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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71TM-74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工作程序

2024-04-27 来源:尚车旅游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编号:AP-71TM-74部门代号:TM日期:2004年6月11日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工作程序《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工作程序》已经2004年6月7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域使用基本工作程序第三章飞行情报区和管制区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第三节终端和进近管制区第四节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第五节管制扇区第四章航路、航线和进离场航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航路和航线第三节进离场航线第四节等待航线第五章其他空域第一节空中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第二节空中放油区第三节临时飞行空域第六章重要点的设置第七章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涉及的空域调整第八章导航设施建设涉及的空域调整第九章空域数据管理第十章附则附件一空域使用基本工作程序图示附件二空域数据标准表格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明确空域建设和使用工作的职责和程序,根据《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和使用相关空域的活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提出民用航空对空域的需求、建设和使用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监督和检查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地区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协调民用航空活动在空域内的日常运行,提出民用航空活动对空域的需求、建设和使用意见和建议,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或者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协商解决。第四条空域管理部门在采集空域需求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空域管理部门应当与空域用户、空中交通服务和其他相关部门全面地协调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方案,兼顾各方的需要;不同部门的需要存在矛盾时,应当优先满足对提高飞行安全和顺畅贡献最大的需要。第五条空域管理部门在处理空域事务时,现有国内规章和标准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应当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执行。第二章空域使用基本工作程序第六条本章仅规范了民用航空建设和使用相关空域的基本工作程序,具体空域事宜的处理程序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完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采集需求、制订方案、评估方案、上报审批、开展准备、组织实施、反馈控制等七个阶段。空域使用基本工作程序的流程参照本程序附件一《空域使用基本工作程序图示》。第七条空域管理部门应当掌握本地区各类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情况,按照3规定采集和整理有关的空域运行数据。第八条空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采集空域用户、空中交通服务和其他相关部门关于空域使用的需求。采集需求应当采取以下形式:(一)通过书面形式每年定期采集需求。(二)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不定期征求意见和建议。(三)专题调研影响飞行安全的空域问题。空域用户、空中交通服务和其他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空域管理部门反映空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提出改善空域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空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空域使用需求,确定满足空域使用需求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明确处理具体空域事宜的原则和计划,组织技术人员研究提出空域建设方案。第十条空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空域建设方案,有条件的,应当利用计算机辅助评估工具评估空域建设方案,并根据结果修改空域建设方案。论证或者评估空域建设方案应当包括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水平和经济性等方面的内容。此论证或者评估无法量化时,可以根据业务判断做出结论。空域建设方案应当征求空域用户、空中交通服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这些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第十一条空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上报空域建设方案,并进行必要的协调,使得空域建设方案获得批准。空域建设方案批准后,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建设部门、飞行程序设计部门和航行情报服务部门。第十二条空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空域建设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详细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修改相关规定,修改飞行程序设计方案,建设必要的设施或者设备,培训有关人员,发布航行情报资料等。必要时,可以提出分步实施计划。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空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修改相关规定,组织培训有关人员,建设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修改相关的飞行程序设计方案。第十四条航行情报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空域建设方案涉及的航行情报资料。对外发布或者提供的空域数据,应当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处理后对外公布。4通常情况下,空域建设方案的启用时间应当与航行情报资料生效日期一致(AIRAC)。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应当根据批准的空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空域建设方案。涉及跨越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空域建设方案,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协调有关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实施。第十六条空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监督和处理空域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一)空域建设方案实施后的7日内,空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值班或者委托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监督空域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收集反馈意见,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二)空域建设方案实施后的1个月内,空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空域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上报或者通报有关单位。(三)空域建设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空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确定解决办法并协调落实,查找问题出现的原因。这些情况应当包含在第(二)项的书面报告中。第三章飞行情报区和管制区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十七条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国飞行情报区的总体规划,协调确定涉及周边国家或者地区飞行情报区的划设方案,并且报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全国飞行情报区总体规划方案,结合本地区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提出飞行情报区调整的具体方案,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情报区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现行飞行情报区的运行状况,调整飞行情报区的必要性。(二)具体方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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