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霍山县天下泽雨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牵头,等单位和个人协商,作为初始成员单位成立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 为维护联合体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联合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本联合体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联合体名称: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第四条 联合体的经营宗旨:以科技为先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种植、养殖业为基础,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优化资源配置,互连互通,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拓宽农业融资渠道,增强联合体成员抗风险能力,保障联合体资产的增值增效;
第五条 本联合体业务范围:流转土地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物流配送,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六条 本联合体由种植、养殖、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与农业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作为社会团体成立;
第二章 成员资格
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联合体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八条 加入本联合体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
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
第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
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联合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等;
十一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4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联合体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体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联合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联合体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联合体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体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联合体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联合体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联合体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联合体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联合体负责记录理事与本联合体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两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体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 成员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判处有期徒刑的;
三死亡的;
四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联合体除名的;
第二十四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单位成员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出,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二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联合体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警告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体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本联合体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体经费由联合体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每年向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收缴和使用情况,经费收支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按经费缴纳标准按时缴纳经费,由各成员一次性转入联合体财务部;主要用于办公、会议等费用;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成员企业分摊;
第二十九条 联合体享受到政策性扶持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用于联合体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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