应听从作业指挥人员的指挥,得到信号后,方可操作,操作前必须鸣号。发现停车信号(包括非指挥人员发出的停车信号)应立即停车。司机应密切注视作业人员的动作。

第3.3.20条 司机在工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不准吸烟,不准做与操作无关的事情或与他人闲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3.3.21条 起吊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在不同幅度时的允许值。重物吨位不明时,应在检定确认后,方可起吊。 第3.3.22条 卷场机高速操作

1.先把选择开关3LP放置“ Ⅰ”位,绿色信号灯1XD显示后,方可进行升降操作。

2. 重载下降时,主令控制器操作手柄不允许放在降3、降4位置,而应放在降2或降5位置。当重载不需要很低速度下降时,手柄可直接推到降5位置。

3.手柄降3、降4两档位置只能用于轻载强力下降。 第3.3.23条 卷场机低速操作

先把选择开关放置“Ⅱ”位,蓝色信号灯2XD显示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3.3.24条 卷扬机轻载下降操作

当负载很轻时可用脚踏开关A直接接通开关N1或N2,进行强力下降。 第3.3.25条 回转操作

1.遇到大逆风时,应用第“ Ⅰ”档缓慢起动,而不快速推进到第“Ⅱ”档位,以免造成起动过猛。无风时可较快加速。

2.遇顺风且风力较大时,应先在第“ Ⅰ”档位停留约2秒后,即切至第“Ⅱ”档位,以免造成回转速度过快。 第3. 3.26条 大车行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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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通主司机室和下司机室的紧急开关。

2.在主司机室操作时,应接通转换开关,在下司机室操作时,应接通转换开关。

3.行走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紧急开关。

4.行走台车有一台或两台电动机发生故障时,可拉大车控制屏上的控制闸刀,允许仅以前支架两台电动机或仅以后支架两台电动机运行(但不可经常使用)。不允许以前,后支架各一台电动机进行运行。 5.大车行走因故发生偏移时,可断开控制闸刀进行短暂的单边运行,以免纠偏。

第3.3.27条 机接班后,首次起吊重物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30cm左右,确认制动器工作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3.3.28条 正常作业时,一般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3Ocm左右。由作业人员检查被吊重物绑扎的牢固和平稳性,认定可靠后再继续起升。 第3.3.29条 起吊接近满负荷重物时,在吊离地面10cm左右后,停机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和钢丝绳的受力状况,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起吊。

第3.3.30条 操作必须平稳,起动或停止应缓慢进行,不得越档操作。在机械未停止运转前,禁止变换运转方向(特殊情况例外)。

第3. 3.31条 在起吊10t以下重物时,可进行起升,小车行走和回转的联合操作。当负荷在10t以下,回转半径在30m以内时,可进行大车行走。但大车行走时臂杆必须转至轨道方向。严禁回转与行走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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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与卷筒的联接必须牢固可靠。

第3.3.53条 检查各电气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检修。

第3.3.54条 检查行走轨道有无下沉、断裂和翘起,接地装置是否良好,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第3.3. 55条 做好清扫工作,经常保持全机的整洁。 (VI)交接班规则

第3.3. 56条 交接班应在机上进行。

第3.3.57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做好接班准备。

第3.3.58条 交班人员要为接班人员提供方便,白班要为夜班创造条件。交班前要切实做好机械的保养工作,认真填写机械运行记录。 第3. 3. 59条 交接双方要认真做到“五交”、“三查”交生产任务、施工条件和质量要求;交机械运行及保养情况;交随机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况;交事故隐患及故障处理情况;交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查机械运行及保养情况;查机械运行记录是否准确完善;查随机工具是否齐全。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协商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3.3.60条 交班人员不得隐瞒事故,由于交待不清而发生问题,应由交班人员负责;由于检查不周,敷衍了事而造成事故,由接班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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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1条 机械发生故障,应由当班人员处理完毕,若处理时间过长,在取得有关领导同意,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进行接替后,方可下班。

第3.3.62条 双方要认真填写交班记录,共同签字。

第四节 桥式起重机(天车)司机

第3.4.1条 天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第3.4.2条 开车前应检查机械和电气传动装置、制动装置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开关、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属设备失灵,严禁使用。

第3.4.3条 天车司机必须听从挂钩起重工的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3.4.4条 天车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天车起动时应先响铃。

第3.4.5条 操作天车各种动作时,应先从“0”位开始,逐渐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由“0”位开始。

第3.4.6条 当吊构接近限位器、大小车接近终端或邻近其它起重机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反向代替制动或以限位开关代替停车。 第3.4.7条 上下天车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天车上跨越到另一台天车上。

第3.4.8条 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件悬吊在空中。 第3.4.9条 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响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不得离地面过高。

第3.4.10条 两台天车同时起吊一物时,应按天车额定载重量合理分配而不过载,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第3.4.11条 运行时,天车与天车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第3.4.12条 检查天车应停靠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地面要设围栏,禁止通行。

第3.4.13条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起吊,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种动作。 第3.4.14条 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控制器等操作手柄置于“0”位。吊件未放落地面或索具未脱钩,天车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3.4.15条 吊运钢水包浇铸前,应先吊好其高度,然后响铃和缓慢运行;浇铸时,下降速度要缓慢平稳。

第3.4.16条 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水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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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7条 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天车。严禁天车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第3.4. 18条 露天的天车遇有暴雨、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第3.4. 19条 夜间作业时,应有良好的照明。 第3.4.20条 天车司机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过负荷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吊具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 天车吊挂物件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的不吊。

6.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有浮放的活动物件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或与他物挂连的不吊。 10. 钢、铁水过满,和未打固定卡子的不吊。

第3.4.21条 工作完毕,天车应停在规定的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天车端部,控制手柄置于“0”位,切断电源。 第3. 4. 22条 天车的大车轨道应接地良好。

第五节 缆索起重机工

(Ⅰ)基本规定

第3.5.1条 缆索起重机(以下简称缆机)运转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应经医生检查具备高处作业条件,证明无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羊癫病,耳聋,眼花、等禁忌性疾病。

第3.5.2条 缆机运转人员必须受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达到下列要求:

1.熟悉缆机的性能,构造和用途。 2.熟悉缆机起重作业信号及规则。 3.熟悉本机操作规程和有关保养规程。 4.具有操作和维护线机全部机构的技能。 5.掌握缆机各调整部位的调整方法。

第3.5.3条 对学员必须从严要求,必须做到:

1.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学习和跟车见习,对缆机性能及操作特点了解以后,才允许进行实习操作。

2.实习操作时,必须有熟练的操作司机监护,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专心指导,监护时不得作其它工作。

3.只有操作达到相当熟练程度,经监护人允许后,方可进行起重,牵引,移行的联合操作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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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员不得单独进行各部位的调整工作。

第3.5.4条 运转人员当出现班前喝酒,情绪不安,精神不振,头昏眼花等异常情况时,不准登机操作。

第3.5.5条 非本机操作人员不得登车操作。参观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在机上人员陪同下方可登机。

第3.5.6条 没有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和未经机电管理安全保卫部门的批准,禁止吊运人员及危险易爆易炸物品。

第3.5.7条 在两台缆机同时作业,或缆机与门机,搭机等其它机械发生干扰时,现场应设置总值班长,统一指挥各台机械协调动作,以确保安全。

(Ⅱ)一般安全规则

第3.5.8条 运转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要向机长请假,并在指定他人代替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3.5.9条 应保持机房操作室内整洁,通道畅通,工具、润滑及擦拭材料等要配备齐全,放置整齐,润滑油脂要保持清洁。

第3.5.10条 在小车上或在塔吊栏杆外危险部位作业时,应系上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经过试验合格才能使用。

第3. 5.11条 各部机构应保持完整无缺,发现缺损时要及时增补或修复。限位开关,负荷定位器,锚定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

第3. 5. 12条 缆机出现超负荷作业时,负荷定位立即动作,起保护和警告作用。此时应减轻负荷,加以排除,不允许采取切断电源保护装置或加大整定值等办法进行超负荷作业。

第3.5.13条 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及其它用品。不得在轨道上或其它影响塔吊移行的地方堆放物品。要经常检查轨道终端限位器,限位装置必须可靠。

第3.5.14条 夜间作业时,机房、操作室、台车移行区域及起吊和卸料等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塔顶应有警戒信号灯。 第3.5.15条 作业时,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无干扰。

第3.5.16条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放下负荷,升起吊钩,将小车牵至塔头停靠。将主、副塔开至适当地点,锁上锚定器,并用三角木将主塔、付塔行走轮塞死。 第3.5.17条 防火注意事项:

1.主塔机器房,变压器房,操作室,休息室、副塔开关房等部位,都应设置绝缘灭火器。运转人员要熟悉其使用方法。

2.机上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和乱抛烟头。取暖电炉要严加管理,炉旁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人员离开时要及时断开电源。

3.用油料清洗机件时,严禁吸烟,附近不得有火种。工作完毕后,要及时处理干净。擦拭后的破布、棉纱及废油,不得随地乱扔、乱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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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电器火警时,应首先切断有关电源,然后用绝缘灭火器扑救。 (Ⅲ)电气安全规则

第3.5.18条 各运行班组都必须配有专职值班电工,非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擅自乱动电气设备。

第3.5.19条 电工检查和处理电气设备故障,必须通过机长和操作司机。工作完毕后应将处理情况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3.5.20条 检修电器设备时,必须首先切断相应电源。有操作把手者,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第3.5.21条 高压开关柜前应铺设橡皮绝缘垫。操作高压开关和整理带电的高压电缆,必须带绝缘手套,操作户外跌开式熔断器时,必须用合格的绝缘棒,操作者带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第3.5.22条 电工用具应经常保持干燥,定期作耐压和整定试验,以保持绝缘良好,动作灵敏可靠。

第3.5.23条 高压油开关缺油时,禁止使用。电气装置跳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强行合闸。

第3.5.24条 保险丝的容量规格必须符合规定,不得任意加大。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3.5.25条 在高压开关柜、变压器和其它可能触电的部位,应挂标示牌。

第3.5.26条 各电动机发动机的检视孔在运转中不得打开。 第3.5.27条 室内各电气设备应经常保持干燥,要防止雨水浸入。 第3.5.28条 恢复送电时要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安全可靠后,由机长统一指挥送电。

第3.5.29条 维修时所使用的携带式照明灯,电压必须在36V以下。

第3.5.30条 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断开有关电源,使触电者与电源脱离,并进行急救。 (Ⅳ)起动

第3.5.31条 机长向各部位发信号,要求各部位助手作好起动前的检查和“盘车”。机上所有人员离开带电和机械转动部位。

第3.5.32条 将各操纵杆置于零位,机长得到各部位助手“可以起动”的回答信号后,发起动命令。

第3.5.33条 操作者得到起动命令后,按下列程序进行起动操作:

1.合隔离开关3GK。 2. 合油开关DL,起动主电机(起动主电机时必须两人进行,一人监视,一人操作,若发现有异常及主电机反转等情况,立即断开油开关,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后,方可再次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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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电机起动后,发电机组空载试运转10min。检查并确认各指示仪表正常,机组无异常震动,响声和气味后,起动励磁机。

4.调节励磁机磁场变阻器LB,使励磁机电压表指示为220V。 5.提升和牵引电动机的风机投入。 (Ⅴ)作业

第3.5.34条 作业前的准备:

1.检查各仪表盘指针位置及通讯系统。 2.检查各抱闸是否正常工作。

3.滑轮和索道系统如有冰雪时,应以一挡速度牵引空载小车在索道上来回各两次,同时用一挡速度提升和下降空钩上下若干距离,以碾除索道和滑轮上的冰雪。

第3.5.35条 操作司机注意事项:

1.要密切注意吊钩位置指示和塔架的位置指示。精神必须集中,不得做其它无关的工作。

2.按照信号指挥操作,密切配合,应经常注意仪表指示。发现吊钩位置有问题时,应停止工作,并与信号工取得联系,不得擅自进行与信号指挥不相容的动作。

3.吊物悬空时,严禁司机离开操作台,换人操作应在吊物着地后进行。运转途中突然停电时,司机应将操纵杆置于零位。

4.司机操作技术必须达到十分熟练后,方能进行联合操作。联合操作时,要避免吊物震荡或撞击其它物件。

5.尽量避免将起重机各机构开到极限位置。不允许采取碰撞限位开关的办法使某机构停止。

第3.5.36条 提升或下降:

1.提升或下降必须逐档加速,逐档减速,操作要平稳。严禁越档变速。

2.禁止斜吊重物及埋在地下与地面冻结,压住、卡住的重物。应经常注意吊钩上、下限位置,在接近极限位置时,应及时减速。

3.吊钩下落到最低位置时,缠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少不得小于三圈,提升负荷时钢丝绳在滚筒上要排列整齐,不得重叠。

4.重物提升至高过障碍物顶点3m以上后,方可水平跨越。一般情况下应先减速,后制动,尽量避免急速下降,紧急制动。 第3.5.37条 小车牵引:

1.牵引小车应逐档减速,逐档加速,然后推至零位。禁止越档变速。 2.小车在主索两端,距塔架35m(其它缆机一般为跨度的十分之一)范围内,不允许吊重,以免牵引电机过载。空载小车靠近塔架时,应将吊构升至最高处,用一档速度缓缓靠近。

3.除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等工作外,小车严禁搭乘人员。 第3.5.38条 塔架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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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架移行前,司机先发信号通知主塔行走机构助手和副塔助手,并检查和排除轨道上和基础平台上各种障碍物。司机发出信号,警告塔架附近人员注意安全。

2.严禁吊物放在地面,未经脱钩就移行塔架。

3.塔架移行时,司机要经常向副塔瞭望,主副移行助手要密切注意塔架移行前轨道及基础平台上有无行人和障碍物。

4.经常注意主、副塔架位差指示,当位差超过厂家规定数值时要及时调整。 5.当塔架接近轨道尽头时,司机和助手应密切注意限位开关的动作。当限位开关已动作。而移行电机仍不停止工作时,要立即切断移行电机电源,使塔架停止移行。事后应查明原因,恢复正常。 6. 当多台缆机立体布置,上层缆机要跨越下层缆机时,应卸除负荷,将吊钩升至最高位置后,方可移行跨越。

第3.5.39条 机器房助手和值班电工注意事项:

1.经常倾听各部传动机构有无异常音响;检查各部位轴承的温度不得超过85℃。

2.电机温升不超过60℃,电气设备有无异常气味。

3.注意各控制盘的信号灯是否显示,电流、电压表、指示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司机,停机检查处理。

4.缆机运转时,禁止在转动部位附近修理及调整工作。 第3.5.40条 信号工注意事项:

l. 缆机起吊点和卸料点要分别配备信号工和通讯设备。信号工口齿清楚,具有一定起吊作业经验。

2.信号工工作位置要选择得当,必须在起吊点附近、安全、通视良好,外界干扰少的地方。起吊点与卸料点信号工能见范围要互相连接,若出现脱接情况,须加设中间信号和通讯设备。

3.信号工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吊钩和障碍物最高点的位置,正确判断吊钩的速度,发令要沉着果断。

4.每次挂钩起升时,须得到挂钩人员“可以起升”信号后,才可发令,低速提升。吊物最低点超过障碍物3m以上,才可发令水平方向移动。 5.无法判断吊钩与障碍物的相互位置,或看不清吊钩时,信号工不得随便发令。

6.不得将话筒交给他人,尽量避免非信号传入话筒,以免发生误操作。

7.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工作。

(Ⅵ)停机

第3.5.41条 停机前必须卸除负荷,并将小车牵引至主塔停靠。 第3.5.42条 停机时应将各操纵杆置于零位。停机时间较长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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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开电机的主开关,使主电动机停止运转。

第3.5.43条 停机后司机与助手共同做好台班保养和机器设备的清洁工作。助手应清理好工具,润滑油料及擦拭材料。 第3.5.44条 下班前机长组织全机人员交换运转情况,故障原因,处理结果,存在问题,记录在交接班本上准备交班。

第3.5.45条 当机上人员全部离开时,应断开隔离开关,将机器房、操作室、副塔开关房及配电室的门全部上锁。

第3.5.46条 其它维护保养,岗位责任制及交接班规则,应遵照原水利部和电力部两总局所编制的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此处从略。

第六节 履带式起重机工

(Ⅰ)基本规定

第3.6.1条 起重机的驾驶员必须经过一定的训练,了解所驾驶的机械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配合起重机工作的起重工也应经过训练,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担任指挥的人员应熟悉所指挥的起重机性能。

第3.6.2条 驾驶员对本规程所载各条应切实执行,并对机械操作中一切动作负完全责任。

第3.6.3条 起重机械工工地的工区主任、队长、施工主管技术人员应对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负完全责任,并应经常教育、检查和督促驾驶人员认真执行本规程规定。

第3.6.4条 驾驶员有病不可勉强工作;酒后严禁工作。

第3.6.5条 驾驶员与指挥人员和起重工应按照规定旗语、哨音信号进行联系,协调一致。在工作中驾驶员必须听从指定指挥人员的指挥,得到指挥人员的旗语、哨音、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驾驶员必须先鸣喇叭。如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旗语。哨音、信号违反规定或将引起事故时,驾驶员应拒绝执行,并及时告知指挥人员。

第3.6.6条 驾驶员确认学员有一定操作能力时,方可让学员进行操作,但在操作中自己必须在旁指导,并对学员的操作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3.6.7条 起重机各部机构未经机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或拆换。

第3.6.8条 起重机夜间工作时,工作地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3.6.9条 当风力在六级以上或雷雨大雾时,禁止起重工作;并应将起重机的吊杆降低。 (Ⅱ)工作前注意事项

第3.6.10条 起重机各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的强度。 第3.6.11条 钢丝绳在起重机卷筒上应排列整齐,并应经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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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润滑;钢丝绳如在一个节距内断丝超过固定规定标准(5%)则不准使用。

第3.6.12条 必须经常检查钢丝绳接头和钢丝绳与轧头结合处的牢固情况。轧头有螺钉和压板的一面应在靠钢丝绳长的一端,以免松动脱落。卡子的数量和相间距离应根据钢丝绳的直径按照规定标准来排列。在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及滑轮。

第3.6.1 3条 起重机卷筒上钢丝绳在工作时不得全部放尽,至少必须保留三圈,以免钢丝绳的末端被拉出。

第3.6. 14条 驾驶员必须按照保养规程执行各项检查保养后,方能起动发动机。起动时必须将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工作前应将传动部分试运转一次,检查各部操纵装置工作是否正常,制动器和保险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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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起重物可能落下的区域内。

第3.6.34条 两台起重机同时抬吊一件重物时,提升速度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责成专人统一指挥。两机应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所采用吊杆仰角下所允许的起重量总和的75%。在绑扎吊索时应注意负荷的分配,每台起重机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允许荷重的80%。

第3.6.35条 起重机工作时任何人员不得站在吊起的重物上,或坐在起重机的吊杆上。 第3.6.36条 起重机如在构件吊装就位工作中需要起重机行走时,重物须在履带正前方向;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驶。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物件的重量应为当时容许起重量的2/3,严禁将起重机当作水平运输工具使用。

第3.6.37条 吊着重物左右回转时,应平稳进行,不得使用紧急制动或在没有停稳前作反方向旋转。

第3.6.38条 起重机行驶时,转盘、吊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

第3.6.39条 起重机行驶转弯不得过急,如角度过大,应分数次转弯。上坡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第3.6.40条 重物悬挂未放下前,驾驶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6.41条 在工作中如发现起重机有不正常的现象须进行检查修理、校正、调节。在起重工作中发现故障时,必须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再进行排除。严禁发动机运转中进行保养、调整和修理。

第3.6.42条 起重机进行回转、行走、起吊各动作前,指挥人员必须检视周围情况,待确认安全后,方可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第3.6.43条 工作中驾驶员只听专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驾驶员均应听从。

第3.6.44条 工作中驾驶员和指挥人员都必须集中精力,不许与旁人说笑、打闹和吸烟。驾驶室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3.6.45条 工作时间驾驶员未经主管施工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起重机。

第3.6.46条 起重机带负荷时尽量避免吊杆变幅,如必须变幅,一定要检查吊杆传动机构和制动器,确认良好可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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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但荷重不得超过吊杆下降后的角度所允许的负荷量,绝对禁止在吊杆落稳前变换操纵杆。

第3. 6.47条 起重机下坡时,行走离合器必须啮合良好,不得任其自行滑走。

第3.6.48条 雨雪天工作除应保持良好视线外,并应防止各部制动器受湿失效。雨后应先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吊起重物离地面50cm连续上下数次),确认稳妥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3.6.49条 起重机吊杆上应装置吊杆角度指示器。

第3.6.50条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将吊钩升起,吊杆放至 40°~60°,各部制动器刹住,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将驾驶室门窗关闭锁住,驾驶员方可离开。

第3.6.51条 起重机转移工作地点应使用平板拖车运送,不得已要自行时,吊杆应降至 20°~30°,将吊钩收起,如吊杆接长超过制造厂规定时,必须拆短后方能行走,如遇道路不平 应垫平后用低速通过。

第3.6.52条 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地时,必须先查清各该建筑物的负荷量后再通过,必要时应予加固。通过铁路、地面水管,电缆等设备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这些设备上转向。 第3.6.53条 如须由铁路或用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使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起重机上车后应将所有制动器刹住;用三角木将履带垫实并加以绑扎;尾部配座用道木垫起;吊钩不准悬空摆动。 (Ⅳ)履带式电动起重机工

除严格遵守履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有关条文外,并应遵守下列各条:

第3.6.54条 使用外来电源,必须符合电动机额定电压;接线处应设有带罩的保险开关,并标以“危险”字样,接地应确实可靠,电缆曲度半径不得小于600mm,并不得有任何折裂。

第3.6.55条 接通电源的电气装置,禁止进行任何修理保养。 第3.6.56条 电气装置如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强行合闸。

第3.6.57条 所用保险丝,必须符合规定规格,严禁用铜丝或铁丝代替。

第3.6.58条 检查导线是否有电,必须使用仪表,不得用手试摸。 第3.6.59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的电工修理或在电工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3.6.60条 机械移行时,应由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的人员挪移电缆,并防止电缆擦损。

第3.6.61条 起动后应检视各仪表,必须在正常指示下,才能允许开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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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2条 应经常检查机械的电气部分、电磁制动器、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

第3.6.63条 机械上如遇漏电失火,应先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泼浇。

第3.6.64条 发生触电人身事故,应先切断电源,然后进行紧急救治。

第3.6.65条 操纵控制器时,应逐级搬动,不准越级。

第3.6.66条 在运转中变换方向,应先将控制器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逆向搬动,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

第3.6.67条 吊起重物时,如机械发生故障,应用人力转运卷扬齿轮,慢慢将重物降落。

第七节 卷扬机工 (Ⅰ)基本规定

第3.7.1条 卷扬机司机必须经过一定训练,了解所操纵的卷扬机的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第3.7.2条 卷扬机工作时应有专人指挥,各项信号应预先加以规定。

第3.7.3条 卷扬机动力部分应根据所使用的动力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3.7.4条 电动卷扬机的电气部分不得有漏电现象,电动机和开关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

第3.7.5条 能倒顺转动的卷扬机应辩明电动机的旋转方向,并应与操作开关上标明的方向一致。 第3.7.6条 卷扬机的基础应稳固结实、并应将卷扬机固定牢固。 第3.7.7条 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离第一导向滑轮距离不得小于15m。

第3.7.8条 卷扬机露在外面的皮带和齿轮等均须安装防护罩,并不得任意拆下。

第3.7.9条 工作前,应检查钢丝绳反接头是否牢固;离合器、制动器、保险轮和滑轮等是否灵活可靠。 (Ⅱ)工作中

第3.7. 10条 司机与指挥人员和所卷扬的物件应保持良好的能见范围。操作时,司机应集中精力,注意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不许与旁人嬉笑和交谈。

