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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2023-09-28 来源:尚车旅游网


5.2.2 明洞石质开挖应防止爆破影响边仰坡的稳定。

5.2.3 明洞边墙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边墙基础混凝土灌注前应排除坑内积水,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5.2.4 明洞衬砌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明洞衬砌与暗洞衬砌应连接良好。

5.2.5 明洞拱圈外模拆除后,应及时按设计做好防水层及纵向盲沟,保证排水通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2.6 明洞拱圈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由人工夯实回填至拱顶以上1m,方可采用机械回填。

5.3浅埋段工程

5.3.1浅埋段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全断面法开挖。

2开挖后应尽快进行初期支护施工。

3应增加对地表沉降、拱顶下沉的量测及反馈。量测频率不宜小于深埋段的2倍。 5.4质量检验及标准

5.4.1洞门端墙、翼墙和挡土墙基坑开挖施工质量应符合表5.4.1规定。

表5.4.1 洞门端墙、翼墙、挡土墙基坑开挖质量标准

5.4.2洞门端墙、翼墙、挡土墙模板安装质量应符合表5.4.2规定。

表5.4.2洞门端墙、翼墙、挡土墙模板安装质量标准

6 开挖 6.1一般规定

6.1.1应根据隧道长度、断面大小、结构形式、工期要求、机械设备、地质条件等,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案。

6.1.2开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断面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2爆破后,应及时对开挖面和未衬砌地段进行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开挖作业不得危及初期支护、衬砌和设备的安全,并应保护好量测用的测点。 4开挖后,应做好地质构造的核对和监控量测工作。 5 开挖作业必须保证安全。

6.1.3隧道爆破应采用光面爆破技术。

6.1.4爆破作业及爆破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有关规定。 6.1.5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当两开挖面间距离剩下15~30m时,应改为单向开挖,并落实贯通面的安全措施,直到贯通为止。

6.1.6在瓦斯地层开挖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6.6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6.2开挖方法

6. 2.1全断面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岩自稳性好,无地下水出露或出露量不大。 2采用大型机械配套作业。

3超前开挖导洞时,应控制开挖距离。 6.2.2台阶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长度不宜超过隧道开挖宽度的1.5倍。台阶不宜多分层。 2上台阶钢架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其下沉和变形。

3 下台阶应在上台阶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开挖。 6.2.3环形开挖留核心土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形开挖进尺宜为O.5~1.Om;核心土面积应不小于整个断面面积的50%。 2开挖后应及时施工喷锚支护、安设钢架支撑,相邻钢架必须用钢筋连接,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锁脚锚杆。

3 围岩地质条件差,自稳时间短时,开挖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超前支护。 4核心土与下台阶开挖应在上台阶支护完成后、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

6.2.4 中隔壁法或交叉中隔壁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期支护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分部开挖。地质较差时,每个台阶底部均应按设计要求设临时钢架或临时仰拱。

2各部开挖时,周边轮廓应尽量圆顺。

3 应在先开挖侧喷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另一侧开挖。 4左右两侧导坑开挖工作面的纵向间距不宜小于15m。

5 当开挖形成全断面时,应及时完成全断面初期支护闭合。 6 中隔壁及临时支撑应在浇筑二次衬砌时逐段拆除。 6.2.5双侧壁导坑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侧壁导坑开挖后,应及时施工初期支护并尽早形成封闭环。

2侧壁导坑形状应近于椭圆形断面,导坑跨度宜为整个隧道跨度的三分之一。 3左右导坑施工时,前后拉开距离不宜小于15m。 4导坑与中间土体同时施工时,导坑应超前30~50m。 6.2.6仰拱部位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至设计高程时,底面应圆顺,渣物应清除。 2做好排水设施,清除积水。

3 隧道底两隅与侧墙连接处应圆顺。

4仰拱部开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施工交通安全。 6.3超欠挖控制

6.3.1应严格控制欠挖。拱脚、墙脚以上1m范围内断面严禁欠挖。

6.3.2应尽量减少超挖,不同围岩地质条件下的允许超挖值规定见表6.3.2。平均超挖值按公式(6.3.2)计算。

6.3.3 隧道开挖轮廓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变形量,预留变形量大小宜根据监控量测信息进行调整。

6.3.4超挖部分必须回填密实。 6.4钻爆

6.4.1施工前应进行钻爆设计,并根据实际爆破效果及时对爆破设计参数进行调整。 6.4.2爆破器材必须具备相关的检验合格证、技术指标及说明书。 6.4.3钻爆作业应按照钻爆设计进行。

6.4.4炮眼的深度、角度、间距应按爆破设计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精度规定: 1 掏槽眼眼圈间距误差和眼底间距误差不得大于50mm。 2 辅助眼眼口排距、行距误差不得大于50mm。

3 周边眼沿隧道设计断面轮廓线上的间距误差不得大于50mm,周边眼外斜率不得大于50mm/m,眼底不超出开挖断面轮廓线lOOmm,最大不得超过150mm。

4 内圈炮眼至周边眼的排距误差不得大于50mm,炮眼深度超过2。Sm时,内圈炮眼与周边眼宜采用相同的斜率。

6.4.5钻眼完成后,应按炮眼布置图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炮眼应重钻,经检查合格后才能装药。

6.4.6装药前应将炮眼内泥浆、石屑吹洗干净。已装药的炮眼应及时堵塞密封。周边眼的堵塞长度不宜小于200mm。

6.4.7采用电力起爆时,除应执行现行《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药前电灯及电线应撤离开挖面,装药时应用投光灯、矿灯、风灯照明。

2起爆主导线应敷设在电线和管路的对侧,不得已设在同一侧时,与钢轨、管道等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1.Om,并悬空架设。

3放炮前,应检查主线的连接,确认起爆顺序无误后方可起爆。

4在地下水较多的地段,所用爆炸材料应能防水,连接线应采用塑料导线。敷设爆破网路时接头不得浸在水中,应加强接头的防水与绝缘处理。

6.4.8隧道爆破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安全时,应监测围岩爆破影响深度以及爆破震动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

