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第十一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024-01-22 来源:尚车旅游网
第十一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二、TRIPS协定的产生和基本框架三、WTO时期的新发展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五、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六、知识产权的执法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cid:132)(一)知识产权的概念(cid:132)(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cid:132)(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cid:132)(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cid:132)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法律所赋予的知识产品所有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cid:132)知识产权,尤其是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cid:132)知识产权从范围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知识产权的概念(cid:13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其二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cid:132)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即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认可。(一)知识产权的概念(cid:132)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狭义的著作权或作者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著作邻接权或有关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非发明专利享有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