第3.7. 11条 不准卷扬超过规定重量的物件。

第3.7. 12条 卷扬机起动或停止时,速度须逐渐增大或减少。 第3.7.13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钢丝绳不可全部放完,在卷筒上至少应保留三圈。收绕钢丝绳时禁止用手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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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 14条 钢丝绳必须经常加以检查,不准有结节、扭绕现象。如在一个节距内断丝超过5%应予更换。

第3.7. 15条 电动卷扬机在工作中应经常注意电动机的温度,如发现过热应立即停车检修,不得勉强使用。

第3.7.16条 禁止任何人跨越正在工作的卷扬钢丝绳。 第3.7. 17条 不得用卷扬机运送人员。

第3.7. 18条 制动带不得受潮和沾染油污,如因打滑制动失灵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清洗和调整。

第3.7. 19条 夜间工作时,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3.7. 20条 卷扬机在运转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调整或保养清除工作。

第3.7.21条 工作时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卷扬机,如需离开时必须经工地施工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3.7. 22条 卷扬机卷扬塔四周,须用围栏围住,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内。

第3.7. 23条 卷扬塔上端的接料台四周必须装置牢固的栏杆和围板。

第3.7.24条 电动卷扬机在工作中,如遇停电或检查保养时,应立即将电源开关拉开,操作手柄置于停止位置上。

第3.7. 25条 在吊运零碎物品,如砖、瓦等时,必须用特制筐笼,不得使用无栏杆的平板散装。

第3.7. 26条 司机应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人员所发信号不够清楚或将引起事故时,司机可拒绝执行,并通知指挥人员。

第3.7.27条 在紧急情况下,司机对任何人所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应听从。

第3.7. 28条 重物提升过程中,如需在空中停留时,除使用制动器外,并应用棘轮保险。

第3.7.29条 工作停止后应切断电源,锁上开关箱。

第3.7.30条 工作完毕或中间休息时,重物应停放在地面不得悬在空中。

第八节 皮带机工

(Ⅰ)基本规定

第3.8.1条 操作皮带机的人员必须熟悉机械的构造和性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有相当的操作技术和保养常识。

第3.8.2条 除本班值班司机人员外,其它人员一概不准拆卸或开动机械。

第3.8.3条 作业时要有统一的操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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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条 夜间作业时,工作场地要有完好照明设备和充足的光线。

第3.8.5条 要求做到下料均匀,扒架或托滚不歪扭,皮带接头完好,拉力均匀,头滚与尾滚筒互相平行。 (Ⅱ)起动时的准备和检查

第3.8.6条 固定式皮带机,应安装在稳固的基础上;移动式皮带机应用三角木将轮子塞住或用制动器刹住。以防在工作中走动。 第3.8.7条 电气设备,绝缘应良好,接地(零)完整可靠。电线接头要牢固。

第3.8.8条 全面检查皮带机的电气和机械部分;如电机、电缆、控制设备、减速箱、传动齿轮、联轴节、拉紧装置、挡板、刮板、支架、托滚等是否良好,齐全、调整器是否适当,皮带松紧是否合适。

第3.8.9条 起动前应检查皮带卡子是否歪扭和断裂;尾轮是否被砂、土杂物塞住;前后防漏板(溜子)是否有割皮带之处;拉紧装置是否良好;减速箱油位润滑情况,松开夹轨器为槽形导轮和反向压辊加注黄油。

第3.8.10条 如皮带机长期未用,应检查电机和控制设备的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少于0.5MΩ。 第3.8.11条 检查电源电压,其波动值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5%~+10%。

(Ⅲ)试车与运转

第3.8. 12条 各部位经检查确认正常后,应先发出开车信号,操作台才可起动开车,这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岗位,应监督电机的起动和运转是否正常。

第3.8.13条 皮带机运转后,应检查各部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停车后进行处理;检查各滚是否漏油,电机和滚筒轴承温度是否正常。 (Ⅳ)运转中应注意事项

第3.8.14条 运转中不得换托滚,不得用木棒,铁锹,撬棍等去撬筒内的泥砂、石头、冰块等。

第3.8.15条 在皮带机空转并达到稳定速度后,方可通知放料。未起动下料时切不可猛放,应使漏斗均匀下料,严禁皮带机超负荷运转和超负荷起动。

第3.8.16条 当皮带打滑时,禁止在滚筒和皮带之间塞杂物。 第3.8.17条 在运转中不得在转动齿轮,联轴节上和其它传动部位打扫卫生。

第3.8. 18条 一般空载不得连续起动超过3次,若不能起动,应察找原因。

第3. 8. 19条 如需停车处理故障,应先发出停止送料信号,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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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处理完毕后再发出送料信号。

第3.8.20条 出现危及重大机械和人身安全的故障时,应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紧急停车。

第3.8.21条 严禁在皮带上跨越或站(坐)人,严禁装运其它物件。穿过横跨皮带应事先搭设人行马道,并设栏杆。

第3.8.22条 数台皮带机作串联运送物料时,应等第一台皮带达到正常运转后,才能开动第二台,待全部运送系统达到正常后,方可进料。

第3.8. 23条 必须等皮带上的骨料全部卸完后,方可停车,停车后应将电闸拉开,锁上闸箱。

第3. 8. 24条 保养和修理必须停车进行。

第3. 8.25条 运送大块物件时,皮带两边应装置挡板或挡栅。 第3.8.26条 水平皮带一停止运转,装料人员应立刻终止送料。 第3.8.27条 注意皮带跑偏,应立即纠正,皮带向那一面跑偏即旋动那一面的专用螺丝杆以拉紧之。 第3.8.28条 如轴承发热超过正常温度时,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轴承润滑是否良好。

2.轴承是否松动,轴承是否与轴承盖相摩擦。 3.传动链条是否拉得过紧。

第3.8.29条 在作业中,遇电源突然停电或因机器部分发生故障而引起机组总控制开关的跳闸,应立即将起动手柄拨到“停车”位置,并拉开刀闸,待来电或修妥后再按顺序开车。 (Ⅴ)停车后

第3. 8. 30条 在停车后,应擦拭皮带机各部件,将所用电闸拉开,闸箱加锁。将灯关闭。

第3.8.31条 所用电机应加盖防雨措施。

第3.8.32条 清理机尾积渣以及刮板挡板上的淤泥及杂物,以及清理环境,打扫卫生。

第3.8.33条 整理好工具,填写运转记录,做好交接班手续。

第九节 汽车司机

(Ⅰ)基本规定

第3.9.1条 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技术要求,持有驾驶证、行车证,及养路票证;不得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任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3.9.2条 驾驶新型车辆,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能熟悉车辆各部件的结构、性能、用途,做到会驾驶、会保养、会排除简单故障,对技术难度较大的车辆,应在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第3.9.3条 学员必须取得交通部门的学习证后,方可在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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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导下,在指定的路线上学习驾驶。

第3.9.4条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听从交通民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积极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3.9.5条 车辆不准超载运行,不准带病工作。发动机未熄火前,不得加添燃油。

第3.9.6条 油料着火时,不得浇水,应用灭火机、砂土、湿麻袋等物扑救。电线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电门,拆除一根蓄电池电线以切断电源。

第3.9.7条 使用含有四乙铅的汽油时,不得用嘴直接去吸或吹通油管及汽化器的各量孔,附件,以防中毒或损伤皮肤。

第3. 9. 8条 车辆的零部件、附属装置,随机完整齐全,技术状况必须良好,性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切实贯彻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作业,以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第3.9.9条 发动机起动前,应按照例行保养的规定项目,作好各项检视工作。

第3.9.10条 起动时要拉紧手制动器,变速杆应放在空档位置,有动力输出装置的车辆应将取力器操作杆或操作开关置于空档或脱离位置,自卸汽车的车箱举升开关应处于停止位置。

第3.9.11条 带有液压助力转向装置的汽车,在液压油泵缺油的情况下,严禁起动发动机。

第3.9.12条 冬季气温低严禁用火焰烘烤燃油、管道及油箱,汽油发动机应用热水,蒸汽预热,然后用手摇两摇转发动机20转以上,感到轻松,无卡滞现象时为止。作业完毕及时排除储气筒油水,以免发生事故。柴油机除采用上述方法外,还可烘烤机油盘,然后起动。

第3.9.13条 有预热装置的汽车,在起动时应充分利用预热塞。电源接通时间为O.5~2min,当预热指示器呈现桃红色时即停止。如温度较低,可连续预热2~3次,然后接通起动机,让发动机在不踩下加速踏板的情况下,空转3~5s。

第3.9.14条 每次起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s。一次不成,再次起动时,间隔时间不得小于20s,连续三次不能起动时,应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再行起动。

第3.9.15条 在低温冷车起动或蓄电池电力不足时,应用手摇柄起动,而不可勉强使用起动机。使用手摇柄应将点火时间稍微推迟,摇车人两腿要叉开,站稳,身体略向左。握持摇柄五指应在同一面,用力由下向上快提,当感到压力增大时,则应迅速摇过上止点,不可由上往下压或两手抱持摇柄摇车,以免发动机发生反转而被击伤。

第3.9.16条 起动后应保持怠速运转 3~5min,然后将转速提高到 1 000~1 500r/min,使水温反机油温度逐渐上升到50~60℃。发动机温度末上升前不准进入高速运转;也不可在低温时进行长时间的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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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转。

第3.9.17条 发动机起动后,按例行保养规定进行起动后的检视工作。待温度上升后,经低、中、高速运转,检查发动机有无异响,各仪表、警告信号或峰鸣器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有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及焦臭气味。保修后第一次起动发动机,还应检查液力转向助力器的油位。

第3.9.18条 在陡坡、冰雪、泥泞的滑道,交通情况复杂的路段,没有可靠的制动条件的情况下,禁止采用拖、推、溜坡及倒车等方法起动发电机。 (Ⅱ)起步

第3.9.19条 起步前各部位必须合格,温度,气压表读数符合规定,全部警告信号解除。

第3.9.20条 检查车旁及车下有无人、畜、及障碍物等并关好车门,鸣喇叭后才能起步。

第3. 9. 21条 起步时应先挂挡,后松手制动器,并通过后视镜看后方有无来车,再缓松离合器踏板,适当加油门,徐徐起步。

第3.9. 22条 上坡起步时一手紧握制动杆并调节轻重,一手把牢方向盘,对正方向,一脚踩踏加速踏板,一脚适当缓松离合器踏板,待离合器大部分接合,汽车开始前进时,进一步放松手制动器,并完全松开离合器踏板,适度踏下加速踏板,使汽车稳步前进。上坡起步时必须使用手制动器。

第3.9.23条 下坡起步时,挂上变速档位后,应缓松离合器踏板,稍踩加速踏板,同时放松手制动器。

第3.9.24条 在冰雪或泥泞道上起步时,如驱动轮打滑空转,应采取铺设砂石或清除轮下冰雪、泥浆等物的方法,使车辆平稳起步。有差速锁止装置的车辆可采用锁止器,不准猛踩加速踏板和猛抬离合器踏板,使车辆遭受来回冲击方法来实现起步。

第3.9.25条 起步时应根据地形和负载情况选择合适的档位。平稳起步。

第3. 9.26条 汽车起步后,应调节百叶窗或散热帘布的开度。使发动迅速升温,并保持水温能够稳定在80~90℃的范围内。 (Ⅲ)行驶

第3. 9.27条 应根据车型、拖载、道路、气候、视线和当时的交通情况,在交通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确定适宜的行驶速度。在良好的平路上,应使用经济车速,严禁超速行驶。起步后温度未升到70℃时,不准挂入高速档。

第3.9.28条 后车与前车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在公路上行驶时,应不小于30m;通气候不良或道路不明时,还应适当延长。

第3.9.29条 行驶中不得将脚踩在离合器踩板上,并尽量使用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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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制动。行驶中应注意避让尖石、铁钉、菱角物、拱坑、碎玻璃等物并及时剔除嵌入轮胎间的石块。

第3.9.30条 行驶时应注意引擎底部是否有杂声,电气部分是否有其它臭味气体。

第3.9.31条 同类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总之按新交通规则执行之。

第3.9.32条 在工地运输石碴及混凝土等所有车辆驾驶室内严禁带小孩。车辆在山区或陡坡路段严禁熄火滑行。

第3.9.33条 过桥时应减低速度,避免在桥上变速、刹车、或停车,对洪水后或不熟悉的桥梁应事先下车观察清楚,对载重车辆更应注意,方可通过。

第3.9.34条 涉水前应观察水深和流速,将电路电线妥为防水,拆去风扇皮带以免带水,通过应采用低档徐徐通过,不能在中途停留或变速,涉水后应缓行一段路程,并时踏刹车,使刹车来令水份蒸发. 第3.9.35条 重车下坡时,尽量少用制动,应选择合适的档位,辅以间歇制动,以控制车速。不可紧急制动或中途换档。

第3.9.36条 道路泥泞、积雪、结冰、陡坡、狭路、急弯阴暗、风雪、雨雾、黄昏、黑夜、视线不清;车辆危险品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等等情况下严禁滑行。

第3.9.37条 禁止客货混装,货车载人拦板高度不得低于1m,并应备有蓬杆蓬布,禁止在上坡道向下倒车或调头,防止翻车。

第3.9.38条 雾天行驶应开启小光灯和防雾灯,按能见度掌握车速,能见度在30m内,则时速不应超过15km并多鸣短号,严禁超车;能见度在5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第3.9.39条 在冰雪路段行车,必须安装防滑链条减速行驶。 第3.9.40条 通过无信号灯,无民警指挥及视线不清的交叉路口或转弯时,时速不得超过30km。

第3.9.41条 拖带故障车时被拖带车的方向、制动必须有效,否则不准拖带。

第3.9.42条 装载危险物品时,除押运人员外不准搭乘其他人员,严格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车上应挂有红黄旗标志。行驶中避免紧急制动滑行,中途停车应选择远离车辆及其它容易引燃、引爆等安全地带;司机和押运人员不得远离,危险品未卸完前司机不能离开车辆,防止发生事故。

第3.9.43条 以挖掘机装料时,汽车在就位后要停稳刹住,驾驶室内应无搭乘人员停留,必要时司机也应离开,防止挖斗越过驾驶室顶时发生意外。在向坑洼地区卸料时,汽车后轮与坑边要注意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第3.9.44条 驾驶的油罐汽车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专门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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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材和接地金属链条,防止静电起火;油罐中途停车要远离火源,严禁雷雨天停车于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下。

第3.9.45条 自卸汽车卸料时应注意上方空间有无架空线,卸料后车厢应及时复位并用镇定装置锁定,后挡板在卸料完毕后应即栓牢,防止行车时震颠脱落产生事故,在有横向坡度的路面上卸料,要防止车厢举升后重心偏移而翻车。

第3.9.46条 检查、保养、修理自卸车倾卸装置或向油缸加油时,在车厢举升后必须用安全撑竿将车厢顶稳,防止倾卸油缸突然失效,车厢骤然降落而发生事故。

第3.9.47条 轮胎温度、气压上升时.,应在避阴处停车适当休息,不准以放气降压和冷水浇泼方法降温。发动机冷却水沸腾或缺水时,不准在高温情况下补充,应在怠速并温度下降后以细流缓慢注入,开启散热器盖时应以手套裹手并将脸部避开加水口上方,防止水气冲出发生烫伤事故。

第3.9.48条 使用酒精——水防冻液严禁有渗漏现象,沸腾时不准打开散热器盖;不准使发动机熄火,而应怠速运转,防止水套内防冻液急剧升温形成汽化、喷溅而发生失火和烫伤。

第3.9.49条 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若为了急救受伤者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则应设置标记,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听候处理,严禁伪造事故现场和潜逃。 (Ⅳ)倒车与调头

第3.9.50条 倒车应观察四周地形及道路,显视倒车信号,注意车辆转向,防止碰撞,时速不得超过5km/h,缓行倒退,要有专人指挥。 第3. 9.51条 车辆静止时,严禁强力扭转方向盘,载客车辆禁止在上坡道上向下倒车或调头。

第3.9.52条 尽量避免在坡道狭窄,交通繁忙处倒车或调头,禁止在桥梁、隧洞或公路与铁路交叉处,路口上进行调车。 (Ⅴ)其它

第3.9.53条 倾卸汽车的驾驶,特殊路段的驾驶,以及特殊条件下的驾驶等均应遵守《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3.9.54条 日常保养,交班规则,各类型号汽车润滑周期等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节 电瓶机车司机

(Ⅰ)机车操作规定

第3.10. 1条 电瓶机车在接班前应作以下检查: 1.检查行走部分是否紧靠; 2.检查各部分润滑油; 3.检查刹车部分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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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电瓶车及接线情况。

第3.10.2条 电瓶机车应按下列次序进行起动:

1.以上检查完毕司机必须进入驾驶室后,方可接通电门进行起动机车;

2.将运转把手安上,推向前进或后退位置; 3.发出信号,把闸松开,准备起动;

4.把控制开关由零推向慢速位置,使机车慢慢起动,等机车起动后速度不在上升时,再操作控制开关,均衡增加速度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第3.10. 3条 司机在行车时,应注意前方道路有无障碍物,遇到道叉子、下坡道、弯道应降低行车速度并在40m外发出信号,严禁高速行车。

第3.10.4条 司机在行车时须经常注意电瓶车各部分运转状况是否良好,声音是否正常,有无特殊气味等。

第3.10.5条 除值班信号员外,其他人员禁止乘坐电瓶车。 第3. 10. 6条 电瓶车所拖的车辆上和两车之间,无论空车、重车,均禁止乘人,跟车人员只许乘最后一辆车上。

第3.10.7条 电瓶车除交接班按规定项目检查外,司机每日应进行一次日常维护检查,将发生不正常情况及存在问题汇报组长及时处理。 (Ⅱ)交接班制度

第3.10.8条 接班司机应提前15~30min接班。

第3.10. 9条 交班司机在交班前,应把机车全部检查一遍,并清点工具,填好运转日记,作好充电准备工作。

第3.10.10条 接班者未来,交班者不许离开工作岗位。

第3.10.11条 交班时,交班司机应把电瓶车运转情况详细交待清楚。

第3.10.12条 交待本班内机车故障情况、原因和处理方法。 第3.10. 13条 司机和充电人员应互相交待电瓶充电、放电情况并共同测定电压,检查电瓶使用情况。

第3. 10. 14条 接班者应按规定作以下检查:

1.检查电瓶机车时,控制开关应在零的位置上,拉开电闸,切断电源。

2.检查控制开关部分是否良好,制动装置有无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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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电中电解液温度上升至40℃时应将电流减半,温度继续上升至45℃时即应停止充电,待温度降到35℃以下时再行充电,如中途减少电流或停止充电,须按减少程度及停止时间长短适当的延长时间充电。 6. 初充电至65h以后,具备下列条件则初充电接近终期: (1)电压比重连续在3h以上保持稳定不变; (2)电池内部发生大量气泡呈“沸腾”状态。

7.充电终期具备以上条件时停止充电1小时后用蒸馏水或比重为1.4之稀硫酸调整电池中电解液的比重,使其正确为1.250土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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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调整比重后,应继续充电1~2h,比重如仍有变化还须重新调整,为了保证电池充电良好,此时进行数次间歇充电,即充电1~2h停1h,同时检查和调整比重如此反复数次,达到给电后电解液很快发生气泡及电压比重保持稳定不变时为止,此时初充电方告结束。

9.初充电期间除因温度关系及万不得已的情况外,在未达到充电终期以前不得中途停止充电。

第3.10.20条 蓄电池的普通充电规定: 1.电池在下列情况时需要进行普通充电: (l)电解液比重降到1.150以下时;

(2)使用过程中单个电池电压降低到1.7V时或电池组之总电压降低到放电终止电压时。

2.电池放电(即使用)后,普通充电按前表规定之普通充电电流及时间进行,充电终期,也应具备第3.10.19条6(1)(2)项规定之条件。

3.普通充电如在接近终期而尚未停止充电以前,单个电池均达不到1.7V以上,应调整电解液比重,使之恢复到1.250±0.O05(15℃)之范围,比重高,可用蒸馏水调整,比重低,应检查是否电解液溅出或蒸馏水添加过多,如确系溅出或蒸馏水加多了,可用比重1.4之稀硫酸调整。否则,应查明原因及时予以排除。

4.普通充电如电解液温度超过40℃时,应按初充电5项处理。 第3.10.21条 蓄电池在充电时的注意事项:

1.充电室必须空气流通,以免酸蓄电池放出的氢气积聚引起爆炸。 2.碱性蓄电池充电时以开口充电为佳,以免高热,使氢氧化钾中的水份蒸发过急而发生危险。

3.充电期间应随时注意各蓄电池的电解液温度,如有偏低情况亦应随时调节电流和电压。

4.蓄电池充电时一般可将若干只相应串联后接在通间硅流盘上。其电流和电压值视采用的充电法而定。一般个别单独充电5A电流较妥。 第3.10.22条 蓄电池的保养规定:

蓄电池的效率、寿命与保养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蓄电池的保养分平时保养和保藏两方面。 1.平时保养原则:

(1)放电后应及时予充电,不宜长期放置不用或处于长时间放电状态;

(2)充电时应不过量,欠量或电解液比重过高、温度过高;

(3)电解液的容量应该保持一定液面,所以应时常留意加蒸馏水,但不应随便加酸;

(4)电池表面和两极接线端,应经常保持清洁,以免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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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外接头柄和接线端禁止用焊锡或不同金属焊接。以免产生电位差而形成剥蚀现象。

2.蓄电池的故障原因,一般有下列情况(修理时可以针对各原因着手): (1)极板弯曲和过热,底部有白色沉淀物质是由于电解液比重太重,或冷天冻结所致,充电时间过久,或经常充电不足,正极板上装质沉落:极板间短路,热度过高而使电解液蒸发减少,电液面降低;

(2)放电电流减小,蓄电池表面有白花、接线端有绿色晶块是由于电解液溢出染附于表面和接线端产生硫酸铜或电解液比重过大而腐蚀力较强,使接线端的电阻增加。防止方法可用淡氨水(阿莫尼亚水)洗清后除以防锈油脂(工业凡士林油);

(3)充电困难,电动势(电压)大,电解液比重亦不见增大,可能系电液过少,隔极板损坏或底部极板间有涂浆质或极板晶块,因而造成短路或接线有错误;

(4)放电时间极短充电后几天即无电流,系因极板年久或已腐蚀电解液混浊液面上可能浮有极晶粒或杂质使用负载过多;

(5)电解液混浊系极板涂浆质剥落或误用自来水、井水混入杂质所致;

(6)效率不高,经常充电不足,负载太多或接线不妥,蓄电池容量过小,控制开关损坏。

第十一节 内燃机车司机

(Ⅰ)基本规定

第3. 11. 1条 司机须经体格检查合格,通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机车。

第3.11.2条 司机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程,遵守“机车运行规则及信号要求”确保机车安全运行。

第3.11.3条 运行时司机对机车各部件应认真进行检查,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投入运行,如发现机械故障,应立即停止及时处理。

第3.11.4条 当班司机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患病饮酒者严禁开车,不准闲谈和做与操作无关的其它一切事情。

第3.11.5条 严禁乘搭与行车无关的人员,车上不准堆放运行无关的物品,发动机未停止运转前司机不得离开机车。

第3.11.6条 司机应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按照不同季节气温变化正确选用合适牌号的燃油和润滑油,要注意保持油料清洁。

第3.11.7条 运行中要看清前方路线及后面平板吊罐,发现有人应鸣笛示警,有障碍物应停车后排除,不得违章作业。

第3.11.8条 司机必须熟悉沿途线路,坡度,各种指示板以及信号位置;车皮堆放物不能超高,超宽,超载运行,要合理确定机车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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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位及行驶速度。

