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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解释的规则

2021-03-27 来源:尚车旅游网
jlI制占荨土金 2014・2(下) ◆法学研究 论刑法解释的规则 谢安成 摘要刑法解释是连接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不可或缺的桥梁与纽带,并且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关于依照何 种刑法解释规则来解释刑法,或者说什么样的解释结论才是合理的解释结论,刑法学界主要有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和 综合解释论等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又存在缺陷。刑法解释规则应当是一种有次序的检讨规则。 关键词 刑法解释的规则 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 次序检讨规则 作者简介:谢安成,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民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刑法解释的规则是指对刑法条文用语进行解释所必须遵循 的指导原则和指导思想。只有在对刑法规定进行解释的过程中 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刑法解释的规 则所关注的正是应当如何解释刑法规定,或者说什么样的解释结 论才是合理的解释结论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刑法理论学界有 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折中说等各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些观 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存在缺陷。刑法解释规则应当是一种 有次序的检验规则。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意义 对刑法规定是刑法解释的对象,刑法解释是指刑法规定含义 的说明;刑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解 释是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 点: 首先,刑法内容是由文字表达的。刑法条文以普通用语为基 础,这就决定了刑法需要解释。尽管刑法条文的核心意义是明确 的,但任何用语总会向其含义的边缘扩张,使得用语的外延变得 模糊。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就需要通过解释来界定刑法用语的 扩张边际。同时,有些用语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这 也需要通过刑法解释来明确刑法用语应当选择何种含义。随着 时代的发展,有些用语会被赋予新的含义,而刑法条文具有稳定 性,这就需要通过解释说明刑法是否接受新的含义。 其次,刑法作为法律规范应力求简短。通过对各种犯罪行为 进行抽象和归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了各种犯罪类型,可以 说,犯罪类型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但是,抽象的刑法规定难以 全面规定各种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但现实的案件都是具体的, 表现形式的多样,于是抽象的刑法规定与具体的刑事个案之间便 存在着距离。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解释刑法的规定,将抽象 的刑法规定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刑事案件。 再次,因为认识的局限性以及立法水平的限制等原因,刑法 难以避免地存在缺陷。有的是立法原意的缺陷,有的是文字表述 的缺陷,在刑法适用中要规避这些缺陷,就必须对刑法进行解释。 通过解释,可以消除法律文件的文体缺点,消除对法律方法和技 术手段使用不当或错误的情况。 最后,刑法在适应惩治犯罪、保护法益需要的同时,必须具有 相对稳定性。一方面,要使刑法成为具有实效的法律,以便过去 制定的刑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的要求,就需要依据现实的社会 文章编号:1 009-0592(201 4)02.02 1.02 要求解释刑法。另一方面,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并非是出自于立 法“原意”,而是在社会生活中被发现的,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 活,需要不断地对刑法条文作出解释。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说明了刑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 解释是连接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纽带和桥梁,是整个刑事司法 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它有助于人们准确把握刑法规定的 含义与精神:有利于克服刑法条文自身的缺陷;有利于刑法的统 一实施:有利于刑法的完善,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最终实现刑法 的目的。 二、关于刑法解释的规则的各种观点及其理论基础 目前刑法理论学界的各种观点中,关于刑法解释的规则的问 题研究基本上都当成“刑法解释的目标”来理解。这些观点都将 刑法解释的规则当成“刑法解释的目标”,即刑法活动最终形成的 结论。那么刑法解释活动最终应当形成什么样的解释结论,或者 说什么样的解释结论才是正当与合理的结论呢?刑法理论学界 主要由以下几种观点: (一)主观解释论 主观解释论,又被称为主观说、立法者意思说,持此观点的人 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揭示法律原意,力求阐明立法时立 法者的意思。主观解释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1.传统解释学被视为主观解释论的哲学基础。传统解释学 的核心在于“原意”的概念,“原意”是立于法律解释之外,并能逼 过正确的理解可以重现。根据传统解释学,“原意”既是解释和理 解法律的客观标准,同时也是判定所解释与理解的法律是否符合 立法目的的标尺。 2.三权分立学说被视为主观解释论的政治学基础。根据三 权分立学说,只有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律,而司法机关的职责就 是根据立法者的原意执行法律;否则,即为越权。因此,作为适用 法律前提的法律解释就必须以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为目的。 3.重视法律的安全价值和保障机能被视为主观解释论的法 理学基础。主张主观解释论的学者认为,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 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只有具有稳定性的法律才能防止司法的恣意 妄为,以给人们提供安全感。只有将立法原意作为解释和适用法 律的唯一标准,才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从而实现法律的安全价 值。