6.4.9爆破前,所有人员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后必须待洞内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本规范第13章规定后方可进入开挖面工作。

6.4. 10爆破作业应在上一循环喷射混凝土终凝不少于4h后进行。

1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钢轨质量不宜小于38kg/m。钢轨配件、夹板、螺栓必须按标准配齐,且与轨型相符。

2道岔型号应与钢轨类型相配合,不得低于6号道岔,并安装转辙器。 3 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规定,间距不宜大于0. 7m,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长度为轨距加0.6m。轨枕的上下面应平整。

4平曲线半径,洞内不应小于机动车或车辆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使用有转向架的梭式矿车时,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尽量采用较大的曲线半径。

5道床道砟应采用不易风化的碎石,粒径应符合标准规定,不宜过大。道床厚度不应小于150mm。

6双道的线间距,应保持两列车间净距大于0. 2m,错车线处应大于0.4m。

7车辆距坑道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 2m,单道一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m。

8机动车牵引时,纵坡不宜大于2. 5%;皮带运输机输送时,纵坡不宜大于25%。洞外卸渣线末端应设1%~3%的上坡段。

9线路铺设轨距允许误差为+6mm、- 4mm,曲线地段应按规定加宽和设超高;钢轨接头间隙、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不得大于5mm。钢轨配件应齐全牢固。

10 当采用新型轨式机械设备时,线路铺设标准应满足机械规格、性能的要求,保证运输安全。

7.2.4有轨运输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牵引不得超载。

2车辆装载的高度,斗车不应超过顶面0. 5m,宽度不应超过车宽。

3列车连接必须良好,必须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利用机车进行车辆的调车、编组和停留时,必须有可靠的制动装置,严禁溜放。

4车辆在同方向行驶时,相邻两组列车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人推斗车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5 在洞内施工地段、视线不良的弯道上或通过道岔和洞口平交道等处,机动车牵引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宜超过lOkm/h;其他地段在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最大速度不宜超过20km/h。

6轨道旁的料堆,距钢轨外缘不应小于0. 8m,高度不应大于1.Om。

7洞内在曲线区间、转辙器、人行横道处等应设慢行标志。车辆的限制速度、注意或危险提示等必须用交通标志及标灯明示出来。

8长隧道施工应有载人列车供施工人员上下班使用,并应制订保证安全的措施。 严禁非专职人员开车。

7.2.5无轨运输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宜铺设简易路面,路面的平整度、强度等指标应满足出渣车辆运行要求,并做好排水及路面的维修工作。

2从隧道的开挖面到弃渣场地,必须按需要设置会车场所、转向场所及行人的安全通路。 3在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并应隔适当距离设置错车道;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倍车宽加2. Sm;会车视距宜大于40m。

5行车速度,在施工作业地段和错车时不应大于15km/h,成洞地段不宜大于20km/h。 6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洞内倒车与转向应由专人指挥。 7 洞内应加强通风,洞内作业环境应符合职业健康标准。 7.3装渣与卸渣

7.3.1装渣设备应选用能在隧道开挖断面内发挥高效率的机械,其装渣能力应与每次开挖土石方量及运输车辆的容量相适应。装渣机械应具有移动方便、污染小的特点。 7.3.2装渣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渣前及装渣过程中,应检查开挖面围岩的稳定情况。发现有松动岩石或塌方征兆时,必须先处理后装渣。

2装渣作业应由专人指挥。要注意爆后残留在掌子面上和埋在爆渣之中的拒爆残药,发现拒爆残药,必须立即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人工装渣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渣时,漏斗处应有防护设备和联络信号,装渣结束后漏斗处应加盖;接渣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4机械装渣时,装载机械应能在开挖断面内安全运转,装渣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机械装渣作业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不得损坏已有的支护及设施。 5 采用有轨式装渣机械时,轨道应紧跟开挖面,调车设备应及时向前移动。 7.3.3卸渣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弃渣场地形条件、弃渣利用情况、车辆类型,妥善布置卸渣路线。卸渣应在规定的卸渣路线上依次进行,不得干扰任何施工作业或其他设施。 2卸渣宜采用自动卸渣或机械卸渣设备和平渣设备。机械卸渣时应有专人指挥,及时平整;人工卸渣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渣。

3 所有弃渣堆顶面及坡脚处,或与原地面衔接处,均应按设计要求修筑永久排水设施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工程。

4轨道运输卸渣时,卸渣码头应搭设牢固,并设挂钩、栏杆,轨道末端应设置可靠的挡车

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8 支护与衬砌 8.1一般规定

8.1.1 隧道施工支护应配合开挖作业及时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8.1.2隧道衬砌不得侵入隧道建筑限界。

8.1.3支护与衬砌材料的标准、规格及要求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8.1.4 隧道支护与衬砌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 8.2喷射混凝土

8.2.1 喷射混凝土施工不得采用干喷工艺。

8.2.2 喷射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并满足设计强度和喷射工艺的要求。 8.2.3喷射混凝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喷射作业分层进行时,后一层喷射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 2混合料应随拌随喷。

3 喷射混凝土回弹物不得重新用作喷射混凝土材料。

8.2.4喷射混凝土应适时进行养护,隧道内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得洒水养护。 8.2.5冬季施工时,喷射作业区的气温不应低于5℃。在结冰的岩面上不得进行喷射混凝土作业。混凝土强度未达到6MPa前不得受冻。

8.2.6采用纤维喷射混凝土时,所用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8.2.7纤维喷射混凝土施工应符合本章第8.2.2~8.2.6条的规定。 8.2.8喷射混凝土作业安全与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查和处理支护作业区危石,施工机具应布置于安全地带。 2施工用作业台架应牢固可靠,并应设置安全栏杆。

3施工时,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喷射作业区,喷嘴前禁止站人。

4作业区粉尘浓度必须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作业人员应戴防尘口罩、防护镜、防护帽等劳保用品。