第3.11.9条 司机必须熟悉机车制动性能,认真检查制动效果,防止撞车、溜车、制动失灵等事故发生。 (Ⅱ)起动

第3.11.10条 起动前的检查:

1.检查机车各部件连接情况是否可靠。

2.检查齿轮箱,联轴节,连杆,牵引杆衬套等应加有足够的润滑油;燃油箱应有足够的燃油。

3.冷却水箱应加添足够清洁软水,气温在零度以下应掺加防冻剂。 4.换挡及换向手柄在空档位置,离合器踏板和各操作手柄均处于停车位置。

第3. ll.11条 起动程序:

1.将电源开关打开,脱开离合器,接通启动按扭,使发动机起动。起动时间不得超过15秒钟,一次不能起动时,应间隔2分钟后再行启动第二次。如果三次仍不能起动,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起动。

2.发动机启动后,应保持怠速运转3~5min,冬季可适当延长,然后增加转速至1200r/min左右,使水温升至55℃,机油温度至45℃,即可操作机车运行。 (Ⅲ)运行及作业 第3.11. 12条 运行及作业除按照《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并执行下列各条。

第3.11. 13条 列车在运行中,司机必须瞭望前方,遇有轨道两侧有人、畜、车辆等障碍物,应首先鸣笛并采取减速、停车等措施。 第3.11.14条 列车进、出站或通过道岔时,司机要对信号或标志确认无误,不得主观猜测行事。列车在区段行驶时,其速度一般不得超过12km/h,在料场和料仓区域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km/h。 第3.11.15条 司机应听从调度员指挥,信号不清,路况不明严禁开车。

第3.11.16条 运输超大件(超高、超宽、超长)物资时,应经有关领导部门同意,并有安全行车措施才可装运。

第3.11.17条 机车起动后应根据路况,负载等情况,选用合适的挡位,控制增速及减速,要依次逐挡变换,换档操作应平稳,防止车速突变。

第3.11.18条 检查制动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单机行驶速度为25km/h,制动距离应在30m以内。

第3.11. 19条 列车通过桥梁,交叉路口,线路施工段,道岔,弯道及进站时,应特别注意瞭望和鸣笛,车速不允许超过限制速度,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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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 20条 车辆装、卸货物,由施工人员负责,装卸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第3.11.21条 大修后的机车或新安装的发动机,应按走合期要求运行。一般发动机应减少50%额定功率;特别注意各部件有无异响,高温等异常情况,并及时更换润滑油。 (Ⅳ)停车

第3.11.22条 列车停车前应依次减速换档,间断制动减速。禁止突然将闸抱死,以免车辆碰撞,车辆挂钩损坏,货物倾倒等事故。 第3.11.23条 停车应踩下离合器踏板,燃油控制手柄移至700转/分位置,换挡,换向手柄移至空档位置,然后松开离合器踏板,拉紧制动手柄,列车即停止行驶。

第3.11.24条 发动机应怠速空转5min左右,使发动机温度及冷却水温度降至65℃,机油温度降至45℃以下时,才可将燃油控制手柄移至零位,断开启动按扭使柴油机熄火。

第3.11.25条 冬季气温在0℃以下,当发动机冷却水未加防冻液时,停机后应将冷却水降温至40℃以下后全部排放干净。

第3.11.26条 当发生调速器失灵,发动机飞车时,应立即拉紧急停油手柄至零位,踩下离合器踏板,同时继续制动停车,并进行检查,排除故障。

第3.11.27条 一般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停车,如遇特殊情况,可拉动紧急停油手柄至零位,同时迅速拉紧制动手柄,使机车停止。 第3.11.28条 机车暂不运行,要停放妥当。断开电源,制动手柄应在拉紧位置,检查一切情况正常后,门窗关好加镇,司机方可离开。 (Ⅴ)日常保养

第3.11.29条 检查发动机油底壳,喷油泵,调速器,齿轮箱中的机油量和油质。

第3.11.30条 检查各操纵杆、支座轴承的润滑情况;检查各燃油管是否畅通无阻,燃油箱有否足够存油量,应加添符合规定牌号的清洁柴油。

第3.11.31条 检查发动机各部件螺丝应牢固,发现松动应予拧紧。

第3.11.32条 检查各处油,水管路及接头,有无漏油、漏气现象,应及时设法排除或修理。

第3.11.33条 检查喷油泵,传动轴,连接盘有无松动,位置是否正确,否则应提前重新校正喷油提前角。

第3.11.34条 检查轴箱油盒,不足时应添加车轴油,必要时拆开清洗,要防止积水。

第3.11.35条 检查轴箱弹簧装置有无折断,裂痕,位移等现象,如有不符要求情况,应调整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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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36条 检查各部仪表,照明等全部电气设备工作应正常,如发生异常现象,应由专职电工维修。 (Ⅵ)交接班规则

第3.11.37条 交接班制度及规则应遵照水利部电力部两总局制定的《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此处从略。

第四章 机械维修各工种 第一节 汽车修理工

(Ⅰ)汽车维修

第4. 1.1条 为实现安全行车避免汽车在行驶中机件突然故障,须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

第4. 1.2条 在修理工作中,支木、千斤顶要支稳支好。

第4. 1.3条 汽车修理车间内停车,周围至少应保持2m间距以便操作。车间外修车不应将车辆停在交通道路、消火栓、油库、上下水道井口等处。

第4.1.4条 汽车修理中架空车辆时应用铁凳或方木支垫稳固,顶起时先顶起一端,然后再顶起另一端,不得两端同时顶起,以免倾倒。 第4. 1.5条 严禁只用千斤顶顶在车下进行任何修理。禁止在松落车身的同时,在车上车下进行修理工作。

第4. 1.6条 禁止在斜坡上停车进行修理。如果汽车在山区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必须在斜坡上进行检修时,则应采取防止溜车、倒车的措施。

第4. 1.7条 在车下作业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前后轮必须垫楔牢,拉好手刹车。如必须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修理时,车上必须有人看护操作手柄,密切配合,严禁车上车下同时进行修理作业。

第4. 1.8条 修理车间若用人力推动汽车时,推车人均应站在车身后方,以免因场地狭小而被车身挤伤。 第4.1.9条 打开引擎盖进行修理检查时,一定要把引擎盖支牢。 第4.1.10条 拆装发动机,变速箱和后桥等大型部件时,首先要了解部件重量,用起重机吊运时不准超载。起重前首先检查钢丝绳、卡环、吊钩等部件的牢固结实情况,由专人统一指挥。起吊前要注意周围情况,起吊后升降回转动作要平稳,不要长时间在空中停留,吊起部件的下方不准有人停留,亦不准在悬空物件下进行修理工作。

第4. 1.11条 修理汽车时,变速杆要放在空档位置。严禁任何人在司机室摆动起动装置。

第4. 1.12条 没有车辆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不准试车。

第4.1.13条 在车间内落地走合发动机时,要把废气排到室外,室内严禁吸烟。试车时,严禁从化油器处直接加油,以免回火发生火灾。 第4. 1.14条 使用汽油清洗零件时,严禁吸烟或用明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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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比后要将汽油放在安全地点并将装油容器盖严,挂标示牌,写明“危险”字样。

第4. 1.15条 焊补油箱时,油箱必须用碱洗净,油箱口敞开防止引起爆炸。

第4. 1.16条 汽车修理完毕进行试车时,首先仔细检查刹车总泵拉杆、开口销、刹车油及其他各部情况,挂上试车牌,在指定的路线行驶试车。

第4. 1.17条 非本车间工作人员不准随便动用各种机具和电气设备,协助修理的人员须听从本车间人员的指挥。

第4. 1.18条 工作用照明须用安全电压(36V以下),下班后应切断各项电源,以防引起火灾事故。 (Ⅱ)蓄电池

第4.1.19条 蓄电池修理间、充电间、硫酸、电解液和蒸馏水的存放场所,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任意进入,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场所时,要锁好门。

第4. 1.20条 充电间的通风必须良好,使充电时蓄电池中分解出来的气体,能迅速排出室外。

第4. 1.21条 在充电间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对于新参加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4. 1.22条 充电间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产生火花(如生炉子、点火、吸烟、电路接触不良产生火花等),以免引起蓄电池爆炸,在充电间要张挂“禁止烟火”的警示牌。

第4.1.23条 蓄电池作业场所,禁止存放食物,以免中毒。工作完毕后,要用肥皂把手洗净。

第4. 1.24条 修理电瓶时,电瓶应呈半放电状态,应将电瓶盖打开,放出全部电解液,以防止电瓶爆炸。

第4. 1.25条 充电间应经常备有10%的碱溶液,以便及时洗擦溅在皮肤上或衣服上的酸液和擦洗蓄电池的表面、线夹头及电桩桩头上酸液。

第4.1.26条 硫酸应保存在专用缸中,缸盖要盖严,搬运时应特别小心,不要碰撞和溢出。取用硫酸时,要把硫酸缸放在专用架子上,或在缸下用软物垫稳,再小心倒出。

第4.1.27条 除专用玻璃、陶瓷、铅质、木棒等器具外,其它金属和其他物件不准与硫酸接触。

第4. 1.28条 配制蓄电池电解液时,要将硫酸以细流缓慢的速度注入蒸馏水中,并不断用玻璃棒搅拌,严禁将蒸馏水倒入硫酸中、防止硫酸发生强烈飞溅。造成严重烧伤事故。

第4. 1.29条 废硫酸应尽量做到“废物利用”但废硫酸废弃时必须与上水(自来水)隔绝,认真妥善处理。以防污染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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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1.30条 在充电时,充电机的闸合、保险丝必须符合要求。逆流断电器必须良好,蓄电池在充电时“-”级“-”极必须接对,切勿接错,防止损坏充电机及蓄电池。

第4. 1.31条 搬运和拆装电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电瓶和伤人。蓄电池在车上,必须安装牢固,防止震动摩擦损坏。 (Ⅲ)千斤顶

第4. 1.32条 千斤顶有螺旋式、液压式、齿条式、杆动式几种;应按照性能合理选用。

第4. 1.33条 千斤顶应存放在干燥和不受日晒和雨淋的地点。 第4. 1.34条 千斤顶在使用前应检查机件有无损坏,是否灵活,液压式千斤顶的活塞、阀门必须良好,并保持清洁。

第4.1.35条 千斤顶应放置在坚实平稳的基础上。若放置在泥地上使用时,必须铺垫方木,防止受力倾斜或沉陷。

第4. 1.36条 千斤顶,必须按额定承重能力选用,不得超载及超过规定的升起高度。名牌不详时,其上升高度不准超过螺丝杆或活塞总高度的3/4。

第4.1.37条 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重物时,应尽量选用同一规格、型号的千斤顶,按总负荷留20%备用容量必须受力均匀,力距要对称,顶升速度要尽可同步。

第4. 1.38条 千斤顶顶升重物时,须掌握重物重心,防止倾倒。 第4. 1. 39条 重物顶起后,应随起随垫,其脱空距离不准超过5cm,以防倾倒发生事故。

第4. 1.40条 油压千斤顶要有充足的油量,油门挤压紧密,发现漏油或机件发生故障时,应更换检修。

第4.1.41条 千斤顶吃力后,应检视地基、垫木、重心等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处理。

第4.1.42条 千斤顶与顶升重物之间,应加垫木垫,所顶部位,必须坚实。

第4.1.43条 搬运千斤顶时,不得扔掷,过重的千斤顶应用车运或两人抬运。必要时千斤顶和油箱两部份可以拆开搬运。

第4.1.44条 使用大型油压千斤顶的油泵站,应有专人管理和操作制度,压力表和输油管等均须经过严格检查,电动的油泵站应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定。

第4. 1.45条 同时使用多台千斤顶时,必须明确分工,有专人指挥。

第4.1.46条 千斤顶操作时,非操作人员不准靠近,配合操作的人员应随时注意顶物有否倾斜,并不准向顶物下面伸入手脚。

第二节 施工机械修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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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2.1条 工作环境必须清洁整齐,无油污,通风良好,零配件、工件堆放整齐有序,通道畅通,车间内严禁吸烟,以防火灾。 第4.2.2条 清洗用油、废油、汽油等应指定地点存放,及时处理。容器必须加盖,严禁以敞口的盆和桶储存。

第4.2.3条 修理车辆,机械解体,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要用支架将车架稳垫牢,回转机构必须锁定卡死。

第4. 2.4条 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工件,应合理搁置采取稳固措施,以防倾倒。

第4. 2.5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凿、冲类工具必须刃口完整、锐利,无裂纹,无毛刺,尾部不准热处理淬硬;出现卷边应及时处理,防止飞屑伤人。抡大锤时甩转方向不准有人,锉刀刮刀应装有木柄,不得用口吹除金属碎屑,使用刮刀要防止用力过猛,避免因滑移而发生伤害事故。

第4. 2.6条 使用电器必须检查插座,电线,开关,要正确接入,对电源线及电器设备必须保持清洁,无油污。

第4. 2.7条 使用电钻应戴绝缘手套,同时按触电保安器,起动后再接触工件,钻斜孔要防滑钻,操作时可使用加压杆,严禁以身体重量助压。 第4. 2.8条 使用千斤顶应按汽车修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第4. 2.9条 严禁在砂轮上磨笨重、不规则的物体。磨削时人不得站立在砂轮的正前方,砂轮与支架间隙应调正适当,不得过大,不使用厚度不大和周边有缺口的砂轮。

第4. 2.10条 严禁在汽油附近进行锤击和使用砂轮,防止因打击和磨削时迸出火星引起失火。

第4.2.11条 严禁明火取暖,用油料清洗机件时严禁吸烟和灌注试验打火机。不得清洗尚在散发热量机件,应待充分冷却后清洗。清洗车辆应先切断和移走电源。清洗作业中不得使用钢丝刷并防止机件间相互碰击,防止产生静电起火。

第4. 2. 12条 不应在车辆翼子板、车体,发动机罩等处任意摆放工具,防止工具落下打伤下面作业人员。

第4.2.13条 严禁用手直接拨动差速器、变速器等机构内部的齿轮和将手指伸进钢板弹簧座孔等处,防止挤伤或剪断手指。 第4.2.14条 机械拆卸前应先将外部泥土和油污洗净。

第4.2.15条 拆卸时要使用合适的工具和专用工具,按总成部件零件顺序从外到内依次拆卸,不得乱敲乱打,拆卸后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分类分组存放。 第4.2.16条 对某些不可互换的组合件如缸体主轴承盖、飞轮壳、连杆与盖等应按原来的部位和顺序作好记号,成对成套存放,为装配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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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7条 对精度较高的零、部件,若技术状况良好,不可随意拆卸,以免在拆装过程中损坏或降低装配精度。对高精度部件如高压油泵喷油嘴、调速器、油泵、油压操纵阀等应在专门的工作台上拆装,以免损坏精密件。

第4. 2.18条 拆装螺丝螺帽,应选用合适的开口扳手,梅花扳手和套筒扳手,不得随意用活动扳手和管子钳等,以免损坏螺帽。拆卸静配合件要用专用拆卸工具或压力机。

第4. 2.19条 各部分装用的螺栓、垫片、锁片、开口销等应合乎技术要求,保证质量。保险垫片、制动铁丝一般不准重复使用。对通用件、标准件、轴承、油封、弹簧等不合标准不能使用,任何不合格部件、零件不得装配,为此,装配前必须经过严密检查。

第4. 2.20条 装配件必须仔细清洗干净,重要件要用汽油、柴油洗净,并用压缩空气吹干,组装件不得有油污、水垢、积灰。

第4. 2.21条 分析检查装配件的尺寸及精度,通过选配和调整以满足精度要求。

第4 2.22条 处理好装配件的程序,一般先内后外,先难后易,先精密后一般,依次进行。

第4. 2.23条 选择合理的装配方法和设备,如静配合件采用相应的压力装配,对包容件加热,被包容件冷缩等装配方法。

第4. 2.24条 动配合件的摩擦表面要涂上清洁的规格相符的润滑油。

第4. 2.25条 对接合处,密封装置,各管路,应保证密封,防止三漏。

第4. 2.26条 凡特殊重要部位如气缸盖,主轴瓦等处的螺栓、螺帽应按规定顺序和力矩分次均匀拧紧。

第4. 2.27条 修复后试运转前,应加足燃油,润滑油、冷却水,检查调整各部间隙,行程及灵活度。

第4. 2.28条 试车时应随时注意仪表,声响等,发现问题应立即停车处理。

第4. 2.29条 试车前先应空走合,然后负荷走合,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走合期减载运行的规定,不许超负荷运转。

第4. 2.30条 进入车底作业时,必须在方向盘上悬挂有“车下有人,严禁启动”的警示牌;在车辆修毕试车时,遇方向盘上挂有警示牌时,应先查看车下情况,在未获得允许前不准发动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4. 2.31条 严禁用各种容器或自流方式向化油器中加注汽油,防止因回火造成烧伤事故。

第4. 2.32条 检修有毒、易燃、易爆设备或容器时,必须严格清洗,并打开通道,窗和孔,将设备置于通风处,使内部残余物质进一步挥发。进入容器工作,必须注意通风和使用低压防爆照明,器外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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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并定时出容器换气休息。

第4. 2.33条 架空试车时,车辆的前方不应有人,在发动的车辆下面不得从事检查,调整、修理等作业。

第4. 2.34条 严禁用嘴吸取汽油和防冻液,防止引起中毒。 第4.2.35条 车间内不准存放燃油、易燃物料。严禁将废油泼洒在地上或倒入下水道和地沟,废油要集中指定地点或交仓库回收保管,沾过油料的废棉纱、破布、破手套等应集中投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里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节 内燃机车修理工

第4. 3.1条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得堵塞通道。

第4. 3. 2条 多人操作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相对操作时双方应错开。 第4. 3.3条 清洗用油、润滑油、废机油,必须按指定地点存放。废油、棉纱、手套、油纸,等不准随地乱丢。

第4. 3.4条 扁铲、冲子、锤子等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毛刺等,应及时清除,防止铁屑飞出伤人,活动扳手不准反方向使用。

第4. 3.5条 用台钳夹工器件,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作,不得超过错口最大行程2/3。

第4. 3.6条 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要卡死。

第4. 3.7条 修理机械应选择平坦坚实地点停放,支撑要牢固楔紧。

第4. 3.8条 架空试车时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前方站立。

第4.3.9条 检修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使内部有害物质挥发净。在容器内工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有人监护。

第4.3.10条 焊补容器,必须先将容器内有害物质冲洗干净,放置24小时后,待毒气体挥发干净后,方可焊补。

第4. 3.11条 在容器内焊接作业,人体不可接触焊件,使用12伏照明灯,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4. 3.12条 在容器内作业,时间不宜太久。应适时外出呼吸新鲜空气,最好有二人轮流,一人工作,另一人在外休息并监护。

第4.3.13条 检修中的机械。应悬挂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警示牌。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检修中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找正对孔。

第4.3.14条 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嗅味,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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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不正常时,应立即停车检查。

第4. 3.15条 使用千斤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千斤顶应符合起重吨位,严格检查柱轴,螺纹手柄,防滑轮等无损坏、脱节方可使用;

2.平行千斤顶应设安全手柄;螺旋千斤顶应设自动控制闸,并设有防止螺旋齿杆被顶出的安全装置; 3. 液压千斤顶应设逆止阀隔板;

4.千斤顶不得超负荷起重,螺丝杆的伸出距离,不准超过全行程的2/3;

5.两个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件重物时,要有专人指挥,行动要一致,以保持物体的平稳。

第4. 3.16条 修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发动机未停止前,不得随意离开。

第4. 3.17条 按照不同季节及气温变化,根据制造厂的规定,选用合适牌号的燃油和润滑油,并注意保持油料清洁。

第4. 3.18条 检查发动机油底壳,喷油泵,调速器,齿轮箱等部件,如有缺陷及时修理。

第4. 3.19条 详细检查轴箱弹簧装置,如有折断、裂痕、位移等情况,应设法调整修理或更换。

第4. 3.20条 检查喷油泵、传动轴、连接盘有无松动,位置是否正确,必要时重新校正喷油提前角,直至符合要求。

第4.3.21条 检查离合器、杠杆,与推动轴承的间距应符合规定,离合器应能正确接合或脱开。

第4. 3.22条 检查各油、水管路接头,应无渗漏,进、排气管及气缸垫片,应不漏气。如有漏气现象,应设法修理,排除故障。

第4.3.23条 检查机车各部分螺丝,如有松动,应及时拧紧。 第4. 3.24条 未修理完的部件,应向下一班人员交待清楚,由接班者负责完成。

第四节 轮胎修理工

第4. 4. 1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岗位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不擅离职守。

第4. 4. 2条 胎、胶、硫化车间严禁吸烟,工作现场应光线充足,吸尘排气、通风良好,通道畅通无阻塞。

第4. 4. 3条 用电设备、器具和电器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自行接、拆、校、改。照明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

第4. 4. 4条 使用的锤子锤面应平整,锤柄应光滑并楔紧、固定良好。

第4. 4. 5条 保养分解轮胎时应使用专用工具,不得大锤猛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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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轮胎往棱角物体上硬摔,以免轮胎钢圈(轮辋)损坏,应先待胎内压缩空气排出,然后再拆出锁环(压条),防止剧烈碰击使锁环崩出伤害人体。

第4. 4. 6条 装用轮胎的轮辋,挡圈、锁环应经认真检查,不应有锈蚀、变形裂纹等缺损情况,防止用不合格配件在充气时崩溃,发生伤亡事故。

第4. 4. 7条 安装轮胎锁环必须密合到位,防止锁环嵌入钢圈环槽不牢,充气时脱出发生事故。

第4. 4. 8条 轮胎充气时应在钢圈(轮辋)孔中穿一适当长度的铁棍,以防充气时锁环崩出。充气初始阶段应不时用手锤轻敲锁杯四周,使之紧压服贴,充气后经检查确认锁环在钢圈中嵌入安全牢靠后,再取出钢圈孔中所穿铁棍。

第4. 4. 9条 拆装轮胎螺帽的套筒应完好,与螺帽要吻合,防止打滑脱出发生事故。拆装车辆前轮胎时必须关妥驾驶室门,防止起立时被门角撞伤。

第4. 4.10条 轮胎靠在车旁时必须注意倾斜度不小于30°,防止翻倒伤人。

第4. 4. 11条 运胎、跑胎时应充分体注意地面的高低、坡度和得摆放着的机件、什物,防止发生绊倒或轮胎倾倒产生压伤。

第4. 4.12条 作业完毕整理工作场地,清扫环境,易燃的油、物料应移入规定仓库统一保管存放,经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危及安全情况时,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后才能离岗下班。

第五节 白铁工

第4. 5.1条 检查各种机床、机具(冲床、折边机、咬口机、剪床、小型手压机、手电钻及砂轮机等)的接地装置,传动防护等是否齐全可靠。

第4.5.2条 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如大锤、手锤的把手是否牢固。锉刀、铲子是否有飞边裂缝,不符要求应及时修理。

第4. 5.3条 作业室应备有中和酸的碱性溶液,以防酸类灼伤时急用。

第4. 5.4条 手工剪切铁皮时,手与刀口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防止铁皮飞刺划破皮肤,剪落的边角料碎屑及时清理,以免伤人。 第4.5.5条 铁皮进行折边、敲打、咬口时,精力要集中,防止毛刺割手或敲打工具打到手上。

第4. 5.6条 使用火烙铁时,要注意防火,火炉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4. 5.7条 火烙铁的把手应缠上绝热材料并有足够的长度,以防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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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5.8条 使用电烙铁前应检查接头是否紧密,绝缘是否良好,把手有无损坏。

第4. 5.9条 配制稀酸时,严禁将水倒入酸内,应将浓酸少量地缓慢地滴入水内,并不断搅拌,以防剧烈发热、沸腾溅到身上发生事故。 第4.5.10条 当浓酸倾撒在室内时,应用碱中和,或用泥土吸收,扫除后再用水冲洗。

