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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23-04-12 来源:尚车旅游网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

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一体化和国际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

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护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

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养护管理水平。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实现“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 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

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安全为重点”的全面养护。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

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的养护管理。

第六条 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

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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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应成立养

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

第八条 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并确保养护经费

的合理使用,省交通运输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保证金制度,即在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养护保证金,以确保各项高速公路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养护工程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主要设施

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机电(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建等。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并考虑我省的

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 养护工作的内容包括巡查(巡查)、路况检查与

评定(检评)、维修保养(小修和保养)、专项(中修)、大修工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 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

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管工作。

2. 负责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审查批复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年度养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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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的养护计划、立项

和设计文件,报省厅批复后监督执行。

5. 监督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6. 组织或参与专项(中修)、大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7. 监督、检查养护施工现场和施工质量。

8. 组织技术讲座,对养护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9. 组织全省养护管理检查和评比。 10.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

1.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

政策和办法。

2. 制定并实施各项养护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3. 组织、实施路况检评,编报所辖路段年度养护计划。 4. 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 5. 管理养护工程的实施。

6. 组织养护施工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实施抢险、抢修工程,

并做好防汛、除雪防灾等所需物资储备。

7. 组织或参与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8. 建立养护管理技术档案,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 9. 建立、应用和维护养护管理信息系统。 10. 养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11. 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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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巡查

第十四条 养护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特殊巡查和

专项巡查。

第十五条 养护巡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病害并进行处理,它

是日常维修保养(小修)工作的基础,是编制月度、季度、年度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养护巡查的方式和频率

1.日常巡查可采用全程摄像监控设备或乘车的方式,以目测为主,主要判断设施表面的损坏或破坏。日常巡查应每天进行1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巡查可采用乘车或徒步的方式,它是日常巡查的补充和细化。定期巡查以目测为主、辅助简单的检测工具判断病害位臵、大小及产生的原因。乘车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徒步巡查每3个月不少于1次。

3.特殊巡查主要是在暴雨、大风、大雾、冰雪、高温等灾害性气候时进行的巡查。特殊巡查可采用乘车或徒步方式。

4. 专项巡查主要是对危害较大的路面、桥梁(隧道)病害,或道路状况发生异常变化的特殊路段进行较为细致的检查。专项巡查以徒步为主,使用仪器检测。它是专项(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之前的补充调查。

第十七条 养护巡查的管理

1.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巡查以管理单位为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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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配合。

2.巡查结束后,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维修保养《通知单》。管理单位和监理应监督和检查《通知单》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路况检评

第十八条 路况检评包括检查和评定。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

查与评定是养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年度专项(中修)、大修、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制订养护技术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养护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管理单位必须依据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所辖路段进行检查(包括调查和检测),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

第十九条 调查和检测。

1. 调查是以徒步方式对主要及附属设施进行详细的检查。 2. 检测是利用精确、先进和快速的仪器设备(快速检测设备)

对主要设施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条 路况检评数据采集

1. 路面破损率、路基、桥隧构造物(定期检查)和沿线设施

路况数据的采集,宜采取人工徒步方式。调查时应以管理单位为主,监理和施工单位配合。

2. 路面国际平整度指数、车辙、横向力系数和弯沉,应使用

快速检测设备。

3. 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路面进行检测,使用专用设备对桥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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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位臵进行检查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评咨询单位。

4. 为保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检测咨询单位合同期

不少于3年。检评咨询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标的方式,由省厅高管局组织、运营管理单位配合。

第二十一条 数据采集的频率和时间

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路况评定中数据采集的频率如下:

1.路面:

⑴路面损坏(PCI):每年1次,宜在9月份检查。 ⑵路面平整度(RQI):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辆时,每年1次,宜在9月份检测;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辆时,每年2次,第1次宜3月份检测,第2次宜在9月份检测。

⑶抗滑性能(SRI):每2年1次,宜在9月份检测。 ⑷路面车辙(RDI):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辆时,每年1次,宜在9月份检测;

