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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22-01-29 来源:尚车旅游网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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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抽样方法: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3、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第一个体有某和属性或计算第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4、计量检验:在抽样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5、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6、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7、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们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三、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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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开工日期:

2、建筑工程应按下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A、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就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B、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C、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B、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C、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D、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E、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关应形成验收文件。 F、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G、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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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I、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J、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A、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B、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C、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D、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E、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A、主控项目:对应天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B、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还宜超过10﹪。 四、建筑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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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B、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止表划分

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五、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B、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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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D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 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检验批质量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的标准。

6、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经返工重做或理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C、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过不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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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D、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六、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总监理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 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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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室外工程划分

1、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按本表划分 室外工程划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仅限于施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交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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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2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3、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同时,本标准强调本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套使用。

另外,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如下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

统一标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施工工艺 检测方法标准 评优标准

工法、 操作规程 工作标准 基本试验 现场检测 建筑优良工程评优标准 工艺标准 企业标准 管理标准 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 二、术语

本章中给出的17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除本标准使用外,还可做为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 三、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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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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