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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约

2021-04-04 来源:尚车旅游网
物业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紫荆花城(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户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的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户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公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

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物业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不得将住宅、车库改为仓库、加工厂、饲养场及与居住不相干的用途。如不按规约行使,擅自改变居住性质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严重违约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物业、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户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户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户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他约定

业户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预定: (一)车辆通行与停放

1、业户驾驶机动车进入本物业范围内应持有物业服务企业颁发的停车证。其余外来机动车进入本物业范围内应持有物业服务企业颁发的临时停车证,超过一定时间按相关规定收费。

2、业户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自家的车库内,不得占用小区道路长期停放车辆;确需临时停放的,驾驶员应不离开车辆视线,不得妨碍他人的道路通行权。

3、业户家里有多余1辆机动车的,或需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除自家车库以外地方,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并将车辆停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停车区域。相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4、 外来车辆载重不得超过6吨,车高不得超过4.5米。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二)小区公共实施的使用和维护

1、业户不得损坏小区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的;

2、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 3、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户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如有损坏以上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部位的,应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严重者应承担1-3倍赔偿。

(三)业户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四)垃圾处置

1、业户不得在小区公共部位堆放任何杂物,不得在自家区域堆放易燃、易爆、剧

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2、业户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3、业户应遵守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五)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打洞应不影响相邻业主,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钻。

5、使用人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等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使用人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使用人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六)宠物饲养问题

1、业户未经市容局批准不得擅自饲养家禽家畜。 2、应按规定用拴犬链遛狗,及时清除犬类排泄物。

3、宠物饲养应保护环境,不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起居和小区的安宁。 4、不应饲养其他法律、法规所不允许饲养的动物。 5、不应饲养危及其他业主人生、财产安全的动物。 6、非本物业范围内业户的宠物不应进入本物业范围。 (七)阳台封闭阳光屋搭建问题 1、阳台封闭范围应在阳台投影范围内。

2、阳台封闭应采用与物业外墙窗颜色、材质一致的材料。 3、不应擅自拆改公用排水管道,不应妨碍公用排水管道的检修。

4、叠加房型上层住户在搭建阳光屋时,应不影响下层业主阳台排水;若影响,应立即整改,将雨水引入雨水管道。

(八)其他:业户应该保护、爱护小区环境,不应在自家院内种植花草树木以外的农作物。

(九)业户严禁在本小区或利用本小区的设施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相关行

为。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户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__5__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户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维修基金的使用按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约实施。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业主承担不提供正确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信息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取的利益,可以部分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缴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一)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阻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2、书面通知业主停止不当行为,同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 3、接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委托,责成相关责任人修复;

4、接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委托后,对业主的不当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5、必要时,可联系居委会、镇政府及公安部门处理;

(二)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停止侵害行为:

1、紧急情况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要求帮助制止侵害行为;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向业主委员会进行申述;

4、联系居委会、镇政府及公安部门处理;

(三)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有义务接受相关业主提出的报告; 2、协助相关业主进行诉讼;

3、联系居委会、镇政府及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矛盾纠纷的处理

业户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居委会、镇政府及公安部门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连带责任

业主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规约的修改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规约经 年 月 日的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业主大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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