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施工导流和围堰工程
2.1 说明 2.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施工导流工程(以下简称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⑴ 管线穿越河流施工时的导流; ⑵ 上下游横向围堰和分期纵向围堰; ⑶ 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 ⑷ 建筑物的基坑排水; ⑸ 导流建筑物拆除;
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1.2 承包人的责任
⑴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管线穿越河流时所有导流建筑物的设计,并承担建筑物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的提供,以及试验、安装、维护、运行、拆除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⑵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它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
⑶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承包的导流工程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和有关图纸、基坑排水措施、防护措施和安全度汛措施等。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和围堰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
⑷ 对向下游供水的河流,承包人应在施工中协助发包人妥善安排好施工期的下游供水。
⑸ 当河水通过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应急抢救的费用。
⑹ 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险工作。由于自然灾害或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和导流建筑物的损失和损坏,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7.1款和第48.2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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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主要提交件
2.1.3.1 施工导流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设计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布置以及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成果及其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⑴ 施工导流布置图;
⑵ 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包括防渗结构); ⑶ 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包括体形图、细部设计图等); ⑷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1.3.2 施工措施计划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及本章第2.2.1条和第2.2.2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1.3.3 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每年汛前56天,按本章第2.5节的规定,提交该年度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⑴《防洪标准》GB50201-94;
⑵《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⑷ 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2.2 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标准 2.2.1 设计洪水标准
承包人应按本章2.1.4条规定的临时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导流工程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
各穿河工程每年汛期(7月~9月)不施工,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采用非汛期洪水重现期10年一遇。 2.2.2 施工导流布置
⑴ 承包人应对施工导流工程建筑物的地形和地质进行复测和复勘,承包人可根据其现场复测和复勘成果以及其自身施工的需要修改和完善施工导流布置,但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监理人批准。
⑵ 承包人对施工导流布置的修改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不降低合同规定的施工导流洪水标准和建筑物安全度汛的标准; 2) 不改变永久建筑物布置形势和主要尺寸及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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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降低围堰的设计标准。 2.3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 2.3.1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设计
⑴ 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2.1.3.1款规定提交的、并已经监理人批准的导流建筑物布置和结构设计,对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轴线位置和结构型式,以及围堰的防渗设施和导流建筑物等进行详细设计,并应负责提交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⑵ 不论是临时导流建筑物泄流或利用永久工程建筑物泄流,承包人应保证导流建筑物在设计洪水工况下的泄流安全,保护泄水建筑物不受泄水、排冰凌和推移质的损害。 2.3.2 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
⑴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围堰和导流建筑物的施工,各种围堰和泄水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执行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⑵ 围堰施工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及挡水的施工断面要求,并应保证围堰的施工断面在各种运行工况下处于稳定和安全状态。 2.3.3 围堰拆除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以不妨碍永久或临时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为前提,提交围堰拆除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件7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批复及时拆除围堰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2.4 施工排水 2.4.1 施工排水措施
承包人按本章第2.1.3.2款的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应对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地的临时排水作出详细规划,针对施工区域的以下范围和内容编制施工排水措施,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⑴ 施工区内冲沟、山洪和地下水的引排措施; ⑵ 永久边坡开挖的施工排水和保护措施; ⑶ 施工排水系统的布置图; ⑷ 施工排水设备配置计划。 2.4.2 基坑排水
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基坑水的排除(包括围堰过水后基坑水的重新排除),以及基坑内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所需的经常性排水(包括排除降雨、堰体和基坑渗漏水、地下水和施工废水等)。
⑵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施和设备,并负责这些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应保证排水设备的持续运行,必要时应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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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包括备用电源),以避免施工场地造成积水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2.5 安全度汛 2.5.1 安全度汛措施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3.3款的规定,编制安全度汛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⑴ 截至汛前的工程施工面貌; ⑵ 施工期度汛措施;
⑶ 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防护措施; ⑷ 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置; ⑸ 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 ⑹ 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2.5.2 防汛准备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前根据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的材料和设备,并在紧急情况下,做好防汛劳动力安排。除超标准洪水度汛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在设计洪水标准以内的度汛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6 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工程围堰等导流工程建筑物的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等的质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中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7 计量和支付
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围堰及其基础防渗处理、施工期的基坑排水、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导流建筑物的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
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工程运行和维护、拆除、清理以及质量检查、导流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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