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起重安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 一、一般要求………………………………………………………………(2) 二、吊机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 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 四、工地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5) 五、起重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规程…………………………………………(5) 六、龙门吊机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8) 七、缆索吊机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9) 八、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10) 九、起重司机安全操作规程………………………………………………(11)
第三章 木工作业安全操作程 ……………………………………………(12) 一、一般要求………………………………………………………………(12) 二、车间木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2) 三、建筑安装木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6)
第四章 混凝土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7) 一、一般要求………………………………………………………………(17) 二、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18) 三、混凝土泵送设备使用安全操作规程…………………………………(18) 四、混凝土振动棒使用安全操作规程……………………………………(19) 五、混凝土灌筑及养生安全操作规程……………………………………(20) 六、桥梁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程…………………………………………(21)
第五章 钢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2) 一、钢筋调直机安全操作规程……………………………………………(22) 二、 钢筋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22) 三、钢筋弯曲机安全操作规程……………………………………………(23) 四、钢筋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23) 五、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24)
第六章 主要机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4) 一、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5) 二、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26) 三、配电间安全操作规程…………………………………………………(26) 四、钳工安全操作规程……………………………………………………(27)
第七章 附 则………………………………………………………………(28)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从事铁路、公路桥梁及各类基础和建筑安装工程等施工生产作业。
第1.0.3条 从事本规程规定的作业工人,还应认真学习执行国家和有关部委及我局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铁路桥涵施工安全技术规则》,《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的规定》,《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 第1.0.4条 施工生产中,必须在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状态良好,施工环境符合安全规定,人身防护齐备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第1.0.5条 班前应认真听取工长和安全员交待生产任务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违纪作业。
第1.0.6条 认真执行安全交接班制度,并填写安全交接班记录。做到交待不清不接班。 第1.0.7条 按时参加班组每周两小时安全学习,结合生产实际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基础知识,总结安全工作经验,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方法,并做到自己能办的事及时改进,自己办不到的事,积极反映,要求尽快改进,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1.0.8条 要认真听取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察员的意见,及时改进或完善有关安全设施和纠正违章违纪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第1.0.9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首先应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积极参加事故分析会,有责任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从中吸取教训。
第1.0.10条 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装置、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如工作需要拆除或移动时,完工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1.0.11条 不得擅自乱动非本人负责的机械、电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等。 第1.0.12条 乘坐交通船(划子)、应遵守乘船的定员和安全规定,不得在船头、船尾、船边站立或骑坐,上、下船时,不得争先恐后,抢上抢下,应听从船员的指挥,等船停靠稳妥后,方可上、下。
第1.0.13条 在水上进行作业时,应先检查工作船上的走道和两侧的栏杆是否完善和牢靠,要按规定穿好救生衣,严禁下水洗澡和游泳。
第1.0.14条 严禁强行扒车、拦车、跳车或者强迫司机开车、乘坐翻斗车车厢、站立在矮边车厢内和汽车吊机驾驶室外面等。
第1.0.15条 在既有线施工时,除要认真执行《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的规定》中的有关安全规定外,对施工生产作业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在使用和存放中严禁侵限;施工人员不得在线路上行走或坐卧休息,严禁在车底下乘凉或避雨以及钻车送物;横过轨道时,应止步了望,确认两端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过;列车在行进中严禁扒车、跳车;抬运长物件跨越轨道或沿线路行走时,必须设防护人员,以便能及时避让列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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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6条 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严重贫血症、肢体不全等或经医生检查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1.0.17条 严禁酒后上班或在工作中穿高跟鞋、拖鞋、塑料底鞋、打赤膊等,应按规定穿戴所从事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1.0.18条 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
第1.0.19条 合同工、临时工、转岗工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应工种的作业。转岗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也必须进行转岗安全操作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1.0.20条 各工地应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细则,并付诸实施。
第二章 起重安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是起重安装作业安全操作规定,凡从事起重安装作业者,必须遵循本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2.1.1条 应熟识和掌握起重工一般知识以及作业对象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规定,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证者,方可独立操作。
第2.1.2条 应根据不同的作业项目,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水上作业应按规定穿救生衣。
第2.1.3条 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2.1.4条 工作前应掌握和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性能,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2.1.5条 检查施工生产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用电安全规定,夜间作业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第2.1.6条 应尽量避开双层作业,确属无法避开时,应对下层采取隔离防护设施,确认完善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2.1.7条 在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要求司机违章起吊。
第2.1.8条 进行钢梁或钢结构拼装遇到螺栓孔错位时,应用尖头工具校正孔位,严禁用手指头在孔内探摸,以防挤伤。
二、吊机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2.2.9条 起重安装作业前,应确定工作步骤、施工方法及安全措施。
第2.2.10条 起重安装作业前应清除工地及所经道路的障碍物,做到工地整洁、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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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1条 使用吊机起重安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吊机的安全使用规定。