当交通量(AADT)折合成小客车>20000辆时,每年2次,第1次宜3月份检测,第2次宜在9月份检测。

⑸结构强度(PSSI):宜对高填方和软土地基路段每年进行检测1次。对于拟实施路面大修、专项工程的路段应进行全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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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2.路基(SCI):每年1次,宜在9月份检查。

3.桥梁构造物(BCI):定期检查每3年不少于1次,宜在9月份之前检查。

4.沿线设施(TCI): 每年1次,宜在9月份检查。

第二十二条 路况检查工作应遵循“三固定”原则,即路段

划分、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应相对固定。

第二十三条 路况评价和报送

1. 各管理单位必须依据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中规

定的方法,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和计算,并评价每公里和本路段的技术状况。

2. 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的9月底之前,将调查、检测的数据

和评定结果报送省厅高管局。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路段的特点,建立详细的

路况调查、检测和评价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章 维修保养(小修)

第二十五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

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维修保养工程的目标是保持原有道路状况和使用品质不下降。

第二十六条 各管理单位应以《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

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科学编制年度维修保养(小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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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管理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

年度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报省厅高管局。省厅高管局在当年10月底前批复。

第二十八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按照“费用包干、年度

检评、目标管理” 的模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维修保养进行工程发包时,每个养护标段的

长度宜为40-60km,养护施工年限宜为3年。

第三十条 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报价方式实行年﹡公路公

里。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人员、设备和

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监督人员、设备进场。

第三十二条 维修保养工程应充分体现及时性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维修保养实行维修《通知单》制度。 第三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维修保养施工质量和时效性

的评价管理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施工承包人必须具备三类甲级养护资质。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

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三十七条 检评咨询单位必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

公路工程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期满后,必须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检

评指标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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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项(中修)工程

第三十九条 专项(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

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业,以及按照公路养护新理念为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和提高服务水平进行的预防性养护。

第四十条 专项(中修)工程参照新建工程的建设程序进行

管理,分为工程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和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立项 1. 立项条件

除按附表一的规定外,下列情况应进行专项(中修)工程: ⑴沥青路面车辙深度(RD)连续3公里大于1.5cm。 ⑵局部路段路面破损率较大,出现坑槽、龟裂、唧泥、严重网裂。

⑶国际平整度指数(IRI) 连续3公里大于2.3m/km。 ⑷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 ⑸出现桥头跳车。

⑹某一路段的设施集中出现较大病害、出现老化,不适宜采取维修保养。

⑺需要新增加工程设施。

2. 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中修)

工程立项报告。

3. 省厅所属的收费还贷路段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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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由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10月底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审批,11月底前省厅完成批复。

4.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

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10月底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设计和审批

1.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主线绿化的专项(中修)工

程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专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2. 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批准后,设计单位应对拟实施路段

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测或调查,优化、完善处理方案,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3. 省厅所属的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

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12月底前报省厅,由高管局进行初审,1月底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审批,2月底前厅完成批复。

4.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施

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11月底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12月底前完成批复,并报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专项工程实施期间,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

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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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造价管理

各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专项(中修)工程的造价,严禁随意扩大专项(中修)工程的规模或分割减小工程规模规避招标。对设计变更应按照设计变更程序管理,工程决算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以内。

第四十五条 专项(中修)工程的验收按照《河南省高速公

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路面专项(中修)

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2年加养护责任期2年的管理方法。

第四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重视施工保通工作,对于需要进行

施工保通的专项(中修)工程,应编制施工保通组织方案,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上报和审批。

第七章 大修工程

第四十八条 大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较大

损坏进行全面综合修理,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局部改善、改建。

第四十九条 管理单位为大修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成立

专门小组负责大修工程的立项、招标、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十条 大修工程的立项 1. 立项条件

除按附表一的规定外,下列情况应进行大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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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沥青路面的结构强度指数(PSSI)不符合要求或路面状况指数PCI<70。

⑵路面基层以下结构层出现结构性破坏。 ⑶桥隧构造物主要部位出现结构性破坏等。

⑷经检测评定采用其它修理方案已不能维持良好状况。 管理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大修工程立项报告。

2. 省厅所属收费还贷路段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

大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 10月底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审批,11月底前省厅完成批复。

