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住建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
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4〕11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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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两种类别。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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