第2.2.12条 各种起重机械使用前,应进行试吊。试吊前,还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方能进行。试吊包括静载重和动载重。静载重试吊的重量应为标定吊重的1.25倍,吊起重物0.1~0.3m高,停留10 min,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动载重试吊的重量为标定吊重的1.1倍,起到适当高度后,做扒杆转动等动作,再检查吊机各部位是否良好,经确认合格后,方得使用。
第2.2.13条 各种吊机在使用和走行时,应有良好的道路。
第2.2.14条 起重工必须熟悉施工方法、起重设备的性能、所起重物的特点和确切重量以 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第2.2.15条 吊机指挥应由对起重作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人员的哨音、手势和旗语应宏亮、正确、清楚。如遇有妨碍司机视线处,应增加传递信号人员。 第2.2.16条 起重工在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明确分工,服从统一指挥。
第2.2.17条 起吊重物时,起重扒杆下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吊机停止作业时,应安止动器,收紧吊钩和钢丝绳。
第2.2.18条 采用扒杆起吊重物时,扒杆、吊具的材料必须符合起重量的要求,缆风绳和地垄必须牢固。
第2.2.19条 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明确其重心,确定应使用的吊具和捆扎的部位。两支点起吊时,两付吊具中间的夹角不应大于60°。
第2.2.20条 起吊重物时,吊具捆扎应牢固,应封钩防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吊具应垫以铁瓦、橡胶、麻袋等物。起吊物件时,应有防止物件摆动的措施。
第2.2.21条 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用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的方向拖拉重物或斜吊。
第2.2.22条 起吊重物转移时,应将重物提升到所有遇到物件高度的0.5m以上。 第2.2.23条 起重机司机及起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严禁将重物起吊后离开。司机不准擅自改变操作程序与方法。起重人员不得碰摸电气开关与各种控制设备。
第2.2.24条 采用两台吊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应在现场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在起吊过程中,两台吊机必须均衡起落重物,使各自分担的起重量不超过其容许起重量的80%。
第2.2.25条 起重使用的钢丝绳应不起油、无死弯,在任何一个断面内的断丝量不得超过此断面总根数的5%。
第2.2.26条 起重吊机在高压电线下或附近作业时,其扒杆与高压线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还应搭隔离设施。
第2.2.27条 在地面轨道上行驶的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有夹轨钳,以增加其稳定性。防止在大风吹袭时被刮倒。
第2.2.28条 起重机在深坑边工作时,机身(或走行轨道)与坑边应根据土质情况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2.2.29条 用电动机作动力的起重机,应设有起重量限位器与卷扬限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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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2.3.30条 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 m以上(含 2 m)作业为高处作业。
第2.3.31条 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身体。患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2.3.32条 双层作业或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应设置隔离防护措施。
第2.3.33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带,穿防滑鞋。安全带应拴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固处,流动作业时,应随摘随挂。
第2.3.34条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施工平台、通道、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认正常并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开始作业:
(一)施工平台
1. 其支承结构应稳定,构件强度、钢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2. 施工平台必须满铺脚手板且应固定,脚手板应是5厘米厚的坚固木板。 3. 施工平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为1050毫米。 4. 施工平台上应经常清除杂物,保持整洁。 (二)通道
1. 固定式上下梯子应按国家标准(GB4053.1-83,GB4053.2-83)制造和安装。 2. 移动式梯子与地面夹角为60°—70°,且应在梯子底部加防滑装置或予以固定。 3. 悬挂式梯子的悬挂点应稳固且应设置扶手或栏杆。 (三)安全网、安全带
1. 应采购经国家有关部门质量鉴定合格的安全网和安全带。
2. 安全网使用前应按国标GB5726-85的要求在现场作冲击试验。在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3. 安全网的负载高度不宜超过6米,其与下方物体表面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 4. 安全带应有试验合格标记,一般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负荷试验。静载试验可用2.25 KN(225kgf)悬停5 min进行观察,或用1.2 KN(120 kgf)在距离地面2 m高处作冲击试验。
第2.3.35条 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第2.3.36条 作业人员不得在未固定的构架上工作,也不得在未稳定的结构上行走。 第2.3.37条 在六级以上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2.3.38条 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备,楼梯空洞等处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时,应暂停高处作业。
第2.3.39条 高处作业应配备工具袋,小型材料和工具应放入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好,不得随便乱放,防止落下伤人。
第2.3.40条 施工场地有妨碍施工的杂物或障碍物时应及时清除,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脚手板、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应在作业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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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1条 高处作业附近有高压电线时,应先采取停电、拆除、迁移或隔离等防护措施。 第2.3.42条 冬季施工时要对施工平台、通道等采取防滑措施,并应随时清扫冰雪。
四、工地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2.4.43条 搬运物件时,走行姿式要正确,两腿要摆开,单人负重最大不得超过80公斤,多人抬运长大物件时,步伐应协调,负重量均匀,每人负重不得超过50公斤。
第2.4.44条 使用的抬杠和绳索,必须质量良好,无横节疤,裂纹,腐朽等,搬运沥清枕木或其他有毒物品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2.4.45条 搬运氧气瓶等压力容器时,严禁用肩杠,应两人抬,并轻抬轻放,切勿放在靠近油脂或烟火的地点。
第2.4.46条 采用胶轮平板车推运料具时,推行姿式应正确,速度不宜过快,在有坡道的 地段推运时,严禁溜放。小车间隔距离平道宜在二米以上,坡道上应距10米以上,不得在二台车之间穿行。
第2.4.47条 采用轨道小平车运料具时(指在工地内),平车上应装有制动装置,时速一般不得超过五公里,平车间隔距离不得小于20米,推车时应站在车的两侧,禁止站在车的前端或坐在车上,并严禁平车溜放。装车时应对正车的重心,不得偏载,并捆绑牢靠。
第2.4.48条 采用托板,滚杠拖拉机械设备时,所经过的道路应平整,坚实。托板和滚杠应安置妥当,拖拉时,作业人员应站离拖绳一定的距离,手脚不应放在滚杠的附近,以防被滚杠辗伤。
五、起重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千斤顶的使用)
第2.5.49条 根据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选用千斤顶,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试顶确认良好,方可使用。
第2.5.50条 千斤顶应安放在有足够承载能力而又稳定的地面或建筑上。上、下接触面之间,应垫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第2.5.51条 千斤顶的放置,应对正被顶物件的重心位置,当同时用二台以上的千斤顶进行工作时,不得超过允许承载能力的80%,须使各台千斤顶受力的合力作用线与被顶工作物重心相吻合,以防千斤顶负重后发生倾斜。
第2.5.52条 千斤顶安置好后,应将物件稍微顶起,确认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顶。 第2.5.53条 千斤顶工作时,不得超过额定高度,随着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垫块,物件下降时,应边落边抽出支承垫块,严禁一次抽出多块。垫块每次加抽不宜超过2—3厘米,千斤顶每次起落完毕后,应立即旋紧保险箍。
第2.5.54条 千斤顶起落时,必须缓慢地进行,几台千斤顶同时起落时,必须保持同步均匀起落,不可一个快一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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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5条 当起顶又长又高的重物或构件时,应在两端交替起落,即一端垫实和两侧支撑牢靠后,再进行另一端起落,严禁两端同时起落,以防顶翻重物或构件而发生事故。 第2.5.56条 千斤顶工作时,应有专人观看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压力突然增大时,要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卷扬机的使用)
第2.5.57条 卷扬机安装应牢固、平稳、方向正确,并符合设计。如采用底座螺栓或电焊连接时,螺栓应上足拧紧,电焊质量应良好,采用地垄等方式固定卷扬机时,地垄受的拉力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并捆扎牢靠,方向顺直。
第2.5.58条 卷扬机安好后,经试运转,确认捆扎牢靠,机件、刹车、电器安装良好,且符合安全规定,运转正常,方可使用。如该机使用时间较长时,应搭好防雨棚。