第4. 5. 11条 进行锡焊时,应注意控制温度,防止锡液灼伤皮肤,甩酸液时,要注意防止酸气刺伤眼睛。

第4.5.12条 在用锡焊焊补油箱、油桶时,必须将油放尽,用碱水清洗干净,并将盖子打开,附近不得有明火。

第4.5.13条 进行冷铆时,应载上防护眼镜,并随时注意飞边、毛刺或碎块飞出伤人。

第4. 5.14条 工作完毕后,应及时熄灭火源并断开电闸。

第4.5.15条 刚用完的烙铁应放在不易着火,人不易碰到的地方冷却,待烙铁温度降至常温后,再放入工具箱妥善保管。

第4. 5.16条 用过的焊锡、焊油、酸类,要分类妥善存放。 第4.5.17条 完工后按规定保养机械,打扫工作场地。

第六节 扳金工

第4. 6.1条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各种工器具是否良好,工作时应剪下的边角料不准随便乱扔,要放在指定地点,定期清除。

第4. 6.2条 铁锤、锉刀、刮刀等工具应装木柄,并装牢楔紧,柄上不准有油污,工作时严禁以口吹除锉、刮眉.錾子、冲子刃口必须完整、锐利、无裂纹,尾部不准淬火并及时清除产生的毛刺和卷边。 第4.6.3条 打锤时不准戴手套。多人共用,面对面进行工作的钩台工作位置应相互错开,中间应设防护网,防止飞屑伤人。

第4. 6.4条 使用剪刀裁剪铁皮时,手指不可放在剪柄中间,防止轧伤。

第4.6.5条 使用螺丝刀旋拆螺丝,刀口应正对螺槽,防止因过度倾斜旋转时滑出而发生事故。严禁在手掌上旋拆小零件上螺丝,防止滑出发生戳伤手掌。

第4. 6.6条 使用扳手用力要均匀,不得朝有锋锐的方向推送扳手。

第4.6.7条 操作冲剪设备,模具、刀具间隙必须符合要求,材料、工件应用工具钳轧牢,防止工件,材料移位或震动产生事故。 第4. 6.8条 使用电动风动工具(如手电钻、震动剪、手砂轮等)须先检查导线及管路是否有损坏和松动现象,以免伤人。

第4. 6.9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防护镜,必要时要安上触电保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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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 6.10条 移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先切断电源,注意不要损坏软线或碰挂物品。

第4. 6.11条 使用喷灯时必须避开易燃品。已加热的烙铁不可放在木架上,以防引起火灾。

第4. 6.12条 使用盐酸时,必须谨慎操作,防止盐酸飞溅,造成烧伤事故。

第4.6.13条 从事锡焊作业,应遵守白铁工有关规定。

第4. 6.14条 采用顶、拉、敲、烤、扭等方法校正工件时,谨防传力、受力部件及周围环境不安全现象发生。

第4. 6.15条 进入停放的车辆的车身高处及车底工作时,对尚未拆除车轮的车辆,应先检查确认手制动已拉紧,并用三角木稳妥垫塞车轮。并在方向盘上挂好“严禁发动”的警示牌后,才准开始工作,对已拆除车轮的车辆,搁放稳妥后才可开始工作。

第4. 5.16条 在坑道修理车辆及车厢,要注意缺口,防止踏空摔跌而伤人。

第4.6.17条 上车顶工作,工具应放置于袋内,严禁在车顶随意摆放工具,传递工具,严禁抛掷,以防不慎跌落打伤地面人员。

第4.6.18条 盐酸是一种强酸,有腐蚀作用,要防止使用中溅泼伤人,用毕要按规定保管存放。

第4. 6.19条 与其它工种配合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并严格遵守各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4.6.20条 下班前应认真清除各处可燃物。

第七节 喷漆工

第4. 7.1条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用材料、机械的规格、性能及专业安全知识。

第4. 7. 2条 抛丸、喷砂除锈、喷漆、刷漆、调配漆时,操作人员必须戴好防护镜、口罩、手套,工作帽等防护用品。

第4. 7.3条 检查除锈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由线绝缘有无损坏、裸露,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不合格者,必须处理后才能使用。

第4. 7.4条 喷漆机、空压机开车前应全面进行检查,储气筒,油水分离器,喷嘴。高压软管等部件,应严格检查有无堵卡或固定不牢现象。

第4. 7. 5条 工作间照明应装防爆灯,闸刀、开关的带电部分不得裸露。

第4. 7. 6条 涂皮肤防护软豪前先将手洗净,然后将软膏放在手掌上,抹在所需保护部位,形成一完全干燥的涂层,对于漆毒有过敏的人,不宜从事本工作。

第4.7. 7条 库房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和张贴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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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明显标志。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用和移动。 第4. 7. 8条 采用静电喷漆,应检查喷漆接地保护装置是否合格、可靠。 第4.7.9条 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应遵守本规程第二篇有关规定。 第4.7. 10条 除锈喷漆的零部件应单件摆放平稳,以免倾倒伤人,应轻拿轻放,以免划伤、碰坏。

第4. 7. 11条 金属表面采用机械喷砂除锈时,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好压力,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处,风砂枪口不得对向自己或他人,沿喷射方向30m范围内,不得有人停留。

第4.7. 12条 喷砂时,如喷嘴堵塞,应停机消除压力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更换。喷漆作业中,人员应尽量站立于上风口,铅等漆料应尽量以刷代喷。

第4.7.13条 喷、刷漆的施工现场,严禁有火源。火源与施工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工作时严禁焊接作业,严禁使用打火机、火柴与吸烟,沾染油漆、溶剂的棉纱、破布,纸张等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并及时处理。

第4.7. 14条 在室内或容器内进行喷、剧漆工作,必须通风良好,必要时可采取机械强制通风。在工作中由于通风不良而发生头晕呕吐者,应立即送医院检查、治疗。

第4.7.15条 在室内,容器内或地沟里涂环氧树脂、沥青漆等有毒或刺激性较大的涂料时,除加强通风外,需戴防毒口罩,并不得长时间的连续工作,应适时外出透风。

第4.7.16条 所用的一切溶剂、油漆应盖严。各类漆料、汽油、酒精、松香水、香蕉水等,以及其它易燃有毒材料,应在专门储藏室内密闭存放,专人管理。严禁烟火和有人住宿,使用时并放在阴凉处。以防挥发。

第4. 7.17条 熬沥青漆时,应远离建筑物。备好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不得离开现场,熬好后应立即熄灭火源。

第4. 7.8条 使用喷灯时,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应过足,气孔和喷头均应畅通,使用时间不宜过长,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暂停工作时,必须将火熄灭,当喷灯冷却后,才可加油。使用喷灯工作,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戴有易燃油湿的手套从事作业,以防引起烧灼伤手。

第4. 7.19条 使用喷浆机,手上沾有浆水时,不准开关电闸,以防触电,喷嘴堵塞,疏通时不准对着人。

第4. 7.20条 在容器和地沟内操作时,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设备,工作时并设专人监护。

第4.7.21条 喷漆机和其它工具用毕后要用溶剂浸泡、擦净整齐地安放在妥善地点或工具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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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 22条 用剩的油漆应将同一种类和同一颜色的合并,过滤后覆盖密闭,分类堆放整齐。不得乱倒、乱扔、乱放。

第4.7. 23条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整洁工器具,将工作场地及储藏室清扫干净,如发现遗留或散落的危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饮食前必须洗手洗睑。

第4.7.24条 沾在手上或皮肤上的涂料、软膏,尽量不用有害溶剂(如汽油、苯等)洗涤,可用煤油、柴油、肥皂或洗衣粉加木屑洗涤然后再用温水洗净。

第五章 施工机械设备运转各工种

第一节 推土机司机

第5.1.1条 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了解机械性能、构造、保养规程,熟悉操作方法并经考试合格,方唯独立操作。

第5.1.2条 操作前必须检查各部机件有无脱落、松动或变形。 第5.1.3条 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和断丝情况,每节距内断丝超过规定的应予以更换,不得勉强使用。

第5.1.4条 夜间作业时,工作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机械的前后灯应完好无损。 第5.1.5条 机械在运转中,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机械或传递物件。 第5.1.6条 进行保养、检修或加油时,必须停熄引擎放下刀片。如需从刀片下面检查时,必须用木块把刀片垫牢。在刀片悬空时,绝对禁止探身于刀片下进行检查。

第5.1.7条 启动发动机时,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变速杆和进退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

第5.1.8条 用手摇启动发动机时,必须五指并拢。用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

第5.1.9条 推土机、在使用启动机离合器拉杆时,须当心触到排气管,以免烫伤。

第5.1.10条 发动机启动后,应试验离合器、刹车和油压操纵系统等是否灵活可靠。

第5.1.11条 机械运转时,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滑轮和绞盘等。

第5. 1.12条 能机械横过铁路或交通路。时,应注意火车、汽车和行人,确认安全后方能通过。

第5.1.13条 起步前,应先检查机械四周是否有人靠立,以及履带上是否有人或其它物件,确认没有时,方可起步。起步、刹车或转弯等操作均不应过猛。

第5.1.14条 通过桥梁时,先了解桥梁确能承受本机的重量后,才能用低速行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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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 15条 推土机上下纵坡的坡度不得超过35°,横坡行驶的坡度不得超过10°。

第5.1.16条 打开热的水箱盖时,应带手套,以免烫伤。

第5.1.17条 推土机下坡时,禁止驶进坡的边缘。向坡边推土时,刀片不得推到边缘,并在换好倒档后,才能提升刀片倒车。

第5.1.18条 发动机运转时,禁止在推土机下面进行任何工作。 第5.1.19条 推土机在超过25°的坡度上横向推碴,应先设法挖填凸凹部位,创造条件,以便使机械能平稳地工作。

第5.1.20条 加油时禁止抽烟或接近明火,加油后应将油渍擦净。

第5.1.21条 推土机在陡坡上行驶时禁止拐死弯,下坡时可将刀片放下触地,倒车下行。

第5.1.22条 转弯时,应观察是否有人。

第5.1.23条 推土机推土时,如有大块石头,须派人用撬棍配合进行工作。

第5.1.24条 当推土机下大坡时,应以低速挡行驶,严禁空挡滑行。

第5.1.25条 推土机在工作中发生陷车时,禁止用另一台推土机的刀片在前、后硬推。

第5.1.26条 推土机发生故障时,如无可靠措施不得在斜坡上进行修理。

第5.1.27条 数台机械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应保持一定距离:前、后相距8m,左、右相距1.5m以上。

第5.1.28条 涉水过河前,应先探明水深和河底状况,在确认可以通过后,以低速挡行驶。

第5.1.29条 行驶或作业时,应注意观察四周有无障碍。后退时,须先视车后,确认无人和其它障碍时,方可起步。

第5.1.30条 牵引其它机械设备时,钢丝绳必须牢固,连接可靠,并有专人负责指挥。起步时,必须鸣号低速慢行,待钢丝绳拉紧后,方可逐渐加大油门行驶,指挥人员和其它人员必须注意安全,以免钢丝绳拉断伤人。在坡道及长距离牵引时,应用牵引杆连接。

第5.1.31条 操作人员离机时,必须把刀片降到地面,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再接合主离合器。

第5.1.32条 运行中变速时,必须停车进行。若齿轮啮合不好,应将变速杆放回空挡,断续操作离合器,以变换齿轮位置。决不可强行啮合。

第5.1.33条 在石子和粘土面上行驶时,切勿高速急转弯。需要原地旋转和急转弯时,必须在降低发动机转速后进行。

第5.1.34条 行驶中,不使用制动器时,脚不应放在制动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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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第5.1.35条 越障碍物时,必须低速行驶,至障碍物顶部,在将要向前倾倒的瞬间,将车停住,待履带前端缓慢着地后,再平稳前进。切不可采用斜行或脱开单方向转向离合器作越过行动。

第5.1.36条 在水中作业时,水深以托链轮不淹没为限度。冷却风扇不可搅溅水花。

第5.1.37条 上坡途中,当发动机突然熄灭时,须先将铲刀放置地面,踏进并锁住制动踏板,待车子停稳后,再断开主离合器,将变速杆放在空挡位置,然后起动发动机,不准溜车起动。

第5.1.38条 上坡途中,如因操作不当,而引起发动机倒转,出现空气滤清器冒烟时,须将车停稳,并锁住制动踏板,然后清洗空气滤清器内部,如滤芯变色或被烧损,须即换新。

第5. 1.39条 下坡时,不论坡道长短,都不可将离合器断开,以免车速自然增高失去控制,而使离合器损坏或造成其它事故。

第5.1.40条 推土机下坡或牵引重载下坡时,由于惯性和牵引物的推压作用,方向杆的操纵与平地行走时操纵的方向相反。同时不应使用制动器。

第5.1.41条 傍山推土或单侧弃土时,可将刀片在水平面内调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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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条 开动前应先发出信号,检查各制动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第5.2.10条 操作应力求平稳、准确,不得过猛、过急。 第5.2.11条 作业时应做到“五不碰”:不碰天轮;不碰保险牙;不碰覆带板及机架;不碰缓冲木;不碰装载车辆、车厢。 第5.2.12条 作业时必须做到“八不准”:不准“三条腿”作业;不准单边斗牙硬啃;不准强力挖掘大块石和硬啃固石或根底;不准用斗牙挑大块石装车;铲斗未撤出掌子面,不准回转或行走;运输车辆未停稳,不准装车;铲斗不准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不准用铲斗推动汽车。 第5.2.13条 铲斗装满回转时,不得采用紧急制动,以防飞料肇事。

第5.2.14条 禁止在满载时将铲斗悬空、进行行走或变更动臂倾角。 第5.2.15条 铲斗应在汽车车箱上方的中间位置卸料,不得偏装。卸料高度以铲斗底板打开后不碰及车箱为宜。

第5.2.16条 掌子面不得留有伞沿反松动的大块石。如发现有塌方危险,应立即处理或将挖掘机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5.2.17条 挖掘机回转时,禁止任何人上、下车,在回转范围内不得通行及停留。

第5.2.18条 运转中应随时监听各部有无异常声响并监视各仪表指示是否在正常范围。

第5.2.19条 运转中,禁止在转动部位注油、调整、修理或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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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条 禁止挖掘未经爆破的五级以上岩石。 第5.2.21条 严禁用铲斗进行起吊作业。

第5.2.22条 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将铲斗落地。

第5.2.23条 挖掘机往汽车上卸料时,须待汽车司机将汽车制动好离开驾驶室后,方得向汽车厢回转卸料。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第5.2.24条 挖掘悬崖时,要注意悬崖上的岩石,如有可能发生坍落伤人或损坏物件时,应及时处理。

第5.2.25条 发动机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和履带上。 第5.2.26条 严禁使用挖掘机的回转作用来拉动重物和车辆。 第5.2.27条 挖掘机不宜进行长距离行驶,最长行走距离不得超过5km。在行走前应对行走机构进行全面保养,行走时每隔45分钟必须停机检查行走机构,并加注润滑油。电动挖掘机还应检查行走电动机的运转情况。

第5.2.28条 行走前,应查看好路面宽度和承载能力,扫除障碍。道路边坡要坚固可靠,行走时,挖掘机与边缘要保持适当距离。

第5.2.29条 行走前,司机和指挥人员应充了解路面情况。行走时,司机要听从指挥,移动前应先发出信号。

第5.2.30条 作业及行走时,驱动轮应在行驶方向的后面,臂杆应与履带同一方向,提升、推压、回转抱闸均应在制动位置,铲斗离地面0.5~1.5m为宜(改作吊车时,起重臂杆倾角应降至20°~30°,吊钩应升起,离天轮1m左右)。

第5.2.31条 上、下坡道的坡度,不得超过机械的爬坡能力。上、下坡道时,禁止中途变速或空挡滑行,并应有防止滑坡措施。

第5.2.32条 转弯角度小时,应分次进行,不得一次急拐死弯。 第5.2.33条 通过松软或沼泽地段,应领先夯实或用枕木垫好,以防陷车。

第5.2.34条 通过桥涵时,必须了解允许载重吨位,确认可靠后,方可通行。

第5.2.35条 通过风、水管路及电缆等明设线路和铁道时,应采取加垫等措施,以防压坏。

第5.2.36条 用拖拉机牵引时,不得超过本机的最大行走速度。 第5.2.37条 冬季行走时要采取必须的防滑措施。 第5. 2.38条 电动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带电的设备。

2.挖掘机行走时,应严格检查电缆有无损坏,挪移电缆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以防触电。

3.所有的电气设备,必须由电气人员进行操作。非电气人员不允许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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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通电源的电气装置,禁止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5.电气装置如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障碍,不得强行合闸。 6.应经常检查机械的电器部分、电磁制动器、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在有水的工作面挖渣时,电源接线盒不许进水,水面距离接线盒要有一定的高度(一般不得少于 20cm)。

第5.2.39条 当挖掘机改作起重机使用时,在起吊接近满负荷物件时,必须先将重物吊起高地10~3Ocm,停留2~3min,经检查确认牢固、平稳可靠后,方可继续起升。在接近满负荷作业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

第5.2.40条 起升重物必须平稳,下降速度要均匀,禁止忽快忽慢及突然制动。 第5.2.41条 重物应绑扎牢固,吊具重心应尽量和重物重心吻合,禁止斜吊重物。

第5.2.42条 起吊作业时,严禁人员在重物下通过或逗留。 第5.2.43条 重物吊起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走车,只有在起吊重量不大于规定负荷的一半且路面坚实平坦时,方可做短距离行走。 第5.2.44条 作业时,臂杆最大倾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第5.2.45条 作业时,起重卷筒钢丝绳不得全部放尽,至少保留三圈。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

第5.2.46条 严禁利用起重机吊运人员或将人与物一起吊运。 第5.2.47条 禁止起吊牢固埋在地里或与地面冻结以及被其它重物卡住的物体。

第5.2.48条 重物悬吊在空中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或做其它工作。

第5.2.49条 作业时,禁止在机上做修理、注油和调整工作。 第5.2.50条 两机抬吊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要求物体的总量不得超过两机起重量总和的75%,每机所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第5.2.51条 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5.2.52条 停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机应停放在坚实、平坦、安全的地方,禁止停在可能塌方或受洪水威胁的危险地段。

2.停放就位后,将铲斗落地,使提升绳松紧适度,起重臂杆倾角应降至40°~50°位置,将回转制动器摇紧。

3.以内燃机为动力的挖掘机,停机前应先脱开主离合器,空转3~5min,待发动机逐渐减速后再停机。停机后应将主离合器再行结合。当气温在0℃以下时,应放净未加防冻液的冷却水。禁止停机前轰油门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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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压杆熄火。

4.将各操作手柄置于零位。

5.长时间停车时,应做好一次性维护保养工作。对发动机各润滑部位要加注润滑油,堵严各进、排气管口和各油、水管口,以防进入杂物,造成锈蚀、损坏。

6.上述工作完毕,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妥当无误后,将门窗关闭加锁。

第5.2.53条 按规定对挖掘机进行检修保养。

第5.2.54条 凡实行两班制或三班制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三节 铲运机司机

第5.3.1条 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本机性能、构造及维护保养方法,并能熟练掌握操作程序,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

第5.3.2条 铲运机的行走道路必须平坦,路面要比机身宽2m以上,以利旋转、前进、后退和掉头方便,确保安全行驶。

第5.3.3条 铲运机轮胎气压必须符合规定,轮胎压条须压牢坚固,并随时清除轮胎上的油脂污物。

第5.3.4条 铲运机若用拖拉机牵引时,应使用销子进行连接,两机之间必须有加强保险的装置,以免脱钩发生事故。

第5.3.5条 铲运机被牵引的速度应限制在30km/h以内。 第5.3.6条 铲运机作业时不准急转弯进行铲土,以免损坏铲运机刀片。

第5.3.7条 铲运机正在作业时,不准以手触摸钢丝绳,滑轮和绞盘等回转部件。铲斗的前后斗门若未经撑牢、垫实、插住以前,禁止从事保养检修等工作。

第5.3.8条 当铲运机在行驶途中遇有大块石等障碍物时,应避让,以免损坏机械。

第5.3.9条 拖式铲运机的上下纵坡不得超过25°,横坡不得超过6°。

第5.3.10条 工作中驾驶员必须离开机械时,应将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关闭发动机,将铲斗放到地面。

第5.3.11条 在新填的土堤上作业时,至少应高斜坡边缘1m以上,下坡时禁止空档滑行。

第5. 3.12条 铲运机在边缘上倒土时,离坡边至少不得小于测30cm,斗底提升不得高过20cm。

第5.3.13条 铲运机在崎岖的道路上行驶转弯时,铲斗不得提得太高,防止机身倾倒。在检修和保养铲斗时,必须用道木垫实铲斗。 第5.3.14条 铲斗与机身不正时,不得铲土。双胎铲运机应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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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两胎中间,如夹有硬物应立即清除。

第5.3.15条 铲运机运行时,在拖把上,机架上,铲斗内均不得有人站立。

第5.3.16条 清除铲斗内积土时,应先将斗门顶牢或将铲斗落地,再进行清扫。

第5.3.17条 多台拖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m。多台自行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两机间距不得小于20m。铲土时前后距离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小于5m,左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5.3.18条 多台铲运机在狭窄地区或道路上行走时,未征得前机同意,后机不得强行超越。两车会车时,彼此间应保持适当距离,并减速行驶。 第5.3.19条 土壤中如有较大石块或树根时,应用推土机除去后,再行铲运作业,不准强行铲运,以免损坏机械造成事故。

第5.3.20条 在斜坡横向卸土时,禁止倒退。若坡度较大,车身左右偏斜过多时,均不得铲运或卸土。

第5.3.21条 作业完毕,必须对铲运机内外及时进行全面的例行保养。其内容是:清洁、滑润、调整、紧固和防腐。对钢丝绳认真检查,并涂上黄油,以便下次作业。

第5.3.22条 凡实行两班制、三班制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5.3.23条 交接班规则:

1.交接班必须在机上或工作地点进行。

2.交接人员要切实做好机械的例保工作,认真填写机械运行记录。未经交班,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人员应提前15min到达工作地点。 4.交接双方要认真做到“五交”、“三查”。“五交”,即交生产任务、施工条件及质量要求;交机械运行及保养情况;交随机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况;交事故隐患及故障处理情况;交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三查”,即查机械运行及保养情况;查机械运行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查随机工具是否齐全。交接班时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5.交班人员不得隐瞒事故,由于交待不清而发生的问题,应由交班人员负责。

6.由于检查不周,敷衍失职而发生的问题,应由接班人员负责。 7. 机械发生故障,应由当班人员处理完毕。若处理时间过长,在取得有关领导同意,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开始接替以后,方可下班。 8. 交接双方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共同签字。

第四节 装载机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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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 1条 司机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了解机械性能、构造和保养规程,熟悉操作方法和交通规则,并经考试合格,持有驾驶执照,方可单独操作。学员只有在司机的指导下,才许可操作。 第5.4. 2条 严禁酒后和精神失常的司机操作。 第5. 4. 3条 操作时,女同志须把头发扎在帽子里。

第5.4. 4条 装载机装有报警蜂鸣装置。在行驶或作业中蜂鸣器“鸣叫”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发动机刚起动时的“鸣叫”为正常情况)。

第5.4. 5条 装载机不能在倾斜度较大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内不准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挖掘时掌子面不得留伞沿,不得挖顽石,不得利用铲斗吊重物或举人;推料时不得转向。

第5.4. 6条 发动机未停止运转前,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第5.4. 7条 检查燃油时,不准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

第5.4. 8条 夜间或在洞内作业时,机上灯光应齐全完好;作业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5.4. 9条 检查保养时,应把机车停放在平坦地面上。检修人员进入车底前,必须用保险装置预先将操纵杆锁住。 第5.4. 10条 起动发动机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发动机机油油位。

