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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贪工作转变侦查方式方法的思考

2021-09-08 来源:尚车旅游网
201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对反贪工作转变侦查方式方法的思考 李敬华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 510700) 摘要:本文结合反贪lT作实践,就反贪二I:作的现状及转变侦查方式方法的必要性展开分析,认为反贪工作应切实更新 执法理念并对如何转变侦查方式方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执法理念;转变;侦查方式方法 当岁月进入21世纪的第… 个1O年,我国社会政治、经 重要来源之一,值得我们办案人员好好珍惜。无论是实名举 济、文化等各方面均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国际地位不断提 报还是匿名举报,无论举报人是出于公心还是私心,向检察 升,人民生活日益富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在 机关提供举报线索都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检 国家致力于营造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我国社会仍 察机关公信力的肯定。但现在有的单位对线索的管理并不规 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其中贪污腐败问题首当其冲。在新的 范,很多线索未能及时查处,国家的利益、人民的诉求得不 历史条件下,国家和人民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更严 到合法保障。 格的要求。 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笔者认为一是有关单位尚未建 但是,在现阶段的反贪工作实践中,我们仍然沿用了过 立完善的线索管理或者是有管理制度但执行监管不到位:二 去陈旧的侦查方式方法,出现与时代脱节的情况,工作成果 是部分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效率不高。此外,我们也 与国家、人民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所以,反贪工作亟待转 应看到,, 州市下属十一个区、市检察院,由于经济发展程 变侦查方式方法,以适应时代的需要。笔者通过本文结合本 度不同和地域差异,每年收到的线索数量各不相同。这种线 单位的反贪侦查工作实际,就反贪工作的现状及如何转变反 索分布不均衡的现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单位线索多得来 贪侦查方式方法,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不及查处,而有的单位却在等米下锅的尴尬局面。 (四)侦查手段有待进一步丰富和补充 一、当前反贪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困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依据各自职 (一)执法理念相对滞后,特权思想仍然存在 能范围的不同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分别享有侦查权。但在司法 广州作为我国三大核心城市之一,经济发展水平一直位 实践中,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的侦查活 于全国的前列,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相对完善的地区之 动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公安机关凭借自身的资源, 。但我们的反贪工作仍存在着侦查思维陈旧、侦查方式简 在对象身份资料的确认、情报的收集、运用科技手段等多方 单、线索管理不够规范初查工作不够细致、l2小时讯问时 面拥有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这固然与公安机 限遵守不够严格、讯问方式不文明、用语不规范等问题。这 关承担了大部分案件侦查工作有关,但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 些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一是由于部分办案人员执法理念陈 侦查过程所拥有资源的匮乏也着实让人不免担心。大家都清 旧,未能与时俱进。二是源于…种急功近利、一切唯办案论 楚,侦查工作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拥有尽量多的资源、 的浮躁心态。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反贪工作是检察工作的 信息或手段,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案件侦破的成功率。因 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关注的焦点所 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更好的承担起打击职务犯罪,侦查 在。反贪工作如果存在问题多,影响的将会是整个检察机关 手段的丰富和补充势在必行。 的形象。 (二)侦查方式方法相对单一 二、反贪工作转变侦查方式方法必要性的深入分析 长期以来反贪部门一直保持“以人立案”的侦查模式。 反贪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反 在证据的收集方面,犯罪嫌疑人口供无疑在诸多证据种类中 贪部门必须要更新执法理念,切实转变侦查方式方法,才能 执牛耳,在定罪过程中地位举足轻重。同时,笔者也发现很 保障反贪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多办案人员对查处行受贿案件的偏爱。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一)转变侦查方式方法是执法环境的需要 一是行受贿案件相对贪污、挪用公款案件而言,对证据的把 党中央一直致力于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而社会主义法 握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需要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就基本可 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一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 以定罪;二是行受贿案件往往容易挖掘到窝案、串案,从而 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各监督主体、社会团体、网络媒体对 使立案数可以大幅提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职业操守和纪律作风关注度更高。反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查办行受贿案件正确性和良好的效 贪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中一个处于风口浪尖的部门,在执法环 果。但如果办案人员陷入查办固定案件类型(如行受贿案件) 境越来越公开、透明的今天,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 的模式,将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份依赖,使自身对 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思想,杜绝 法律的运用产生局限。而当突破过程陷于被动的时候,在其 在办案过程中发生不文明或者违法办案的行为。这就要求我 他类型证据不到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也容易产生采取不文 们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积 明的询问讯问方式或超过12小时时限。 