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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022-02-14 来源:尚车旅游网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手段,使金融机构的效率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但是互联网金融业有其脆弱性,网络风险波及的范围更大,破坏性更大。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更重要而且紧迫的现实。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脆弱性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的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改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网络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快速发展的浪潮。在这一阶段,网络金融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作为宣传和营销渠道,有效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外延。自21世纪10年代以来,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轮发展浪潮。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并且在运作模式上更加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台,这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1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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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互联网金融的一般风险

传统金融面临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中依然存在,只是在表现形式及程度上有所变化。

1. 流动性风险

2. 信用风险

3. 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4. 资本风险

5. 管理风险

1.2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互联网金融涉及通讯、设备和管理等许多方面,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患从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三个方面。

1. 互联网金融技术支持系统的风险

2. 业务风险

①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互联网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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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

② 支付和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系统的跨省跨地区的各类金融交易数量巨大。这样,任何一个地区金融互联网的故障都会影响全省乃至全国金融互联网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并会造成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系统曾发生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一夜就形成200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发生类似情况。

③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1.3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

由于部分工作人员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管理制度不能真正落实,缺乏应有的网络安全意识,认识不到执行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特别是在业务量较小、人员较少的基层营业网点,人们出于相互信任的缘故,不按规定设置密码,不定期更换密码,密码设置简单,前后两次循环使用,密码变更不按规定登记保管等现象依然存在,个别网点岗位职责设置不清,非注册人员或内勤主管兼做柜员,从而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

综上所述,数据集中后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务风险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更新、扩充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金融风险发生的突然性、传染性都增强了,危害也更大。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也就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1.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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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但采用网络技术的互联网金融运行造成了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

第一,在互联网空间中,所有经济活动表现为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在互联网内流动的已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代表货币资金的数字化信息,该信息所代表的货币量远远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拥有量。

第二,高科技的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虽然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但也使支付、清算风险的国际性波及速度变快,范围变广。风险船舶集聚与发生可能就在同一时间内,使预防风险变得困难。在“纸质”结算中,对于出现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纠正,现在,这种回旋余地大大缩小,错误的扩散面加大,补救成本加大。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导致中央银行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使风险集中,速度加快,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

第四,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了。在一国国内,原先可以通过分业、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等方式,将风险隔离在一个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中,分而化之。但现在这种“物理”隔离的有效性正在大大减弱。在互联网金融中,各国金融业务和客户的相互渗入和交叉,使国与国之间的风险相关性正在日益加强。

最后,金融危机的突然爆发性和破坏性加大。当金融交易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互联网进行时,这些全天24小时连续运转的交易系统,在给投资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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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全球范围内影响更大、更广、更深的金融市场风险。

2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2.1风险提示不充分

在互联网金融热中,互联网公司利用网络优势对投资者进行轰炸式宣传,金融产品的风险往往被弱化。

例如,百度和华夏基金合作推出的百发,其年收益率远超市场的理财产品,而且还承诺其最终收益。究其背后是百度公司自己掏钱对投资者的补贴,这在基金销售中是不允许的。但是在现有的监管规则下,证监会认定该类理财产品销售各环节均由基金公司完成,互联网公司只负责流量导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未出现违规。

一位投资者谈到,互联网公司擅长饥饿营销,在这种环境下,部分投资者已经不关心购买的是什么产品,是否具有风险,而是抢到了就好。

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表示,目前相当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由于缺乏金融风险管理意识,避谈风险、违规承诺高收益,通过补贴、红包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抽奖、回扣、送实物等方式诱导促销,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引发无序竞争。

而通过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绕开了监管,并出现了线上线下规则不一的尴尬局面。

谢卫建议,为了确保监管有效和竞争公平,监管层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当遵循“一致性”的原则:对互联网企业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应当“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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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从事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业务内容,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当给予同样的监管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杨凯生也提出,互联网金融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它的实质是金融,那么就应该按照现有的金融法规纳入监管的范畴。

2.2部分领域无法可依

在P2P领域,平台倒闭的事件仍屡见不鲜。近期曝出跑路的P2P公司中欧温顿就是最新的一例。但在这一领域,目前央行等部门还缺乏有效的准入和监管规则。

所谓P2P就是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放贷和融资。目前P2P行业仅有一些行业自律组织,其中对于P2P借贷的风险管理、技术规范等都提出过一些行业自律规则,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实际上在P2P网贷是否有第三方存管、风险审核机制、防范关联人套取资金等方面,都没有强制规则,处于野蛮生长之中。

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出于风险考虑,一些原本提供P2P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机构也开始陆续退出这一领域。

央行方面仅表示按照现有法律,P2P贷款不得触碰非法集资等三条红线,但这并未改善这一参与者众多的行业目前的乱象,小投资者权益仍然难以得到保障。

相关数据显示,P2P网贷平台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已超千家;2010年行业交易额仅6亿元,此后以每年近500%的速度猛增,2013年成交量突破千亿元。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倒闭、跑路的P2P平台逾70家,涉及金额约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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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方向

3.1 监管原则方面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鉴此,监管方向应该是对创新所衍生出的各类金融业务模式实施功能性监管,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同时,要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而不是仅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

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管理层应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为我国金融服务创新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环境。

3.2 机构设置方面

一是要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为此,应针对各类依托于网络技术的新型金融服务,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功能性监管的模式,负责推动各类新型网络金融服务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并据此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促进联动监管,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是要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并掌握国际最新技术,以此加强对非法避税、洗钱以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全方位的监管,形成对我国乃至全球网络金融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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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借助合作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及时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进行协调。

3.3 规章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可考虑将机构的技术实力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实行类别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以对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实施灵活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除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

二是构建安全体系。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重点保障网上交易安全,从技术上、法律上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实现身份真实性、信息私密性、信息完整性和信息不可否认性;各机构还应建立容灾备份机制,避免业务数据丢失。

三是加大客户保护力度。各杭州网络借贷平台应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积极配合消费者协会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查、调解工作。

3.4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方面

一是在实现客户的信用信息管理方面,要全面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保障消费者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二是要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同时规范查询行为,降低交易对象的选择成本,为社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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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完善客户还款提醒服务机制,健全处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工作流程,畅通异议处理渠道,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同时,要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3.5 人才培养方面

金融院校与研究机构要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度;同时,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专业人才,并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互联网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4总结

金融创新在互联网时代正迎来快速发展,但同时其带来的新问题和新风险也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以监管的形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其在金融领域日益扩大的影响,是值得我们长期深思并推进实践的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改革与创新亟需同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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