第2.5.59条 用手摇卷扬机起重时,每个操作者站立的位置应适当,握紧摇把协同动作,用力一致。起吊物件发现异常时,应先打好梢、后处理并取下摇把,防止摇把回转打伤人。 第2.5.60条 用电动卷扬机起重时,应指定司机和信号员(指起重工操作的卷扬机)并经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方可上岗操作,但不得随意更换司机和信号员。
第2.5.61条 卷扬机的钢丝绳打梢时,宜使用链条或钢丝绳,应按规定打好扣或上紧夹头,打梢人员必须站在钢丝绳剩余段的外边,距卷筒一米以上为宜。
第2.5.62条 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依次靠紧排列齐整,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卷扬机卷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引导,严禁人员在绳旁停留或跨越正在工作的钢丝绳。
(滑车的使用)
第2.5.63条 滑车、吊钩应根据起重量选用,无起重量标志的滑车、吊钩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并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
第2.5.64条 滑车、吊钩使用前,应检查轮轴、钩环、撑架、轮槽、拉板、吊钩等有无裂纹或损伤,配件是否齐全,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吊钩如有永久变形或有裂纹时,应当更换。
第2.5.65条 滑车、吊钩固定的位置应牢固可靠,方向正确,吊具栓挂好后应封钩。 第2.5.66条 在使用两轮以上的滑车时,滑轮间的几根钢丝绳必须彼此平行,不得有拧麻花的情况,钢丝绳进出滑车的两面要作明显记号,便于观察滑轮的转动方向和转速的情况,以防各滑轮的转动方向不一致,造成绳子拧麻花,磨损钢丝绳和消耗拉力。
第2.5.67条 起吊物件时,待物件提高10~20厘米,暂停起吊,检查滑车,钢丝绳是否塞牙,跳槽等,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倒链滑车的使用)
第2.5.68条 应根据物件的重量选用倒链滑车,使用前应检查轮轴、吊钩、链条、大小滑轮等是否良好,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2.5.69条 倒链滑车栓挂点应坚固,并捆扎牢靠,吊钩应封钩,起吊物件时,应先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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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紧吊具,待物件稍离地面经检查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第2.5.70条 用倒链滑车起吊物件时,操作人员应站立在适当的位置,脚不得伸入被吊物件垂直下方,严禁将头部伸入被吊物件的下方观察情况。
第2.5.71条 利用倒链滑车吊钩斜拉、斜吊物件时,应有防惯性碰撞的措施;不得利用倒链滑车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件。
(起重扒杆的使用)
第2.5.72条 绑扎扒杆所用的木料,应根据起重量大小选用,事先要详细检查,如有大的木节、伤痕或木纹扭曲等不得使用。一般情况圆木小头的直径以20一25厘米为宜。
第2.5.73条 人字扒杆顶端交叉处根据起重量不同要求,用符合规格的钢丝绳捆绑牢靠;扒杆下部系以拌脚绳,并用木楔垫平扒杆脚,扒杆上应每隔30一40厘米钉以木条或扒锯钉,便于作业人员上、下。
第2.5.74条 扒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试吊,确定扒杆、地垄、缆风绳、卷扬机等无异常,方可使用。
第2.5.75条 人字扒杆顶端,应栓好缆风绳,缆风绳应成45°一60°角,如吊重量较大时,可在后缆风绳中间加一副滑车组,用以调正扒杆的前倾角度。
(钢丝绳及卡环的使用)
第2.5.76条 钢丝绳及卡环的使用按出厂的规格说明书,无规格说明书的钢丝绳,应做拉 力强度试验确定合格,方可使用。
第2.5.77条
根据起吊物件的重量,选用钢丝绳(千斤绳)及卡环,使用前宜经计算决定,
并按表1的安全系数使用。
各种用途钢丝绳所采用的安全系数如下表
表1
工 作 名 称 缆风使用的钢丝绳 手摇卷扬机用的钢丝绳 机械卷扬机使用的钢丝绳 绑扎吊具使用的钢丝绳(千斤绳)
可用下面的简单公式,来估算吊具(千斤绳)的允许承载力:
钢丝绳的允许承载力=直径(毫米)×直径(毫米)×4.5 (公斤)。
安全系数K值 3 4 5.5 10 第2.5.78条 钢丝绳报废,断丝标准和磨损,锈蚀折减系数见表2,起吊重要的结构或重大部件时,宜使用新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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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钢丝绳报废断丝标准 钢 丝 绳 钢丝绳结构 断 6×(19) 丝 安 根 数 全 系 数 (GB1120-74) 6×(37) 同向捻 11 13 15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交互捻 12 14 16 同向捻 6 7 8
交互捻 22 26 30 小于6 6~7 大于7 折 减 系 数 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 折减系数
(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以及酸液,易爆,易燃物品的钢丝绳在应用上表数值时应减半)钢丝被烧坏或断了一股时,应当更换。
第2.5.79条 钢丝绳在编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该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短于30厘米,用绳卡连结时,必须选择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卡子,卡子数量和间隔距离,应根据不同钢丝绳直径按规定使用。
第2.5.80条 钢丝绳禁止与带电的金属(包括电线,电焊钳)相碰,以防烧断。
六、龙门吊机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0 85 15 75 20 70 25 60 30~40 50 大于40% 0 第2.6.81条 使用前必须检查起吊钢丝绳状态应符合本章二节有关规定,绳卡应牢固,走行系统良好,限位开关、制动器和其它安全装置应可靠。检查应在无电情况下进行,检查并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送电试车以确认安全装置的可靠性。检查完毕,鸣长铃通知指挥,然后守岗待令。
第2.6.82条 液压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2.6.83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 第2.6.84条 起重机上禁止搁放或存放易爆或易燃物品。
第2.6.85条 工具、备件等应放在工具箱内。禁止随意搁放,以免落下伤人。 第2.6.86条 走行起动前,要确认走行轨道上无障碍物,轨道地基无沉陷。 第2.6.87条 走行起步时要鸣笛(铃)示警,缓慢起步。 第2.6.88条 起重机行走时,禁止搭人或搭物。
第2.6.89条 起重机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进行起吊或走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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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0条 被吊物体必须捆扎牢固。起吊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起吊时要平稳垂直起吊,禁止用起重机斜拉、拖拽物体。
第2.6.91条 起重机走行时,要确认两侧驱动是否同步。如发现偏移,必须停车检查、调整。
第2.6.92条 两台起重机合吊一物体时,应使用平衡梁。起重量不得超过两台总起重量的80%。两台起重机走行、吊放等动作要一致。
第2.6.93条 起吊物下禁止站人。
第2.6.94条 空车走行时,吊钩要离地面2 m以上。
第2.6.95条 采用两台龙门起重机架梁、移梁作业时,梁上不许坐人,梁下禁止站人。龙门起重机吊梁行走时,必须注意两台起重机要同步,如有偏移要立即停车检查调整。
第2.6.96条 禁止起吊物长时间停留在空中。
第2.6.97条 起重机各系统及部位的保养按相应的保养要求执行,对起重机进行维护或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2.6.98条 风力超过六级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用两侧夹轨钳夹住钢轨。龙门起重机停止使用时亦应照此办理,并将吊钩升到上限位置,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2.6.99条 应根据龙门起重机的使用频率,制定相应的定期检查制度,按期对起重机结构、机械、电气、液压系统、起重部件、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2.6.100条 当班运行情况应如实记入运转记录,对未处理的问题应记在运转记录的交接班记录栏内,并及时通知接班人员。
七、缆索吊机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2.7.101条 缆索吊机基础的开挖,应按设计或基础施工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第2.7.102条 缆索吊机的混凝土基础灌筑,应按混凝土施工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第2.7.103条 缆索吊机吊索塔架的安装及拆除,应按施工工艺及安装作业安全操作有关规定办理。
第2.7.104条 主索道、卷扬机等使用的地垅,应选择在坚硬的地基上。地垅深度和结构布置,应通过检算,较大的地垅还应进行设计。回填土应夯实并高出原地面,以防积水。必要时,地垅应作拉力试验,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第2.7.105条 在吊机塔架的顶部应安装避雷设施,起吊钢丝绳应有防止过位措施。 第2.7.106条 主索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索道安装前,应制定安装工艺及安全措施;
(2)主索道安装前,应在索道跨越公路、铁路的道口搭设架空支架; (3)安装前,应拉好塔架上的缆风绳,检查主索的质量情况;
(4)主索道安装时,应在有行人、车辆通过的场所,或靠近村庄、街道附近设置警戒线; (5)主索道安装时,应先将主索的一端在地垅上锚牢固,尔后收紧。在主索挠度达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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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后,再锁定另一端;
(6)主索道两端须安装限位器。
第2.7.107条 缆索吊机试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吊前,应检查塔架螺栓、主索道、缆风绳、地垅、电力设备及卷扬机安装情况,并经试运转,确认合格,方可试吊;
(2)试吊应包括静载重和动载重两项,具体规定应按本章“二、吊机起重作业”的有关规定或按设计要求办理,并做好记录;
(3)试吊中和试吊后,应检查塔架基础及结构,起吊走行系统,缆风绳、地垅、机械电器设备等有无异常现象,如均属正常,方可使用。
第2.7.108条 缆索吊机起吊作业应符合下述要求: (1)严禁在制动不良的情况下起吊;
