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指导老师: 邓 丽 班 级:10 财 管 一 班 小组成员:
讨论记录:
第一次讨论小组讨论:
在星期六,我们小组进行了第一次小组讨论。在这次讨论中,我们主要任务是分配各个人的工作和制定下次讨论的时间。经过大家的意见,我们小组主要分工如下:
收集资料: 计 算: 会议记录: 第二次讨论:
李:这是我们准备的一些有关税务的相关资料中的有关消费税的方面: 《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这个规定,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加工生产方式之间做出选择。《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也作具体的规定。
李:在这个税法规定中,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消费税,对粮食白酒除按25%的从价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外,还要按0.5元/斤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张:知道了这个,咱们就可以根据案例的要求做这些分析了,在我看来,这道题的主要目的是让我们分析各个方案的委托加工的成本。
殷: 对,只要对每个方案进行逐项的分析,就可以根据各个方案的成本,选出成本最低、净利润最高的那个。
王:那我们就开始做吧,第一个方案是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公司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为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194.21万元。
赵:第二个方案是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高纯度白酒,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公司加工的成本以及应该分摊的相关费用合计为40万元。甲公司销售白
酒后,应缴消费税为250万元在委托加工高纯度白酒方式下,应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147.5万元,公司缴纳消费税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99.38万元。
李:那么第三个方案就是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全部委托加工方式,协议加工费为220万元。产品运回后仍以原价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为167.5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71.88万元。 张喜凤:第四个就是自产自销的方式,在这个方式下公司应缴纳消费税为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10万元。
殷:那按照这样的算法就是方案三是最好的,利润最高,交税费最少的了。
王:这次讨论就这样了,大家回去之后把各自的方案想法写好总结。
案例讨论总结
摘要: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对一些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进行了限制,而白酒类产品又是消费税税负比较重的消费品。国家对白酒类消费品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目的在于“扶优限劣,扶大限小”,使中国白酒企业逐步走上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道路。这无形中给所有白酒企业或多或少地施加了压力。因此,白
酒企业加强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已经十分必要。本文主要从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这一角度对白酒的生产经营进行纳税筹划,以期找出节税方案。
白酒是我国的一个传统产业,有着悠久的历史。由于白酒的生产以粮食为主要原料,而我国又是人口众多,粮食短缺的国家,所以我国通过对白酒课以重税来限制其发展。总体上,白酒企业的税收支出要占其总支出的50%以上,而消费税又要占税收支出总额的50%左右。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加强对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对其生存、发展以致盈利都具有重要意义。 1、白酒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相关税法规定
2001年,国家为了加强对白酒产业的管理,对白酒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消费税,对粮食白酒除按25%的从价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外,还要按0.5元/斤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对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及酒精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已纳消费税进行抵扣\"的政策,也就是说。对于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的酒及酒精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能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06年,国家对白酒消费税政策又作了比较大的调整,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从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由原来分别的25%和15%,统一为20%,从量定额税率仍为0.5元/斤。并且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变为25%。
2、案例资料:
2011年8月10日,甲公司接到一笔生产500吨白酒的业务合同,议定单价为20000元/吨,销售价格共计1000元。要求在2011年10月10日前交货。由于交货时间比较紧迫,公司有四种生产方案。
方案一: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即甲公司以价值为250万元的原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酒精,双方协议加工费为150万元,加工成300吨酒精运回甲公司后,再由本公司加工成500吨本品牌的白酒销售,每吨售价2万元,公司加工的成本以及应该分摊的相关费用合计为70万元。
(1)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50+150)÷(1-5%)=421.05(万元) 应缴消费税=421.05×5%=21.05(万元) (2)甲公司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为:
1000×20%+500×1000×2×0.5÷10000=250(万元)
(3)在委托加工酒精方式下,应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21.05万元,公司缴纳消费税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0-250-150-70-21.05-250)×(1-25%)=194.21(万元)
方案二: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高纯度白酒,然后由本公司生产成白酒销售,即甲公司以价值为250万元的原料委托乙公司加工成高纯度白酒,双方协议加工费为180万元,加工成400吨高纯度白酒运回公司以后,再由本公司加工成500吨本品牌的白酒销售,每吨售价2万元,公司加工的成本以及应该分摊的相关费用合计为40万元。
(1)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50+180)÷(1-20%)=537.5(万元) 应缴消费税=537.5×20%+400×l000×2×0.5÷10000=147.5(万元) (2)甲公司销售白酒后,应缴消费税为:
1000×20%+500×l 000×2×0.5÷10000=250(万元)
(3)在委托加工高纯度白酒方式下,应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147.5万元,公司缴纳消费税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0-250-180-40-147.5-250)×(1-25%)=99.38(万元)
方案三: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全部委托加工方
式),即甲公司将酿酒原料交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公司从乙公司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本品牌白酒,协议加工费为220万元。产品运回后仍以原价直接销售。
(1)当公司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
(250+220)÷(1-20%)×20%+500×l000×2×0.5÷10000=167.5(万元)
(2)在全部委外加工方式下,甲公司收回后直接销售时,本公司不缴纳消费税,只需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为167.5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1000-250-220-167.5)×(1-25%)=271.88(万元)
方案四:由甲公司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即由公司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乙公司的加工费,即为220万元。
企业所得税说率25%。假设受托方均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 (1)该公司应纳消费税为:
1000×20%+500×1000×2×0.5÷10000=250(万元)
(2)在自产自销方式下,应缴纳消费税为250万元,公司取得所得税后的利润为:(1000-250-220-250)×(1-25%)=210(万元)
甲公司白酒生产方式比较表 单位:万元 操作思路 方案一
代收代缴消费税 21.05 本企业缴纳消费税 250 消费税合计 271.05 税后利润 194.21
方案二 方案三 方案四 147.5 167.5 250 250 397.5 167.5 250 99.38 271.88 210 经比较可知,此业务的操作方式以方案三最佳,方案四次之,方案一再次之,方案二最差。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首先,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 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其次,我们还应注意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生产方式的影响。原来的白酒消
费税政策规定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所缴纳的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这个规定,类似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所以无论生产环节多少,消费税的税收负担不增加。但是,2001年5月1日以后执行新的消费税政策规定:一方面,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白酒原料的消费税不再允许抵扣,另一方面,还要从量征收消费税。这样,由于实行每个环节道道征收,因此从两个方面造成消费税负担增加,而且,生产环节越多,税收负担增加的幅度越大。这就启示我们,像白酒这样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的生产也要注意减少流转环节。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对于白酒的生产方式,我们尽量采取委托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若这一方案不可行,我们就采取自行加工的方式。我们切不可采用委托加工成半成品,待收回后继续加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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