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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的法律监督

2024-01-03 来源:尚车旅游网
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的法律监督李晓钟二00九年十一月内容第一部分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法律监督正常死亡的概念与分类猝死概述1、猝死的概念2、猝死的特征3、猝死的诱发因素4、猝死的鉴定目的与注意事项5、猝死与损伤的关系6、被监管人员常见的几类猝死性疾病鉴定要点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在对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互相配合的程序与规定1、报告与通知2、医疗鉴定(初次鉴定)3、对医疗鉴定的审查与申请4、重新鉴定5、告知6、处理第二部分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法律监督非正常死亡的概念与分类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在对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法律监督工作中互相配合的程序与规定1、报告与通知2、现场勘验3、调查取证4、检验鉴定5、告知6、处理第三部分如何预防涉检上访的若干问题1、释疑解惑,死者亲属知情2、严格执行刑诉鉴定程序3、广纳专家意见,增强可信度4、实现鉴定书“零差错”第一部分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的法律监督死亡的概念与分类死亡的概念死亡是指个体生命体征消失、生命功能永久终止。死亡的分类从法医学的角度,将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又称暴力死亡)一、正常死亡(又称疾病死亡)俗称病死,是指各种疾病的发展、恶化而引起的死亡。此类死亡一般不会引起纠纷和诉讼,所以又称“正常死亡”。但有少数病例,死亡经过急骤而意外的突然死亡,称为猝死。猝死属疾病死亡,一般不涉及法律问题。但由于意外和突然死亡让人们难以接受,常产生种种质疑,故需经法医解剖鉴定死因。在某种意义上,猝死的意外性更具有法医学意义。猝死是本次讲座的重点。二、非正常死亡(又称暴力死亡),是法医学实践中遇见最多的一类死亡。非正常死亡的暴力可以是他人施加的,也可以是自己实施的,或因某种意外造成的。按照死亡情节和性质又将非正常死亡分为以下三类:(一)自杀死:用暴力手段将自己致死。(二)他杀死:被他人用暴力手段杀害致死。(三)意外死,是指未曾预料到的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意外死有以下几种:1、灾害死;指一切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2、意外事件死:是指人为事件造成如交通事故。3、自伤、自残致死:如性窒息死亡。猝死概述概念猝死是由于身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特征猝死最根本的属性是疾病死。判断猝死,必须排除暴力因素,因为猝死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潜在的、能致人死亡的、器质性的病理改变和生命器官的急性功能障碍。同时猝死应具有以下特征:(一)疾病的潜在性由于疾病或生命机能障碍是潜在性的,猝死者生前通常无明显症状和体征而能进行正常工作和生活,或症状极其轻微未能引起病人及家属的重视,或者仅有轻微觉察但未预料到会危及生命。例如能够正常工作、生活的心脏病患者有可能发生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突然死亡。(二)死亡的意外性死亡的意外性是猝死的另一不可或缺的特点。意外性是指猝死者身体往往貌似“健康”,预先没有任何征兆,或仅有极轻微的几乎不会被想到可能致死的症状和体征,在日常生活中、工作中或睡眠中,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突然死亡。由于意外和突然死亡让人们难以接受,常产生种种质疑,故需经法医解剖鉴定死因。在某种意义上,产生的意外性更具有法医学意义。(三)死亡的急骤性对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间各国学者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为24小时。我国学者一般接受此观点,采用WHO标准。但有些医生和法医认为还应再短些。在法医检案实践中,大多数猝死案例,猝死发生的经过时间极为短暂常发生在出现症状后数分钟或数秒钟,法医学称之为“即时死”。急骤性固然是猝死的特点,但并非特异。如某些暴力性死亡如氰化物中毒同样具有快速的特点,但不是猝死,在实践中应予注意。猝死属自然死亡,一般不涉及法律问题。但下述几种情况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1、死者死亡时无目击者在场,常怀疑是自杀或他杀。2、死者死前曾与他人争吵或有轻微损伤,怀疑为损伤致死。3、机械性窒息或投毒(如氰化物中毒)等致人死亡,伪装猝死。猝死的诱发因素猝死的统计学资料表明,半数以上的猝死无明显的发病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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