(2)起吊作业时,应按吊机起重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起吊重物下面严禁站人。在缆索吊附近搭设的工棚、仓库等建筑物,必须位于起吊范围以外一定的安全距离处;
(4)起吊时,严禁斜拉、斜吊或超载起吊,在无安全装置的情况下,严禁吊送人员; (5)缆索吊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合保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予以处理; (6)停止工作或下班后,应将起吊滑车吊钩走行到规定的位置,并收紧吊钩。卷扬机应予制动,电源应切断,闸刀盒应加锁。
八、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8.109条 桥梁装吊工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8.110条 作业前应检查施工生产场地的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千斤绳、卡环和吊钩等设施,在确认正常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后,才可以开始作业。
第2.8.111条 应严格执行装吊作业的“八不吊”,确保装吊作业安全。
第2.8.112条 起吊物体前应明确所吊物体的重量。若不能确认,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并按确认的重量选择合适的千斤绳和卡环。
第2.8.113条 拴挂吊具时应按物体的重心确定吊具的拴挂位置。当采用双支点或多支点起吊时,吊钩的千斤绳夹角不宜大于60度。吊具拴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千斤绳滑脱。
第2.8.114条 起吊非匀称细长杆件时,其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起吊匀称细长杆件时可按以下数据拴挂:1、单支点起吊0.3L;2、双支点起吊0.21L(L为杆件全长)。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拴溜绳。
第2.8.115条 捆绑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千斤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麻袋或橡胶等物,以免损伤千斤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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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16条 物件起吊时,应先将吊物提升离地面10~20 cm,经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提升;搁置吊物时,应缓慢下降,确认吊物放置平稳、牢靠后,方可松钩,以免吊物倾翻伤人。
第2.8.117条 物件起吊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内侧。
第2.8.118条 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区域内和重物下方,严禁站人,也严禁有人站在吊物上。
第2.8.119条 起重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信号。信号员应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装吊工担任。信号应清晰、规范、准确。
第2.8.120条 起吊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指挥,禁止其他人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若发现起吊情况不良时应通过信号处理。(紧急情况除外)
第2.8.121条 起吊物件旋转或移动,应将吊物提升到离所可能遇到障碍物上方0.5米以上。
第2.8.122条 进行高处作业、水上作业时,应认真执行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的安全规定。
九、起重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2.9.123条 起重司机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独立操作。
第2.9.124条 起重司机应严格执行“八不吊”: (1)信号不清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歪拉斜吊不吊; (4)超载不吊;
(5)重物捆绑不牢或起吊后不稳不吊; (6)夜间作业照明不够或视物不清不吊;
(7)钢丝绳断股或严重磨损或已达报废标准不吊; (8)六级以上大风不吊。
第2.9.125条 起重司机应注意经常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各类安全防护装置的状况,发现异常现象或问题应及时修复。
第2.9.126条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2.9.127条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的制动器。 第2.9.128条 除特殊情况下,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第2.9.129条 有主、副两套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的除外) 第2.9.130条 严格遵守起重机械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交接班、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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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31条 认真做好机械运转记录。
第三章 木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是木工操作的安全规定,凡从事木工作业者,必须遵守本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3.1.1条 应熟悉和掌握木工一般知识,作业对象的操作技术和安全规定。
第3.1.2条 应根据作业项目,按规定正确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护目镜等。
第3.1.3条 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场地是否整洁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方可进行作业。
第3.1.4条 检查使用的机械,工具设备是否良好,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第3.1.5条 检查施工生产作业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夜间作业场所是否有足够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二、车间木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3.2.6条 使用木工机械时,应了解其机械的性能,掌握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定。 第3.2.7条 木料加工前,检查木料中有无石子,铁 钉,扒钉头等,确认拔除干净后,方可进行加工,以防打碎锯片飞出伤人。
第3.2.8条 操作人员应扎紧袖口,衣着利落,进行木料加工时,不应戴手套。
第3.2.9条 木料加工前,机械应加油润滑,经试运转,确认无异常,方可进行加工作业。 第3.2.10条 木工机械启动后,身体不得靠近传动部份,也不得跨越传递料具,严禁在运行中测量尺寸,清除木屑等。清屑、保养等作业,必须在停车后,方可进行。
第3.2.11条 加工长大木料有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听从信号员的指挥,动作一致,对面接料人员,上手和下手应密切配合。接送工件时,手应距离刃具30厘米以上。
第3.2.12条 圆锯机安全操作规定
一、锯片安装应垂直于轴的中心线,且锯齿的方向和锯轴运动方向必须一致。
二、电锯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圆锯上方必须装设保险档和滴水设备,防止碎木,锯末伤害人的眼睛。
三、锯片必须平整,锯齿要尖锐,有合适的锯路,不应有连续缺齿。锯片裂口长度,不得超过20毫米。
四、装卸锯片应用双手掌牢,上锯片螺栓应一次紧固,盘压与锯片必须配合适当。 五、应待锯片运转正常后再进锯加工,锯料接近两端时,进锯的速度要放慢,上锯员的手离锯齿不得小于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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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锯木料厚度不得大于锯盘半径。过小木块严禁上锯加工。
七、操作时,任何人均不得站在锯片旋转的切线方向,必须等料推出工作台后,下手才许接料,接料后不得猛拉。需要回料时,木料应离开锯片后再回送。锯下的成品或边材不得乱扔,应码放整齐或运出。
八、材料锯至末端时,要用木棒推送,截断木料要用推板推进,锯短料要用推棍,不得直接用手推。进锯速度不宜过快,用力不宜过猛,接料必须用刨钩。长度不足50厘米短料,禁止上锯。
九、锯料加工如遇锯线走偏,不得猛力推进或拉住,应立即切断电源,停车调正后再锯,以防锯片破裂伤人。
十、锯片运转时间过长,应用水冷却,直径60厘米以上的锯片工作时,应喷水冷却。
第3.2.13条 带锯机安全操作规定
一、开锯前,应检查锯条有无裂纹,是否正直,松紧度适当否,各部螺栓是否松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
二、木材堆放时,应堆放牢靠,防止滑动,木材装车时,车轮应制动,木料应对正车的重心,并抄垫或捆扎牢靠,以防圆木滚落伤人。
三、带锯开动后,应空转2分钟,喷冷却水,然后进锯加工,进锯的速度应适当。操作者和帮扶人员,应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并有人指挥。
四、锯条安装,既不得过紧,又不得过松,操作中发现锯条摆动或锯口板面有凹凸不平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五、电锯开动或停车时,开关手柄要用固定销栓住,以防自动关闭,锯条涂润滑油时,应站在侧面,刷把长度不得小于1米。
六、当锯条断裂而皮带尚未完全停止转动时,不得伸手去拿锯条。当工作物和锯条接触后,不得再摇摆工作物。
七、进锯加工时、木料应靠紧车桩,钩挂好后,方可进锯加工。锯圆木时,钩未挂好,不得松开撬棍,以防圆木滚动压伤脚。
八、跑车和轨道,应经常保持良好,非操作者,不得上车,车未停妥不得卸料。跑车进退时,人不得在轨道上停留,抢行或跨越。 第3.2.14条 桥枕刻槽机安全操作规定
一、使用桥枕刻槽机时,运转前应检查机械和电气部分以及安全装置是否正常和完善。并经试运转,确认良好方可进行作业。
二、作业前,应对参加刻槽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身体不合格者不得安排做此项工作。 三、桥枕刻槽人员应按规定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戴防毒过滤式口罩、擦防护药膏,酷暑季节宜避开高温时间,将工作改在早晚进行。
四、桥枕装车加工前,应检查桥枕刻槽处有无铁钉,铁块等物,以防打碎锯片崩出伤人,并将桥枕排列顶紧。
五、刻槽前,进锯(刀)速度应适宜,不宜太快太猛,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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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继续作业。