5 喷射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洗机具。 8.3锚杆

8. 3.1锚杆类型、规格、技术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8.3.2锚杆钻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机具应根据锚杆类型、规格及围岩情况选择。 2孔位允许偏差为±150mm,钻孔数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3水泥砂浆锚杆钻孔直径应大于锚杆杆体直径15mm。其他形式锚杆钻孔直径应满足设计要求。

4钻孔深度不应小于锚杆杆体有效长度,但深度超长值不应大于lOOmm。 8.3.3锚杆安装前应做好下列检查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

1 锚杆材料型号、规格、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配套。 2锚杆孔位、孔径、孔深及布置形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3孔内应无积水、岩粉应吹洗干净。 4锚杆杆体应调直、除锈、清除油污。

5 锚杆外端标准螺纹应有效,逐根检查并与标准螺母试装配。 8.3.4普通水泥砂浆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水泥砂浆锚杆材料、直径、插入孔内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砂浆应在初凝前使用,已初凝的砂浆不得使用。

3砂浆灌浆后应及时插入锚杆杆体。锚杆杆体插到设计深度时,孔口应有砂浆流出;若

孔口无砂浆流出,则应将杆体拔出重新灌浆。全长黏结锚杆应灌浆饱满。 4垫板、螺母应在砂浆初凝后安装。垫板与喷射混凝土应紧密接触。

8.3.5中空注浆锚杆施工时应保持中空通畅,并留有专门排气孔。螺母应在砂浆初凝后拧紧。

8.3.6水泥砂浆药包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药包做泡水检验。 2药包不应有受潮结块现象。

3药包应以专用工具推入钻孔内,防止中途破裂。 4锚杆插到设计深度时,孔口应有砂浆流出。 5应使垫板与喷射混凝土紧密接触。

8.3.7全长黏结式锚杆安设后不得敲击,其端部3d内不得悬挂重物。 8.4钢筋网

8.4.1钢筋网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钢筋网钢筋在使用前应调直、清除锈蚀和油渍。 8.4.2钢筋网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初喷一层混凝土后再进行钢筋网铺设。 2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在第一层钢筋网被喷射混凝土全部覆盖后进行铺挂。

3 钢筋搭接长度不得小于30d(d为钢筋直径),并不得小于一个网格长边尺寸。 4钢筋网应与锚杆或其他固定装置连接牢固。

5 钢筋网应随受喷岩面起伏铺设,与受喷面的最大间隙不宜大于30mm。 8.5钢架

8. 5.1钢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采用的钢架类型应满足设计要求。 8.5.2钢架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8.5.3钢架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架加工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形状应与开挖断面相适应。

2不同规格的首榀钢架加工完成后,应放在乎整地面上试拼,周边拼装允许偏差为±30mm,平面翘曲应小于20mm。当各部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时,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8.5.4钢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架拱脚必须放在牢固的基础上。应清除底脚下的虚渣及其他杂物,脚底超挖部分应用喷射混凝土填充。

2钢架应分节段安装,节段与节段之间应按设计要求连接。连接钢板平面应与钢架轴线垂直,两块连接钢板间采用螺栓和焊接连接,螺栓不应少于4颗。

3 相邻两榀钢架之间必须用纵向钢筋连接,连接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8mm,连接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 Om。

4钢架应垂直于隧道中线,竖向不倾斜、平面不错位,不扭曲。上、下、左、右允许偏差+50mm,钢架倾斜度应小于20。

8.5.5钢架安装就位后,钢架与围岩之间的间隙应用喷射混凝土充填密实。喷射混凝土应由两侧拱脚向上对称喷射,并将钢架覆盖,临空一侧的喷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20mm。 8.6衬砌钢筋

8.6.1 钢筋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在加工弯制前应调直。

2钢筋表面的油渍、铁锈等应清除干净。

3钢筋拉直、弯钩、弯折、弯曲应采用冷加工。

8.6.2钢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钢筋与纵向钢筋的每个节点均必须进行绑扎或焊接。 2钢筋焊接搭接长度及焊缝应满足设计要求。

3相邻主筋搭接位置应错开,错开距离不应小于1 000mm。 4 同一受力钢筋的两个搭接距离不应小于1 500mm。

5 箍筋连接点应在纵横向筋的交叉连接处,必须进行绑扎或焊接。 6钢筋的其他连接方式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8.6.3安装钢筋时,钢筋长度、间距、位置、保护层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8.7模筑混凝土衬砌

8.7.1衬砌模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衬砌模板及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缝。衬砌施工缝应与设计的沉降缝、伸缩缝结合布置。 3安装模板时应检查中线、高程、断面和净空尺寸。

4模板安装前,应仔细检查防水板、排水盲管、衬砌钢筋、预埋件等隐蔽工程,做好记录。

8.7.2水泥应符合现行《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175)规定。应检验水泥的安定性和强度,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 JTG E30)规定。水泥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8.7.3混凝土用砂,应采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河砂,河砂不易得到时,也可用山砂或硬质岩石加工的机制砂。砂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E42)规定。

8.7.4钢筋混凝土严禁采用海砂。素混凝土不得不采用海砂时,砂中氯化物含量(以氯离子质量计,%)应小于0. 02%,并应符合本章第8.7.9条的规定。

8.7.5混凝土用粗集料应采用坚硬的卵石或碎石,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E42)规定。

8.7.6 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混凝土拌制用水应符合表8.7.6规定。

表8.7.6混凝土拌制用水标准 项 目 pH值 不溶物含量( mg/L) 可溶物含量( mg/L) CI-含量( mg/L) sOi'含量(mg/L) 碱含量( mg/L) 钢筋混凝土 ≥4.5 ≤2 000 ≤5 000 ≤l 000 ≤2 000 ≤1 500 素混凝± ≥4.5 ≤5 000 ≤10 000 ≤3 500 ≤2 700 ≤1500 注:碱含量按Na20 +0. 658K10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集料时,可不检验碱含量。 8.7.7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CB 50119)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8.7.8 混凝土掺加粉煤灰时,应符合现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和《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规定。

8.7.9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混凝土中氯化物总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素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含量的2%。