2. 检查液压油和燃油箱的油位。 3.检查冷却水箱的水位。 4.检查风扇皮带的张紧度。 5.检查空气滤清器指示器。

6.检查各润滑部位并加添润滑油。

7.将变速杆拨入空档,将各操纵杆置于停车位置。

第5.4. 11条 发动机每次起动时间:KLD-70型不得超过10s;KLD-85Z型不得超过30s。一次起动未成功,须等1~2分钟后方可再次起动。若三次起动不成功,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次起动。(其它机型的起动,按其说明书执行)。

第5.4.12条 冬季起动发动机时,应先将起动钥匙按反时针方向转到预热位置,待发热信号赤热约15~20s后,再把起动钥匙按顺时针方向转到起动位置进行起动。预热时间最长不超过40s。 第5.4. 13条 发动机起动后应注意事项:

1.怠速运转5min以上进行暖机,使水温达到运行温度后,方可进行运行操作。

2.检查各仪表指针数值,应在绿色区的正常范围内。 3.观察充电指示灯,灯亮表示不充电。 4.应无异常的振动、噪声、气味。

5.机油、燃油、液压油和冷却水应无渗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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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动机运转正常后,蜂鸣器“鸣叫”应自行消失。

第5.4. 14条 装载机行驶时应将铲斗提升高地面50Omm左右。行驶中不得无故升降或翻转铲斗。

第5.4.15条 装载时应低速进行,不准将铲斗高速猛冲插入料堆的方式装料。铲挖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一般控制在150~200mm。 第5.4. 16条 在斜坡路上停车.不准踩离合器.而必须使用制动踏板,以防切断动力发生溜车事故。

第5.4. 17条 停机时,机车应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不妨碍其它车辆通行的地方,并将铲斗落地。 第5. 4. 18条 停机前,发动机应急速运转5min,待其温度降低后,使用停机手柄熄火。应防止突然停车熄火。然后,将起动开关转到零位,断开电源,并将各操纵杆置于空档位置。

第5.4.19条 寒冷季节应全部放净未加防冻液的冷却水。在更换加有防冻液的冷却水时,应先清洗冷却系统。防冻液的配制,应比当地最低气温再降低10℃。

第五节 拖拉机司机

第5.5.1条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交通管理。

第5.5.2条 履带式拖拉机禁止在街道、公路上行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时,须经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路面、桥涵的预防措施,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过。

第5.5.3条 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和考核,了解机械的构造、性能、原理、用途和用油常识,做到会驾驶,会保养、会排除一般的故障并持有驾驶证后才能驾驶拖拉机。

第5.5.4条 拖拉机的使用原则是定人定机、人机固定。严禁将机交给他人和不熟悉本机性能的人操作。

第5.5.5条 凡配备有司机和助手的机车,助手应在司机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当机车通过狭路、桥涵、隧洞、陡坡、急弯岔道、崎岖路面、盘山道路、傍山险路、危险路段、铁路与公路平交道时,必须一人操作运行,一人进行引路和指挥。

第5.5.6条 牵引铲运机时应使用销子连接,起动与后退均须缓慢。上坡时,应事先换挡变速,不准以高速冲坡,以避免在坡中换挡变速而发生溜车。下坡时禁止溜对,而应用低速控制,两脚轻踏制动减速。当下陡坡时应将铲运机的铲斗触地。

第5.5.7条 工作时驾驶人员不准离开岗位。机车运转时,禁止从事润滑、紧固和维修工作,禁止以手触及钢丝绳、滑轮和卷筒等回转部位,避免发生绞伤事故。

第5.5.8条 驾驶人员必须爱护机车,切实做到保持机车的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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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附属装置、随机工器具的完整齐全,保持机车的技术状况良好、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5.5.9条 严禁酒后开车,加油时禁止吸烟。

第5.5.10条 机车不得在超过20°的斜坡路面上行驶。在高低不平的坚硬地面或有石碴的工作面工作时,不得高速急转弯和拐死弯,避免发生倾覆。在高速行驶时,切勿急转弯,避免严重损坏行走装置。 第5.5.11条 当机车必须通过有水地段或水中作业时,必须以保持水的深度低于油底壳为原则,其风扇不能搅溅水花。通过和作业完毕应及时对机车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5.5.12条 工作完毕应怠速停车,除紧急情况外不准用减压杆停车。若在寒冷季节停车,应将车停在干燥和较硬的地面上,待水温降到5O~60℃后,放净末加防冻液的冷却水,排放燃油系统的积水并及时添加燃油。如系液压操纵的机车,必须擦净液压缸活塞杆表面的水滴。 第5.5.13条 工作完毕应及时做好机车的清洁、润滑、调整、紧固和防腐工作。

第5.5.14条 多班制作业的机车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5.5.15条 交接班规则: 1.交接班应在机上进行。

2.交班人员要为接班人员提供方便,白班要为夜班创造条件,交班前要切实做好机械的例保工作,认真填写机械运行记录。

3.接班人员应提前15min到达工作地点、做好接班准备。 4.交接双方要认真做到“五交”、“三查”: (1)交生产任务、施工条件和质量要求; (2)交机械运行及保养情况;

(3)交随机工具及油料、配件消耗情况; (4)交事故隐患及故障处理情况; (5)交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6)查机械运行及保养情况;

(7)查机械运行记录是否准确完善; (8)查随机工具是否齐全。

交接班时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5.交班人员不得隐瞒事故,由于交待不清而发生问题应由交班人员负责。由于检查不周,敷衍了事而发生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6.机械发生故障,应由当班人员处理完毕。若处理时间过长,在取得有关领导同意后,可向接班人转交,转交时必须将事故的全部经过、处理情况和意见交待清楚。

7.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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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锅炉工

(Ⅰ)基本规定

第5.6.1条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第十五篇规定。并遵守本章规定。

第5.6.2条 无证人员不准独立操作锅炉,持实习证者只有在师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5.6.3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锅炉本体和安全附件等,确认良好后,方可操作。

第5.6.4条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双方共同进行,必须做到交得彻底,接得认真,并把本班运行情况、水质处理情况等,记入运行记录本上。

第5.6.5条 锅炉上面和炉体四周,不准堆放易燃物品和对锅炉无关的东西,锅炉房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5.6.6条 安全阀和压力表的铅封,不准任意拆开。

第5.6.7条 安全阀应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防止阀芯粘住,安全阀定压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五篇的规定。

第5. 6. 8条 压力表弯管应周进行一次冲洗,并在刻度盘上划上红线,指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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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3条 几台锅炉向同一蒸汽母管送汽时,应先并炉,然后供汽,并汽时应做到:

1.减弱火力,开启蒸汽母管及主汽管上的疏水阀。

2.锅炉汽压比蒸汽母管低49~98kPa时,即可开始并炉。缓慢打开主汽阀(有旁通阀时先开启),待暖管后,再逐渐开大主汽阀至全开启。主汽阀开足后应倒回一圈,然后再关闭旁通问和过热器上的疏水阔。 3.应保持汽压和水位正常,若管路里有水击现象,应加强流水后再并炉。

第5.6.24条 锅炉供汽应做到以下几点:

1.微开总汽阀,进行暖管,同时打开管路上的流水阀泄出冷凝水,暖管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2. 开启主汽阀应缓慢进行,根据阀径的大小,应控制在4~9min。 3.管道已热,管道里的冷凝水逐步减少以后,方可全开主汽阀。全开后,倒回一圈,防止卡住。 (Ⅳ)正常运行

第5.6.25条 锅炉运行时,对于水位、汽压、风量、吹灰、排污等,均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节,确保运行正常。调节内容如下: 1.保持锅炉正常水位。正常水位一般应在水位表中间,在低负荷时,应稍高于正常水位;在高负荷时,应稍低于正常水位,但上下变动范围不宜超过±40mm。不能连续上水的锅炉,每次上水应少上、勤上。 2.保持汽压稳定。注意压力表的变化,当压力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时,安全阀应迅速排汽,一旦因故不能排汽时,必须立即用人工方法开启安全阀,进行排汽降压。

3.有蒸汽过热器的锅炉,对过热蒸汽的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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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理配风。正常运行时,一般应保持2~3mm水柱的炉膛负压。若送风量大于引风量,火焰将从炉门喷出;负压过高会吸入过多的冷空气,降低护炉膛温度,增加热损失。

5.定期排污时,要有专人看炉内水位,防止造成缺水事故。 6. 受热面应定期吹灰和清除烟垢。

7.手烧炉上水、添煤、拨火和出碴要错开,投煤动作要快,加煤必须均匀。

第5.6.26条 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和防止由于水质不良而产生水垢、水渣、腐蚀而导致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锅炉运行必须根据炉型、水质情况,按照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制定管理制度。 (Ⅴ)停炉

第5.6.27条 锅炉暂时压火停炉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关闭烟囱挡板、灰坑门、打开炉门。

2.排污后上水,保持炉内水位在最高水位线上。

3.压火后冲洗水位表。压火期间应有专人值班,防止造成缺水和超压事故。

第5.6.28条 挑火时应先排污后上水,并冲洗水位表。扒开燃煤投入新煤进行燃烧,待汽压上升后,再进行暖管和供汽。 第5.6.29条 长期停炉应做到以下几点:

1.停止加煤,向炉内上水,使水位高于正常水位。炉排上的燃煤不要立即扒出来。在六小时之内,所有炉门、灰门、烟道挡板都应关闭,防止锅炉急剧冷却。

2.停炉6h以上,开启烟道挡板进行通风和换水。当炉水温度降到70℃以下时,才可将炉水完全放净。

3.如和正在运行的锅炉并炉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蒸汽母管压力顶回造成事故。

第5. 6.30条 锅炉运行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然后报告有关领导:

1.锅炉水位降低到允许的最低水位以下,虽不断加大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2.锅炉水位已升到允许的最高水位以上,虽经放水,仍看不见水位下降。

3.给水设备全部失效。

4.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和安全阀中,有一顶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7.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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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1条 紧急停炉的操作:

1.停止给煤和送风,减弱引风,关闭烟道挡板和灰门。 2.扒出炉膛内的燃煤,使火熄灭。但不得往炉膛里浇水。

3.将锅炉与蒸汽母管完全隔断,开启透气阀、安全阀和过热器疏水阀,迅速排放蒸汽,降低压力。 4. 炉火熄灭后,开启省煤器旁通烟道,关闭主烟道,开启烟道挡板、灰门和炉门,促使空气流通,提高冷却速度。

5.在紧急停炉时,如无缺水现象,可采取排污和给水交替的降压措施。

6.如遇缺水事故时,不得进行给水,可开启透气阀或提升安全阀等有关加强排汽的调整工作,防止锅炉受到突然的温度或压力变化而扩大事故。

7.如遇满水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给水,可关小烟道挡板,使燃烧减弱并开启排污阀放水。同时开启蒸汽母管及有过热器的流水阀门,进行疏水。

(Ⅵ)链条炉排炉

第5.6.32条 点火前的检查工作:

1.检查炉排上面、上下炉排之间及漏灰斗中有无杂物和砖块等; 2.慢速转动炉排,应无卡阻或急跳情况; 3. 弧形煤挡板的启闭和转动应灵活; 4.变速箱的油位,应在规定的油位线上;

5.以上各项检查合格后,应用最快的速度将炉排试运行数小时,如运行正常,即可点火。

第5.6.33条 点火:

1.先将下面的风室挡板关小,开启引风机,关小引风机挡板,使炉膛中产生负压;

2.在炉排上添煤约75~100mm厚,待炉排载煤运行到500~600mm时,停止炉排运行;

3.在煤层上铺上木柴、棉纱等易燃物并在其上点火; 4.打开调节风门,加强引风,使煤引燃;

5.启动变速箱电机,使炉排慢慢向后运行,使火焰稍离开煤闸门; 6.将煤闸板开大,增加鼓、引风量,使煤在整个炉膛上均匀燃烧。 第5.6.34条 正常运行应做到:

1.根据燃烧情况,及时调节风门开度,要维持火床的燃烧长度占炉排有效长度的3/4以上;

2.根据蒸汽负荷的需要,经常调整炉排速度、煤层厚度、送风量和炉膛风压; 3.煤层的正常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一般可掌握在80~180mm左右,燃烧应控制在距煤闸板200~300mm处开始,距离挡灰板设备前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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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mm处燃烬;

4.运行中,如发现炉排保险销折断、弹簧跳脱或滑动、电动机电流增大,或炉排断续停止等情况,说明炉排有轧住现象。这时应将炉排倒转数次,一般能恢复正常;

5.炉排运行一个时期后,链条应进行收紧校正。 第5.6.35条 正常停炉操作:

1.关闭煤斗下部的挡板,放低煤闸板使其与炉排面之间留有30~50mm空隙,以免烧坏煤闸板;

2.降低炉排速度,减少送风和引风,当煤全部转到煤闸板后300~500mm时,停止炉排转动;

3.当炉排上没有火焰后,先关闭鼓风机,打开各风室风门,再关闭引风机靠通风冷却。

4.当煤燃尽时,重新转动炉排,将灰碴除净。 第5.6.36条 紧急停炉操作:

1.停止鼓风,停止炉排运行,将弧形门关闭,扒出剩余的煤; 2.将炉排速度升至最大,使燃煤通过渣斗落入灰斗内,用水浇灭; 3.打开各风室风门,关闭引风机,使锅炉自然通风; 4.继续转动炉排,直至炉排冷却为止。

第5.6.37条 往复炉排炉燃烧与运行情况,大致与链条炉排炉相同,运行时参照链条炉排炉的规定进行。 (Ⅵ)抛煤机炉

第5.6.38条 升火前的检查:

1.检查推煤板、煤闸板、浆叶等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润滑部位是否良好。

2.检查炉排是否完整,间隙是否合适,炉排面是否平整等。 3.启动抛煤机由慢到快,进行空运转直至运转正常为止。 第5.6.39条 升火操作:

1.在炉排前部铺上木柴等引燃物,在炉排后部铺上一层薄煤,然后点燃引火物。

2.木柴着旺后,用人工向火焰上投煤或启动抛煤机送少量的煤。待燃烧到一定程序,将燃煤推向后部至铺满炉排,并适当引风。 3.根据燃烧情况,逐渐增加给煤,引风和送风量。 第5.6.40条 清炉操作:

1.当灰渣层厚度达到70~120mm时,应清炉;

2.清炉时,应分两组进行,一组进行清渣时,另一组应加大给煤量和引风量,使其担负较高的负荷。 第5.6. 41条 停炉操作:

1.待煤斗中的煤抛完后,停止抛煤机运转,减少引风量。

2.当炉排上没有火焰时,先停止送风,再自然通风,使剩煤燃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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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闭引风机各处风门,待锅炉缓慢冷却后,放尽炉水,清除灰渣。 (Ⅷ)振动炉排炉

第5. 6.42条 点火前的检查:

1.检查上下横梁是否平行,炉排拉杆的松紧程度是否合适。 2.检查机械传动和润滑是否良好。

3.进行冷态调试,要求煤层平行移动,且速度达到150mm/min以上。

第5.6.43条 点火操作:

1.提起煤闸板,在炉排前部铺上木柴和引火物,然后点燃。

2.木柴着旺后,向火焰上撒煤,待煤燃烧后,稍开引风机,再开动激振器使炉排振动,将煤推入炉膛。

3.当燃料进入炉膛中部时,适当开启第二、三段风门,并调节时间继电器,使燃烧趋于正常。

第5.6.44条 燃烧过程中,随时调整风门开度,调节煤闸板,控制给煤量,炉排振动频率一般为900~1400次/分。

第5.6.45条 停炉操作,参照抛煤机炉停炉方法进行。 (Ⅸ)煤粉炉

第5.6.46条 点火前的检查:

1.清除炉内积炭、积渣,检查防爆门开关是否灵活可靠。 2.检查制粉设备及煤粉管道挡板等是否完好无损。

3.磨煤机试运转应正常,空气挡板等开关应灵活,且密封良好。 4.点火前必须通风,使炉膛上部有1~3mm水柱负压。 第5. 6.47条 点火操作:

1.直接用点火棒点火。将点火醮满煤油,点着后插入点火孔内约10min,待炉膛温度升至300℃左右时,开启磨煤机和给煤机低速运转,再稍开喷燃器向炉膛喷火煤粉,开始着火,当气粉混合物着火后,方可抽出火棒。

2.油点火:一般多使用重柴油,在蜗壳式喷燃器中心管中插入喷油枪,用点火棒引燃油雾,接着就可以喷进煤粉开始着火,待燃烧正常后取出喷油枪。

3.马弗炉点火。在马弗沪上点燃木柴并加少量的煤,将炉膛加热,待炉内温度升至300℃时,开启磨煤机(低速运转)和喷燃器向炉膛喷火煤粉,待煤粉燃烧正常后,方可停止马弗炉。

第5.6.48条 运行中要防止受热面结渣。如有结渣情况,应增加二次风量,降低锅炉负荷,或用吹灰器、人工清渣。 第5.6.49条 正常停炉或长期停炉的操作顺序: 1.停止给煤,把磨煤机内的余煤磨细喷入炉膛燃烧,直至熄灭为止。 2.停止鼓风,约5min后再停止引风机,但可将引风机挡板或直通烟道的挡板稍微开启,以利炉膛自然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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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全关闭灰渣斗门、看火门、人孔及其它门孔。

4.待炉膛温度下降,高温烟气全部排出后,完全关闭引风机挡板或直通烟道的挡板。

5.长期停炉时,还应将煤斗中的余煤全部清除,并关闭煤斗下的闸门(闸板)。

第5.6.50条 紧急停炉的操作顺序: 1.停止给煤机。

2.停止磨煤机,关闭磨煤机的风门。 3. 停止向炉膛送风。

4. 停止引风机。如果因煤管或水冷壁管爆破而停炉,应继续引风,以便排除炉膛内的大量水蒸汽。 (Ⅹ)热水锅炉运行

第5.6.51条 热水锅炉除了按照蒸汽锅炉运行操作规程以外,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1.在开始上水、升火时,应检查进、出水阀门是否开启,各处风门是否打开。

2. 启动大型循环水泵时,应先打开旁通门或者关小进、出水阀门;以免启动升压太快,待运转正常后,再关闭旁通门或开大进、出水阀门。 3.运行中,应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准超过规定的数值。

4.运行时,应先开动循环水泵,等供热系统循环水循环后才能提高炉温。停炉时,不得立即停泵。待锅炉出水温度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

5.在严寒季节,要注意防止管道冻结、堵塞。要特别注意在停电、停水时做好维护工作。

第5.6.52条 热水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因循环不良造成炉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2.炉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3.循环水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5.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6.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水位仍然继续下降。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Ⅺ)检修保养

第5.6.53条 锅炉在运行期间和停炉后检修应做到以下几点: 1.平时搞好维护保养,防止锅炉部件损坏和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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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有备品备件,如管子、阀门、水位表、玻璃管(板)、炉排片、压力表等,以保证出了故障能及时更换、修理。

3.对锅炉受压元件进行修补焊接时,必须经过锅炉安全检查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4.停炉检修时,必须进行内、外部检验,确定检修项目和处理方案。 5. 锅炉每次检验、检修情况,必须记下技术档案。 第5.6.54条 锅炉停用或备用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其方法有: 1.停炉时间不超过1周,应采用压力保养。 2.停炉时间不超过1个月,应采用湿法保养。 3.如长期停炉(一般超过1个月,特别是夏季停用的采暖热水锅炉,应采用干法保养。其操作方法如下:

(1)停炉后将炉水放净,彻底清除水垢、水渣和烟垢,关闭给水、出汽(水)、排污等各阀门,与其他运行的锅炉全部隔绝,锅筒干燥(自然或用微火烘)后,然后放置干燥剂;

3

(2)用氧化钙(CaO即“生石灰”)、按每1m锅炉容积加 3kg(或

3

无水氯化钙 CaCl2、每1m锅炉容积加2kg)等。干燥剂装在敞口托盘或布袋内,分别放置在炉排上和锅筒内,以吸收潮气;

(3)放好干燥剂,应关严所有人孔、手孔、烟囱挡板、炉门、灰坑门等,使其与大气隔绝;

(4)以后每隔1~2个月,打开人孔和炉门检查一次,更换干燥剂。 4. 长期停炉亦可采用钢瓶内的氮气N1或氨气NH3,从锅炉最高处充入并维持196~294kPa压力。

5.对长期停用的锅炉,受热面外部在清除烟灰后和受热面内部在清除水垢后应涂防腐漆。

第5.6.55条 锅炉水压试验期限、试验压力及合格标准等,应按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及本规程第十五的规定。

第七节 空压机工

(Ⅰ)基本规定 第5.7. 1条 空压机应安装在远离蒸汽、煤汽和粉尘飞扬的地方。机房应通风良好,室温一般应低于40℃。进气管应接至室外并装有空气滤清器。

第5.7. 2条 新安装或检修后的空压机,必须按规定进行试运转,确认性能可靠后,方可带负荷运行。 第5.7. 3条 固定式空压机必须安装稳固,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移动式空压机应安放在平坦有承载力的地面上,前后轮胎应用三角木对称楔紧,以免震动时移位。长期固定运行,应将机架垫高,轮胎离地,防止油类对轮胎的侵蚀。

第5.7. 4条 储气罐应放置在室外通风良好,易于散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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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应作一次水压试验,其压力应达工作压力的1.5倍。气压表、安全阀每年应校验一次,做到灵敏、可靠。

第5.7. 5条 应保持空压机附近的清洁和干燥,防止电动空压机的电动机受潮或吸入尘土。附近不准存放汽油、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机房内和储气罐附近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第5.7. 6条 空压机送气一定要事先得到使用单位的通知或电话联系,才准开启送气阀门,开始时由小逐渐增大,不可一时全部打开。 第5.7.7条 严禁在运转过程中在储气罐、阀门、管路上进行焊接或热加工。

第5.7.8条 操作人员应严守岗位,不得擅自决定由非本机人员代替工作,严禁酒后操作和作其他与运转无关的事情。

第5.7. 9条 操作高压开关拒,必须站在绝缘胶皮垫上,并戴上绝缘手套。

第5.7. 10条 禁止使用汽油或煤油清洗空压机的空气滤清器、气缸和其它压缩空气管路等零件,防止引起爆炸,更不允许用燃烧方法清除管道油污。

第5.7. 11条 用压缩空气吹洗零件时,严禁将管口对着人体或其它设备。

第5.7. 12条 内燃机冷却水温过高,要打开水箱盖时,应戴手套或用厚布衬垫,人的面部必须躲开水箱口,以防蒸汽冲击烫伤。

第5.7. 13条 牵引移动式空压机前,应仔细检查转向、行走部分的紧固和完好情况,牵引速度一般不超过20km/h时,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0m。

第5.7. 14条 加油时不准吸烟,电器设备的外壳应接地。 (Ⅱ)移动式油动空压机

第5.7. 15条 起动前的检查与准备:

1.各连接部分应紧固可靠,各运转部分应动作灵活,加满冷却水。检查并添加燃油、润滑油。各油、水、气管道有无渗漏。 2.柴油机减压杆放在启动位置。 3.燃油调整杆放在低速位置。 4.主离合器处于分离状态。

第5.7.16条 起动起动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分离起动机离合器,打开汽油箱油阀。 2.接通点火线路,将化油器风门关闭。 3.套上起动手轮,缓慢转动至感觉手轮的阻力较大时,急速转动2~3次后,打开化油器风门,再转动手轮,直到发动为止。 第5.7.17条 起动柴油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动机运转预热后,将变速箱手柄搬到高速位置。 2.将接合机构手柄向后拉,使起动机小齿轮与柴油机飞轮齿圈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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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啮合不顺,可短暂接合起动机离合器。 3.松开调速器弯杆,将离合器手柄后拉,平稳地接合起动机离合器。 4.起动机以正常转速带动柴油机,将减压杆手柄推向预热位置,待柴油机运转加热后,把燃油调整杆放在中间位置,再将减压杆推向工作位置。

