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患者就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事件皆需登记在册;
二、登记内容各科室统一,包括当事人姓名、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住院)时间,主要诊疗(护理)经过,争议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及目前状况,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及处理,患方的要求及科室处理结果(如患者或家属表示理解、争议升级投诉医院领导、投诉卫生局或市长公开热线等);
三、发生医疗事故(事件)争议应向医院医疗质量监控办公室或医务科报告,科室能与家属沟通解决的,原则上在科室内解决,科室无法解决的,由医院出面协商解决;
四、争议如涉及事件定性及原因不明的,由院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患方解释,并按“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如医疗事故鉴定,尸体解剖等)。
五、发生医疗争议经调节协商解决的,涉及赔偿费用,则由医院、科室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六、该登记本原则上由科主任登记,科主任不在时,由护士长登记;
七、登记格式统一、规范。
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