2对于钢筋混凝土,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O.3%;环境潮湿并且含有氯离子时,不得超

过水泥质量的0.1%。

8.7. 10混凝土中总碱含量不得大于3kg/m3,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8.7. 11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满足设计和施工工艺要求。 2混凝土应在初凝前完成浇注。

3混凝土衬砌应连续浇注。如因故中断,其中断时间应小于前层混凝土的初凝时间或能重塑时间。当超过允许中断时间时,应按施工缝处理。

4混凝土的入模温度,冬季施工时不应低于5℃,夏季施工时不应高于32℃。 5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混凝土在浇注时不发生离析。

6浇注混凝土时,应采用振动器振实,并应采取确实可靠措施,确保混凝土密实。振实时,不得使模板、钢筋和预埋件移位。

7边墙基底高程、基坑断面尺寸、排水盲管、预埋件安设位置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8浇注混凝土前,必须将基底石渣、污物和基坑内积水排除干净,严禁向有积水的基坑内倾倒混凝土干拌合物。

9拱墙衬砌混凝土,应由下向上从两侧向拱顶对称浇注。

10拱部混凝土衬砌浇注时,应在拱顶预留注浆孔,注浆孔间距应不大于jm,且每模板台车范围内的预留孔应不少于4个。

1 1 拱顶注浆充填,宜在衬砌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进行,注入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注浆压力应控制在0.1MPa以内。

8.7. 12拆除拱架、墙架和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外荷载的拱、墙混凝土强度应达到5. OMPa。

2承受围岩压力的拱、墙以及封顶和封口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8.7.13衬砌拆模后应立即养护。在寒冷地区,应做好衬砌的防寒保温工作。

8.7. 14衬砌采用防水混凝土时,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8.8仰拱和底板

8.8.1仰拱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仰拱混凝土应超前拱墙混凝土施工。

2仰拱混凝土浇注前应清除积水、杂物、虚渣等。

3 仰拱混凝土浇注必须使用模板,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4仰拱施工缝和变形缝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处理。 5 仰拱施工前,超挖在允许范围内时,应采用与衬砌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进行浇注;超挖大于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回填,不得用洞渣随意回填,严禁片石侵入仰拱断面。 8.8.2底板施工前应清除虚渣、杂物和积水。底板坡面应平顺。

8.8.3仰拱填充采用片石混凝土时,片石应距模板50mm以上,片石间距应大于粗集料的最大粒径,并应分层摆放,捣固密实。 8.9质量检验及标准

9 小净距隧道及连拱隧道 9.1小净距隧道

9.1.1小净距隧道施工,应结合中岩墙厚度、围岩条件及埋深等制订单项施工技术方案。 9.1.2开挖和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应进行专门设计,并进行试爆,测试震动值,严格控制爆破震动,符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规定。

2先行洞与后行洞掌子面错开距离应大于2倍隧道开挖宽度。 9.1.3初期支护应尽早封闭。

9.1.4后行洞开挖时应加强对中岩墙的监控量测。 9.2连拱隧道

9. 2.1 主洞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先行主洞前,后行主洞围岩与中隔墙之间的空隙应按设计要求回填密实或支撑顶紧。

2爆破设计时,不得以中导洞作为爆破临空面。 9.2.2 中隔墙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底面应清扫干净,无水、无石渣。

2墙身内预埋件、排水管应固定牢固,位置准确。 3 中隔墙顶部应与中导洞顶紧密接触、回填密实。

9.2.3侧墙开挖采用马口跳槽法施工时,马口开挖长度不宜超过4m。

9.2.4 开挖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洞内排水系统,严禁洞内积水,排水沟不应沿边墙设置。 1 1 防水和排水 11.1一般规定

11.1.1 隧道施工防排水设施应与运营防排水工程相结合。

11.1.2应按设计做好防水混凝土、防水隔离层、施工缝、变形缝、诱导缝防水,盲沟、排水管(沟)排水应通畅。

11.1.3防排水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有毒的、污染环境的材料。

11.1.4隧道防排水不得污染环境。 11.2施工防排水

11.2.1隧道洞口及辅助坑道洞(井)口应及时做好排水系统,完善防排水措施。 11.2.2对于覆盖层较薄和渗透性强的地层,地表水应及早处理。

11.2.3洞内顺坡排水沟断面应满足排除隧道中渗漏水和施工废水的需要,并经常清理排水设施,防止淤塞,确保水路畅通。在膨胀岩、土质地层、围岩松软地段,排水沟中不得有积水,宜根据需要对排水沟进行铺砌或用管槽代替。 11.2.4洞内反坡排水必须采用水泵抽水。

11.2.5洞内有大面积渗漏水和股水时,宜集中汇流引排。

11.2.6明挖基坑和隧道洞口、竖井处,应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开挖线0.5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11.2.7集水坑设置的位置不得影响井内运输和安全。 11.2.8应制订防涌(突)水(泥)的安全措施。 11.2.9严寒地区隧道施工排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11.3防排水结构施工

11.3.1 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混凝土施工应符合现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规定。

11.3.2 防水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11.3.3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min。掺外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搅拌时间。 11.3.4防水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11.3.5中心排水管(沟)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管路埋设好后,应进行通水试验,发现积水、漏水应及时处理。

11.3.6防水板铺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减少接头。

2 搭接宽度不应小于l00mm。焊缝应严密,单条焊缝的有效焊接宽度不应小于12.5mm,不得焊焦焊穿。

3 绑扎或焊接钢筋时,不应损伤防水板。 4振捣混凝土时,振捣棒不得接触防水板。 11.3.7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应连续浇注,宜少留施工缝,拱圈不应留纵向施工缝。

2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设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边墙的交接处。 3墙体若有预留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 4垂直施工缝设置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5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止水带(条)位置准确、固定牢固。 11.3.8变形缝嵌缝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缝内两侧应平整、清洁、无渗水。

2缝内应设置与嵌缝材料无黏结力的背衬材料。 3嵌缝应密实。

11.3.9遇水膨胀止水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处不得留断点,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0mm。