5.要密切注视机油压力。

6.柴油机发动后,及时将起动机离合器分离,关闭汽油箱油阀,待汽缸内汽油烧完后切断点火线路,停止起动机,起动机连续运转时间不得超过15min。

7.柴油机起动后,必须分别用低迅,中迅,额定转速进行加热运转,同时注意各仪表读数是否正常,待水温升至55℃以上后,才允许带负荷运转。

第5.7.18条 起动空压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油底壳内润滑油储量是否足够,全部打开储气罐的阀门。将柴油机油量加大,接合主离合器,空压机开始空转。

2.空压机在转速650~750r/min情况下无负荷运转,使润滑油温度达到45℃以上后逐渐增加负荷。气压在98~196kPa转速在450~650r/min情况下运转6~10min。

3.气压在 392~490kPa,转速在 860r/min情况下运转5~10min,各部正常后即可全负荷运转。

第5.7. 19条 运转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注意柴油机台仪表读数,倾听各部音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

2. 空压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60℃,润滑油温度为50~85℃,润滑油压力应为98~294kPa,但不得低于98kPa。

3.储气罐内最大压力不许超过铭牌规定的压力。 4.负荷调节器应灵活可靠。

5.所有连接部分不得有漏气、漏油或松动现象。 6. 每工作2~4h应开启中间冷却器和储气罐的冷凝油水排放门1~2次。

7.搞好机器的清洁工作。空压机长时间连续运转后,禁止用冷水冲洗。

第5.7. 20条 停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停机时须逐渐开启储气罐的排气阀,使气压逐渐降低,并相应地降低柴油机转速,使空压机在无负荷,转速在550~60Or/min情况下运转5~10min。

2.脱开主离合器,空压机停止运转。

3.将柴油机转速降至500~550r/min,继续运转 5min,然后停止供油,使柴油机停止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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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闭柴油机出油阀。

5.冬季温度低于+5℃时,停机后应立即放尽未加防冻液的冷却水。 第5.7.21条 其它机型起动、运转、停机等操作按其说明书执行。 (Ⅲ)固定式电动空压机

第5.7. 22条 起动前的准备和检查:

1.清除机体和电动机附近的工具和杂物,并清扫干净。 2.曲轴箱中的油质和油量应符合要求。

3.压气管路各阀门开闭应灵活,并处于开机前的位置。

4.长期停机后,应向齿轮油泵内注满机油,摇动齿轮油泵使油压升到100kPa以上。

5.各联接部位无松动现象;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电动机及电气设备应正常、接地良好;起动设备动作灵活,操作把手应置于零位,油断路器在断开位置,可控硅励磁装置所有开关均处于停机位置。 6.中间冷却器如有气压,应进行排放;调节卸荷器,使空压机处于无负荷状态。

7.打开冷却器进水阀,并调至适宜流量;向注油器内注入清洁的压缩机油至规定高度,摇动注油器手柄,向汽缸内注油,并确认油已进入气缸。

第5.7. 23条 起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l-20/8型空压机:

(l)合配电屏上的电源闸刀,按起动按钮,起动指示灯显亮; (2)操作鼓形控制器手柄,逐级切除起动电阻,使电动机加速到额定转速;

(3)注视油压表、气压表读数应正常。空转正常后,即可带负荷运转。

2. L5.5-40/8型空压机: (1)接通操作电源及可控硅装置电源,按可控硅装置(硅整流投入)按钮,此时电压表,电流表指示无励磁电压和电流; (2)合高压开关柜的油断路器,同步电动机起动;

(3)调节励磁电流使之过激,并使励磁电流值和电压值在允许的工作范围内;

(4)空压机带负荷,正式投入运行。 3.7L-100/8型空压机的启动: (1)开启二级放空电磁阀;

(2)接通操作及可控硅装置电源;

(3)按可控硅装置(硅整流投入)按钮; (4)起动电动机,使空压机投入运转;

(5)关闭二级放空电磁阀,打开控制阀、逆止阀前压力升高,再关闭一级气动放空阀,空压机带负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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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 24条 运转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各仪表指示,各部油位、油温、油压、水温、排气温度及气压等应符合要求:

(1)冷却水温度不经过30℃,出水温度不超过40℃; (2)润滑油压力在 98~294kPa;

(3)机内油温有十字头的不超过6O℃,无十字头的不超过70℃; (4)一级气缸压力176~216kPa,二级气缸压力784kPa,不许超过823kPa;

(5)轴承温度不超过8.5℃。排气温度不超过160℃; (6)电动机温升不超过60℃。

2.电动机及机械部分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电气各部运行正常无过热现象,电流表、电压表的指示应在规定范围内。 3.注油器工作应正常。

4.中间冷却器及各管路等部位无漏水、漏气等现象。

5.冷却水流量应均匀,不得有间歇性的排气及冒气泡等现象。 6.卸荷器和安全阀压力调走后不得变动。

7.中间冷却器及储气罐内积水和油每班应排放2~3次。 8.各部螺丝、销子无松动现象。

第5.7. 25条 空压机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恢复正常: 1.冷却水突然中断。

2.润滑油压力下降到100kPa以下或突然中断。 3.二级排气压力或排气温度超过允许范围。 4.中间压力超过允许范围。 5.润滑油温度过高。

6.配电屏电流表指示突然超过规定。 7.压缩机或电动机有不正常声响。

8.电动机的滑环和电刷间,有严重跳火。 9.压缩机发生严重漏气或漏水。

第5.7. 26条 停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逐渐关闭减荷阀门,使空压机空载运转。

2. 1-20/8型空压机断开电源,使电动机停止。

3. L5.5-40/8型和 7L-100/8型空压机,先开后二级放空电磁阀,降低二级压力,将定子回路分开、励磁装置电压表、电流表指针回到零值,按可控硅装置按钮,励磁装置断电后,切断操作电源,电动机停止。

4.关小冷却水的进水阀门,约15min后,方可全部关闭。

5.放出中间冷却器及储气罐中冷凝的油水,在冬季低温(+5℃以下)应将各级水套和中间冷却器内的存水排放干净,以免冻坏机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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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冷却水须待水温降到60℃以下后进行。

第八节 制氧工

(Ⅰ)一般规定

第5.8.1条 制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第十五篇“氧气站”有关规定,并遵守本章规定。

第5.8.2条 制氧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说明书和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第5.8.3条 凡符合本规程第十五篇压力容器范围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过期末检验的不准使用。

第5.8.4条 空分设备安装或修理完毕后,应进行检漏、试压和低温检验。

第5.8.5条 在处理分馏塔内填塞绝热材料时应戴上橡皮手套和多层口罩,头部应戴半透明的尼龙防护罩,在用碱液洗涤二氧化碳和化验碱液利用率时要戴防护眼镜、皮手套和穿防护衣。

第5.8.6条 充氧室、气瓶储藏室和制氧站周围20m以内严禁烟火。

第5.8.7条 工作时绝对不准堵塞厂房门口。

第5.8.8条 消防器材必须齐全,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所有工作人员均能熟悉使用消防器材。

第5.8.9条 禁止在容器内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修理、调整和焊接工作。

第5.8.10条 凡与氧接触的设备、容器、管道等需动火修理时,应首先用空气进行吹洗。吹洗完毕后,应对周围的空气进行化验,其含氧量在22%以下时方可进行。动火时有专人监护。

第5.8.11条 修理或安装与氧气接触的零部件时,应进行脱脂。 第5.8.12条 操作设备、阀门以及所使用的工具、手套等,应绝对禁止被润滑油所沾污。在设备附近不准存放可燃物。

第5.8.13条 各部位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应按规定定期检验。

第5.8.14条 定期对乙炔、碳氢化合物进行化验。未经化验确定性能的润滑油不得使用。

第5. 8.15条 在操作闸刀开关时,应戴上橡皮手套。

第5.8.16条 空压机操作时,应遵守“空压机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

第5,8. 17条 分馏塔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加温吹除。 第5.8. 18条 分馏塔在修理前,首先应进行吹洗,然后进行加温吹除。

第5.8.19条 分馏塔上各节流阀开启或关闭时应缓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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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条 分馏塔压力突然下降时,应通知压缩机工,停止空气压缩机运转,检查其原因。

第5.8.21条 从分馏塔中排放液体时,注意有燃烧危险,不得把液态氧放在地板上。

第5.8.22条 不得用旋紧调节螺母的方法使安全阀不漏气。安全阀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五篇的规定。

第5. 8.23条 膨胀机发生冻结时不能用硬物敲击,因为材料在低温时容易损坏。

第5.8. 24条 氧气压缩机在任何情况下,绝对禁止润滑油从活塞杆带入气缸。修理零件时,应当重新去油,不得有金属微粒落入气缸内。 第5.8.25条 在充氧气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总局 1979年公布的《气瓶安全临察规程》第三章第21条的规定,对氧气瓶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充装。

第5.8.26条 发生事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制氧设备中最大的危险是燃烧,氧在高压下才会燃烧爆炸,所以首先要保持镇静。

2.最危险的地方,一般是在氧气压缩机的高压部分,由于不洁之物带入气缸,经过摩擦,便发生火花,导致燃烧。其次是由于不慎把油带入气缸。露出外面的灯光或燃着的灯,不准放在机器旁边。高压氧燃烧时产生了高温能将金属溶化。

3.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上主阀,并迅速通知有关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充气瓶打开,要立即关上,火焰如果穿上屋顶,要用救火梯灭火机灭火,设法搬开已充氧的气瓶。 4. 保护现场。 (Ⅱ)分馏塔

第5.8.27条 起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检查各接头是否旋紧。

2.检查各阀密封处的填料,是否填好。 3.检查液面计,压力表等是否灵敏、可靠。 4.开启有关阀门,关闭暂不用的阀门。

第5.8.28条 准备工作完毕,可视压缩机工作情况启动分馏塔,并用肥皂水检查各接头是否漏气。分馏塔压力达到规定要求时开启膨胀机,使空气尽可能全部进入膨胀机,此时各级压力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第5.8.29条 分馏塔正常工作中调整事项如下: 1.每次调整必须注意不得破坏分馏塔内部的平衡状态。 2.用膨胀机的凸轮开度和高压空气节流阀来调整高压、液面和温度。 3.改变氧气、氮气之输出量,来调整纯度。 4.工作中,各节流阀的启闭必须缓慢。

5.高压空气入塔温度与氧气和氮气排出的温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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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工作数小时要急剧地转动各节流阀一次,转后即复原位,防止阀口之冻结。

7.每半小时对氦、氖气体和纯化器油水分离器进行吹除。 8. 经常注意液面、压力、温度和纯度等变化,并做好记录。 第5.8.30条 分馏塔停车注意事项: 1.关闭氧、氮送出阀,开启氧、氮放空阀。

2.开启纯化器吹除阀,关高压空气进口阀,切断膨胀机电源,停止运转。

3.关闭节流阀,打开所有吹除阀、排放阀、分析阀和液压计上下阀。 4. 放尽塔内液体(应用无脂而坚固的金属容器盛放)。

5.通知空压机工,开启油水分离器吹除阀,将气体放尽后停机。 (Ⅲ)膨胀机

第5.8.31条 膨胀机在开车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并得到分馏塔已经准备完毕的通知时,即可正式开机。

第5.8.32条 膨胀机在工作过程中,安全操作事项如下: 1.膨胀机进、排气压力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2.进、排气温度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3.凸轮的开度应按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

4.应经常检查防飞车保护装置,使它处于良好状态。

5.经常检查润滑及液压传动机构的运转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的机械撞击声,应立即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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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机身与控制箱里灌注HJ-20 机械油,其油面高度应符合规定。 7. 膨胀机在运转中,当轴承温度高于65℃和冷却水水量不足时,应立即检查排除故障。

8. 电磁吸铁器是否完全吸合,不得有杂音(嗡嗡声)。

9.注视各密封圈是否漏气,活塞是否良好,阀杆工作是否正常。 10.将各项检查数据及工作情况记入工作记录簿内。

第5.8.33条 检修后的膨胀机,经试运转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Ⅳ)氧气压缩机

第5.8.34条 氧气压缩机在开机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认无误,方可开机。

第5.8.35条 氧气压缩机正常工作时,检查氧气压力与温度都不得超过规定值。工作中应牢记水、油、电、气、安5个字。

第5.8.36条 氧气压缩机在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以下各项: 1.检查蒸馏水供给情况下准缺水和断水。

2. 注意调节冷却器内进出水的温度是否符合规定。 3.每隔半小时最少须将水分离器吹除阀开启一次。 4. 注意电流表、电压表读数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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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曲轴箱内的润滑油和水甘油箱内的蒸馏水,要保料足够的高度,不足时添加。

第九节 冷冻机(氨压机)工

第5.9.1条 开车前,应全面检查机械、电气设备及各部管道有无漏气、漏水和其它不正常现象,在确认整个设备完好后,才可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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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启动。 第5.9.2条 运转中应密切注意设备的工作情况,发现不正常时,应停机检查,发现意外危险或事故时,应紧急停车处理。

第5.9.3条 贮液器所贮氨液应维持在容器容积的1/3~1/2之间,贮液量不得超过容积的4/5,不得小于容积的1/3。

第5.9.4条 制冷设备的充氨应在宽畅平整的场所进行,充氨时附近严禁吸烟、电焊和生明火。氨瓶必须放置稳当,并将空瓶、实瓶严格分开。

第5.9.5条 严禁将氯化钠盐和氯化钙盐混合使用。

第5.9.6条 氨瓶应避免曝晒、撞击。氨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

第5.9.7条 开关氨瓶阀门时,应站在阀门侧面慢慢操作。如遇瓶阀冻结时,可用温水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第5.9.8条 在检修冷冻机前,必须先将机内的氨气抽走。检查完毕以后,必须把机内空气抽出。

第5.9.9条 氨压机工必须掌握设备的紧急泄氨方法和对中毒人员进行急救的办法。

第5.9.10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可上岗位工作。

第5.9.11条 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运转。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第5.9.12条 机械和动力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必须设防护装置。

第5.9.13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各种电动机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5.9.14条 安全阀、压力表须准确、灵敏、可靠,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5.9.15条 非值班操作人员,严禁开车操作。

第5.9.16条 修理盛有氨的容器时,应事先放去其中的氨,放氨时,应戴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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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7条 氨压机车间空气中氨的浓度必须低于30mg/m。

第十节 水泵工

(Ⅰ)一般规定

第5.10. 1条 水泵操作工人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学习和训练,能熟悉本机的各部件的构造与性能,以及起动操作程序和维护保养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工作。

第5.10.2条 水泵应安装在平坦、坚实的地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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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3条 水泵外露部分的链轮、链条、皮带等旋转部分,应安设防护网罩。

第5.10.4条 电动机的接地必须良好,不得雨淋受潮。

第5.10.5条 安装水泵以前,应仔细检查水泵,水管内有无杂物在内。

第5.10.6条 吸水管管口应用莲蓬头,在有杂草与污泥的情况下,应外加护罩(滤网),以免堵塞。

第5.10.7条 大的进出水管,须另用支架支撑,免使机身承受外力,造成不应有的事故发生。

第5.10.8条 安装水泵前必须估计可能的最低水位,使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最好在4.5m以下。

第5.10.9条 管路选线应该短而直,少用弯头和阀门,必要时最好采用弯曲半径较大的弯头。

第5.10.10条 吸水管插入水下应有足够的深度,以防水面突然下降或因进口涡流使空气进入管内。

第5.10.11条 吸水管的管径以大为宜,不得小于排水管管径,吸水管最好由泵端逐渐向下倾斜,中间不得突起。

第5. 10. 12条 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水泵的出水口径,若管径较大时应用锥形接头,其锥度不可超过10°。

第5.10.13条 高扬程水泵应装有真空及压力表。 (Ⅱ)开机前的检查准备工作

第5.10.14条 检查原动机的运转方向是否与水泵符合。

第5.10.15条 检查轴承中的润滑油油量油位、油质是否符合规定,如油色发黑,应换新油。 第5.10.16条 打开吸水管阀门,检查填料压盖的松紧是否合适。 第5.10.17条 检查水泵转向是否正确。

第5.10.18条 检查联轴器的同心度和间隙,用手转动皮带轮和联轴器,其转动应灵活无杂音。

第5.10.19条 检查水泵及电动机周围是否有杂物妨碍运转。 第5.10.20条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正常。 (Ⅲ)正常运行

第5.10.21条 运转人员应带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才能操作电器开关。

第5.10.22条 开机后,立即打开出水阀门,并注意观察各种仪表情况,直至达到需要的流量。

第5.10.23条 运转中应做到四勤:勤看(看电流表、电压表、真空表、水压表等);勤听;勤检查;勤保养。

第5.10.24条 经常检查水泵填料处是否发热、滴水是否正常。 第5.10.25条 经常检有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升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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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26条 在运转中如水泵各部有漏水、漏气,出水不正常,盘根和轴承发热,以及发现声音、温度、流量等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Ⅳ)停机

第5.10.27条 停机前应先关闭出水阀门,再行停机。

第5.10.28条 切断电源,将闸箱上锁,把吸水阀打开,使水泵和水箱的存水放出。然后把机械表面的水、油渍擦干净。

第5.10.29条 如在运行中突然造成停机,应立即关闭水阀门和切断电源,找出原因并处理后方可开机。

第十一节 柴油发电机工

第5.11. 1条 发电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并能熟悉发电机的性能、构造、原理及维护保养方法,并经考试合格,方唯独立操作。 第5.11.2条 发电机组应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底脚螺丝必须牢固。机房通风应良好,光线充足。

第5.11.3条 发电机附近不得存放燃油或其它易燃物品,并设有消防器材,如发生火警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

第5.11.4条 飞轮及发电机部分应围有防护栏杆,发动机的排气管应装有消声器,并接至室外。

第5.11.5条 机房内严禁燃烧劈柴或油料取暖。若采用煤炉、电炉等保暖时,炉子应远离燃油箱,并应有防范措施,冬季室内温度应保证在15℃以上。

第5.11.6条 发电机到配电盘或通到一切用电设备的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牢固,并应安装于铁管或线槽内,或用支柱将导线架于空中,不得随便拖于地面。

第5.11.7条 发电机在运行时,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带有电压,禁止在线路上工作和用手接触高压线或进行清扫工作。

第5. 11.8条 发电机在起动前,应检查各部整洁情况,接头联接和绝缘情况,配电器和操纵设备是否正常,电刷有否卡住,各部螺丝是否紧固,整流子或滑环应用布擦净。非本机的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第5.11.9条 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未经工作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动。

第5.11.10条 为发电机组和配电屏而装设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得任意拆除。

第5.11.11条 发电机组不得带病工作和超负荷运转,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

第5.11.12条 发电机运行时,严禁人体接触带电部分,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绝缘防护措施。

第5.11.13条 发电机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机械,应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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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机械各部声响,留心观察仪表,并触摸轴承等转动部分有无过热现象。发现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5. 11.14条 发电机在运行中,禁止作任何保养,修理和调整工作。

第5.11.15条 发电机如必须在运行中检查整流子和滑环时,操作工人应穿绝缘胶鞋、截肢手套,并在靠近励磁机和转子滑环的地板上加辅胶皮垫。

第5.11. 16条 发电机检修后开始运行前,必须检查转子与定子间有无工具或其它材料遗留在内,以免运转时损坏发电机。

第5.11.17条 发电机带电部分,即使绝缘良好,亦不准用手触摸;试验是否带电时,须用试电笔或仪表。

第5.11.18条 发电机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第5.11. 19条 发电机运行时升高的温度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数值,如发现温度过高时,应停机慢慢冷却(不准用水灌浇)并查明原因后予以消除。

第5.11.20条 值班人员在部分或全部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停电; (2)验电;

(3)装设接地线;

(4)悬挂标示牌或装设遮拦。

第5.11.21条 值班人员在发现有触电、火灾或重大机械事故时,可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5.11.22条 起动前必须检查柴油发动机的储气瓶压力,机油油位、燃油箱油位。

第5.11.23条 检查一切连接发电机与线路的开关,励磁机磁场变阻器应在电阻最大位置,发电机及有关设备必须完好,临时短路线必须拆除。

第5.11.24条 发电机周围无障碍物及遗留工具,机内无异物,“盘车”时转动应灵活,可动部分与固定部分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各部润滑系统正常,油杯完好无缺。

第5. 11. 25条 长期停用的发电机、励磁机应测量电机及操作回路的绝缘电阻,其值应不小于每千伏一兆欧。 第5.11.26条 柴油发动机的起动:

1. 对6250型机应先开启气瓶小阀门,后开后中央总阀门,将手轮旋转至“起动”位置。对6160A型机应先开启中央总阀门,后开启小阀门,再把起动阀门手柄向上扳动。

2.在听到发动机缸内有工作声音约三秒钟后,将手轮旋至“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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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发动机开始怠速运转,然后关闭气瓶总阀门和小阀门。 第5.11.27条 发电机启动后的检查与操作:

1.发电机启动后,即应认为发电机及全部设备均已带电,升速过程中应注意发电机有无异常声音,滑环整流子上的碳刷有无跳动、接触不良和冒火花的现象。合上励磁开关。如为三相四线制供电的发电机,应合上其中性点接地闸刀。

2.减少励磁机磁场变阻器的电阻,使发电机的电压至接近额定值,此时发电机的三相电流表指示应为零。操作电压表转换开关,检查三相电压是否平衡。

3.与发电机值班人员相配合,调整频率和电压至额定值。合上发电机的出线隔离开关,再合主开关,向系统供电。此时应注意三相电流表均不得超过额定值。将自动电压调节器投入运行,加负荷时,应注意监视发电机各部的温度、电流表的指示值以及碳刷的工作情况。 第5.11.28条 柴油发动机的运行:

1.柴油发动机在运行过程中,应做到听、看、摸、嗅,对基础螺栓,附属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2.对机油压力表、水温表进行检查,当出水温度到达40℃时方可逐渐增加负荷,待到达50℃以上时才可升至额定负荷。

3.仔细察听各缸工作音响是否平稳、均匀,轴瓦、曲柄连杆及配气机构是否有异响。

4.每隔一小时对全部仪表读数作一次记录。 5.在运行中禁止擦拭机组。

第5.11.29条 其它有关并列与解列,不正常运行与主要故障处理,停机,日常保养,交接班规则等应遵照“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永久设备安装各工种 第一节 水轮机安装工

第6.1. 1条 水轮机安装人员除遵守本规定外,必须执行本规程第十四篇有关规定。

第6.1.2条 安装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水轮机安装工作。

第6.1.3条 工作前应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牢固。不坚实的工具禁止使用。

第6.1.4条 使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品时,应戴口罩,禁止在现场吸烟。附近不得有火源、火种。

第6.1.5条 沾有油脂的棉纱抹布等应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并及时处理。

第6.1.6条 分瓣部件组合时,不得将头和手脚伸入组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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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条 进入转轮体内,钻孔内及轴承油箱内用汽油或香蕉水清扫时,应有通风措施和多人轮流工作,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并应有专人监护。

第6.1.8条 搬运和穿螺栓时应戴手套。

第6.1.9条 用大锤紧固螺栓时,手应靠紧,锤击应准确,打大锤时,不得戴手套。使用撞锤时在锤击方向前不准站人。分工应明确,指挥应统一。

第6.1.10条 用加热法紧固螺栓时,达到规定温度后,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应分工负责传送、穿入套螺帽,配合要密切,动作要迅速,应戴电焊手套,防止烫伤。

