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吊车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 吊车停放或行驶时,车轮、支腿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 1.2 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3、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度,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拨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起重机严禁超过本机额定起重量工作。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应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额定起重量总和的 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机分担的重量不能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作业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小于以下规定:输电线路电压(千伏) 1 1~20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1.5,垂直安全距离(米)1.5
35~110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2~4垂直安全距离 2.5 米154~220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5~6垂直安全距离 2.5 米
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露天作业。在雨过后或雨
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5、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在空中。
6、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接件无松动;
(5)胎气压符合规定;
7、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作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 并应按正确步骤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oC 时, 方可开始作业。
8、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 1/1000(水准泡居中)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
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9、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 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 留出适当空间。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10、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 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的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 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 下降中严禁制动。 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11、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 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路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 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2、起重机驾驶员严格遵守“十不吊” :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吊车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不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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