2止水条定位后至浇注下一段混凝土前,应避免被水浸泡。 3 振捣混凝土时,振捣棒不得接触止水条。 11.3.10止水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止水带的接头每环不宜多于一处,且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

2止水带在转角处应做成圆弧形,橡胶止水带的转角半径不应小于200mm,钢片止水带不应小于300mm,且转角半径应随止水带的宽度增大而相应加大。

3不得在止水带上穿孔打洞固定止水带。止水带不得被钉子、钢筋和石子等刺破。 11.4注浆防水

11.4.1洞内有大面积渗漏水时,宜采用钻孔将水集中汇流引入排水沟或积水坑。并应对钻孔位置、数量、孔径、深度、方向和渗水量等作详细记录,以便在衬砌时确定拱墙背后排水设施。

11.4.2初期支护后出现大面积渗漏水时,应进行径向注浆或初期支护背后回填注浆。径向注浆或初期支护背后回填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径向注浆孔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2初期支护背后回填注浆孔深不应小于0. 5m。 3钻孔注浆顺序应由水少处向水多处进行。

4注浆材料宜以水泥类浆液为主,可采用快凝早强水泥。 5注浆终压宜为0.5-1. OMPa,

11.4.3注浆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当发生围岩或支护结构变形超过允许值、堵塞排水系统、窜浆、危及地表安全等异常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处置。 11.4.4注浆施工不得污染水源。 11.5质量检验及标准

11. 5.1 隧道防排水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隧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拱部、边墙、路面、设备箱洞不渗水。

2)有冻害地段的隧道衬砌背后不积水,排水沟不冻结。 3)洞内排水系统不淤积、不堵塞,确保排水通畅:

4)车行横通道、人行横通道等服务通道拱部不滴水,边墙不淌水。

2三级公路、四级公路隧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拱部、边墙不滴水,路面不积水,设备箱洞不渗水。 2)有冻害地段的隧道衬砌背后不积水,排水沟不冻结。 11.5.2洞口排水沟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1.5.2规定。 12 风、水、电供应 12.1供风和供水

12.1.1空气压缩机站设置应合理,并有防水、降温和防雷击设施。

12.1.2隧道掌子面使用风压应不小于0.SMPa,高压风管的直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12.1.3高压风、水管路的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内风、水管不宜与电缆电线敷设在同一侧。 2在空气压缩机站和水池总输出管上必须设总闸阀;主管上每隔300~500m应分装闸阀。高压风管长度大于1 000m时,应在管路最低处设置油水分离器,定时放出管中的积油和水。 3高压风、水管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有裂纹、创伤、凹陷等现象时不得使用,管内不得保留有残余物和其他脏物。 12.2供电与照明

12.2.1非瓦斯隧道施工供电应采用400/230V三相五线系统。 12.2.2瓦斯隧道供电照明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2.2.3洞外变电站应设置防雷击和防风装置。

12.2.4洞内供电线路布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洞地段固定的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胶皮线架设。施工地段的临时电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竖井、斜井宜使用铠装电缆。瓦斯地段的输电线必须使用密封电缆,不得使用皮线。

2涌水隧道的电动排水设备、瓦斯隧道的通风设备以及斜井、竖井内的电气装置应采用双回路输电,并有可靠的切换装置和防爆措施。

3动力干线上的每一分支线,必须装设开关及保险装置。严禁在动力线路上加挂照明设施。

12.2.5洞内变电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洞地段洞内设置6~lOkV变电站时,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

2洞内变电站,应设置在干燥的紧急停车带或不使用的横通道内,变压器与周围及上下洞壁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0mm,同时应按规定设置灯光、轮廓标等安全防护设施。 3洞内高压变电站应采用井下高压配电装置或相同电压等级的油开关柜,不应使用跌落式熔断器,应有防尘措施。

12.2.6对各种电气设备和输电线路应有专人经常进行检查维修、调整等工作,其作业要求应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的有关规定。 12.2.7隧道施工作业地段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2.2.8 漏水地段照明应采用防水灯头和灯罩,瓦斯地段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头和灯罩。 13 通风、防尘、防有害气体

13.0.1 隧道施工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卫生及安全标准:

1 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l9. 50-/0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2空气中的一氧化碳(C0、)、二氧化碳(C02)、氮氧化物(N02)等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表13.0.1-1规定。

3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表l3.0.1-2规定。

注:1. 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H);MAC-最高容许浓度,指存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min)。

2.“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定专项卫牛标准的粉尘。

3.“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4.“呼尘”即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 07卜L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 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4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测定方法应按《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执行。

5 噪声不应大于90dB。

6隧道内气温不宜高于28℃。

13.0.2瓦斯隧道装药爆破时,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0%;总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0.75%。开挖面瓦斯浓度大于1.5%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13.0.3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l50m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其通风方式应根据隧道长度、断面大小、施工方法、设备条件等综合确定。当主风流的风量不能满足隧道掘进要求时,应设置局部通风系统,并应尽量利用辅助坑道。

13.0.4隧道施工通风应能提供洞内各项作业所需要的最小风量。每人应供应新鲜空气3m3 /min,采用内燃机械作业时,供风量不宜小于4.5m3/( min.kW)。全断面开挖时风速不应小于0. 15m/s,导洞内不应小于O.25m/s,但均不应大于6m/s。 13.0.5通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式的进风管口应没在洞外,宜在洞口里程30m以外。 2集中排风管口应设在洞外,并应做成烟囱式。

3 通风管靠近开挖面的距离应根据开挖面大小确定,送风式通风管的送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15m,排风式风管吸风口距开挖面不宜大于5m。

4采用混合通风方式时,当一组风机向前移动,另一组风机的管路应相应接长,并始终保持两组管道相邻端交错20~30m。局部通风时,排风式风管的出风口应引入主风流循环的回风流中。

5 通风管的安装应做到平顺,接头严密,每lOOm平均漏风率不得大于2%,弯管半径不小于风管直径的3倍。

6通风管应设置专人定期维护、修理,如有破损,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当采用软风管时,靠近风机部分,应采用加强型风管。

