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召回工作。
2、召回信息的来源:一是自身自测或自查发现的;二是职能部门检测出的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食品;三是客户的要求及反馈;四是媒体曝光的;五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布的;六是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协会或组织发布的。
3、食品召回的程序:
A.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评估召回信息,经评估确需召回后,车间停止生产,库房停止问题产品出库,销售部门立即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向销售商和消费者发放产品召回通知书,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各部门召回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B.各部门填写《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理记录》,记录不安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不安全项目等信息,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分析不安全食品生产的原因。
C.各部门根据计划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记录实际召回的情况,统计召回数量及未召回品去向。
D.不安全食品召回后要妥善保管,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不安全食品具体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处理情况,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参与处置的人员要签字。
E.责任部门认真分析不安全食品生产原因,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记录整改措施落实
情况,以避免再发生。
F.及时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卫生、质监等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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