第6.1.11条 使用拉伸器紧固螺栓时,应先检查油管有无裂纹,有无砂眼。拉伸器活塞应压到底,承压环应水平放置,并接触良好。检查完毕后,方可缓慢升压到预定值。如发现渗漏,操作人员应避开喷射方向,降压后进行处理,在升压过程中,应仔细观察螺栓伸长值和活塞行程。严防活塞超过工作行程。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严禁头手伸到拉伸器上方。油压降到零,才能拆运拉伸器。

第6.1.12条 用试压泵作耐压试验前,首先检查试压泵和管路是否完好,接头和法兰联接应牢固密封。

第6.1.13条 用电动试压泵时,必须设置等压安全防护阀组。 第6.1.14条 试压时,应使用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操作时,应分级缓慢升压,停泵稳压后,方可进行设备各部密封检查。如需修理时,必须降压到零,排油后进行,若不排油进行修理,必须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6.1.15条 试压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阀门法兰,接头的对面。非操作人员不得在上述位置停留。

第6.1.16条 试压完毕,应将压力降到零,待油(或水)排尽后,才能拆卸试压设备和管路,以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第6.1.17条 试验场地应经常打扫,并保持整洁。

第6. 1. 18条 安装零部件时,工作人员应熟悉零部件尺寸和重量,了解其工作原理。正确选择工器具,确保工作安全。 第6.1.19条 进入机坑的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6.1.20条 进入钢管、涡壳、转轮室和尾水管等危险部位时,应有两人以上,要有足够照明并备带手电。

第6.1.21条 吊装设备时,其上不得站人,其下不得有人工作或停留。设备就位稳固后,始能在其上进行工作。若在吊装过程中,设备上必须有人工作时,必须系安全带。

第6.1.22条 吊装过程中严禁清扫安装面,必须清扫时,应等设备停稳,由负责人统一安排后进行。

第6.1.23条 主轴与转轮联接,机组主轴联接等大部件吊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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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清扫法兰面时,也须待设备停稳,用木板条或1m钢板尺包以白布,浸酒精后插入清扫,不得将手伸入法兰面之间。

第二节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

第6.2.1条 水轮发电机安装人员除遵守本规定外,必须执行本规程第十四篇有关规定。在高处作业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二篇有关规定。起重架设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一、十七篇有关规定。

第6.2.2条 安装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发电机安装工作

第6.2.3条 基础板及基础螺栓清扫、修理、刷漆时,应戴手套、口罩。

第6.2.4条 基础板吊装就位后,应放置平稳,调正好后,应加固牢靠。未加固牢靠的基础板和基础螺栓,不得在其上行走或做平台用。 第6.2.5条 在基坑施工,工具和杂物不得掉入水轮机室。 第6.2.6条 支脚吊装过程中,以及分瓣定子组装时,头与手脚不得伸入组合面之间。

第6.2.7条 组装或搬运带有毛刺、棱角、笨重的零部件、工件时应戴手套。进行清扫工作时应戴口罩。

第6.2.8条 使用桥机挂装冷却器时,下部应用支撑垫好,并用千斤顶顶靠在定子上。经检查确认牢固后,才能松去吊钩。

第6.2.9条 使用去锈机清扫转子铁片时,动作应协调,防止挫伤手脚。在与去锈机作业面相距10m以内,不准堆放易燃液体、气体。 第6.2.10条 轮环堆积中使用汽锤或其它振实工具时,冲头下方应垫好铁块后,再开动机械。

第6.2.11条 用人力锤击铣刀铣孔或穿螺杆时,锤头应击中铣刀或螺杆的中心位置。

第6.2. 12条 处理磁极线圈时,必须戴工作帽、毛巾和套袖。 第6.2.13条 磁极挂装到 T形槽底部后,必须用千斤顶将磁极铁芯下端撑牢并用方木毛毡将线圈下部撑牢,方可打入磁极键,打磁极键时严禁下面站人。

第6.2.14条 锤击轮环键时,锤击点应在大键中点。

第6.2.15条 轮环加温达到一定胀量后,必须断开电源,才能锤击磁轭大键。

第6.2.16条 转子试吊时,转子下面禁止站人。

第6.2.17条 转子试吊完成后,再起到一定高度,进行闸板清扫,清扫时应戴口罩和防护眼镜。

第6.2.18条 转子与主轴法兰对装时,法兰面应用木板条或钢板尺包以白布,浸酒精清扫,禁止手伸入法兰面之间。

第6. 2.19条 在机组内部及转子上部工作,必须用36V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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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带手电筒。上下转子应穿胶鞋,防止滑倒。

第6.2.20条 尚未固定好的制动闸和管道,禁止攀登或在其上行走。

第6.2.21条 清扫镜板和轴瓦时,应戴手套,口罩和围裙。 第6.2.22条 采用人工方法研瓦时,至少应两人以上操作,手应避开棱角并防止轴瓦滑下砸脚。

第6.2.23条 用汽油或香蕉水清扫轴承油槽时,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工作鞋和工作帽,并戴口罩,应由多人轮流清扫,连续工作时间不可过长。

第6.2.24条 推力轴承强制建立油膜高压油顶起装置,各部件和系统油压试验应遵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6.2.25条 参加盘车的工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第6.2.26条 盘车时当转动部位停稳后,测量人员才能进入岗位测量记录。全部测量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后,才能盘下一点。

第6.2.27条 采用电动盘车时,机组转动部位应在机组中心,即发电机定子与转子平均空气间隙的±10%,才能盘车。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测量记录。

第三节 卷线安装工

第6.3.1条 卷线安装工除遵守本规定外,必须执行本规程第十四篇有关轮毂(即轮辐)加温热套、磁极线卷干燥、轮环加温热打键,定子整体线圈干燥等有关规定。从事电气安装时,应执行本章(电气安装工)的规定。

第6.3.2条 定子绕组施工用吊架和平台,必须安全可靠。定子内外应设安全栏杆或保护网。

第6.3.3条 在定子下端头的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所用工具材料不得抛掷,严禁高空坠物。

第6.3.4条 嵌线应有专人指挥,动作要协调一致。线棒固定牢后,方能松手。

第6.3.5条 打槽楔时,精力要集中,防止伤手或手锤脱落伤人,不得有击伤线圈及铁芯现象。

第6.3.6条 焊头前,应做好防火准备。用焊锡锅焊时,精力要集中,必须戴防护眼镜,手套和脚盖,严禁水点滴入焊锡锅,以防爆炸。 第6.3.7条 磁极开箱检查、吊运、装脱线圈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吊运或装、脱线圈时,绑扎必须牢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

第6.3.8条 检查处理磁极线圈时,工作人员要穿戴防护用品。线圈就位时,应防止挤手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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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条 磁极接头焊接时,工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手套和脚盖,以防熔锡飞溅。

第6.3.10条 配制环氧复合物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环氧树脂等化学材料不得用明火直接加温,以防起火。

第6. 3.11条 磁极交流耐压试验时,现场应设临时围栏,挂标示牌,并派专人警戒。

第6.3.12条 喷漆作业周围不得有明火,场地应通风良好。 第6.3.13条 喷漆作业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5min,应轮换进行。

第6.3.14条 试验人员使用高压试验设备时,外壳必须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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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得小于4mm的多股软铜线,接地必须良好可靠。 第6.3.15条 线棒耐压时,其它工作应停止,划分安全区域界线及挂标示牌,并设专人警戒,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试验区。

第6.3.16条 升压操作必须有监护人监护。升压过程中,监护人发布口令应清晰。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

第6.3.17条 进行直流高压试验后,应用带电阻的接地棒放电,然后再直接接地放电。

第6.3.18条 用兆欧表测定绝缘电阻后,必须放电。

第四节 电气安装工

第6. 4. 1条 电气安装人员除遵守本规定外,必须执行本规程第十四篇有关规定。在高处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二篇有关规定。起重架设应遵守本规程第十一、十七两篇有关起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从事卷线工作时,执行本章(卷线安装工)的规定。

第6.4. 2条 电气安装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电气安装工作。

第6.4. 3条 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等较长物件时,应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距离。

第6.4. 4条 夜间工作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6.4. 5条 雷雨来临时,应停止室外作业。

第6.4. 6条 电器设备失火时,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灭火。对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对注油设备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砂子等灭火。

第6.4.7条 检修设备时,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工作地点必须停电。

第6.4.8条 低压带电工作,应有专人监护,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戴绝缘手套。

第6.4.9条 持有安全合格操作证者,才能到配电盘上工作,严禁面对开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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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4.10条 在运行的低压酝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接地或短路措施。

第6. 4.11条 在同杆架设的高压线路上工作,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并采取防止误触高压措施。分清火、地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线路时,先断火线,后断地线,接线时顺序应相反。

第6.4. 12条 设备或线路停电检修时,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并有可靠接地。

第6.4.13条 在部分停电的配电盘上工作,运行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6.4. 14条 在运行的盘柜上进行打眼,钻孔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6.4.15条 所有互感器二次绕组,应有永久的保护接地。 第6.4.16条 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严禁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短路必须可靠。 2.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断开。

3.工作时必须有人监护,并站在绝缘垫上进行。

第6.4.17条 在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防止短路。

2.接临时负载,必须经过刀闸和熔断器。 3.工作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

第6.4.18条 制作电缆头时,应采取较好的防护措施,注意防毒、防烫。

第6.4.19条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工作票格式见附表一)

1.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电者。 2.进行其它工作(如二次回路等),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技术措施者。

第6.4.20条 填写第二种工作票(小组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工作票格式见附表二)

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的外壳上工作。 2.控制盘柜、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第6.4. 21条 一个负责人,一个班组,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执行一张工作票。

第6.4.22条 两个班组以上同时交叉工作时,应指定总的负责人并填写一张工作票,由总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班组负责人应向总负责人要令,得到工作许可证件后,方可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后,班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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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向总负责人交令。

第6.4.23条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好后,应由电气负责人签发。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工作票的内容如下:

1.工作票所划停电范围是否正确,有无其它电源返回的可能。 2.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满足工作需要。人数是否足够,能否在规定的停电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

第6.4.24条 工作票所列的各种人员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指电气负责人,生产领导人及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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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0条 能使用酸洗去锈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第6.5.11条 管道用玻璃棉、石棉布、石棉泥保温时,操作者要带长筒手套和口罩。保温层浇筑沥青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否则不准操作。

第6.5.12条 氧气管道安装,吹扫试压所用的工具,零部件,材料等均不得有油污。

第6.5.13条 氨系统管道安装,必须经过试压合格后方注入氨液,无论高低压管道,注入氨液后,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6.5.14条 管道试压,要分级缓慢进行,稳压后方可进行检查,操作人员不得在堵板、法兰、焊口、丝扣等处停留。

第6.5. 15条 管道吹扫,试压的排泄口要选择适当,不准对着带负荷的高、低压导线,变压器,碎石坡和仓库及建设物。

第6.5.16条 水泵安装时,应仔细检查泵内及管路内有无杂物。 第6.5.17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的外壳必须接地良好,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第七章 电气及通讯各工种

第一节 外线电工

(Ⅰ)登杆作业前

第7.1.1条 不能胜任外线杆上工作的外线电工,不允许登杆作业,新技工、学徒工在训练期间,必须在熟练技工的监护指导下进行登杆学习。

第7.1.2条 登杆人员在登杆前,应对杆上情况和上杆后的工作顺序,了解清楚,做好准备。

第7.1.3条 登杆前,必须检查所用的工器具,如踩板或脚扣、绳索、滑轮、紧线器、工具袋等是否紧固适用。安全带是否完好,能否支持身体及工作时的荷重。对登高工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 第7. 1.4条 各种外线电工工器具必须正确使用。外线电工应穿长袖长裤工作服,登杆前应将衣袖裤腿扣好扎紧。

第7.1.5条 电杆根部腐朽或未夯埋牢固,电杆倾斜,拉线不妥时禁止登杆。

第7. 1. 6条 五级以上大风、大雪、雷雨、大雾时禁止登杆。发现远处有雷电现象时亦不得登杆。

第7. 1.7条 体力不佳,精神恍惚者禁止登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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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条 所用技术术语应统一。

第7. 1.9条 居民区域或人行道的电杆施工时,周围两米以内,应用木马挂绳索围绕,停止行人由杆下穿越。

第7.1.10条 在地面工作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非因工作,不得在杆下逗留。杆下人员要离开电杆3~5m。 (Ⅱ)登杆工作

第7. 1.11条 登杆前应检查杆根埋土深浅有无晃动现象,采取措施后,方可登杆。

第7.1.12条 登杆后,必须拴好安全带方能开始作业。

第7.1.13条 杆上工作者必须站在踩板、脚扣、固定牢固的踩脚木或牢固的杆构件上。禁止将安全带拴在横担上或磁瓶柱上。

第7.1.14条 在转角杆上工作时,应站在外角,如必须在内角方向工作,应有防止电线滑出打伤的安全措施。

第7.1.15条 杆上工作时,禁止上下抛丢任何工器具或材料,应用绳索系吊。 第7.1.16条 杆上工作要带工具袋,暂时不用的工具和零星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以防落下伤人。

第7.1.17条 上下电杆必须使用专用登杆工具(如脚扣、踩板),禁止攀援拉线或抱杆滑下,也不准用绳索代替安全带。

第7. 1.18条 冬季作业水泥杆上挂霜时,不得使用脚扣登杆。 (Ⅲ)杆上带电作业(500V以下)

第7.1.19条 登杆带电作业,须经有关技术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7.1.20条 工作前须通知值班电工的带班负责人,说明带电作业线路或设备的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并告知开关操作及监护人员在该供电地区的开关断开后,不能随意合闸。

第7. 1.21条 登杆带电工作者必须穿束袖工作衣、长裤。穿胶鞋戴安全帽,必要时加戴橡皮手套、护目镜。

第7. 1.22条 登杆带电工作者必须是技术熟练、谨慎细心的电工,未受过单独带电作业训练的电工,严禁登杆进行带电作业。 第7.1.23条 登杆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项用具是否齐全适用,保安用具的绝缘性能是否良好可靠。

第7.1.24条 在带电工作前如发现操作人员身体不适,精神不振等情况时,应停止登杆带电工作;阴雨、雾天、大风、雷电亦不准登杆带电作业,工作前禁止喝酒。

第7. 1.25条 带电作业电工在未登杆前,应详细了解工作性质、顺序、杆顶装置和电流方向;并应将上杆后的工作程序告诉监护人征得其同意后,方可登杆。

第7.1.26条 登杆后,选择好适当位置,绑好安全带才能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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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1.27条 作业时,不允许同时接触两线,任何时候都应以一线工作为原则。

第7. 1.28条 如杆顶同时有两个电工工作,不允许身体互相接触或直接递换工具材料。

第7.1.29条 在元件或线路较多的电杆上工作时,应先用橡皮布或其他绝缘物体,将靠近电工可能接触之导线遮盖。

第7.1.30条 不允许直接割断带负荷的线路,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割断时,应将割断处前后另用导线短接好后,方可割断。

第7.1.31条 当带电导线断开后,不可同时接触两端的线头。 第7. 1.32条 高空紧线时,操作人员必须闪开紧线器,并将夹紧螺丝拧紧,以免滑脱伤人

(Ⅳ)高压线路

第7.1.33条 高压线路未切断电源前一般不应登杆。有时因工作需要必须登杆时,工作人员距最下层高压导线的垂直距离:1OkV及以下不得小于0.7m;35kV不得小于1m。

第7.1.34条 高压线路登杆作业,当接到线路已经停电的命令后,在登杆前必须检查高压试电器是否良好,并准备好工作接地线和绝缘手套。

第7.1.35条 登杆到适当高处(安全距离)后,拴好安全带,进行下列工作:

1.验电,以高压试电器验证线路确无电压。如高压试电器接触不到时,可用令克棒试验有无火花及放电声。

2.放电,先将地线一端接干地线网上,再以地线另一端绕在绝缘捧上与高压线接触数次以消除静电。

3.接地,将地线分别接于高压电线三相上。 以上工作完毕后,方能正式工作。

第7.1.36条 登杆至杆顶后选好位置,拴好安全带,开始进行工作,工作时杆下必须有熟练技工监护。

第7.1.37条 变(配)电站内,必须在检修线路之高压断路开关上悬挂警告标示牌,必要时用安全锁或在站内接地。

第7. 1.38条 工作完毕后,合闸前,必须检查一切器材、工具、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线路上及站内接地线是否全部拆除。

第7. l.39条 地面作业,工作前必须检查作业工器具(如锹、镐、撬棍、抬杠、绳索等)是否完好。

第7.1.40条 进行换杆工作时,必须先用临时拉线将该电杆稳固,方可挖掘电杆基脚,禁止任何人立于电杆倒下的方向。

第7. 1.41条 换杆工作应在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技工领导下进行。 第7.1.42条 在交通要道上进行换杆时,应选择人车来往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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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进行。

第7.1.43条 电杆杆位,不应选在过于低洼潮湿的地方,也不应选在河边和易于坍塌之处。

第7.1.44条 立电杆应使用适当的工具。施工人员工作位置应分配适当。使用叉杆及拉绳的工作人员,应对等分布于电杆的两侧。 第7.1.45条 起立电杆时,基坑内不得有人停留。拆除撑杆及拉绳的工作,必须在电杆基脚充分埋好夯实牢固后进行。

第7.1.46条 架设电线的电杆,不应使用临时木桩;如选用木杆,其梢径不能小于120mm。

(Ⅴ)低压线路(500V以下)

第7.1.47条 架空电线应固定在电杆的绝缘子上,导线驰度最大时的对地垂直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禁止在铁管上、栏杆上,铁钉上,建筑物上及机械构件上悬挂电线。

第7. 1.48条 剪断后的线头,应以绝缘包布包好,固定于3m以上的高处,不应使线头低于人可达到的高度。

第7.1.49条 上杆作业应符合“登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7.1.50条 干线须装分路刀闸时,应装在3m以上的地方。其引线须按顺序固定。

第7. 1.51条 露天开关必须设防护罩,以免雨水侵入造成短路。总闸平时应当上锁,露天或配电室设置的开关,应有专人管理,除值班者外,其他人员不得乱动。

第7.1.52条 工程转移时不用的开关应拆除,并将电源线同时拆除。

第7.1.53条 线路的巡视检查,由维护单位视情况定出期限由电工进行。

第7.1.54条 线路除定期巡视外,在结冰、下雾、大风和暴雨后,及在空气特别污秽的地方,应进行临时性巡视。

第二节 维护电工

(Ⅰ)准备工作

第7.2.1条 本规程供电气设备维护人员执行。施工机械电气维护人员必须执行《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七册(电气维护)(SLJJ1-17-81DLJS2-17-81)的有关规定。

第7.2.2条 电工应服装整齐,袖口要扎紧。头带安全帽,脚穿绝缘胶鞋,手带干燥线手套,不准赤脚赤膊工作,不准戴金属丝的眼镜,不准用金属制的腰带和金属制的工具套。

第7.2.3条 工作前,负责人应检查保安用具,试电器、橡皮手套、短路地线、绝缘靴等是否良好齐全;检查登杆工具踩板、安全带是否完好。确认良好无缺,方可登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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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条 新购(领)试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等,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试验项目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7.2.5条 在使用“基本安全用具”时必须同时辅以“辅助安全用具”,绝缘手套每次使用前应作充气试验,发现漏气应严禁在高压操作时使用。

第7. 2.6条 保安绝缘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次使用后应擦拭干净;绝缘手套应洒上滑石粉放在木匣里,然后放置于干燥凉爽的地点。 第7. 2.7条 维护电工作业时,必须有二人一道参加,其中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 (Ⅱ)工器具使用

第7. 2.8条 经常检查常用小工具(如钳子、电工刀、螺丝刀、扳手等)使用时应注意:

1.随身佩带,注意保护,以免需要时措手不及。 2.按功能正确使用工具。钳子、扳手不许当郎头用。 3.使用电工刀时,刀口不可对着人。螺丝刀不准用铁柄或穿心桶的。 4.对于工具的绝缘部分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有损伤,不能保证其绝缘性能时,不得用于带电操作。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7. 2.9条 使用梯子、倾斜角应不小于20°,但也不应大于 60°,底脚应有防滑设施。禁止两人同登一个梯子。

第7.2.10条 工具袋必须合适,背带要牢固。漏孔处要及时缝补好。

第7.2.11条 使用人字梯时,夹角应保持45°左右,梯脚应用软橡皮包住,两平梯间应用链子拉住,以防向外侧滑倒。必要时派人扶住。

(Ⅲ)安全技术操作

第7.2.12条 室内修换灯头或开关时,应将电源断开,单极拉线开关应控制“火线”;如用罗口灯头,“火线”应接罗口灯头的中心。 第7. 2.13条 每幢房屋的进户保险丝具应装在“火线”上,安装位置应考虑换修熔丝的方便。

第7.2.14条 设备安装好后,必须对设备及接线仔细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合闸试运转。

第7. 2.15条 安装电动机时,必须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转动是否灵活,零部件是否齐全,同时必须安装接地线。

第7.2.16条 拖拉电缆应在停电情况下进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停电时,应首先检查电缆有无破裂缺口之外,确认完好后,戴上绝缘手套才能拖拉。

第7.2.17条 在进行停电作业时,首先拉开刀闸开关,取走熔断器(管),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标示牌,必要时在开关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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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加锁,并留人看守,以防万一。

第7.2.18条 对新安装的动力设备,首先应检查安装接地、容量、配电设备及开关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7. 2.19条 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线,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内。

第7.2.20条 拆除不用的电气设备,不应放在露天或潮湿的地方,应拆洗干净入库保管,以保证绝缘良好。

第7.2.21条 用瓷瓶或瓷夹板装置的屋内电线,应安装在人手不易触及的地方,灯头对地至少应保持2m的距离。

第7.2.22条 带熔断器的开关,其熔丝(片)应按负荷电流配装。更换后熔丝(片)的容量,不可过大或过小,若换低压闸刀开关上的熔丝(片),则必须先拉开闸刀。

第7. 2.23条 进户线或屋内电线穿墙时必须用瓷管、塑料管。在干燥的地方或竹席墙,可用胶皮管或缠4层以上胶布,且与易燃物保持可靠的防火距离。

第7 2.24条 屋内布设绝缘电线时,对地距离应不小于2m,互相间的距离应在2.5cm以上,和建筑物距离应在1cm以上。

第7. 2.25条 敷设在电线管或木线槽内的电线,不允许有接头。 第7.2.26条 经常移动和潮湿的地方(如廊道)使用的电灯软线应采用双芯橡皮绝缘或塑料绝缘软线。并须经常检查绝缘情况。 第7.2.27条 临时炸药库、油库的电线,应用没有接头的电线,严禁把架空明线直接引进库房。库内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丝等易发生火花的电气元件;库内照明应用防爆灯。做到人走灯灭。

第7. 2.28条 熔丝或熔片不得削细削窄使用,也不应随意组合和多股使用,更不应使用铜(铝)导线代替熔丝或者熔片。 (Ⅳ)检修的安全技术

第7.2.29条 操作刀闸开关及油开关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要设专人监护。

第7.2.30条 40kW以上电动机.进行试运转时,必须有相应的启动设备和安全措施,并应配有测量仪表和保护设备。一个电源开关不得同时试验两台以上的电气设备。

第7. 2.31亲 变压器、电动机进行试验或试运转时,应有专人负责监视,不得随意离开。如发现异常声音或嗅味时,立即停机切断电源,进行检查修理。

第7. 2.32条 作各种电气设备试验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作任何电气耐压工作,应穿好绝缘靴戴绝缘手套,并设专人监护。

第7. 2.33条 试验电气设备或器具时,应设围栏并挂上“高压危险!止步!”的标示牌,并设专人看守。

第7. 2. 34条 耐压结束,断开试验电源后,应先对地放电,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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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拆除接线。