7送风管宜采用软管,排风管应采用硬管。

13.0.6通风机的功率、风管的直径应根据隧道独头掘进长度、运输方式、断面大小和通风方式等计算确定。通风管应与风机配套,同一管路的直径宜一致,对长、大隧道宜选用大直径风管。当通风管较长,需要提高风压时,可采用多台通风机串联;巷道式通风无大功率通风机时,亦可采用数台通风机并联。串联与并联的通风机应采用同一型号。 13.0.7通风机的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风机安装应符合通风设计要求。洞内辅助风机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 2通风机应装有保险装置,当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停机。 3通风机应有适当的备用量,宜为计算能力的50%。

4主风机应保持经常运转,如需间歇时,因停止供风而受影响的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

13.0.8隧道施工必须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施工应采取通风、洒水等防尘措施,并按规定时间测定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浓度。 2钻眼作业应采用湿式凿岩,当水源缺乏、容易冻结或岩性不适于湿式凿岩时,可采用带有捕尘设备的干式凿岩,采用防尘措施后应达到规定的粉尘浓度。 3 凿岩机钻眼时必须先送水后送风。

4放炮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出渣前应用水淋湿石渣和附近的岩壁。 5施工人员均应佩戴防尘口罩。

13.0.9 洞内施工环境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试通风的风量、风速、风压,检查通风设备的供风能力和动力消耗。 2应检测粉尘的浓度,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59)规定。

13.0.10放射性地层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防辐射监测和监督制度,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隧道施工现场。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戴防辐射衣具,工作场所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污染监测装置。 3不得在隧道内抽烟、吃饭、喝水,洞内施工人员应定期体检 4严格控制可能存在放射性的施工污染物排放和废弃,应在得到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和废弃。

5 隧道施工完成后,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体检。施工机械应经过去污,且其污染水平达到现行《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GBZ 167)的规定后,方可确定为正常设备使用。 14辅助坑道 14.1一般规定

14.1.1辅助坑道洞口的截、排水工程和场地周围防护冲刷的设施,应在辅助坑道施工前完成。坑道口洞门应尽早建成。

14.1.2辅助坑道开挖后应及时支护。

14.1.3在辅助坑道施工期间,应制订防排水应急预案。 14.1.4辅助坑道废弃时,应按设计规定及时处理。 14.2斜井

14.2.1 斜井开挖每一循环进尺应检测其高程并控制井身坡度;每隔20~30m应复核中线、高程。

14.2.2斜井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支护。倾角大于300且地质条件较差的斜井衬砌,其墙基的末端应做成台阶形式。

14.2.3轨道铺设的标准和要求除应按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钢轨应安装两组防爬设备,每对钢轨应有3根轨距拉杆。

2两条钢轨顶面的高差不得超过Smm,铺设双轨时,两股道上运行车辆之间的空隙不得小于500mm。

3运输轨道与两侧管道、电力线之间的安全距离(有人行横道者另计)不得小于200mm,使用胶带运输机时不得小于400mm。

4托索轮及安全闸等轨道辅助设备应与轨道一并铺设。 14.2.4斜井采用:有轨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升降的最大速度不得大于设计规定值。

2提升绞车应有深度指示器及自动示警装置,并设有防过卷装置。

3斜井的提升、连接装置和钢丝绳、绳卡应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并应定期检查、上油保

养。

4提升绞车与井口、井底均应有联络信号装置,并有专人负责。每次提升、下放、暂停应有明确的信号规定。

5井口轨道中心必须设置安全挡车器,并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在挡车器下方约5~lOm及接近井底前lOm处应各设一道防溜车装置。井底与通道连接处,应设置安全索。车辆行驶时,井内禁止人员通行与作业。

6运输斗车之间、斗车和钢丝绳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在斗车上、钢丝绳或车钩上,要有防脱钩设备。

7运输长材料时,必须有装卸及进出斜井的安全措施。

8 严禁人员乘斗车上下,当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时,应有运送人员的专用设施。 9斜井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14.3竖并

14. 3.1井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栅栏和安全门,安全栅栏高度不应小于600mm。井口的锁口圈应在井身掘进前完成,并配备井盖。在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盖方可开启。 14.3.2竖井内应加强通风和排水。

14.3.3竖井开挖钻爆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眼前应先清除开挖面的石渣并排除积水。 2每次爆破后应检测断面,不得欠挖。 14.3.4竖井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

2井口、井底、绞车房和工作吊盘间均应有联络信号,并有专人负责。必要时应装设直通电话。

3 提升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有深度指标器和防止过卷、过速等保护装置以及限速器和松绳信号等。

4工作吊盘的载质量不应超过吊盘的设计载重能力。

5提升吊桶所用钩头连接装置应牢固,不得自动脱钩,并应有缓转器。罐笼提升应设置可靠的防坠器。

6提升用的钢丝绳和各种悬挂使用的钩、链、环、螺栓等连接装置,应具有规定的安全系数,使用前应进行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 14.4横洞与平行导坑

14. 4.1横洞和平行导坑的开挖,应根据围岩级别、断面大小合理选用开挖方法。当其与正洞的距离小于lOm时,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

14.4。2平行导坑的掘进应超前于正洞。超前距离可视施工条件确定,宜大于两个临时横通道的间距。临时横通道间的距离应根据施工需要、正洞工程进度及地质情况确定。 14.4.3平行导坑横通道的交叉口开挖应一次完成。 14.4.4横洞和平行导坑都应设置完整通畅的排水系统。 15 辅助工程措施 15.1一般规定

15.1.1在浅埋、严重偏压、自稳性差的地段以及大面积淋水或涌水地段施工时,应按设计采用稳定地层和处理涌水的辅助工程措施。 15.1.2辅助工程措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做好相应的工序设汁。 2必须坚持“先支护(强支护)、后开挖(短进尺、弱爆破)、快封闭、勤量测”的施工原则。

