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1.1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1.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1.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1.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1.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2.1 采购
2.1.1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2.1.2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2.1.3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2.1.4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2.1.5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 运输
3.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3.2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4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4.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4.2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GB/T 191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4.3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
4.4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GB/T 15233和GB/T 16471的规定,采用托盘
包装时还应符合GB/T 16470的规定。
4.5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GB/T 24616的相关规定。
5.验收
5.1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2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5.3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5.4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5.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6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6 贮存
6.1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6.2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6.3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6.4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
6.5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6.6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6.7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6.8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9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
6.10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销售
7.1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7.2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7.3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7.4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7.5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7.6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7.7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7.8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7.9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7.10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7.11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7.22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
7.23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锦江区杨德怀乡味坊
法人代表(签字):
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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