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动物权利的必要性
万物生于性,事物之理有定。食草动物吃草,食肉动物猎杀其他动物,这是自然赋予它们的天性。同样,人类杂食的天性短期内不可能改变,也无须刻意强求。再者,动物不太可能――至少在看得见的未来―变得与人一样具有思想、理性、能认识并主宰自己。笔者认为,不应贸贸然赋予动物与人一样的法律主体地位,强求它们参与人所制定的法律关系。古言兴利无太急,要左视右盼,上智不悔只因详于事前,我们可以理解一些动物保护者的急切心情,但是,贸然强加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可以预见现实生活中种种冲突不可调和。植物也有其独特生命,也能感受到快乐和痛苦。
因此,在调整人与人关系、规范人行为的法律上,不见得非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才能给予动物以法律保护。不给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并非就是歧视动物、不保护动物。
三、赋予动物权利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自古就有天人合一,人与万物和谐共处的、理念。人最初就是从自然中来,人的血液里总会流淌着亲近自然的美好情感和愿望。况且,人每天所见所得,不是人自己,就是动物植物,总感亲近。人也在诗歌文学作品中常将动植物拟人,藉以抒发情感品格。人作为地球上最具智慧和情感的生物、自然系统中最有力量的一员,善待自然是我们的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人就要强行介入大自然的规律,而是应尊重大自然的法则――当然尊重自然规律不等于滥捕滥杀动物、滥砍滥伐林木是正当的,相反,作为文明生物,我们应该善待动物,坚决反对那些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的行为。在一个具体的生态系统中,自然有着她自己的一套生存法则来维持生态的平衡。即便作为万兽之王的狮子,也有一个看不见的法则在制约它们的繁殖生长以免它们数量太多以致威胁到生态平衡。人尽可以依自己的情感将动物各种拟人,法律也并不反对给动物穿上各种漂亮个性的衣服,也
不反对让动物住豪宅。只是,动物无法成为法律上的“人”,这不仅仅只是关乎它们本身能不能、会不会行使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法律保护动物,并不是只有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同样,保护环境,人要做的不是只能赋予环境以法律上主体地位,而是积极立法维护生态的平衡与和谐。不要误解我们保护大熊猫是干预自然法则,当生态系统出现不平衡时人类的介入并不是在干涉自然行使权力,我们应该出一份力,高一寸还他一寸,低一分还他一分,共同维护自然的和谐。
当下,专门的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急需开展并落实,这不仅仅只关乎在全球动物保护潮流下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贸易,更关乎一个和谐美好的自然和社会建造问题。给予动物以人道善待的理念应该要体现在法律中。尊重动物作为生灵应该有的最基本的人道对待,禁止虐待动物、禁止虐杀动物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最后,用一本书的书名作为结束语――“让法律温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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