3应准备所需的材料及机具,制订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

4施工中应注意观察地形和降水、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的变化以及量测数据的突变等情况,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5做好详细的施工记录。 15.2稳定地层措施

15. 2.1 超前锚杆搭接长度应大于1m。锚杆插入孔内的长度不得小于设计长度。

15.2.2超前小导管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和加工。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纵向搭接长度应不小于Im。

15.2.3超前管棚支护的长度和钢管外径应满足设计要求。纵向搭接长度应不小于3m。 15.2.4超前预注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段的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注浆管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

3注浆孔的布置角度及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注浆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1)注浆前应进行压水或压入稀浆试验,发现与设计不符时,应立即调整。 2)在涌水量大、压力高的地段钻孔时,应先设置带闸阀的孔口管;当掌子面围岩破碎时,应先设置止浆墙和孔口管。

3)分段注浆时,应设置止浆塞。

4)注浆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5.2.5 注浆机具设备应性能良好,满足使用要求。

15.2.6对于隧道开挖后自稳性差的地段,应根据地层情况及量测数据,采用封闭开挖面、修筑临时仰拱等措施。 15.3处理涌水措施

15. 3.1 隧道涌水处理应符合“预防为主、疏堵结合、注重保护环境”的原则。 15.3.2采用超前预注浆堵水施工时,应按本规范第15.2.4、15.2.5条的规定执行。 15.3.3 开挖后补注浆堵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范围应根据地质条件、涌水量、允许排放量、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 2 注浆类型应根据隧道开挖后的涌水规模及位置等因素选择。 15.3.4超前钻孔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流的方向等因素,确定钻孔位置、方向、数目及每次钻进深度等。

2钻孔时孑L口应有保护装置。

3 应保证钻孔排出的水迅速排至洞外。

15.3.5采用平行坑道排水时,平行导坑、横洞的底高程应低于正洞底高程。

15.3.6井点降水的方法、设备应满足降水要求。降水过程中,应设水位观测井,及时测定动水位。

15.4质量检验及标准

15. 4.1超前锚杆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5.4.1规定。

15.4.2超前小导管注浆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5.4.2规定。 16 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施工 16.1一般规定

16.1.1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隧道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订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评审。施工技术方案应包括应急预案。 16.2膨胀岩土

16.2.1膨胀岩土隧道施工防排水应采用“以防为主,防、截、堵、排相结合”的原则。 16.2.2应采取措施预防因分部开挖而引起围岩压力及偏压力增大。 16.2.3初期支护应紧跟开挖尽快对围岩施加约束。 16.2.4仰拱应尽早完成。

16.2.5二次衬砌拱、墙应一次施工。衬砌应与围岩密贴。当衬砌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模。 16.3黄土

16.3.1 黄土隧道施工防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设计做好洞顶、洞门及洞口的防排水系统,排水沟应进行铺砌,防止地表水下渗。 2应在雨季前做好隧道洞门。

3 地层含水率大时,应及时排水,拱脚严禁被水浸泡。 16.3.2黄土隧道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严格遵循“管超前、短进尺、强支护、早封闭、勤量测”的施工原则。 2根据隧道开挖断面大小选择合理的开挖方法。墙脚、拱脚处必须严格控制超欠挖。 3 基底承载力不足时,应按设计采取措施加固隧道基底。

4施工中应加强量测和观察,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暂停开挖,加强临时支护,调整施工方案。

16.3.3黄土隧道初期支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注意观察垂直节理,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塌方事故发生。

2开挖后应立即对隧道周边及掌子面进行喷射混凝土封闭,并及时施工其他初期支护。 3 锚杆施工应采用干钻成孔,并采用早强材料锚固。 4钢支撑锁脚锚杆(锚管)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 5 不得在喷射混凝土前用水冲洗开挖面。 16.3.4黄土隧道二次衬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仰拱应超前拱墙二次衬砌施工。 2拱墙二次衬砌应整体灌注。 16.4岩溶

16. 4.1 岩溶地区隧道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l应采取综合超前地质预报措施查明施工面前方溶洞和水的情况。

2岩溶段爆破开挖时,严格控制单段起爆药量和总装药量,控制爆破震动。 3 溶洞内不得任意抛填开挖弃渣。 4应准备足够数量的排水设备。

16.4.2 隧道施工遇到溶洞时,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溶地区隧道施工前,应依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情况核查溶洞的分布范围、类型、规模、充填物和地下水流情况等,选择“疏导、堵填、注浆加固、跨越、绕避、宣泄“等措施进行处理。

2溶洞规模大,内部充填有大量泥沙,且含有丰富的地下水时,应预留安全止水岩墙。 3采用回填方法处理溶洞时,不得阻断过水通道。

16.4.3岩溶地区隧道支护和衬砌应按设计要求根据溶洞情况进行加强。二次衬砌 施工前,应检查隧道周边围岩情况。 16.5含水沙层

16. 5.1 隧道通过含水沙层时,应调查其特性、规模,并制订处治方案。 16.5.2含水沙层地段隧道开挖、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上而下支护后开挖。

2严格控制开挖长度,防止上部两侧不均匀下沉。

3支护应及时,边挖边封闭,遇缝必堵,严防沙粒从支护缝隙中漏出。

4 应观测支护的实际沉落量,如预留量过大或不足,应在下一环节施工中及时调整。 16.5.3含水沙层隧道的衬砌应仰拱先行,必要时,仰拱应紧跟开挖面,及时形成封闭的结构体系,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沙土液化。 16.6瓦斯

16. 6.1 瓦斯隧道施工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立负责通风、瓦斯检测、防治处理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救护等的专门机构。 2设置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用沙等消防设施。 3对施工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制订防治瓦斯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16.6.2瓦斯工区钻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面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 6m,炮眼最大抵抗线不得小于0.3m。装药前炮眼应清除干净。 2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高瓦斯工区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与瓦斯突出可能的地段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毫秒级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应采用连续装药方式,雷管安放在最后一节炸药中,严禁反向装药。 3爆破网络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不得并联或串并联。