如果放弃立法原意这一标准,就会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 恣意性,人们难以根据恣意性的法律来安排自己的行为,法律的 21 0 jlI{I}Ij占缸金 ◆法学研究 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从而导致人们在法律面前感到恐惧不安,法 律就难以实现其安全价值。 /2014・2(下) 当然,从理论上讲,折中说也不是绝对不偏不倚,也存在以主 观说为基础兼顾客观说还是以客观说为基础而兼顾主观说的问 在主观解释论内部存在两种理论,即立法目的说和立法目的 题。故折中说可以分成以主观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和以客观说为 限制说。 基础的折中说。 (四)合理意义说 1.立法目的说。该说认为,法律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是人类 意志的产物。因此了解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是解释法律的前提。 合理意义说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当是存在于刑法条文的 法律解释的依据是,法律被通过时立法者所具有的立法目的。而 合理意义。这里的合理意义是指统一于客观性、单一性和功能性  且,当出现了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难以完全反映立法目的,甚至 这三方面特征的刑法规范的意义。具体地讲:违反了立法目的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 1.合理意义是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意义。 行修正。 2.立法目的限制说。该说认为,虽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法 律条文进行解释。但是,法律解释的结论不能超出法律条文用语 所可能具有的含义,即法律解释的结论不能超出法律条文语义的 “射程”。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法律用语的字面含义对法 律解释的结论进行限制。在法律条文用语的含义是唯--In明确 的情况下,就不应当通过法律解释谋求其含义的改变。。 (二)客观解释论 客观解释论,又被称为法律客观意思说、客观说。持此观点 的学者认为,刑法解释的目的是揭示适用时刑法之外的意思,而 不是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条文时所赋予刑法条文的意思。客观解 释论是在批判主观解释论的过程中形成的,其哲学基础和法理学 基础与主观解释论迥然不同。 1.哲学解释学被视为客观解释论的哲学基础。哲学解释学 否认独立于解释者理解之外的作品“原意”。哲学解释学认为,作 品的真实含义只能出现在解释者与作品的对话之中,因此,作品 的意义并不是恒定的,而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的。 2.重视法律的公正价值与保护机能被视为是客观解释论的 法理学基础。主张客观解释论的学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具有位 阶,法律的公正价值优于安全价值。法律解释的目的和依据就是 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如果解释某项法律所得出的结论足以保证 该项法律能够得到公正的适用,那么即使该解释损害了法律的安 定性,超越了立法原意(假定有原意的话),该解释也应当被视为 是正当的。在客观解释论者看来,法律既不是机械的文字、更不 是僵硬的规则,它富有活力和生命力。因此,为了使稳定的法律 保持活力,充分实现法律的保护机能,就必须在解释法律含义时 紧密联系解释时的社会实际,而不能局限于制定法律时立法者所 赋予法律的“原意”。 (三)折中说 折中说是调和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一种法律解释学说,又称综 合解释论。其理论基础具有中和的色彩。 1.从哲学基础来讲,折中说既赞成传统解释学关于“原意”的 理论,肯定了立法原意的存在,同时又同意哲学解释学关于解释 对象的意义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命题,认为立法原意也是可以超 越的。 2.就法理学基础而言,折中说既关心法的安全价值,也重视 法的公正价值;既强调法律的保障机能,也关注法律的保护机能。 2.合理意义是符合刑法条文现在的客观意义的意义。 3.合理意义是符合现实社会伦理要求的意义。 纵观这种观点,在其指导思想上采用的是社会现实需要说。 在对法条字面含义的理解上采用的现实意义说。 笔者认为,法律由立法者以一定的立法目的制定的,刑法规 范中必定有立法原意的存在,但是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考虑到 其无法预见到的以后的问题,故不可能把以后的问题规定进去, 也即是说立法原意不一定适合以后的情况。因此,主观解释论和 客观解释论都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折中说实际上是对主 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调和,合理意义说实际是对客观解释论 的改造,它们都很难超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 三、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缺陷 (一)主观解释论的缺陷 刑法具有稳定性,在当时是公正的刑法规范、适应社会发展 的立法原意,在将来可能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在这种情 况下仍然探求立法原意,势必导致个案不公,阻碍社会的发展。 在这些情况下,笔者认为应采取客观解释论,按照社会发展的需 要进行解释,维护法律的公正价值和保护机能。 (二)客观解释论的缺陷 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应揭示的是适用时刑法之外的意 思,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主观上所赋予条文的意思。客观解 释论完全否认立法原意的存在,一味的按照客观情况进行解释, 可能导致解释者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不一致, 从而在根本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在立法原意已经 很明确并且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立法原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都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但又无法单独地适用于刑法的全部需要解释的场 合。笔者认为,主观解释论的主张者与客观解释论主张者之所以 被批判,是因为他们试图完全用主观解释论或客观解释论来作为 所有刑法规范的解释规则,却都未对刑法需要解释的情形予以具 体分析,并指明自己理论的适用范围,给人留下攻击的破绽,使自 己的观点流于片面。 注释: ①④齐文远主编.刑法学(筇:Jb2)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l7页,第2O页 ②张明惜.刑法学(第j版)法{Ix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③王季秋.论刑法解释的规则.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参考文献: 【l】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毂 出版社.2005 扳. 【2】李希慧.刑法斛释论.I1】圆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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