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以升科学技术奖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缅怀和继承我国桥梁工程奠基人、杰出的科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茅以升先生,奖励取得突出成绩的土木工程及科技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学生,促进科技教育后备人才的成长,为国家科技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设立“茅以升科学技术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茅以升科学技术奖”下设桥梁大奖(青年奖)、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大奖(青年奖)、铁道科学技术奖、铁道工程师奖、北京青年科技奖、建造师奖、木材科研奖及木材科技教育奖学金、工程教育学生奖、铁道教育希望之星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家乡土木工程奖及教育奖等。
第三条 各奖项分别制定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奖励对象、奖励条件、评选名额、奖金金额、申报审批程序及要求,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等。并随着本领域、本地区的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进行修改,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修改,报基金会备案。
第四条 获奖者的事迹,重点反映本人在工作或专业领域做出的突出业绩,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学术上的新理论、新观点,被公认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获国家、省部级奖等。
第五条 每年8月,基金会向各评审单位发出评选工作通知,次年1月31日前结束评选工作,并将《茅以升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申报表》、《茅以升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信息表》、获奖者照片报基金会。每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含各类附件)由各奖项评审单位存档。
第六条 评选工作,由基金会委托相关单位代办。受托的各奖项评选单位应设立评选工作办公室,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奖项日常管理工作。对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有效候选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初评和复评会议,严把质量关,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半个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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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奖项推荐的候选人,经基金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获奖者及相关单位。各评审单位向基金会提供本届奖项评审工作总结。
第八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如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 基金会统一召开颁奖会,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制定《获奖者荣誉册》。
第十条 评选工作中的几项要求:
1、 宣传工作。基金会和各评审单位每年应对各奖项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如专业期刊、相关报刊、网络、媒体、地区性报刊等,报道宣传资料报送基金会。
2、 跟踪工作。由各评选单位对获奖者进行跟踪。内容包括:获奖后的突出业绩;当选院士、副部级(含)以上领导。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享受国务院专家津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大学校长、院长、大中型企业总经理等。获奖学生可统计在校期间和参加工作后的突出事迹。
3、 奖金发放。各奖项和学生奖获奖者奖金分别由基金会和评审单位发放。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开始执行,解释权属北京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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