第7. 2.35条 准备试验的电气设备,在未作耐压试验前,应先用摇表测量绝缘电阻,绝缘电阻不合格者禁止试验。 第7.2.36条 一般电气设备进行干燥时,应尽量在干燥室内进行,如条件不具备也可用铁损干燥法或铜损干燥法等。

第7. 2.37条 在干燥室烘干时,干燥室内温度不得超过 90℃,干燥室屋顶应留有出气孔,并要设专人负责看管,每半小时至一小时记录温度,测试干燥物的绝缘电阻,至合格为止。

第7. 2.38条 用短路法干燥时,逐步加温至线圈的最高允许温度,用电阻法不得超过90℃;用温度表测量不得超过70℃。干燥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看管并记录温度及绝缘电阻(上述温度指A级绝缘)。 第7. 2.39条 干燥室不应堆放其他物品,特别是易燃物。 第7.2.40条 一切施工机械设备的电器部分,应由专职电工维护管理,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任意拆、卸、装、修。

第三节 汽车电工

第7.3.1条 汽车电工除熟悉充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穿戴好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外,还应穿耐酸碱防护用品,如橡胶手套、橡胶袖套、橡胶围裙,备用防护眼镜,长筒胶靴等。 第7. 3. 2条 车间内应备有苏打水和氨水溶液(含氨 10%),作为中和落在工作人员身上的硫酸之用。

第7. 3.3条 检查各种电气设备(充电机、试验台、电烘箱等)及用电器具的接零保护是否齐全良好,各种插头,开关绝缘是否良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第7. 3.4条 检查通风设备是否良好,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第7. 3.5条 检查酸、碱容器及废液排放,处理装置有无异常情况,发现跑、冒、滴、漏及时修理。

第7. 3.6条 工作人员应熟悉硫酸的性能。

第7.3.7条 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如缺少或失效时,及时增添与更换。

第7. 3. 8条 操作人员应懂得直流电、交流电、直流电机、整流器等基本知识。

第7.3.9条 开始工作前,打开通风设备,将酸蒸汽及时排出户外。

第7.3.10条 在配制电解液时,应将浓硫酸徐徐倒入蒸馏水中,并用玻璃棒搅匀,禁止将水倒入酸中或酸倒得过急发生沸腾,溅起烧伤眼睛、皮肤或衣服。

第7.3.11条 当发生硫酸溅入眼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清水冲洗,并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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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3.12条 工作场所禁止明火与吸烟,电气闸盒必须有防护罩。必要时加锁。

第7.3.13条 搬运蓄电池时,必须做到稳搬轻放,以防剧烈震动,落地伤人或损坏蓄电池。

第7.3.14条 从事铅作业人员应戴过溶式防铅或铅烟口罩,并定期更换或经常清洗所用的滤料。工作时应穿工作服及围裙,并应定期清洗、禁止穿工作服进食堂或宿舍。饭前及下班后应洗手,用肥皂刷洗或用2%~3%醋酸先浸泡5分钟用肥皂刷清,禁止在车间内吸烟、用饭。 第7. 3. 15条 在汽车上拆卸蓄电池时,应先将搭铁线、联接线、电动机线依次拆下,最后拆去蓄电池的固定架。安装蓄电池时则与拆卸反序进行。防止蓄电池短路发生火花,烧坏导线和蓄电池,甚至发生爆炸。

第7.3.16条 从车上拆下蓄电地进行小修时,应将蓄电池洗净、擦干,然后将塞盖打开,静放30~40min,再进行工作,工作时应戴手套。 第7 .3.17条 按原车规定安装蓄电池联线时,若产生小火花,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重新连接,以免烧毁线路或着火。 第7.3.18条 用高率放电器检查行驶车辆上的蓄电池,必须先将蓄电池塞盖打开,静止30~40min后,才能进行检查,以免在检查时产生火花,防止蓄电池爆炸。

第7. 3.19条 拆卸发电机、电动机时,应先切断电源总开关,或将蓄电池的搭铁线从桩头拆开放好,以免工作时发生电源短路带来不良后果。

第7.3.20条 在车上拆装启动电动机时,精力应集中,按操作方法,轻拿轻放,体弱力小者不得强行操作,以免电动机落下伤人。 第7. 3.21条 检查车辆电路时,遇有油污和容易着火的部位,应用试灯或电表检查,不得用打火的方法进行检查,以免发生火灾。 第7. 3.22条 修理和调整带有高压的电器时,应用绝缘工具进行工作,以免触电。

第7. 3.23条 安装线路应按本车规定进行,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导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要紧密牢固,用胶布包或套上塑料管。

第7.3.24条 在试验台上试验发电机,电动机时,应紧固夹牢,没有防护装置的应装上,以防试验时松脱,甩动机件,伤害人员。 第7.3.25条 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勿使蓄电池长期有电,以防损坏。

第7.3.26条 整理好工器具、材料,整齐地放回工具箱。 第7. 3.27条 将工作场所打扫干净。

第7. 3.28条 对小型机械设备,进行维护。 第7. 3.29条 有关蓄电池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见本篇(充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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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充电工

(Ⅰ)基本规定

第7.4.1条 凡参加充电工作人员,除熟悉和遵守本规程外,必须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汽车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用于电话总机的蓄电池应熟悉电话总机机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否则不得参加操作。

第7. 4. 2条 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会放出相当数量的氢气及发生一定的热量。因氢气比空气轻,常积聚在建筑物的顶部,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故充电室属于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屋顶应设敞开式气孔或气楼。设在底层的小型充电室,如用气窗代替时,窗口上部应与室内平顶平齐,并用敞开的栅栏窗格,以免氢气在顶部积聚。门、窗都应向外开。

第7. 4. 3条 蓄电池室内禁止点火,吸烟和安装容易产生电气火花的器具(如开关、插座等),蓄电池室门上应有“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

第7. 4. 4条 蓄电池室必须通风良好,多开门窗,如自然通风不足时,应采用机械通风。但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不要与其他排风系统连在一起,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7.4.5条 在调配电解液和向电池中注入电解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调配电解液时,应将硫酸徐徐注入蒸馏水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以便混合均匀,迅速散热。严禁将蒸馏水向硫酸内倾倒,以免发生剧热而爆炸。也不要从大容积的瓶子中将硫酸倒入蒸馏水中。 2.操作人员要戴保护眼镜,要戴耐酸胶皮手套,要围耐酸胶皮围裙,着胶皮靴子,以保护衣物和人身安全。

3.意外的硫酸飞沫落到衣服上、脸上或手上时,应迅速用5%的碳酸钠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4.硫酸应保存在玻璃缸或耐酸瓷缸中,缸要放在结实的筐内,筐上要有提耳,以便搬运。

第7.4.6条 各种充电设备或安全防护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并向上级报告。在未修复前,不得使用。

第7. 4. 7条 当蓄电池组直流母线的电压超过250V时,过道需加装遮栏。

第7.4. 8条 焊接蓄电池桩头时,可用碳棒电阻焊或气焊,电阻焊用8~14V的低压变压器变压或用6~12V的蓄电池作电源焊接。禁止用自藕变压器降压焊接,以免高压触电。

第7.4. 9条 蓄电池室的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型。导电物品严禁放在电瓶上。扳手等手工具,应在手柄上包绝缘层,以免不慎碰到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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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电桩时产生电弧火花。

第7. 4.10条 蓄电池充电前应将各部洗净擦干,整齐地放在平台上。连线前应将塞盖打开保持通气孔畅通,防止外壳破裂,同时检查蓄电池内电解液容量,如不足则添加蒸馏水。将通过整流器的直流电,按正负极正确地联接。在充电中应掌握时间与温度,以免发生沸腾,损坏充电设备。

第7.4. 11条 充电时与充电后操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时不得吸烟。

2.在专门隔离开的地方进食。

3.吃饭前要先洗脸、洗手、刷牙漱口。

4.不要用有伤口的手去直接接触铅的氧化零件。

第7. 4. 12条 在充电完毕后,即脱下工作服。洗净手、脸、有条件时可淋浴冲洗。 第7. 4. 13条 电话交换总机用的蓄电池,在话务清闲或夜间时,可用放电刷以蓄电池单独供电。话务繁忙时,放电电流在5A以上,可用浮充机作浮充供电。

(Ⅱ)蓄电池的初充电

第7. 4. 14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应严格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如无制造厂的规定,则初充电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灌注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并使液面高出极板10~20mm。 2.静置2~4h,使硫酸液渗透极板上的物质。 3.以不大于10h放电率电流充电,连续30~40h。

4.间断1~2h,使电池处于不使用状态,然后充电到剧烈冒气时止。 5.间断1~2h,再充电到剧烈冒气为止。如此重复地继续下去,直到间断1h后,刚一充电立即发生剧烈冒气现象。而且电池的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在2h内稳定不变为止。

整个初充电过程中,应保持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35~40℃否则应立即减小充电电流,停止充电。 全部初充电时间约为60~80h。 (Ⅱ)蓄电池的“浮充电”运行

第7. 4. 15条 蓄电池按“浮充电”方式运行要遵守下列规定: 1.将蓄电池保持满充电状态,单个电池应保持2.15V的电压(变动范围2.l~2.2)。

2.蓄电池的极板应经常浸于电解液中,当电解液面与极板上缘间的距离小于10mm时,即应补充电解液;电解液比重为1.20时,则补加蒸馏水。

3.蓄电池的电解液比重,应保持1.20~1.21(+15℃时)。

电解液比重低于1.20,应查明原因,然后按制造厂的要求,补加不同比重(1.18~1.4O)的硫酸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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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 4. 16条 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每三个月必须进行一次核对性的放电,放出容量的50%~60%,终期电压达1.9V为止,或10h放电率放电,终期电压达1.75~1.85V为止,放电完毕后应即进行过充电。

第7. 4. 17条 向蓄电池进行过充电时,应先将蓄电池充好电,然后切断充电机组,将蓄电池静置1h,再以50%~75%的10h放电电流充电,一直到极板都发生剧烈的气泡为止,然后再切断充电电流,将蓄电池静置1h。

这样每隔1h充电,一直到连接充电后,马上发生强烈的电解液沸腾现象为止。

充电时,不宜采用过大的电流,以免发热过高,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35~4O℃,并避免隔板迅速损坏。

(Ⅳ)蓄电池的“充电——放电”运行

第7.4. 18条 按充电——放电法运行的蓄电池组,必须根据放电和使用情况正确确定充放电的时间,并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过充电。 第7. 4. 19条 蓄电池的放电电流,不应大于该电池的最大保证电流值。

第7. 4.20条 需要充电的蓄电池应立即进行充电。充电前检查每个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比重、温度及液面高度,并记于蓄电池月报中。如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7. 4. 21条 蓄电池的充电电流,可以用3h放电率电流充电,如充电时间充许增加,则可以用10h放电率电流充电。

为了防止极板损坏,当蓄电池内发生气泡时,应渐渐减低充电电流,至充电终期电流应减至最大电流的40%。

第7. 4. 22条 在整个充电过程中,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行。在基本电池发生气泡以后,电池的沸腾应均匀,电解液温度,不超过35~4O℃。

第7.4.23条 充电完了后,通风机应继续运行1~1.5h,以便将氢气从室内完全排出。

第7. 4. 24条 在充电过程中,每隔一定时间,要记下蓄电池的电压、温度、电液比重、充电电流,以及不正常现象的电池等。 (Ⅴ)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7. 4.25条 蓄电池应由值班员每天进行外部检查,检查项目: 1.室内的温度,通风和照明。 2.蓄电池外壳及顶盖的完整性。 3.电解液是否漏出缸外。 4.电解液液面的高度。

5.典型蓄电池的比重和电压。

6.铜母线和铅板的焊接情况有无腐蚀,有无凡士林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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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室内的清洁情况。

8.各种工具、备品及保安工具是否完整。

第7. 4.26条 预计停用时间为2~3个月的蓄电池,在停用前应先充电,并每隔一个月充电一次,停用期间电解液面应高出极板10mm以上,并应每月测量一次电解波的比重。

第五节 通讯电工

第7. 5. 1条 通讯电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从事工作。 第7. 5.2条 通讯电工应熟悉设备技术性能及工具、仪表仪器的使用方法。懂得触电急救方法。

第7. 5.3条 通讯设备、线路及杆塔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措施。雷雨前后应对防雷设施作认真的检查、测试。

第7. 5. 4条 通讯线路与低压交流线路“共杆”架设时,通讯线路必须在低压交流线路的下方,与低压交流线路的垂直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m。

第7. 5.5条 在“共杆”上施工作业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触电。

第7. 5.6条 通讯线路离路面距离必须满足表16—11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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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JB-36型冲击试验机

第8. 1.20条 试验前应对试验机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试验安全和避免机件损坏。

第8.1.21条 试验人员应站在正确位置上进行操作,以免遭到意外伤害。

第8.1.22条 试验机应标出摆锤冲击范围,以免冲击试样或摆锤伤人。

第8.1.23条 试验时,操作手柄的控制应平稳、迅速、准确。 第8.1.24条 试验机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润滑保养工作。

第8. 1.25条 未经领导许可,不得私自拆卸试验机全部机件。 第8.1. 26条 非试验人员,禁止操作试验机。

第8.1.27条 其它事项按材料试验机说明书规定执行。

第二节 混凝土材料试验工

(Ⅰ)100t万能材料试验机

第8.2.1条 估计试件破碎所需能量,选择适当测力载荷范围换上指示板,并调整摆的位置和相应的摆锤。

第8. 2.2条 开动电动机,将活塞浮起数厘米,开启调节阀,然后根据试件需要,调节工作位置。

第8.2.3条 活塞浮起时,调节平衡锤的地位,平衡活塞及工作台的静重,使摆处于垂直位置,再转动推杆末端的压花柄,调节指针零点位置。

第8.2.4条 开启调节阀,调节加荷速度。试验时的加荷速度,根据试件要求而定,一般以保持指针每转动全载荷范围在2~5min以内为宜,尤其在接近极限强度时,宜缓慢使读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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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5条 绘制试件受力后的形变关系,曲线可先根据需要的形变比例,将弦线绕在相应的线槽内,用记录纸卷上记录筒,使纸的末端恰好被弹簧片压住,将铅笔插入笔夹内,将笔尖的起点放在弹簧片附近。

第8.2.6条 试件被压碎或到达规定载荷时,打开回油阀,油即卸回油箱,红色随动针指示的读数,即为试件所受载荷。试验结束后,将红色针拨回零点。 第8. 2.7条 如试验不是连续进行或两次试验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将油泵停止。

(Ⅱ)油压式200t压力试验机

第8.2.8条 将试验机的总电钮打开。

第8. 2. 9条 度盘的选用:试验前应对所做试验的最大负荷作一估计,以便选用相应的测量范围,得到准确的数据。

第8. 2.10条 根据测量范围之不同,悬挂不同重量的摆锤,调正摆杆的位置。

第8. 2.11条 开始试验前,须将指针对准零点,调正时,先开动油泵,打开送油阀。使活塞自缸体升起一段约 5~10mm左右,消除活塞及其带起的试台附件、试料等重量,以避免测力读数的误差。

第8.2.12条 升降横梁至适当高度,使上承压板下降至试件顶面5cm处停止,然后用手工或摇把使其与试件恰好接触(调正完毕后,必须将摇把取下来,以免电机升降横梁时发生意外)。

第8. 2.13条 打开送油阀开始试验,试件应放在下压板中心线上避免偏心受力,当试件加荷时,应注意操纵,必须根据试件规定的加荷速度进行调节,不要骤然升的过快,使试件受到冲击,也不应无故骤然关闭,使试件所受负荷突然下降,影响试验数据的精确性。

第8.2.14条 试验完毕后,打开回油阀,使下承压板下降,然后再将横梁升起,以便进行下次试验。(在未打开回油阀,或在试验中间禁止触动横梁升降电钮)。

第8.2.15条 送油阀手轮不要拧得过紧,以免损伤油针的尖端,回油阀手轮必须拧紧,将活塞复原位。

第8.2.16条 试验完毕取下摆铊,拉开电源。

第三节 化验工(含水质化验)

(Ⅰ)基本规定

第8. 3.1条 化验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工作态度要严肃认真,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工作。

第8. 3.2条 化验室内,要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如砂袋、砂箱、灭火机等,化验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灭火对象。 第8.3.3条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专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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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4条 化验室内的所有电器设备均应绝缘良好,仪器应妥善接地,并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8. 3.5条 操作有毒和强烈刺激性气体时,应在通风厨内进行,头不能伸进通风厨内,并应配备防护用具。

第8.3.6条 所有盛放药品的试剂瓶应贴有标签,吸取腐蚀性液体应使用特制的虹吸管,不得用嘴吸取。

第8. 3.7条 进行加热操作,或易爆物品操作时应有专人看管。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8. 3.8条 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集中处理。

第8.3.9条 化验结束,工作人员离开前,要认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是电、火、水。

第8.3.10条 各种仪表,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室内通风良好。

(Ⅱ)危险药品的使用保管

第8.3.11条 有些液体易挥发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这类试剂应存放阴凉通风的地方,一般存放温度为-4~4℃。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并应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物品隔离放置。

第8.3.12条 剧毒药品如氰化钾、氧化钠、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二甲脂等,这类药品应由专人负责在专柜内保管,最好由两人共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存放在阴凉干燥处,每次使用均应登记。 第8.3.13条 对人体的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对一些金属有强烈腐蚀作用的药品.如发烟硫酸、浓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浓溴、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等,应选用耐腐蚀性的材料制成料架放置。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

第8.3.14条 黄磷为自燃物品,应保存在水中,且必须浸没在水下,隔绝空气。远离火种热源。禁止与氧化剂、强酸、卤素、硫黄等混储混运。仓温应在28℃以下,库房要防止漏水。搬运时要轻拿轻放。 金属钠为遇水燃烧物品,遇酸、水反应剧烈,产生大量热量和氢气而燃烧爆炸。应保存在煤油中,切勿露出油面,经常检查煤油有否泄漏,一旦煤油漏完,就会吸湿起火。雨天不可运输,应与氧化剂,易燃物、含水液体、卤素隔离存放。宜专仓专储,轻拿轻放。

第8.3.15条 一般药品可按元素周期表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一般温度在30℃以下,氧化氢、液氨等的存放温度应在10℃以下。

第8.3.16条 较贵重的特纳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妥善保管。

第8. 3.17条 指示剂可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综合滴定用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及荧光指示剂(吸附指示剂)分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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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18条 主要有机试剂可按试剂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也可按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归并在一起。 第8.3.19条 同一试剂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可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第8.3.20条 化验室分装的固体、液体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则与原装药品相同,剧毒的也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Ⅲ)分析天平的使用

第8.3.21条 使用时宜轻开轻关,以免震伤玛瑙刀口。 第8.3.22条 仔细校正零点、灵敏度和精确度。 第8.3.23条 必须在静止状态下,加减物料或砝码。

第8.3.24条 严禁将有腐蚀性气体的物质,直接放入天平内称量。

(Ⅳ)光电比色计的使用

第8.3.25条 工作开始先接通电源,选择所需要的滤光片,插入滤光座内。

第8.3.26条 严禁未插入滤光片将控制开关直接开到“2”上。 第8.3.27条 将二只比色皿加好蒸馏水,放入比色槽,盖好比色盖,按操作顺序校正原点和零点,比色时动作要轻巧。

第8. 3.28条 每次比色完毕,及时读记,查取数据,并把显色液倒入废液杯中,做好下次试样比色准备工作。

第8.3.29条 工作完毕后,切断电源,清洁滤光片和比色皿,把滤光片和比色皿放入附件盒内,把仪器擦刷干净后,套上保护罩。 (Ⅴ)电热恒温干燥箱的使用

第8.3.30条 开始工作先接通电源,开启顶部出气阀门。 第8.3.31条 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80℃,恒温时间不许超过4 小时。

第8. 3.32条 严禁在烘箱内烘烤食品,以防发生意外。 第8.3. 33条 工作完毕.及时切断电源。 (Ⅵ)箱式电阻炉的使用

第8. 3.34条 工作时接通电源,调节所需要的温度。 第8.3.35条 严禁将含水物质直接送入炉内烘烤。 第8.3.36条 取送物件,必须先切断电源。 (Ⅶ)电热蒸馏水器的使用

第8.3.37条 必须经常清洗,清除蒸馏水器内的水污和杂物,并检查是否有漏水漏气现象。

第8. 3.38条 工作时先加水后通电。工作完毕切断电源,排出积水。

第四节 无损探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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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规定

第8.4. 1条 凡参加无损探伤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并经培训,由劳动部门考试合格,才允许从事本工作。

第8. 4.2条 操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

第8. 4. 3条 操作区域应规定安全范围,并加以明显标志,以防他人进入射线禁区,遭到伤害。

第8.4.4条 从事射线探伤人员,应经常测量工作场所的射线剂量,以免他人及工作人员遭到不必要的伤害。

第8.4. 5条 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射线机配电盘应装有指示灯。

第8.4. 6条 工作场所地面,应光滑无缝隙凹陷,铺以易于清除污染的材料。

第8.4. 7条 工作场所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

第8.4. 8条 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守安全防护措施。 第8. 4. 9条 射线探伤人员要根据工作情况,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口罩、手套、铅玻璃眼镜等,操作前应进行检查,操作后进行清洗。

第8.4.10条 操作中不得饮食、吸烟。如发现头昏等现象,应及时通风、治疗。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洗手、脸或淋浴。

第8. 4. 11条 凡从事射线工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血液分析,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8.4.12条 操作人员应遵守本规程第十六篇有关规定。 第8.4.13条 一人不得单独作业,至少要有二人以上,一人操作一人负责监护。

(Ⅱ) X或γ射线无损探伤

第8.4.14条 射线对人体照射的最高允许剂量是:每天不得超过0.O5rem,每周不得超过0.3rem。

第8.4. 15条 在一周内总的积累剂量不超过0.3rem的前提下,个别情况允许每天剂量高于0.05rem但不允许成倍增加。

第8. 4.16条 全年的总积累剂量平均不允许超过 15rem工作开始年龄在 25岁以下者,每年积累总量不得超过10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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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应装置红色警告牌,防止他人无意打开门时,受到射线损害。 第8.4.33条 放射源失落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防疫机构。并应立即采取措施,划出非安全区,做好可疑地区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8. 4.34条 若发生放射性污染时,在被污染的范围内绝对禁止工作。凡参加清理污染的工作人员,必须通晓防护原则。以免在工作中受到照射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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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其它无损探伤

第8.4. 35条 本项指超声波、磁力、萤光、着色、涡流探伤。 第8.4. 36条 仪器接通电源前,应检查电压是否与仪器使用电压相一致,防止仪器烧坏。

第8. 4. 37条 利用超声波检验焊缝时,焊缝两侧须打磨至呈金属光泽。如使用电动砂轮机时,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平光眼镜和口罩。

第8.4.38条 超声波探伤仪接通电源后,应检验外壳是否漏电,如漏电过大,则应倒换电源线接线,并将外壳妥善接地。

第8.4. 39条 超声波探伤仪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打开保护罩,防止触电。

第8.4. 40条 超声波仪器在搬运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震。仪器使用场所要注意防磁。

第8.4.41条 萤光探伤时,应戴防护眼镜,防止强光对眼睛的伤害。工作物上的萤光粉.禁止用手直接触摸。工作完毕后,要将手仔细搓洗干净。

第8.4. 42条 配制着色剂、筛取萤光粉、磁粉时,必须戴防护口罩,并应在通风良好的上风处进行。

第8. 4. 43条 仪器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允许带电检修,以防遭高压电击伤。

第8.4.44条 现场探伤时,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规定,夜间应有充足照明。

第8. 4.45条 工作完毕后,应将耦合剂、着色剂、磁粉、萤光粉清扫干净,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

第8.4.46条 凡从事超声波、磁力、萤光、着色、涡流探伤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安全防护知识的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探伤工作。

第8.4.47条 无损探伤工应遵守本规程第十六篇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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