4起爆电源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并与开挖面保持200m左右距离。同一开挖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5炮眼封泥不严或不足时,不得进行爆破。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6揭煤爆破15min后,应由救护队员佩带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查看爆破效果、检测瓦斯浓度、巡查通风及电路,如有煤尘超标、电路破损、通风死角、瞎炮残炮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送电、开启局部风机。通风30min后由瓦斯检测人员检测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解除警戒,允许施工人员进入作业面。

16.6.3半煤半岩段与全煤层段的支护、衬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掘进过程中应按设计采用超前支护或预注浆,防止坍塌或突出。 2爆破后及时喷锚支护封闭瓦斯。

3仰拱应及早施工,保证拱、墙、仰拱衬砌形成闭合整体。

4煤层地层设防段的二次衬砌应预留注浆孔,衬砌完成后及时压浆,充填空隙,封闭瓦斯。

16.6.4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文件,并考虑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

2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机构,系统地测定瓦斯浓度、、风量风速及气象等参数。

3高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宜采用巷道式。瓦斯隧道各掘进工作面必须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的风量,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O。50-/0以下;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内瓦斯浓度应小于O。750-/0,

5 防止瓦斯聚积的风速不宜小于1 m/s。对瓦斯易聚积处应实施局部通风。

6施工期间应连续通风。因故障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才可启动机器。

7 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电源的切换应在25min内完成,保证风机正常运转;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备用通风机,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8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

16.6.5隧道内应采用便携式瓦检仪检测瓦斯。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还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16.6.6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制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表16.6.6规定。 16.6.7 瓦斯隧道施工必须采取下列防爆安全措施:

1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必须采用安全防爆型机电设备,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3严禁火源进洞。任何人员进入隧道前必须在洞口外进行登记并接受检查;进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4铲装石渣前必须将石渣浇湿,防止摩擦和碰击火花。

5通风用的风筒、风道、风门和风墙等设施,必须保持密闭,防止漏风和松动塌落,施工中应派专人维修和保养。禁止频繁开启风门,确保风流稳定。

16.6.8含煤地层钻爆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未经妥善处理前严禁装药或放炮: 1 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

2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未清除的碎石、煤渣、装载设备及其他物体阻塞隧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 隧道内通风风量不够,风向不稳或局部有循环风时;

4炮眼内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煤岩松散或有显著瓦斯涌出时; 5炮眼内煤岩粉末未清除干净时;

6存在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严的炮眼。 16.6.9发生瓦斯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6.7岩爆

16.7.1 隧道施工有可能发生岩爆时,应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事前应进行岩爆的预测预报,针对开挖面前方可能发生的岩爆,及时采取施工对策;事后应仔细研究岩爆规律,制订出后续施工的对策并逐步改进。

16.7.2岩爆隧道施工应采取防范岩爆发生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宜短进尺循环,每循环进尺宜控制在l.O~2.Om以内。 2采用光面爆破技术,隧道开挖断面周壁宜圆顺。

3对岩爆强烈的开挖面,按设计施工超前锚杆锁定前方围岩。 4拱部及边墙按设计布置预防岩爆锚杆。

16.7.3隧道施工中发生岩爆时,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停机待避。

2每循环内对暴露的岩面找顶2~3次。

3采用受力及时的摩擦型锚杆、喷射50~80mm厚的钢纤维混凝土,进行支护。

4台车、装渣机械、运输车辆加装防护钢板。注意避免岩爆伤及人员、砸坏施工设备,必要时人机撤至安全地段。

5采取技术措施释放围岩内部应力。 16.8 富水软弱破碎围岩

16. 8.1 富水软弱破碎围岩隧道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提前了解开挖面前方的地质、地下水情况。 2可排水施工的隧道段,采用超前钻孔排水。

3不宜排水施工的隧道地段,应按设计采取堵水措施。 4开挖每一循环进尺宜为0.5 -1.Om。

16.8.2 富水软弱破碎围岩施工应根据支护位移量测结果,及时调整支护参数。 16.8.3富水软弱破碎围岩隧道防排水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衬砌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的防水等级施工,施工缝、变形缝应作防水处理。 2铺设防水板前应完成设计要求的止水注浆,严禁在已铺设防水板范围内压浆。 16.8.4富水软弱破碎围岩隧道衬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仰拱应超前施工,尽早与支护构成封闭结构。

2二次衬砌应根据监控量测结果确定施工时间,全断面浇筑。 3 整体式衬砌施工应紧跟开挖工序,及时封闭。 18.2装饰工程

18. 2.1洞门及隧道的内装饰应根据设计的装饰材料及设计要求,采用相应的施工方法施工,并符合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有关规定。 18.2.2装饰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贴面装饰应做到黏结牢固、整齐、面平、美观,不允许背后有空响。 2各类洞室的防护门应开启方便、严密、防火、隔热。 3 洞室应有标明洞室名称的标牌。 18.3预埋件及其他

18. 3.1通风机的机座与基础,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对于风机底盘与机座相连的地脚螺栓,应按设计要求的风机底盘螺栓孔布置预留灌注孔眼。螺栓埋设时,灌浆应密实。螺栓应与机座面垂直。

18.3.2 蓄水池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水池混凝土浇注应做到外光内实,无渗漏。 2在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应进行闭水试验。

3设置避雷设备时,应进行接地电阻试验,其冲击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18.3.3水泵基础应稳固可靠,并按设计要求埋设水泵地脚螺栓或预留孔位。 18.3.4管道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开挖遇有管道、电缆或其他结构物时,应妥善保护并及时与相关单位协商处理。 2沟槽开挖后,应及时铺管,不得有积水。

3管道铺设前必须清除管内污垢、杂物或浮锈,铺设应牢固。

4 吊运管道及下沟时,不得与沟壁或沟底相碰撞,且不得损坏管道的防腐层及保护层。 5管道接口不得设在砌体内。接口到砌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 6m。 6所有钢管、钢制管件及各种连接附件应符合设计规定。 7对于压力管道,应进行压力试验。

18.3.5安装工程所用各种预埋件应按设计进行防锈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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