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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长职责

2022-09-19 来源:尚车旅游网


学校、幼儿园长安全工作职责

1 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

3、全面负责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个人履职考核,与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5、组织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6、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7、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8、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弟一时间到现场指挥。

9、学校、幼儿园安全职责所必需的其它行为。

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1 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接送时,与家长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湘乡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 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所在学校、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学校、幼儿园所运营的校车全部配备校车标识灯、停车指示牌以及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辆行驶过程中(接送学生、幼儿途中)卫星定位装置要运转正常,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3、学校、幼儿园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安全性能良好。

4、学校、幼儿园校车实行专车专用,除早、中、晚接送学生(幼儿)外,校车不作为其他运输车辆使用。

5、学校、幼儿园校车在接送完学生、幼儿后,将放入车库停放。入库后,车辆驾驶员检查该车制动、门窗等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6、学校、幼儿园建立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安全管理工作台帐,校车管理员定期与校车驾驶员一同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7、学校、幼儿园车未载有学生(幼儿),在前往审批、安全技术检测等途中,不使用车辆标识、不开启校车指示灯和停车标识。

8、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幼儿园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

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合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9、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要组织对教职工乘车管理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0、突遇恶劣天气、雪大路滑时,学校、幼儿园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后可自行决定停课、校车停运。

湘乡市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一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取得校车或过渡期校车使用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各地各校和幼儿园从现在起为学生和幼儿新购车时,必须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通过网站(网址是:WWW.miit.gov.cn)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请各地各校和幼儿园关注其中有关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的变化情况,确保选购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校车。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安装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灯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同时确保性能良好。

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或过渡期校车使用许可,应向县市区(园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上述六样材料的复印件(一式四份),并提供原件校验,县市区(园区)教育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公安、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交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县市区(园区)教育局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县市区(园区)公安部门发给校车或过渡期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四、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六、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限制度,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湘乡市校车安全检测工作制度

为确保校车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同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3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4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限制度,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5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湘乡市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学校、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1 驾驶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接送学生上下学,保证学生按时到校、平安回家。

2 驾驶员只能在校车停靠站点上下学生,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3、驾驶员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如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确实需要改变行车路线的话,需经本单位校车管理员同意。

4、禁止私自搭载未经审批的学生,禁止准驾不符、超载、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禁止在车上有学生的时候离开驾驶员位置;禁止在车上有学生的时候进入加油站加油等违规驾驶行为;禁止学生在副驾驶位置乘坐。

5、校车驾驶员必须保证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6、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每天必须填写检查日志。

7、校车驾驶员必须落实校车专车专用的制度,校车在接送完学生、幼儿后,应当入库停放。入库后,车辆驾驶员应当检查该车制动、门窗等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在未载有学生的情况下,不使用车辆标识、不开启校车指示灯和停车标识。

8、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配合随车照管人员做好立即报警、

转移学生、联系学校、家长等工作。

9、校车驾驶员必须服从公安交警及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按照公安交警及安全管理员的安排,参与安全教育及其他活动。

10、认真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学校(幼儿园、公司)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其他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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