3.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的大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

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10月底前完成批复。

第五十一条 大修工程的设计

1. 大修工程必须由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

工图设计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2. 收费还贷路段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大修工程

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于12月底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1月底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厅审批,2月底前省厅完成批复。

3. 经营性路段投资少于5000万元大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

预算应于11月底前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审批,省厅高管局于12月底前完成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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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

质。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二类甲级养护资质。

第五十三条 大修工程的招投标相关资料报省厅批复或核

备,同时抄报省厅高管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重视施工保通工作,对于需要进行

施工保通的大修工程,应编制施工保通组织方案,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和审批。

第五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严格控制大修工程资金的使用,专

款专用。同时应严格控制大修工程的工程造价,严禁随意扩大工程规模,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程序管理,工程决算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以内。

第五十六条 大修工程施工完成后的后期管理,实行缺陷责

任期2年加养护责任期2年的管理方法。

第五十七条 大修工程应引入政府监督机制,按交通部《公

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大修工程按照新建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进行。

第八章 抢修工程

第五十九条 抢修工程是对由于水毁、地震、恶劣气候、交

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梁的坍塌及其附属设施的大面积损坏,导致道路断行或丧失收费等服务功能需立即进行修复,以及对非正常状况下的路况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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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下降等的抢修作业。

第六十条 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所辖路段的路况和养护施

工信息,对突发事件实行信息逐级报送制度。

第六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应急保障能力,针对各类突发

事件分别制定处臵应急预案,安排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和材料,组织抢险队伍和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二条 抢修工程由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由省

厅高管局牵头,地方政府协助抢险。

第六十三条 实施抢险工程时,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紧密协作,积极处臵,保障高速公路尽快恢复通行。

第六十四条 抢修工程完工后20日内,管理单位应将抢修

处治方案和费用报省厅高管局备案。

第九章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六十五条 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省厅高管局的

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养护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

术要求,专项(中修)、大修工程质量应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

办事、一丝不苟”的方针履行监理职责,对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施工现场、保通和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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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六十八条 管理单位、检测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要高度重视养护资料管理工作,做好调查、检测、评定、路况巡查、施工资料的记录、整理、上报和归档。

第六十九条 养护施工服从于安全保通。管理、施工和监理

单位要对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十条 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养护、路政、机

电、征收等部门以及与高速公路交警间的沟通协调。

第十章 养护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十一条 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路况评价、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养护计划,科学制订养护对策的主要依据。

第七十二条 养护信息系统包括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

统和养护信息数据库。各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建立路面、桥梁养护系统和道路数据库。

第七十三条 全省范围内按照二级平台的模式建立覆盖全

省的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省厅高管局为一级平台,各运营管理单位为二级平台。

第七十四条 各级平台的作用

1. 省厅高管局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及时指

导、督促、协调各管理单位的路况检测、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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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和养护质量标准对各管理单位提出养护要求。

2. 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所辖路段主要及附属设施的基础数

据、路况检查、评定数据进行录入和更新。

第七十五条 数据安全和保密

1. 管理单位应制定保密制度,同时做好备份和保存工作。 2. 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养护管理系统,应配备专用计算

机,非授权用户不得使用。

第十一章 检查、监督与奖惩

第七十六条 省厅高管局应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

的检查和指导,通过组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等,对运营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养护资金投入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养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省厅高管局根据检查评比结果,对各运营管理

单位当年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制订所辖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的检查和抽查制度。

第七十九条 管理单位未能履行养护管理职责、达不到养护

管理目标或养护管理水平较差的,省厅高管局可采用口头批评、下发整改通知、全省通报、黄牌警告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管理单位不能及时改正,致使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其实行部分或全部代为管理,直至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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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资格。

第八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能按照有

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保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单位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报请省厅高管局给予通报、黄牌警告等处罚;造成高速公路养护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管理单位可解除养护施工、监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给予养护施工、监理单位全省通报、取消高速公路养护资格等处罚。

第八十一条 高速公路路况检测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有关技

术规范、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检测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管理单位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并报请省厅高管局给予通报、黄牌警告等处罚;检测单位由于提供虚假数据造成路况评价结果与实施严重不符,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管理单位可解除检测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省厅高管局给予全省通报、取消路况检测资格等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

