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现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消防管理条例》 1.3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滨海海宁地铁公司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 一般要求
2.1 参建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2 参建各单位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3 参建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 消防安全责任
3.1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各项消防法规;
b)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编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c)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d)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e)定期、不定期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
f)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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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处理。 3.2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
c)结合建筑工程规模、火灾危险性、不同施工阶段和气候条件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d)合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e)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f)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g)组织管理专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队;
h)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告,并组织现场扑救;
i)做好火灾善后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j)对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班组、部门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k)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l)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分清防火责任。总包单位对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m)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实行地盘管理,由土建施工单位牵头划分消防责任区,与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其他施工单位要服从土建施工单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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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管理组织、制度、责任落实情况; b)审查施工现场防火方案和防火安全措施;
c)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核查;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d)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e)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f)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g)监督施工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发生火灾时,组织协调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
i)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协助进行火灾的原因分析和责任处理工作。
4 施工现场消防要求
4.1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制定消防安全措施。
4.2 施工现场要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
4.3 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4 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之间应合理布局,保持安全距离,合理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4.5 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6 在建工程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或其他人员住宿场所使用。
4.7 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宿舍、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地防火分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灯消防设施。 4.8 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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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施工现场选用符合行业标准的阻燃型安全网。
4.10 施工现场不得抽烟;垃圾应及时清理,确保环境卫生。
4.11 现场木材加工区、堆放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应张贴醒目的防火标示。 4.12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宜设置在生活区、办公区25米之外。
4.1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4.14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4.15 临时建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办公、住宿房屋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6 人员住宿房间面积大于50平米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每个房间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5 临时用电
5.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定期对临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5.2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5.3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5.4 临时用电必须集中布线,不得安装在可燃物、金属物上,要采取隔离措施;线路要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电线绝缘层老化、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现场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下班后应切断电源。
5.5 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拉临时线路,私自安装插座开关,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做饭或取暖;住宿人员离开宿舍,应随手关掉电源。 5.6 宿舍没有人员入住的房间应封闭门窗,切断电源。 5.7 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电工操作。 6 动用明火管理
6.1 施工现场要合理规划,划分明确的动火区,对易燃、可燃集中堆放和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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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6.3 动火人员动火前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6.4 高处焊、割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无下跌的安全措施; 电气焊、切割火花点必须距离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材等其他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6.5 氧气瓶必须安全附件(防震圈、安全帽)齐全,放置应有防倒固定措施;夏季严禁暴晒;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6.6 工程使用带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现场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7 消防设施
7.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水消防灭火设施(消火栓或自救盘),落实消防水源,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水管、消防栓,满足现场消防需要。
7.2 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消防设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变位置,严禁损坏丢失。
7.3 消防水管、消防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能够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7.4 对高度超过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安装直径不小于2英寸的临时消防竖管,每层设消火栓口,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7.5 施工现场非动火区域每100平米、动火区每个动火点、危险品仓库每个仓库必须配置至少两个ABC干粉灭火器,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小于3A;宿舍区和办公区及可燃材料堆放区每150平米配置两具ABC干粉灭火器,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小于2A;重要的配电设备处应设置二氧化碳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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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施工现场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紧急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手电筒、出口指示灯、事故应急照明灯保持完好。 8 防火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
8.1 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驻地监理组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重点部位要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a)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c)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d)消防设施、器材、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有效情况;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g)防火巡查情况; h)特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i)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
8.2 除了日常的巡查外,建设公司项目管理部每月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一次检查;建设公司质量安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
8.3 节假日、停工期间以及吃饭时间,施工单位要安排好人员值班,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
8.4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人员当场指出并督促落实:
a)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b)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c)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d)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e)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8.5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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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9 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
9.1 施工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9.2 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有关的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本单位、本岗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灭火、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9.3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0 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
10.1 施工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b)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e)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0.2 施工现场要成立义务消防队,配备足够的义务消防人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10.3 消防安全重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1 火灾报警救援
11.1 施工现场任何部位发生火警,发现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并说出火灾发生的准确地点、位置以及火灾性质、起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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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接报后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迅速派员到报警部位进行是否发生火情的确认,若属误报警,应将情况反馈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如确发生火警,应迅速实施补救,并按规定启动火灾应急联动系统。 11.3 施工单位应立即安排以下工作:
a)派人迅速切断起火部位所有电源; b)对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紧急疏散; c)义务消防队携灭火器材前往火场进行扑救;
d)派专人到工地路口等待公安消防车的到来,要使消防道路畅通无阻,以确保公安消防车的顺利进入。
11.4 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立即向公安消防指挥员,汇报火场最新情况,并移交指挥权,火场上的一切事宜听从公安消防指挥员的命令,施工单位派技术人员留在公安消防指挥员身边,以随时提供有关建筑结构方面、消防系统方面的详细情况。 12 消防档案
12.1 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12.2 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工程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c)消防安全制度;
d)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e)灭火预案。 13 奖惩
13.1 各参建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3.2 各参建单位及每个员工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发现火灾及时报告并处置,避免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各参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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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3.4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5 内部员工在禁烟区吸烟,根据情节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 13.6 对于私拉乱接,不按规定接电的,给予一次性罚款500~5000元。 13.7 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后,仍然不改正的,发生一次对所在单位扣除当月考核分。
13.7 各参建单位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 附则
14.1本细则由滨海海宁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14.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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