六、刻槽人员应站在进刀的侧面,不应站在其正面,应离开刀片处不小于30厘米,以防刀片伤人。
七、熬煮沥清作业地点,应离木工车间和其他建筑物有一定距离,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在稀释剂掺兑时,严禁吸烟和生明火。
八、熬煮沥清的锅和桶,应安置稳妥、牢固,防止倾斜倒塌。沥清煮沸时,操作人员应站立在离锅边适当的位置,以防灼伤。
第3.2.15条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操作规定
一、作业前,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才准使用。
二、刨料时应保持身体稳定,双手操作。刨料时,手应按在料的上面,手指必须离开刨口50mm以上。严禁用手在木料后端送料和跨越刨口进行刨削。
三、刨削量每次一般不得超过1.5mm。进料速度保持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禁止在刨刀上方回料。
四、被刨木料的厚度小于30mm,长度小于400mm时,应用压板或压棍推进。厚度在15mm,长度在250mm以下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五、被刨木料如有破裂或硬节等缺陷时,必须处理后再施刨。刨旧料前,必须将料上的钉子、杂物清除干净。遇木槎、节疤要缓慢送料。严禁将手按在节疤上送料。
六、换刀片应拉闸断电或摘掉皮带。
七、刀片和刀片螺丝的厚度、重量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平整贴紧,合金刀片焊缝的高度不得超出刀头,刀片紧固螺丝应嵌入刀片槽内,槽端离刀背不得小于10mm。紧固刀片螺丝时,用力应均匀一致,不得过松或过紧。
八、机械运转时,不得进行维修,更不得将手伸进安全挡板里侧去移动挡板或拆除安全挡板进行刨削。严禁戴手套操作。
第3.2.16条 压刨床(单面和多面)安全操作规定
一、压刨床必须用单向开关,不得安装倒顺开关,三、四面刨应按顺序开动。
二、木料的材质、规格一致时,允许同时刨两块木料。严禁一次刨削两块不同材质或不同规格的木料,被刨的木料不得超过机械所规定的厚度。操作者应站在刨床的一侧,接、送料时不得戴手套,送料时必须先送大头。
三、刨刀与刨床台面的水平间隙应在10~30mm之间。刨刀螺丝必须重量相等,紧固时用力应均匀一致,不得过紧或过松,严禁使用带开口槽的刨刀。
四、每次进刀量应为2~5mm,如遇硬物或节疤,应减小进刀量,降低送料速度。 五、进料必须平直,发现材料走横或卡住,应停机降低台面拨正。送料时手指必须离开滚筒200mm以外,接料必须待料走出台面。
六、被刨木料长度不能短于前后压滚筒中心距离,刨短料时,须连续进料。刨削10mm以下的薄板,必须垫托板,方可推进压刨。
七、压刨必须装有回弹灵敏的逆止爪装置,进料齿辊及托料光辊应调整水平和上下距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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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齿辊应低于工件表面1~2mm,光辊应高出台面0.3~0.8mm,工作台面不得歪斜和高低不平。
八、安装或换刀片的注意事项按第3.2.15条平面刨(手压刨)的使用安全的六和七的要求执行。
第3.2.17条 木工车床安全操作规定
一、检查车床各部装置及工、卡具是否灵活可靠,工件应卡紧并用顶针顶紧,用手转动试运转,确认情况良好后,方可开车;并根据工件木质的软硬,选择适当的进刀量和调整转速。 二、车削过程中,不得用手摸检查工件的光滑程度。用砂纸打磨时,应先将刀架移开后进行。车床转动时,无论停电与否,均不得用手来制动。
三、方形木料,必须先加工成近似圆柱体后再上车床加工。有节疤或裂缝的木料,均不得上车床切削。
第3.2.18条 木工铣床(裁口机)安全操作规定
一、启动前,必须检查铣刀固定螺栓的紧固度,不得有过紧或过松的现象。
二、进料时,要缓慢推进,遇有较大木节时,应降低进料速度。木料送过刨口150mm后再进行接料。
三、当木料铣切到端头时,应将手移到木料已铣切的一端接料。送短料时,必须用推料棍。 四、铣切硬木口一次不得超过深15mm、高50mm。铣切松木口一次不得超过深20mm、高60mm。严禁在中间插刀。
五、卧式铣床的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刀刃侧面,严禁迎刃而立。 第3.2.19条 开榫机安全操作规定
一、作业前,要紧固好刨刀、锯片,并试运转1~2min。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二、作业时,应侧身操作,严禁面对刀具。进料速度要均匀,不得猛推。
三、被加工的木料,必须用压料杆压紧,待切削完毕后,方可松开。短料开榫,必须用垫板夹牢,不得用手直接握料。1.5m以上的长料,必须两人操作。 四、遇有节疤的木料不得上机加工。
五、发现刨渣或木片堵塞,要用木棍推出,禁用手掏。 第3.2.20条 打眼机安全操作规定
一、作业前,应调整好床架和卡具,台面要平整,卡具要灵活,钻头要垂直,凿心要在凿套中心卡牢,并与加工的钻孔垂直。
二、打眼时,必须使用夹料器,不得用手直接扶料。1.5m以上长料必须使用托架,调头时,双手持料,注意周围人和物。遇节疤时必须缓慢压下,不得用力过猛,严禁戴手套操作。
三、作业中,如凿心被木槎或木渣卡阻或因猛压产生高温使木料冒烟时,应立即抬起手柄。深度超过凿渣出口,要勤拔钻头。
四、清理凿渣要用刷子或吹风器,禁止用手直接清理钻出的木渣。
五、更换凿心时,应先停车切断电源,并须在平台上垫上木板后方可进行。 第3.2.21条 刮边机(包括直边机)安全操作规定
一、木料应按压在推车上,后端必须顶牢。推进速度要慢,手不准送料到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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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刀都要设置坚固严密的防护罩。每次进刀量不得超过4mm。 三、禁止使用开口螺丝槽的刨刃,装刀要拧紧螺丝。
第3.2.22条 使用单面刨板机,刀片处应装有防护罩。操作时,手应离刀片不小于30厘米,木料两端接近刀片时,送料应改用推棍,接料用刨钩,长度不足50厘米的木料,不准上刨床加工。
第3.2.23条 使用电钻作业时,应检查电气绝缘和保安器是否完好,手把应套上胶皮管。操作者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3.2.24条 使用斧头、大锤时,应检查斧头、大锤头与手柄是否连接牢固,以防脱落。斧头不应夹在腋下,也不得插在腰带上或摆放在工作台边,以防坠落伤人。
第3.2.25条 使用斧头、钉锤凿眼时,前面不许站人。用斧头砍料时,严禁跨料操作,斧头活动范围内严禁站人。
第3.2.26条 下班前,对作业场所和使用的机械设备,锯屑、刨花应打扫干净,材料堆放齐整,切断电源,锁上开关盒。
第3.2.27条 木工车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吸烟和生明火,禁止人员居住,刨花锯末每天下班前应清扫干净。
三、建筑安装木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3.3.28条 木工高处作业应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固处。船边和水上工作时应穿救生衣。
第3.3.29条 竖立桥墩(台)模板前,应检查脚手架、脚手平台、栏杆、梯子等是否完善,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3.3.30条 立模板时,吊具应拴挂妥当、牢靠。在模板上拴有溜绳,以防模板摆动过大,撞物伤人。
第3.3.31条 模板吊起对位时,应由信号员指挥,每竖立一块模板就位后,应支撑牢靠,方可摘钩,以防模板倾倒压伤人。
第3.3.32条 整节模板合拢后,应先打好内撑,装好外模顶端两道箍筋,以便保持模板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否则中途不得停止工作。
第3.3.33条 整体模板吊装时,除了应做好一般模板安装的各项工作外,还应根据模板型式,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增加若干道剪刀支撑和用扁担梁起吊,使模板多点均匀受力)。 第3.3.34条 在模板内侧应安放有梯子,禁止在撑木或拉杆上攀登。电钻钻孔或穿拉杆螺栓时,应通知对方避开钻头和螺栓孔的位置,以防钻头和螺栓杆撞伤人。
第3.3.35条 模板拆除前,应先将被拆模板的吊具拴挂牢固可靠。拆模者应拴挂安全带,站立的位置应安全可靠。
第3.3.36条 拆除模板时,应用撬棍把模板拆松,离开混凝土面。下放模板时,缓慢下落,严禁抛掷,下方作业人员应离开上方模板拆除处有一定的距离,以防物体坠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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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7条 拆除下来的模板、木料,应及时清理,选定适当的位置,堆码整齐,钉尖外露的应拔除或打弯锤平。
第3.3.38条 安装明桥面,应先检查桥下的安全网拴挂是否牢靠。铺设桥枕时,应从一头向另一头铺设。抬运桥枕时,应走行在已铺好桥枕面的脚手板上,以防踩入桥枕之间的空隙而扭伤脚。
第3.3.39条 穿打桥枕二端钩头螺栓时,在纵梁下打螺栓者,站立点的脚手板、材质要良好,应摆放牢靠,以防踩断坠落伤人。
第3.3.40条 如要抽换已安装好的桥枕时,应在桥枕的一端拴上溜绳。桥枕快抽出时,溜绳应拉紧,保持桥枕二端的基本平衡。以防滑落。
第3.3.41条 安装拆除维修屋面时,应从梯子上下,不应从门窗上攀登。拆除易碎的石棉瓦或腐朽的芦席、木板等屋面时,应站在脚手板或梯子上作业,不能直接踩在石棉瓦、芦席油毡和腐朽的木板上面,以防折断坠落伤人。拆下的木料应及时堆码齐整,钉尖外露的应拔除或打弯锤平。
第3.3.42条 安装或拆除屋架时,除按《起重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办理外,在屋架安装时,屋架吊起就位后,应连结和支撑牢靠,方可摘钩。屋架拆除时,应先拴好吊具并使其受力后,方可拆除屋架的连结和两侧支撑,然后吊开屋架。
第四章 混凝土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是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定,凡从事混凝土作业者,必须遵循本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4.1.1条 应熟悉和掌握混凝土性能和施工基本知识,本工种所使用的机具性能,作业对象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操作规定。
第4.1.2条 应根据不同的作业项目,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口罩、胶鞋、手套等。
第4.1.3条 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状况安全防护设施等,如灌注平台、减速漏斗的拴挂、混凝土运输道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4.1.4条 检查所用的工具设备,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4.1.5条 检查作业场所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用电安全规定,夜间生产作业点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第4.1.6条 应避开双层作业,确实无法避开时,对下层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确认完善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4.1.7条 作业前应听取技术人员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方法、步骤、质量要求、劳动分工,施工安全措施,机具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等。