极转变之前固有的侦查方式方法,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三)线索资源管理不规范、分布不均衡 (二)转变侦查方式方法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举报线索作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获取职务犯罪信息的 现阶段,我国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随着 一25一 201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经济的发展我国也衍生出‘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在经济活动 中,各行各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所谓行业“潜规则”,使公 平正义无法体现,正常经济秩序受至U破坏。同时,由于法律 知识的不断普及及媒体的广泛宣传,犯罪份子对检察机关的 办案模式有了一定了解,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犯罪领 域和作案手法也不断“推陈出新”。这就要求我们反贪部门 能够顺应经济发展的大潮,紧扣时代脉搏,更新执法理念, 转变侦查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与贪污腐败作 斗争,保证国家经济的平稳可持续发展。 (三)转变侦查方式方法是人民群众的需要 检察机关的权力不仅来源于法律的赋予,也来源于人民 群众的授予。检察机关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承载着人民群众 的殷切希望。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民生问 题及腐败问题都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所在,也是检察机关 反贪部门履行职责的范围之内。“民不患穷患不均”,维护社 会的公平正义,是我们责无旁贷的神圣职责。我们只有建立 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才能满足人民对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殷切希望。 三、对反贪工作转变侦查方式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 200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基层调 研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 念。这不仅为基层检察院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更为全国 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做好新形势下检察工作指明了努 力的方向。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是 新形势下党中央对政法机关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 期望,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 .[作必然要求我们更新执法理念,当能够把理性、平和、文 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必将达到一个更 高的执法新境界。 (二)加强内部监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反贪部门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除了接受侦监部门和公 诉部门监督外,还要强化其他方面的监督。要真正落实审录 分离制度、检务监督部门的监督制度、看审分离制度等等, 将办案的全过程都要纳入到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中去,杜绝 不文明或违法办案行为的发生。此外,我们在加强内部监督 的同时,也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意监督和媒体监督等外 部监督。这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也是检察机关提 高执法公信力的有力保证。内外合力,双管齐下,为我们的 办案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摒弃唯办案数论的指导思想,建立注重办案效果 又保持一定办案规模的新模式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是以办案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各单位 的工作业绩。诚然办案数量是丁作业绩最直观的体现,但如 果单单以办案数量作为评判标准,笔者认为略失偏颇。在唯 办案数论英雄的模式中,会催生就案办案、单纯办案的狭隘 侦查思维。侦查人员在案件数量的重乐下,往往会采取以小 案凑数,拆分案件等投机手段来增加立案数量。更有甚者会 铤而走险,使用违规手段进行办案。这与加大打击职务犯罪 力度的初衷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反贪部门办理案件应该坚持 查处与预防并重,而预防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办案效果。 我们办一件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其效果肯定会远 胜于办理十个小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办案效果的好 坏纳入对各单位工作业绩的考评体系当中,同时也要保持…- 定数量的办案规模。二者不偏不倚,相得益彰,共同促进反 贪工作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二项制度严格规范初查 “万丈高楼平地起”,初查就是我们反贪工作坚实的地 基。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初查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所以 在实践中初查过程往往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笔者认为,初查 工作至关重要,建议应建立以下三项制度对初查工作予以严 格规范:一是线索评估制度,即领导集体对举报线索进行审 查评估。经过审查评估的线索,在层报领导审批通过之后开 展初查;二是建立初查方案评估制度,举报线索在提请初查 之前,科领导会同案件承办人就举报线索的初查方案进行评 估。科领导与承办人根据举报线索反映的情况,针对可能产 生职务犯罪问题的方面,对初查工作进行有目的的安排、部 署并制定初查方案。避免初查的盲目性,提高初查的效率和 准确度;三是建立建立侦查方案评估制度,具体包括制定抓 捕方案、确定审讯策略、制定办案安全预案等等。确保开案 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五)探索“以事立案”的侦查新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立案侦查”。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立案有两种基 本形式,一种是以事立案,另一种是以人立案。长期以来,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直是采用以人立案的侦查模式,这种模 式对立案的标准把握较严,虽然立案准确率高、撤案少,但 却给有人“一条腿走路”,未能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之嫌。所 以,笔者认为应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为契机,探索以事立案 的新的侦查模式,合法、充分的利用侦查手段及强制措施, 开拓反贪侦查工作的新局面。 (六)灵活运用各种证据,树立正确的证据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种类一共有七种,分 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要加深对各种证据的认识和理 解,区分各种证据的异同、证明力的强弱及收集的方式方法, 并能够在侦查实践中加以灵活运用。同时,还要不断强化证 据意识,树立正确的证据观,切实消除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 过份依赖。要拓宽自身的侦查视野,善于发现各种证据,提 高证据收集意识,提升侦查能力水平。 一26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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