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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21-03-05 来源:尚车旅游网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甘肃省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提高咨询评估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甘肃省境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 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乙级及其以上咨询资格,并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 3年承担总投资 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咨询评估、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所指行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按照委托项目和咨询评估专业相互对应的原则,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

(二)省发展改革委向接受该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载明咨询评估主要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内容的《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已经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有能力但拒不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排列队尾,等待下一次咨询评估任务。

(四)对于特别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

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并可责成咨询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五)省发展改革委于年底前公布当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情况。

第六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评估报告(或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对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完成咨询内容,按期提交咨询评估意见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或对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八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并直接向入选承担咨询任务的咨询机构按年度结算支付咨询评估费。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标准参照相当规模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标准执行,付费方式由企业投资项目法人和咨询评估机构 以合同约定。

第十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项

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不定期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也可以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咨询机构咨询质量进行评价。

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初就入选咨询机构上一年度工作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并将评比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种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其做出警告、取消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任务资格、要求咨询资格管理部门降低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等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咨询评估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由于咨询评估失误,对项目造成直接损失的咨询机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并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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