第4.1.8条 分配做其它工种的工作时,必须经过从事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教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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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特殊工种工作时,还应取得该工种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4.2.9条 搅拌机使用前应作例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离合器、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钢丝绳有无损坏,传动皮带松紧度是否合适等。
第4.2.10条 搅拌机在使用中要防止砂、石等物料落入机械运转部分,以免引起机械故障。 第4.2.11条 搅拌机的齿轮、皮带传动部分,均应装设防护罩。
第4.2.12条 料斗起升后,严禁有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若需在料斗下检修或料斗坑内清理时,应先停机,并将料斗固定牢靠,方可进行检修或清理。
第4.2.13条 操作者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注意观察机械运转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或问题时,要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妥善处理。
第4.2.14条 若需进入搅拌筒内进行清洗或检修时,应首先切断电源,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安全警示牌,并留人在外面监护。
第4.2.15条 在搅拌机上进行检修或加润滑油时,还应注意高空作业安全,谨防失滑坠落。 第4.2.16条 作业中遇停电(非临时性停电)或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转时,应立即将电源切断,将筒内的物料清洗干净。
第4.2.17条 每班作业完毕后,必须首先将搅拌筒内外积灰、粘渣,清除干净。料筒内不得有积水,然后将搅拌机料斗放至最低位置,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让各机构处于空位。
三、混凝土泵送设备使用安全规程
第4.3.18条 水平泵送的管道敷设线路应接近直线,少弯曲,管道及管道支撑必须牢固可靠,且能承受输送过程中所产生的水平推力;管道接口应密封可靠。“Y”型管道应装接锥形管。严禁将输送软管弯拆。
第4.3.19条 严禁将垂直管道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架设的前端装接不少于10m的水平管道,水平管近泵处应装逆止阀。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下端应装接一段水平管,其长度至少为倾斜高低差的5倍,否则应采用弯管等办法,增大阻力。如倾斜度较大,必要时,应在坡道上端装置排气活阀,以利排气。
第4.3.20条 砂石颗粒、水泥标号及配合比应按原厂规定满足泵机可泵性的要求。 第4.3.21条 天气炎热时,应使用湿麻袋、湿草包等遮盖管道。
第4.3.22条 混凝土输送泵司机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电源、水源、液压系统等,并向各润滑点加注润滑油(脂),还应仔细检查螺栓、管道接头及安全防护装置。各部位操作开关、调整手柄、手轮、控制杆、旋塞等均应在正确位置。液压系统应正常无泄漏。
第4.3.23条 准备好清洗管、清洗用品、接球器及有关装置。作业前,必须先用按规定配制的水泥砂浆润滑管道。无关人员必须离开管道。
第4.3.24条 起动混凝土输送泵后,应注意检查泵和搅拌装置的转动情况,随时监视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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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和指示灯,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整或处理。
第4.3.25条 料斗上的方格网在作业中不得随意移走,其它安全装置亦不得随意乱动。 第4.3.26条 泵机运转时,严禁将手伸入料斗、水箱,严禁脚踏料斗。
第4.3.27条 泵送系统受压时,不得开启任何输送管道的液压管道,不得随便调整修理和润滑正在运转的部件。不得随意调整液压系统压力。
第4.3.28条 如出现输送管道堵塞时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应拆管排除故障,拆管时,作业者应站在管道接头的一侧,防止混凝土喷出伤人。
第4.3.29条 作业完毕后要立即把残留在混凝土泵的管道中的混凝土清理和冲洗干净,并将所有控制开关回复中位(或切断位置)。液压系统卸荷。
第4.3.30条 冬季施工作业完毕后,应把车上所有的水放尽,以免冻裂机件。
四、混凝土振动棒使用安全规程
第4.4.31条 振捣前应作例行检查,并经试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电缆线接线有无松脱、外皮有无断裂磨损,电机运转及声音是否正常。 2.振动棒连接是否牢固,有无破损,各紧固螺栓是否松动,软轴接头是否接好。 第4.4.32条 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
第4.4.33条 振动棒振捣时应自然地向下沉入砼中,不准用力硬插或斜插,振捣过程中不要将振动棒放在模板或钢筋上,以免模板或钢筋受到强烈振动而发生位移或变形,更不要碰撞结构的主筋或硬物。
第4.4.34条 两手控住橡胶软管,相距40~50cm为宜。要保持软轴有较大的弧度,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cm。不可使软轴曲折或死弯,急剧的弯折会使软管、软轴受到损坏,甚至威胁人身安全。
第4.4.35条 作业转移时,振动棒应用绳索吊运。电动机的电源线应保持有足够的长度和松度,严禁利用电缆线吊挂和拖拉振动棒,以防拉坏电缆线造成电机单相运行或漏电伤人。
第4.4.36条 电源线要悬空移动,应注意避免电源线与地面和钢筋相摩擦及车辆的碾压。经常检查电源线的完好情况,发现破损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4.4.37条 振动棒的插入深度一般控制在35~40cm,不能将软轴插入砼中,以防砂浆侵蚀软管及水漏入软管中损坏机件。
第4.4.38条 振动棒在每一个振动点振捣时,应将棒上下抽动5~10cm,使该层半径内的砼振动均匀。振动上一层时,可插入已振层5cm左右。每点振完后,要慢慢地将振动棒拔出来。
第4.4.39条 振动棒工作时间不宜过长,更不准长时间空振,否则易引起振动棒发热,一般每工作半小时应停机几分钟,降温后再用。
第4.4.40条 振动器用完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好清洗、保养工作。软轴与振动棒连接处及各连接件不准有水泥粘结,以免螺纹被胶结,影响拆装和使用。振动器清洗完毕后,应放在干燥处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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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混凝土灌筑及养生安全操作规程
第4.5.41条 当在较深的基坑内作业时,应在四周设置防护挡板,以防基坑边坡坍塌伤人。 第4.5.42条 在离地两米以上的梁、柱上施工前,应检查脚手平台,栏杆、梯子等安全设施,确认完好方可进行作业,如站立在较窄的脚手架上操作时,应拴挂好安全带。
第4.5.43条 使用减速漏斗倾泻混凝土时,应检查漏斗拴挂点和减速漏斗之间挂钩以及漏斗的保险绳,确认完好牢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4.5.44条 在基坑及模板内进行混凝土捣固人员,应从梯子上、下,禁止从钢筋、拉杆或木撑上攀登。
第4.5.45条 使用震捣器前应检查电气绝缘、接零保护、触电保安器和捣固器是否良好,经试震捣,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在灌筑,震捣混凝土过程中,严禁用震捣器强震钢筋骨架及模板拉筋。
第4.5.46条 在使用插入式震捣器时,应经常保持其软管顺直,不准打结,以防震捣器突然急烈跳起伤人。
第4.5.47条 震捣器应用绳索吊挂,严禁利用电线吊挂和拖拉震捣器,以防拉断电线,漏电伤人。
第4.5.48条 在平车上起吊混凝土吊斗时,摘挂钩人的手应抓在吊具钩子的手把上或钩子的外侧,以防止挤伤指头。
第4.5.49条 混凝土起吊时,不应在扒杆转动范围内及吊斗下走动和站立,必要时宜在吊斗上拴溜绳,以防摆动过大,碰毁灌筑平台,撞伤操作人员。
第4.5.50条 混凝土吊斗不到位时,应通知信号员摆动或起落扒杆,对正位置,不应硬拉硬推,更不应借助栏杆来推拉吊斗。
第4.5.51条 混凝土吊斗到位时,开关斗门人员应及时扶稳吊斗,不能让吊斗自由摆动。倾泻混凝土前应先向基坑内发出信号,确认倾泻处无人时,方可打开斗门。混凝土泻完后,应将斗门关严方可摆动扒杆。
第4.5.52条 在灌筑掺有片石混凝土时,片石应装在筐内吊运,严禁往下抛掷;片石装筐时,不得装得太满;吊运时片石筐的垂直下方严禁站人,以防片石坠落砸伤人。
第4.5.53条 在混凝土灌筑接近标高时,折除灌筑平台上部份脚手板、减速漏斗等料具,应及时清除吊走,不应摆放在平台的边缘处,以防坠落伤人。
第4.5.54条 做沥清防水层或环氧树脂修补混凝土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戴防毒过滤式口罩、防毒手套外,还应擦防护药膏等。
第4.5.55条 在水下混凝土灌筑平台上扒滑槽作业时,应检查作业点站立处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混凝土吊斗在作业点上空摆过时,应暂时避开。
第4.5.56条 在进行压浆作业时,压浆泵停放的位置应平稳牢靠,电动机应有良好接地装置和防雨、防潮设施。
第4.5.57条 压浆前应检查各部件是否良好(特别是出浆管路接头),应经压力试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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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方可进行作业。
第4.5.58条 压浆作业时,应经常观察压力表,如压力值超过规定的压力或压浆管路堵塞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4.5.59条 养护混凝土在高处作业时,应由梯子上下,不应在模板上或用绳索攀登。当在墩顶作业而无防护栏杆时,应拴安全带,冬季应有防滑设施。
第4.5.60条 采用蒸汽养护时,蒸汽管路装好后,应经压力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可使用。开气应由小而逐渐增大,以防气管断裂烫伤人。冬季施工时,应将暂不用的气管内余水放出,防止冻冰。
第4.5.61条 混凝土凿毛、清基(凿除桩头)用人工作业时,大锤头和手柄应连结牢固,掌钎和打钎人应配合好,锤击的前方严禁站人,以免锤头脱落伤人。
第4.5.62条 采用风枪作业时,在试风枪或操作中禁止将风枪口对准人,以防锤体射出伤人。
第4.5.63条 风枪停止使用时,应先关闭送风阀,关好保险卡或将枪内弹子取出,以防锤体射出伤人。
第4.5.64条 当在围堰内清基时,作业人员应从梯子上下,使用的工具应捆牢下放,禁止抛掷,围堰顶边缘附近钢板桩内导环上,不应摆放料具,以防坠落伤人。
第4.5.65条 在围堰或沉井内出碴时,不应装得太满,起吊碴斗(筐)时,作业人员应避让到适当位置,以防碴块下落伤人。
