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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废止安全生产

2023-08-15 来源:尚车旅游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废止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因素等。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废止了吗

4、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政府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为12350,此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哪年废止的?

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6、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

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废止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

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7、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copy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百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度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知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道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不适用于建设施工企业是对的还是错的帮我搜?

这句话是错误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肯定是包括建设施工企业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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