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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10-23 来源:尚车旅游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贝Ⅱ 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 “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目录》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 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处理资格。 第三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 励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 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 部备案。发展规划应当合理布局处理企业,实行集中处理。设 立处理企业应当符合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 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处理资格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理资格许可条件 第七条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完善的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地、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 的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 包装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 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环境监测分析仪器仪表、事故应急救 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 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完善的 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处理资格许可程序 2010 Vo1.3.No.10 第八条申请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可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 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及 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 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 当对拟授予处理资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 于10个工作日。 许可机关对公众意见较大的申请企业,应当组织环境保 护行政许可听证。许可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公众意见进 行核实。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具备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授予 处理资格,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许可机关在做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处理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处理设施地址; (三)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四)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五)设计处理能力; (六)处理资格的有效期限; (七)处理资格的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处理资格证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 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处理 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 程序,重新申请处理资格: (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原设计处理能力20% 以上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处理资格有效期为3年。处理资格有效期届 满,处理企业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当于处 理资格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 可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处理企业终止处理活动的,应当对未处置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理,并对经营设施、场所进行 场地污染评估。经评估存在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治理和修 复,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 处理企业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 许可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许可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 注销处理企业处理资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处理资格证书颁发情况 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级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资格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及 时纠正处理资格许可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处理企业的监督检 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 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以申请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资格证书关于处理产品类 别、处理能力等要求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处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处理企业应当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进行 监测。 处理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对处理企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二十一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系统,定期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要求 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活动的,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审批该资格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收回处理资格证书或宣告原处理资格证书作废: (一)未重新申请处理资格,擅自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类别的; (二)未重新申请处理资格,擅自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 有处理设施的;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生产规模超出资格证书规 定的设计处理能力的; (四)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五)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妥善利用 或处置的。 第二十四条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 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 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 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审 批该资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处理资格证书或宣告原 处理资格证书作废。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审批该资格的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收回处理资格证书或宣告原处理资格证书作废: (一)工商变更登记后,未申请办理处理资格变更手续的; (二)处理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三)处理企业终止处理活动,未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罚外,由审批该资格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 回处理资格证书或宣告原处理资格证书作废: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二十七条处理企业终止处理活动,未对未处置的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作出妥善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妥善处置;逾期未妥善处置或者处置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 以指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原处理企业 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处3万以下罚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5年内对处理企业处理资格的申请不予审批。未对 经营设施、场所进行场地污染评估或者经评估存在污染而未 依法进行治理和修复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对处理企业处理资格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二十八条伪造、变造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 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处理资格证 书的,由审批该资格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处理 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2010年/第3卷/第10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处理资格许 可证书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 理的;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资格。逾期不申请 的,不得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 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征求意见稿)”略。 (三)对依法取得处理资格的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处理资格许可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 .址.址 中国将启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日前,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主办的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研讨会上,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研究课题总报告提出,2011—2Ol2年对冰箱、空调、洗衣机、彩电、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手 机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建议每台4 ̄20元不等,并建议由各级国税部门代征,按季度收缴。 据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课题任务是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该基金的原则、征收水平和渠道,以及 该基金的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水平和管理监督模式进行研究。该课题总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 技术经济研究所完成,下设的10个子课题分别由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中 国文化办公设备制造行业协会、中国外商投资协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等承担。 该课题总报告认为,征收基金应遵循4项原则:一是生产者缴纳原则,二是生产企业承受力相匹配原则,三是基金 与处理成本相匹配原则,四是动态调整原则。征收方式应按产量(或进口量)征收,出口产品免征,建议201 1—2012年 对冰箱、空调、洗衣机、彩电、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手机按每台4 ̄20元不等征收,并建议由各级国税部门代征,按季 度收缴。 该课题总报告还建议补贴2类对象:一是拆解处理企业,由其通过市场机制间接补贴给回收企业和处置企业。二是 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拆解处理基地。对于拆解企业,建议根据实际拆解处理整机的台数进行补贴;对于拆解基地,建议 按照无害化处理要求的标准,对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一定补贴。不同产品的补贴水平建议在每台6N80元之间,其中 转移给回收企业的补贴范围建议在每台2-30元不等。 讨论会上,来自生产企业、拆解企业、销售企业的有关人士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对于每类产品征收的基 金应R1于该类产品的回收处理;应从制造企业征收,而不是从品牌企业征收;基金的补贴应采用竞争方式,而不是定点 模式;补贴重点应放在回收环节,而不是拆解环节;基金监管过程必须以信息公开为前提,接受社会监督。 《无机盐工业))201 1年征订启事 《无机盐工业》(月刊)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国家科委批准的无机化工行业公开发行的科技刊 物,l960年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报道国内外无机化工行业最新科技成果与技术进展,以及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用途等方面的动态及商品信息、市场行情等。内设综述与专论、研究 与开发、工业技术、应用技术、环境・健康・安全、化工分析与测试、化工装备与设计、化工标准化、综合 信息等术 本千 也由 ,, /I LJ JP ) 圃 《无 地南 邮期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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