六、桥梁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4.6.66条 应熟悉砼的基本常识,掌握本工种使用机具设备的性能特点、技术要求,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并根据不同作业项目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胶鞋、手套等。
第4.6.67条 施工前应认真检查机具设备和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环境状况,如作业平台、灌注平台及其栏杆、减速漏斗、砼运输道、人行道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开盘。
第4.6.68条 混凝土搅拌的作业人员应遵守《砼搅拌机安全操作规则》。
第4.6.69条 混凝土起吊时,作业人员不要在扒杆转动范围内和吊斗下走动或停留,吊斗上宜拴溜绳,以防摆动过大,碰坏设备,撞伤人员。
第4.6.70条 开关吊斗门的人员应特别注意作业处的安全。混凝土吊斗到位时,应及时扶稳吊斗,不让吊斗摆动,吊斗不对位时,应由信号员指挥对位,不要强拉硬推,以免发生事故。
第4.6.71条 使用砼振动棒进行振捣时应遵守《砼振动棒安全操作规则》,注意保持其软管的顺直,不要打结,以防振动棒突然弹跳伤人。
第4.6.72条 压浆前应检查压浆设备并确认其正常完好后,方可作业。压浆作业时要经常观察压力表。如压力值超过规定压力或压浆管路堵塞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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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3条 在砼施工过程中(拌制、吊运、灌注、振捣、压浆等作业),严禁检查或清理正在运转的机具设备。
第4.6.74条 夜间作业时施工点应有足够的照明。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谨防高处坠落,水上作业时应遵守水上作业安全规定,避免失足落水。
第五章 钢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是钢筋工程安全操作规定,凡从事钢筋工程作业者,必须遵循本规程。
一、钢筋调直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5.1.1条 作业前应对钢筋直机作例行安全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操作。
第5.1.2条 应按所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调直块和曳引轮槽及转动速度。调直块的孔径应比钢筋直径大2.5mm,曳引轮槽宽与调直钢筋的直径相符。
第5.1.3条 在导向筒的前部,应安装一根适当长度的钢管,被调的钢筋先穿过钢管,再穿入导向管和调直筒,以防一盘钢筋末端在接近调直完毕时弹出伤人。
第5.1.4条 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穿入钢筋,以防机器开动时调直块飞出伤人。
第5.1.5条 调直作业时,严禁打开皮带罩和调直筒罩,以防发生意外。 第5.1.6条 钢筋调直机上,不准摆放物件,以防机械震动坠物伤人。
第5.1.7条 注意停机清除积屑,以防金属粉屑落入电气开关箱内造成短路故障。 第5.1.8条 使用滚压调直机,钢筋进入压辊时,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机器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并严禁戴手套操作。
第5.1.9条 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钢筋甩动伤人。
第5.1.10条 工作中应经常注意转轴温度,如果温度升高超过60°时,须停机查明原因。 第5.1.11条 作业后,应松开调直块回到原位置,同时预压弹簧必须回位。
二、钢筋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5.2.12条 使用切断机前,应先检查一下刀片有无裂纹、安装是否牢固、间隙是否合适,再检查一下传动系统的防护罩是否齐全,各相对运动部分润滑情况是否良好,然后空车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开始作业。
第5.2.13条 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切断钢筋时,操作者要用手握紧钢筋,并等移动刀片退回时及时送入钢筋,以防钢筋末端摆动或钢筋蹦出伤人。
第5.2.14条 待切钢筋要与切刀垂直放平。长度在30 cm以下的短钢筋切断时要用钳子夹料送入刀口,不准用手直接送料。
第5.2.15条 切断机在运转过程中,严禁用手清扫刀片附近的断头、积屑和杂物。钢筋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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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周围和切刀附近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第5.2.16条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常或刀片歪斜、松动、崩裂、密合不好以及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修理,待检修完毕,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严禁在机械运转中进行检修工作。
第5.2.17条 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总截面积应在切断机性能规定范围内。 第5.2.18条 剪切低合金钢时,应换高硬度切刀,直径应符合切断机铭牌规定。 第5.2.19条 严禁切断下列钢筋: 1.直径及强度超过切断机性能规定的钢筋。 2.烧红的钢筋。
第5.2.20条 切断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帮扶者与操作者的动作应协调一致,不得任意拉曳。
第5.2.21条 已切断的半成品应堆码齐整有序,防止个别切断口突出而划伤身体。 第5.2.22条 作业完毕应清扫场地,用钢刷清除切刀间的杂物,进行整机清洁保养。
三、钢筋弯曲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5.3.23条 操作前应例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试运转,确认正常方可正式作业。 第5.3.24条 严禁弯曲超过本机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或未经调直的钢筋。
第5.3.25条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筋时,应按本机铭牌规定换算最大限制直径,并调换相应的芯轴。
第5.3.26条 进行钢筋弯曲作业时,应有牢固的工作平台,操作者两脚要站稳,手要握紧钢筋,注意钢筋的放入位置,长度和回转方向,以防钢筋回弹伤人。
第5.3.27条 弯曲钢筋旋转半径和机身不设固定桩的一侧不准站人。 第5.3.28条 钢筋弯曲转盘倒向时,必须在前一种转向停止后方可倒转。
第5.3.29条 弯曲长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帮扶者与操机人员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不得随意推送,以免发生事故。
第5.3.30条 机械运转中,严禁更换芯轴、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作业,转盘换向、加油和清理,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第5.3.31条 发现卡盘颤动、电机发热等异常声响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妥善处理,严禁在机械运转中进行检修、保养工作。
第5.3.32条 弯曲的半成品应摆放整齐,弯钩一般不得上翘。作业完毕,先将开关扳到“停”位,切断电源,然后整理机具、清扫铁锈,并将钢筋堆码到指定地点,做到整洁有序。
四、钢筋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5.4.33条 操作场所附近的易燃物应清除干净,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通风必须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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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焊机棚顶上和四周应钉石棉瓦或其他不易燃的材料。
第5.4.34条 对焊机应安设在干燥处,平稳而牢固,有保护接地装置,导线绝缘应良好。 第5.4.35条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如风帽、围裙、护目镜、鞋盖、口罩等,站立的地面应垫木扳或其他绝缘材料。
第5.4.36条 操作时必须正确地调整和使用焊接电流,使其与焊接的钢筋截面相适应,严禁焊接超过规定直径的钢筋。
第5.4.37条 对焊长钢筋时,应放在支架上,配合人员必须懂得电焊操作的安全常识,敲除电焊碴时,应戴防护眼镜,并离对焊处有一定的距离,防止被火花烫伤。搬运时,应防止焊接处烫伤手。
五、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5.5.38条 应熟悉钢筋工的基本作业知识,掌握钢筋调直机、切断机、弯曲机、电(对 )对焊等钢筋加工设备的机械性能。使用技术和安全操作规定。
第5.5.39条 应根据不同作业项目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手套、护目镜、口罩、安全带等。
第5.5.40条 加工钢筋前应检查钢筋车间的环境是否整洁有序,钢筋加工设备是否齐全,在确认合格、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5.5.41条 严格按照相关钢筋加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定进行钢筋加工作业。
第5.5.42条 钢筋除锈时,操作者应戴口罩和护目镜。使用喷沙机除锈时,还应戴风帽,设挡沙防护扳,站在上风操作。
第5.5.43条 下班前应将钢筋车间和机械设备打扫、清理干净,切断、封锁电源。 第5.5.44条 绑扎桥墩(台)、沉井、大型管柱等钢筋时,应先检查托架(脚手架)和平台栏杆等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可靠。如有缺陷,应先处置妥当方可进行作业。
第5.5.45条 在钢筋密集的底节沉井或桥墩承台作业时,钢筋绑扎与电焊不得同时作业,以防电弧光击伤眼睛。
第5.5.46条 在吊运钢筋时应遵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拴挂吊具、捆绑钢筋应正确牢靠,并有信号指挥,必要时还要拴溜绳。以免钢筋滑落或摆动伤人。
第5.5.47条 在高处进行钢筋绑扎作业时,应搭设工作平台或系挂安全带,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5.5.48条 不得在绑扎好的钢筋或模板拉杆及支撑上行走和攀登,以防坠落伤人。 第5.5.49条 钢筋为易导电材料,因此,雷雨天气应停止露天作业,以防电击伤人。
第六章 主要机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是机电工安全操作规定,凡从事机电作业者,必须遵循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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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6.1.1条 电工为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市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电工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电工作业应由两名以上电工进行,即作业时应有电工监护,且不应带电作业。