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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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

内 项 容 目 路 基 维修保养内容 1.整修路肩、边坡,修剪路肩杂草,清除挡墙、护坡、护栏、集水井和泄水槽内的杂物 2.疏通边沟和修理路缘石 3.小段开挖、铺砌边沟 4.清除路基塌方,填补缺口 5.局部整修挡墙、护坡、泄水槽圬工 6.加固路肩 1.清除路面上的一切杂物 2.排除积水、积雪、积冰,铺防滑、防冻材料 3.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的正常养护 4.处理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坑槽、基层损坏等局部、轻微病害 1.清除污泥、积雪、杂物,保持结构物的整洁 2.清除立交桥下和隧道、通道中的污泥杂物 3.伸缩缝清理、泄水孔、导流管疏通、部分护栏、栏杆油漆 4.局部修理护栏、更换栏杆、扶手等小构件 5.局部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 6.锥坡、踏步等防护工程小面积修补 7.涵洞整修及清淤 8.疏通排水系统 专项工程内容 1.全面修理挡墙、护坡、泄水槽,铺砌边沟和路缘石 2.清除大塌方、处治大面积翻浆 3.整段增设边沟、截水沟 4.局部软土地基处理 1.处理路面严重病害 2.沥青路面整段罩面 3.处理桥头跳车 4.预防性养护工程 大修工程内容 1.拆除、重建或增建较大的挡土墙、护坡等防护工程 2.重大水毁路基的恢复 3.整段软土地基处理 路 面 1.周期性的整段路面修复工程 2.路面整段加铺面层 3.水泥混凝土路面板整段更换 4.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路面损坏的修复 1.增建小型立体交叉或通道 2. 大、中桥梁上部构造的整体改善 3.隧道衬砌全面改善 桥 、 涵 、 隧 道 及 交 叉 工 程 1.更换伸缩缝及支座 2.桥墩、桥台及遂道衬砌局部修理 3.桥梁河床铺底及调治构造物的修复 4. 桥梁的梁、板、墩等受力构件的修复 5.金属构件全面除锈、油漆 18

内 项 容 目 绿 化 和 景 观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维修保养内容 1.主线范围内中分带、边坡、边沟外侧和互通区内等树木、地被的浇水、修剪、施肥和除虫 2.局部范围内的树木、地被补植 专项工程内容 1.开辟苗圃 2.整段或互通区更新树种、花木、草皮 3.增设公路绿色小品和雕塑 大修工程内容 1.标志、标线、轮廓标和凸起路标等的保养、局部修补和个别更换 2.墙式护、波形护栏、活动护栏、栏防抛网、隔离栅和防眩板等的保养、局部修补和个别更换 1.全面修理护栏、隔离栅和各种标志 2.整段重划路面标线 3.整段钢质沿线设施定期油漆 整段更换沿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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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用词说明

对指导意见条文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用”。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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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养护管理办法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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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为了更好的开展养护管理工作,各运营管理公司必须设立养护科(部)

具体负责养护管理工作。养护科(部)宜按照6-8人/100km、2-3辆工作用车配臵。养护科(部)人员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公路桥梁相关专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桥梁工程师。桥梁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养护的工程范围增加了附属设施中的机电(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

收费)、房建、环保、消防等。

第十条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我省近几年高速公路养护的实际情况,

根据养护工程量的大小,对主要设施中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进行了分类,见附表一。机电、房建、环保、消防等的养护工程的分类暂由各管理单位参照附表一的分类方法确定。

第三章 养护巡查

第十六条 日常巡查主要检查各种设施的完好情况,如路面是否有坑槽;防眩板、

护栏板、标志牌、机电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盗,中分带、互通区苗木是否有枯死等,巡查方式可采用摄像监控或乘车巡查,每天一次,。

定期巡查是日常巡查的补充,主要巡查宜发生不整洁、病害或设施被破

坏路段的情况。巡查时以乘车为主,在重点部位停驻检测病害的位臵、大小并分析原因。采用摄像监控进行日常巡查时,每周必须增加一次由业主为主、监理或施工单位配合的乘车巡查。

