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经济索赔管理办法(初稿)
1、目的
为了保证江苏惠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促进惠民公司和供应商产品质量的提高,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2、责任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给惠民公司及惠民公司客户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全部承担经济赔偿。供应商不能因为惠民公司进行了入厂检验而减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
3.1供应商交付的所有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或惠民公司客户产品报废的;
3.2供应商交付的产品需要经过返工/返修才能合格的; 3.3供应商交付的产品需要让步接收的;
3.4因供应商交付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被客户要求限期整改、产品报废、库存返工的;
3.5供应商没有经过惠民公司同意擅自更改技术文件、产品状态的; 3.6供应商擅自调换材料规格、型号、材质的; 3.7其他因供应商交付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4、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的确认
4.1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后,惠民公司在当天通知供应商进行确认。如果供应商没有在指定时间前完成确认,视为默认质量问题的存在。
4.2在惠民公司客户处发现的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由惠民公司负责确认、处理,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同时在可能情况下,惠民公司可以采取保留原件、拍摄照片或通知供应商到现场等方式确认。 5、索赔范围
5.1产品质量问题的索赔
·供应商产品交付不合格率超过考核指标给予200元的罚款;每超过0.1%按50
元计算罚款,以此累推。(含配件、外协、标准件、原材料等)
·因交付不合格品,经处理后让步接收的按当批产品交付总额的1%~5%给予索赔;
·因质量问题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交付的产品,惠民公司有权按货价的3%~5%给予索赔;
·因质量问题造成库存返工、重新全检的按该产品当批货价的5%~10%给予索赔;如造成惠民客户库存返工的按当批货价的20%-50%给予索赔;(不含客户索赔)
·因供应商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客户索赔的,其索赔金额由供应商全额承担,并按索赔额的20%~50%向供应商索赔;
·在惠民公司客户审核时发现的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按当批交付货价的20%给予索赔;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产品报废的,除按产品销售价格给予索赔外,并给予产品销售价格的10%~30%给予索赔;如造成惠民公司客户产品报废,除承担客户索赔外,并按索赔金额的50%给予索赔;
·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惠民公司客户产品招回、或被媒体曝光的,按损失的200%~300%给予索赔;(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
·供应商没有经过惠民公司同意擅自更改技术文件、产品状态、材质的一次索赔1000元~10000元;更改产品作为报废品就地销毁,并按产品销售价的30%~50%予以赔偿。如流入惠民公司现场造成产品报废,其报废损失全部按销售价予以索赔,并按损失的30%予以索赔;
·供应商擅自更改材料更改、型号和材质的,其材料全部拒收,并给予2000元~5000元的索赔。如材料流入生产现场造成产品报废,其报废损失全部由供应商承担,并按损失金额的30%予以索赔。
·在供应商月度日常考核中合格率不达标且排名倒数1~3名的按800、500、300一次性索赔;
·没有按时提交整改报告的每延迟一天按100元累计索赔; 5.3索赔工时费用
库存返工、返工/返修按30元/人×小时计算;返工/返修后重新检验的按当批货
价的5%索赔; 5.4质量管理
供应商没有按时提交二方审核不符合项整改、整改计划、不良品对策书的,按200元~500元索赔,并责成重新提交。没有按时完成整改,延迟一天按100元累计计算; 6、索赔执行
6.1供应商索赔由惠民公司采购或品管部下发《供应商索赔通知书》,自索赔通知书发出日起,3日内供应商如有异议可书面提出申诉,如申诉没有获准,仍按索赔通知执行索赔或减免后执行。若供应商没有提出申诉则视为默认。 6.2供应商索赔由惠民公司采购部或品管部通知财务部从供应商当月货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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