第6.1.2条 作业前应熟悉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布置、配电设施性能及电力机械配置情况。 第6.1.3条 供电线路的架设、配电设施的安装,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第6.1.4条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定期检查、校验。 第6.1.5条 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第6.1.6条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6.1.7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第6.1.8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及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第6.1.9条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第6.1.10条 施工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第6.1.11条 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
电 压(KV) 6以下 10~35 44 60~110
安全距离(m) 0.35 0.60 0.90 1.50 第6.1.12条 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工作时的安全要求如下: 1.切断有关电源,操作手柄上锁或挂标示牌。
2.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3.验明设备或线路确认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4.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5.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 mm2的多股软裸铜线或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6.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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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3条 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第6.1.14条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片)。
第6.1.15条 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抢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火干砂灭火。
二、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6.2.16条 电焊工为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6.2.17条 作业前应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检查电焊机配电板、焊钳、护罩等工具设备的安全性能及状态,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操作。
第6.2.18条 电焊工所用工具必须安全绝缘。电焊作业时,应穿戴好劳保用品,在潮湿的地方或雨天焊接,要穿好胶鞋,避免触电。
第6.2.19条 在容器内部进行焊接时,必须使用低压行灯(12V),还应派人监护。 第6.2.20条 电焊机的接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或设备上。
第6.2.21条 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气瓶。在氧气嘴上安装减压器前,须进行短时间的吹气除尘,以防瓶嘴堵塞。
第6.2.22条 气瓶不得在烈日下爆晒,不得靠近火源和热源,气瓶应距明火10米以上。 第6.2.23条 乙炔气瓶在使用中必须立放,不得卧放,不得与氧气瓶同放一处,两瓶间隔应在3 米以上。
第6.2.24条 气瓶嘴部和开氧气瓶的搬手均不得沾染油脂。
第6.2.25条 气焊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氧气瓶应垫绝缘物,以防氧气带电。 第6.2.26条 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生产域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切实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否则焊工可以拒绝动火。若擅自动火发生事故,由电焊工自己负责。
三、配电间安全操作规程
第6.3.27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认真巡查,发现异常情况或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将故障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册,同时向领导汇报。
第6.3.28条 进行检修作业时,(如检修变压器)应采取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以及悬挂警示牌和装设临时遮栏等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6.3.29条 停、送电操作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和中断、恢复、终结制度。
第6.3.30条 配电间为双路电源时(电网和自发电一用一备或两个独立电力系统)应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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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操作程序和安全事项,严防误操作。
第6.3.31条 操作高压跌落保险应注重下列事项:
1.必须使用合格的10KV高压操作棒,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并有人监护。
2.拉高压跌落保险前,应先卸下低压负荷,然后再拉跌落保险,卸低压负荷时,应先拉断空气开关,再拉刀开关。
3.拉高压保险时,首先拉中间一相,再拉背风一相,最后拉迎风一相。
4.合闸顺序与拉闸顺序相反,即先合高压,后合低压。合高压跌落保险时,应先合迎风边相,再合背风边相,最后合中间一相。送低压时应先合刀开关,再合空气开关。
第6.3.32条 值班人员应经常观察配电屏上的仪表,注意监视电压、电流及其三相平衡状况,查看其操作机构、开关状态、电气连接是否正常。
第6.3.33条 值班人员还应时常巡视变压器的运行,注意观察变压器有无异常声响,变压器油位、油温是否正常,有无漏油、渗油现象,套管有无污染或闪络。
第6.3.34条 发现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1.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炸声或冒烟。
2.冷却条件正常而变压器温度不正常并不断上升。 3.油枕或防爆管喷油。
4.渗漏油使油面低至油位计所示的下限。 5.油色变色过甚,油内发现水分、碳质等。 6.套管有破损,裂纹和放电现象。
四、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6.4.35条 操作人员进入车间应戴好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并检查操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6.4.36条 高空作业必须经医生进行体格检查,必须戴安全带,不准穿滑底鞋。 第6.4.37条 工作前应检查工具是否良好,不得有缺口、裂纹、起花等现象。工具不要放在工作物或机器上。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第6.4.38条 人力搬运材料或设备时,要清理好通道,两人以上工作,应互相呼应,轻起轻放。头重脚轻的物体要支撑稳定。
第6.4.39条 工作台上装设多种机具时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隔距离,以免互相干扰,台上虎钳夹的工件要夹紧,所夹工件不得超过虎钳口最大行程的2/3,夹工件时不得用力过猛,切不得用套管套进钳柄加力,或用铁具敲打。
第6.4.40条 有关电气设备检修安装应由电业工作人员进行,不得随便乱动。
第6.4.41条 操作时要注意到周围上下环境岗位应干燥洁净。电源有适当距离,防止触电、滑倒等事故,打大锤时协助人员不得相互面对且要注意锤头或工作物飞出伤人。
第6.4.42条 在金属设备上或容器内使用动力电源(如手电钻,手砂轮等),除必须使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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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胶皮线外,还必须设专人监护负责操作看管电源开关,如发现问题,立即切断电源。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脚下必须踏在干燥木板上或胶皮垫上,以防触电。
第6.4.43条 拧紧螺栓时要检查扳手或螺丝有无裂纹损坏,拧紧时不要用力过猛,必须看其材质大小松紧程度来决定工具套上管子使用。
第6.4.44条 使用梯子时,为了防止打滑,下面应有人扶。不准在梯子上使用电钻或抬工作物。
第6.4.45条 钻、锉磨出的铁屑,应用毛刷清除,禁止用手抹或口吹。 第6.4.46条 使用机械在转动中,不得更换工具浇注润滑油和禁止用手来制动。 第6.4.47条 使用的纱头、油布要放在指定地点,以免引起火灾。用纱头揩手时要注意纱团有无铁屑。
第6.4.48条 检修机械或拆卸机械前应切断电源,电气部分由电工进行。机械在试运转前对所安装的零件、安全设施以及各传动系统等应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方可试运转。谁修理、谁推车,如多人参加试车,应由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试运转时,不应让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6.4.49条 设备就位时先放置临时垫铁,注意防止压手。两人以上找平找正一台设备时,必须紧密配合,步调一致,防止头重脚轻的设备倾倒伤人和损坏。
第6.4.50条 用汽油清洗工件时要在通风良好地方进行并严禁烟火,清洗完后应将废汽油集中在指定安全地点。
第6.4.51条 工作完毕后,虎台钳不准夹有工件,所有使用工具应擦拭干净按指定地方分别存放,不得杂乱无章地堆放在一个工具箱内。工件堆放整齐,清扫好现场才离开。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施工规范、施工工艺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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