对全路段所有设施进行的徒步巡查,应不少于3个月进行1次,每年共4次,其中监理负责每年第1、2、4季度的检查,每天徒步不少于2公里,当天评价所调查路段每公里的PCI、TCI、SCI,并报业主。第3季度检查由业主组织,集中进行,巡查(调查)结果可用于路况的评价。桥梁、涵洞的经常检查为定期巡查中的工作,每月由监理进行1次。

特殊巡查主要是指恶劣天气可能对道路设施造成危害而进行的巡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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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气预报,提前进行巡查,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在恶劣天气中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补救措施;或在恶劣天气之后进行巡查,发现病害,进行维修。

暴雨可能造成的危害有路基边坡坍塌、排水、防护设施的损坏、机电设

施的损坏等。大风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安全设施(如标志牌、防眩板)等损坏、机电设施(灯柱、灯具、通讯线路)损坏、路面范围、互通区内的污染等。冰雪可能造成的危害有路面滑溜、收费雨棚损坏等。特殊巡查由业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配合。

专项巡查是为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提供更为详细的病害数据,巡查时间根据专项安排计划确定。专项巡查由业主组织,监理、施工单位配合。

第十七条 养护巡查制度是保证养护巡查效果的基础,管理单位为养护巡查的责

任人,必须根据本路段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制定巡查的方式、频率,可利用全程监控摄像设备进行日常巡查,可利用路政巡逻车共同巡逻,以降低巡查费用,减少信息传递的环节,提高效率,同时便于多方联动,及时处治突发事件和应急事件。

《通知单》是维修保养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道路数据库中养护历史的

基础数据之一。养护巡查后应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通知单》,《通知单》中应注明需要维修保养的位臵、病害(保洁)的内容、要求完成的时限等,对于路面、桥梁维修(小修)的病害处理,宜注明处理的方案和采用的材料。养护单位完成后,应及时反馈结果。

管理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养护管理特点,建立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对

于《通知单》下发、传递、执行的工作流程,以保证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处理。推荐采用由业主统一下发《通知单》的模式。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通知单》中维修保养项目的不同,制定对保养维修

过程采取相应的巡视、全过程旁站的监理方式。对于混凝土修补、路基边坡水毁、路面灌缝、坑槽修补、局部压(注)浆等应采用全过程旁站的监理方式。

第四章 路况检评

第十八条 为了统一名称,避免名词概念上的相互混淆。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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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为路况检评。路况检评分为检查和评定两项工作内容。路况检查又包含路况调查和路况检测两个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桥梁定期检查的数据是桥梁评价的基础数据之一,定期检查应以业主

为主,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方式以人工检查为主,当桥墩较高时(大于8米),部分检查项目如梁板裂缝、支座等,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查单位,使用桥梁检测车进行检测。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桥梁、隧道进行定期、特殊检测时,检测单位

的资质等级必须为甲级。

选择的检测单位应信誉良好、且经验丰富、可根据检测结果提供可行的病害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路面破损率、路基和沿线设施的路况数据采集,可结合养护定期巡

查中每年第3季度的徒步巡查进行。

考虑到路面平整度、车辙是保证行车舒适的重要指标,对于交通量大的

路段,以AADT折合为小客车20000辆为局限,每年在夏季之后增加1次检测。

对于新通车的路段,应在竣工验收之前对桥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对特

大桥、特殊结构的桥梁应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隧道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由监理负责。日常检查每周一次,定期检查

每年一次,检查后及时进行评定。隧道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由业主负责,专项检查宜委托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

每年安排在9月进行检测和调查,是为了在9月底之前上报检测数据和

评价结果。同时可根据检测、评价结果编写立项报告,安排下一年的专项工程。

第二十三条 为掌握全省高速公路的技术状况,规定每年9月报送1次路况调查、

检测数据和评价结果。由于路面、路基、桥隧构造物的检测频率不同,路况调查、检测数据和评价结果应以最近1次路况检查数据为依据,计算评价结果。

报送的数据分为评定结果和检测数据两种。评定结果的数据应包括本路段和每公里的MQI、PQI、SCI、BCI、TCI的分值和按照每公里评价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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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中、次、差的百分率。调查和检测数据包括本路段和每公里的路面破损率DR、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国际平整度指数IRI、车辙深度RD和横向力系数SFC。

第五章 维修保养(小修)

第二十五条 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中计算的

维修保养费用,也是维修保养养护工程编制标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由于维修保养实行“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标管理” 的模式,

管理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维修、保养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路况的检评报告作为参考资料,并对养护合同期内每年和养护期满后应达到的路况评价指标(特别是路面平整度指标)做出明确规定。

标段划分的起终点位臵宜在互通式立交处,便于巡查、施工车辆作业时

调头。标段的划分还宜与所辖路段路政大队管理的起终点相对应。

绿化养护量较大的路段,可将绿化养护单独作为一项工程进行发包,为

了便于管理,绿化标段的划分宜与土建养护标段相对应。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绿化养护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 在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养护工作,

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支付。合同期内报价可以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

土建(路基、路面、桥梁、涵洞、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保养招标文件中,可在工程量清单中对养护费用影响较大的应急事件维修,单独列出项目据实计量。

对养护费用影响较大的应急事件养护特指除雪除冰。 突发事件的养护应列入抢险工程。

突发事件的定义按照厅高管局《关于改进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养护施工单位进场养护施工之前,管理单位应保证所辖路段各项设

施完好、整洁。管理单位应组织监理、接养施工单位对养护路段进行1次彻底检查。对于绿化日常养护,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苗木数量、位臵、规格进行认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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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管理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注明考评的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合

同的规定对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季度、半年、年度的评价,如果年度评价达不到合同要求,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驱逐出场。

第三十五条 绿化日常养护作为单独养护工程进行发包时,绿化养护施工单位应

具备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绿化二级或二级以上。

第三十八条 对于绿化日常养护,合同期满验收时,应对养护范围内的所有苗木

进行清点,并与进场时的苗木数量进行比较,以确定日常养护的质量。

关于维修保养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考虑到维修保养工程的特点,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对于土建养护中的保养工程、除雪除冰,可不设缺陷责任期,小修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可为1年。对于绿化日常养护,除苗木的补植可按照1年的缺陷责任期外,其它日常养护工作,如浇水、修剪、施肥和除虫不设缺陷责任期。

第六章 专项(中修)工程

第四十一条 立项报告按照厅高管局《高速公路养护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报告

统一格式》进行编写。

桥头跳车的判别标准按照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桥头跳车处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路面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和监理,必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

计单位,对于超过5000万元的路面专项工程,应由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甲级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路面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或二类甲级养护资质。 第四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工程的实施。对于超过5000万元的路

面专项工程,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路面专项变更超过200万元,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其它专项工

程超过200万元,应及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和养护责任期内的路面病害维修,招标

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应列明缺陷责任期和养护责任期内路面日常维修(小修)费用,这些费用并不是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如车辆漏油导致的路面坑槽、基层收缩引起的反射裂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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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行缺陷责任期加养护责任期制度的路面专项工程,由于原维修保

养施工单位不再负责该路面的维修工作,管理单位应扣除该部分维修费用。如果管理单位在维修保养招标时,拟安排在以后3年内实施路面专项工程,且该路面专项工程可能会实行缺陷责任期加养护责任期制度,则应在维修保养招标文件中专门注明每公里路面维修(小修)的费用,以便于发生时,按照合同要求扣除。

第七章 大修工程

第四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

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五十条 大修工程的立项报告编写格式同专项(中修)。

第五十五条 对路面大修工程,当变更费用超过500万元时,应报原审批部门批

准。

第五十六条 参见第四十六条的解释。

第八章 抢修工程

第六十条 突发信息的报送按照厅高管局《河南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

作的补充规定》。

养护施工信息的报送按照厅高管局《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日报制度》。 第六十一条 按照厅高管局《河南省高速公路应急物资储备指导意见》。

第九章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六十九条 按照厅高管局《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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